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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舒元煒考略

紅樓夢舒本研究 作者:劉世德


第二章 舒元煒考略

第一節(jié) 說在前面的話

《紅樓夢》舒本序文的作者是舒元煒。

關于舒元煒的資料,已見于下列諸家的論述:

一粟(朱南銑、周紹良):《紅樓夢書錄》[1]

黃葉:《舒元煒序本〈紅樓夢〉小札》[2]

周紹良:《舒元煒序本〈紅樓夢〉跋》[3]

許雋超:《舒元煒宦跡補考》[4]

在繼續(xù)尋找新資料和復查已知的原始資料的基礎上,現(xiàn)將有關舒元煒生平事跡綜述于下。

第二節(jié) 初任泗水知縣

舒元煒,字董園[5],浙江杭州府仁和縣人,乾隆四十二年(1777)丁酉科舉人[6]

他曾先后出任山東泗水、鉅野(試用)、新泰三地的知縣。

舒元煒于乾隆末年出任山東泗水知縣。光緒《泗水縣志》卷三“官師志”,“知縣”,“國朝”,“乾隆紀年”:

舒元煒。

舒元煒名列“乾隆紀年”的末位,而未注明任職年份。

查《紅樓夢》舒本的藏主姚玉棟于乾隆五十四年(1789)、五十七年(1792)居京,其時舒元煒與弟元炳客居姚玉棟家中,主持抄補《紅樓夢》殘本之事[7]。他撰寫舒本序言之時為乾隆五十四年六月[8]。因此,舒元煒任泗水知縣必在乾隆五十四年之后。

舒元煒泗水知縣的前任,據(jù)光緒《泗水縣志》所記,依次為萬在衡、童兆:

萬在衡,仁和人,監(jiān)生。

童兆,桐城人,己未拔貢。

萬、童二人亦均未注明任職年份。

童兆的上一任則是王績著:

王績著,武津縣人,拔貢,舉人,五十六年任。

王績著任職年份又見于光緒《泗水縣志》卷二“建置志”,“城池”的記載:

有進士杜輅《石城記》載“藝文志”:“初城之南門與縣門南北相對,乾隆五十六年知縣王績著重修,移南門與東,與圣廟門對?!?/p>

可知舒元煒的任期必在乾隆五十六年(1791)之后。

舒元煒泗水知縣的后任為陳池鳳:

陳池鳳,江西人,進士。

陳池鳳的任職,同樣沒有明確的年份記載,但可以看出,他列于“嘉慶紀年”的首位。

據(jù)嘉慶元年《大清縉紳全書》,陳池鳳于乾隆五十九年(1794)七月任泗水知縣。這就表明,舒元煒任泗水知縣是在乾隆五十九年七月之前。

查山東巡撫陳大文于嘉慶四年(1799)十一月二十八日有奏折《題為原參山東省泗水縣經(jīng)征現(xiàn)任知縣陳池鳳續(xù)完嘉慶元年地丁等項錢糧請開復事》,戶部尚書布顏達賚、朱珪于嘉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有奏折《題為遵議魯撫題泗水縣知縣陳池鳳原參未完嘉慶元年地丁銀兩照數(shù)完解例準開復事》??芍惓伉P至嘉慶四年、嘉慶五年仍在泗水知縣任內(nèi)。

據(jù)此推斷,舒元煒任泗水知縣應在乾隆五十八年(1793)、五十九年(1794)間。

第三節(jié) 臨時代理鉅野知縣

嘉慶三年(1798),舒元煒受山東巡撫伊江阿的派遣,臨時代理山東鉅野知縣。

為什么說是“臨時”和“代理”呢?

據(jù)道光《鉅野縣志》卷七,“職官”記載:

嘉慶:舒元煒,嘉慶三年七月代理。捐修永豐塔。

代理之事正和“捐修永豐塔”有關。

舒元煒的前任是陳震。道光《鉅野縣志》卷九“職官志”:

陳震,江蘇鎮(zhèn)洋縣,進士,乾隆辛亥任,嘉慶己未八月卸事。有賢聲。

辛亥是乾隆五十六年(1791),己未是嘉慶四年(1799)。從乾隆五十六年到嘉慶四年,陳震在任有七八年之久。他于嘉慶四年正式去職,但舒元煒卻在此一年之前(嘉慶三年)就已代理鉅野知縣了。

舒元煒的后任是潘檢。道光《鉅野縣志》:

潘檢,直隸威縣,舉人,嘉慶己未八月署任,庚申閏四月卸事。

庚申是嘉慶五年(1800)??芍藱z于嘉慶四年八月署任,并于嘉慶五年閏四月卸任,前后不足一年。

這里有個問題:陳震于嘉慶四年八月卸任,潘檢于同年八月署任,二人交接的時間緊密相連,哪里還安插得下舒元煒呢?難怪舒元煒一不是正式接替陳震,二不是正式代替潘檢,他只不過是一個“臨時”“代理”的角色。

