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言論統(tǒng)制下的文學文本——以蘇軾的創(chuàng)作活動為中心

文本的密碼:社會語境中的宋代文學 作者:(日)淺見洋二


第二章 言論統(tǒng)制下的文學文本——以蘇軾的創(chuàng)作活動為中心

知識分子(文人)因言論、創(chuàng)作活動與國家統(tǒng)治權力發(fā)生沖突,乃至獲罪遭受鎮(zhèn)壓的例子不勝枚舉。在古代中國,孔子應是最早被鎮(zhèn)壓的文人。他雖然經(jīng)常給人以處于體制中心、堅守禮制規(guī)范的印象,但在當時他是一位叛逆者,或者說是一位反抗體制的知識分子??梢哉f,孔子正是從權力與言論摩擦、沖突的漩渦中成功幸存的知識分子。在孔子之后,眾多的知識分子因與國家權力發(fā)生沖突而遭受鎮(zhèn)壓,北宋的蘇軾(1037—1101)就是其中之一。

蘇軾生活的北宋中后期正當王安石(1021—1086)主導的新法改革進行的年代,而與改革保持距離的蘇軾在當時被認為屬于敵對的舊黨。神宗元豐二年(1079),蘇軾被御史臺問以誹謗朝廷之罪,被捕入獄(即“烏臺詩案”),原因是他的詩作中有批評新法的內(nèi)容。蘇軾在御史臺受審數(shù)月,最終承認自己有罪且已作好了被判死刑的心理準備,所幸得到恩赦,被貶黃州(今湖北省黃岡市),并在該地生活五年。與此同時,蘇軾之弟蘇轍以及眾多友人也遭受連坐,受到貶謫。元豐八年(1085)神宗駕崩,哲宗即位。宣仁太后高氏攝政后,舊黨重執(zhí)權柄,蘇軾也被召還朝廷。然而朝廷內(nèi)的黨派斗爭愈發(fā)熾烈,蘇軾也深陷其中,屢屢因詩作、策題及制敕被指為誹謗朝廷而遭到彈劾。元祐八年(1093)宣仁太后逝世,哲宗親政,新黨再次掌握實權,政治局勢發(fā)生變動。次年紹圣元年,蘇軾以誹謗朝廷的罪名被貶惠州(今廣東省惠州市),又在紹圣四年被貶儋州(海南島)。

當個人言論與國家權力發(fā)生沖突之際,知識分子應當如何應對?同樣遭受過言論打壓的孔子與蘇軾,對這一問題有著深刻的省察。筆者曾在本書第一編第一章中圍繞孔子的言論進行過探討。在此基礎上,本章擬結合蘇軾的創(chuàng)作活動,對北宋中后期以詩歌為中心的文學文本的生成、接受、傳播以及解讀情況加以考察。

一、“避言”的系譜

中國古代知識分子(士大夫)的言論、創(chuàng)作活動與國家統(tǒng)治權力之間存在怎樣的聯(lián)系?這誠然有多種考量的角度,然而其中最為核心的恐怕是“諷諫”——通過言論糾正統(tǒng)治中的失誤,對權力展開批判。正如《毛詩大序》指出的那樣:“上以風化下,下以風刺上。主文而譎諫,言之者無罪,聞之者足以戒?!薄帮L(諷)諫”“譎諫”是詩應當承擔的重要的職能之一。

北宋范仲淹(989—1052)進獻給晏殊的《上資政晏侍郎書》中的以下一節(jié),可以說繼承了這一諷諫傳統(tǒng)。此書簡是時為秘閣校理的新進官僚范仲淹因諷諫仁宗,而遭到上司晏殊斥責后的駁論文字。范仲淹歷來被認為能代表士大夫的理想形象,而這篇文字也與此評價相稱,充分表明了他忠直的理想主義的言論觀。

夫天下之士有二黨焉。其一曰,我發(fā)必危言,立必危行,王道正直,何用曲為?其一曰,我遜言易入,遜行易合,人生安樂,何用憂為?斯二黨者,常交戰(zhàn)于天下,天下理亂,在二黨勝負之間爾。儻危言危行,獲罪于時,其徒皆結舌而