我在上文中已經(jīng)指出,他的“臨時”、“代理”和“捐修永豐塔”一事有關。

道光《鉅野縣志》卷十八“藝文志四”,“記”,載有山東巡撫伊江阿的《永豐塔記》一文,記述了“捐修永豐塔”的經(jīng)過,其中說:

鉅野文廟南有古塔一座,向名“永豐”,而古剎已不仍其舊,亦不詳建置年月,邑人傳為唐代所建。歷年久遠,磚石為風雨剝蝕。丁巳、戊午兩年曹工漫口,予數(shù)往來其地,見塔磚殘缺,屬邑令陳君震修葺之,不果。旋調(diào)闈差,試用舒君元煒攝鉅篆,集邑中紳士募修之。逾月工竣,請余作記,以垂久遠。

其中所說的丁巳為嘉慶二年(1797),戊午為嘉慶三年(1798)?!垛犚翱h志》稱陳震為官“有賢聲”。伊江阿說他“調(diào)闈差”,即充山東鄉(xiāng)試房考官。

按清代科舉考試規(guī)定,鄉(xiāng)試須于子年、午年、卯年、酉年之八月初十至十五日舉行[9]。嘉慶三年正是午年。陳震也就是在這一年“調(diào)闈差”,而不得不暫時停止了“修葺”永豐塔的領導工作。于是舒元煒才有了被山東巡撫伊江阿委派去“臨時”“代理”鉅野知縣的機會。陳震是八月被調(diào)走的,舒元煒繼續(xù)領導的修葺在九月間竣工。而此時潘檢業(yè)已正式到任,舒元煒的“臨時”“代理”終于在九月二十一日宣告結束。這見于山東巡撫惠齡嘉慶六年(1801)八月十日題本《題參鉅野縣征收正耗銀兩未完各官》:

查原參鉅野縣經(jīng)征回任知縣陳震已經(jīng)告病,于嘉慶肆年玖月初叁日卸事。又,接征署鉅野縣事試用知縣舒元煒已于嘉慶叁年玖月貳拾壹日卸事。[10]

由此可知,舒元煒的“試用知縣”的名義,始于嘉慶三年(1798)七月,止于九月二十一日,僅僅兩個多月。

第四節(jié) 新泰知縣革職

在這之后,舒元煒出任山東新泰知縣。

光緒《新泰縣志》卷十,“職官增”,“知縣”:

舒元煒,浙江仁和丁酉舉人,嘉慶三年署任。

他在嘉慶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試用”鉅野知縣“卸事”,接著又于同年署任新泰知縣。

這次的署任是在嘉慶三年的幾月呢?

這一點要依據(jù)他的前任柳世珍在新泰知縣和齊河知縣的任職時間來作判斷。

據(jù)光緒《新泰縣志》卷十,“職官增”,“知縣”:

柳世珍,湖南長沙丁酉舉人,嘉慶元年任。

嘉慶元年是公元1796年。另據(jù)民國《齊河縣志》卷二十一,“職官”,“知縣”:

柳世珍,湖南長沙人,舉人,嘉慶三年任,六年再任。

嘉慶三年、六年分別是1798年和1801年。民國《齊河縣志》卷二十二,“宦績”也說:

柳世珍,湖南長沙人,嘉慶三年由舉人來宰斯邑?!?/p>

上文引述的記載表明:舒元煒于“嘉慶三年”九月結束了“臨時”“代理”鉅野知縣之職;他于“嘉慶三年”署任新泰知縣;他的前任柳世珍則于嘉慶元年任新泰知縣,于“嘉慶三年”任齊河知縣。

舒元煒上任(新泰知縣)與離任(鉅野知縣)均在同一年(嘉慶三年)。那么,他們的交接是在這一年的幾月呢?

嘉慶三年《大清縉紳全書》記載,柳世珍于嘉慶“三年十月調(diào)”任山東濟南府齊河縣知縣。

因此,舒元煒署任新泰知縣的時間是在嘉慶三年十月。

據(jù)光緒《新泰縣志》,舒元煒的后任是狄芬:

狄芬,江蘇溧陽,己亥舉人,丁未進士,嘉慶四年任。

可知舒元煒離任的時間是在嘉慶四年(1799)。

試問舒元煒在嘉慶四年是何時、因何事離新泰知縣之任的呢?

山東巡撫陳大文于嘉慶四年六月初六日有奏折《奏為特參前署鉅野縣、現(xiàn)任新泰縣知縣舒元煒承審命案書、差受賄舞弊請革職審擬事》揭示了其中的緣由。引奏折全文于下:

山東巡撫臣陳大文跪奏:為特參承審命案書差受賄舞弊,致有枉縱之知縣,請旨革職審擬事。

竊查現(xiàn)任新泰縣知縣舒元煒,于前署鉅野縣任內(nèi)驗報東阿縣人劉二即井二,于嘉慶三年六月十一日夜至鉅野縣民人時連三家偷竊牛只。時連三驚覺喊捕,劉二棄牛逃跑,時連三之子時元會、侄時元杰同工人姜網(wǎng)追至莊外,將劉二趕上。時元會、時元杰各用木桿毆傷其左手腕、左肐肘。劉二毆跌坐地,聲言放火燒害。姜網(wǎng)氣忿,用鐵棍毆傷其偏右連囟門骨損,次早殞命。并稱姜網(wǎng)之父姜繩武年七十一歲,家無次丁等情詳明。前撫臣伊江阿批飭審解在案。

嗣據(jù)姜繩武赴皋司衙門呈稱,伊實年四十八歲,伊子姜網(wǎng)系時連三賄串刑書焦巖、原差馬逢泰逼令誤認正兇。

又據(jù)時連三訴稱,因書、差串同管門家人趙三,向伊嚇詐,無奈出銀懇釋,并非賄令姜網(wǎng)頂罪各等因,經(jīng)巡按使王汝璧查核案情,不無弊混,檄行曹州府,提犯解省審辦。

隨據(jù)該府拿獲時元會訊明,劉二系恨時連三不肯借貸,潛至草垛放火,被時連三知覺,喊捕逃逸。時元會、時元杰與姜網(wǎng)一同趕上,時元杰、姜網(wǎng)止用桿棍毆傷其左肐肘、左手腕,其偏右連囟門一傷,實系時元會用鐵尺所毆。將該縣辦案枉縱緣由具稟,由兩司揭請核參前來。

臣查閱全案情節(jié),該縣原詳之姜網(wǎng),若非令其代認正兇,何至捏造犯父年歲,希為援孤留養(yǎng)?即時連三之子時元會,若非正兇,亦何肯出銀行賄?是姜繩武所控書、差受賄逼認情弊顯然。

前署知縣舒元煒,何竟任由書、差舞弊,毫無覺察,亦難保無通同串捏情事,相應據(jù)實劾參,請旨將前署鉅野縣、現(xiàn)任新泰縣知縣舒元煒革職,以便提同案內(nèi)有名犯證,嚴審定擬。除委員前往摘印署理,查明經(jīng)手倉庫錢糧有無未完,分別辦理外,謹恭折具奏,伏乞皇上睿鑒。謹奏。

嘉慶皇帝朱批曰:

這所參知縣舒元煒,著革職交與該撫嚴審,定擬具奏。

可知新泰知縣舒元煒于嘉慶四年(1799)六月因“承審命案書、差受賄舞弊”而遭到革職的處分。

第五節(jié) 舒元煒年表

根據(jù)上述種種資料,為舒元煒生平事跡列一簡明年表于下:

乾隆四十二年(1777)中舉。

乾隆五十四年(1789)六月,撰寫姚玉棟藏本《紅樓夢》(舒本)序言。時偕弟元炳客居姚玉棟家中,主持抄補《紅樓夢》殘本之事。[11]

乾隆五十八年至五十九年(1793—1794)間任山東泗水知縣。

嘉慶三年(1798)七月至九月代理鉅野知縣,主持修葺永豐塔之事。其后,署任新泰知縣。

嘉慶四年(1799)六月在新泰知縣任上因“承審命案書、差受賄舞弊”而遭革職。


[1] 《紅樓夢書錄》,古典文學出版社,上海,1958年。

[2] 《紅樓夢研究集刊》第5輯,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

[3] 《紅樓夢研究論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

[4] 《紅樓夢學刊》,2011年第2輯。

[5] 舒本舒元煒序文末尾鈐印二方:“元煒”(陽文)、“董園”(陰文)。

[6] 乾隆《杭州府志》卷七十一。

[7] 參見舒元煒序文。

[8] 參見舒元煒序文。

[9] 請參閱本書第三章“舒元煒·周春·楊畹耕·雁隅·程偉元——《紅樓夢》一百二十回抄本在社會上的流傳”第七節(jié)“第三項證據(jù)——徐嗣曾購置《紅樓夢》一百二十回抄本的時間”。

[10] 張偉仁主編《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現(xiàn)存清代內(nèi)閣大庫原藏明清檔案》,臺北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出版,聯(lián)經(jīng)出版事業(yè)公司印行。

[11] 請參閱本書第一章“筠圃考略”第五節(jié)“姚玉棟年表”。舒元煒序文末署“乾隆五十四年,歲次屠維作噩,且月上浣,虎林董園氏舒元煒序并書于金臺客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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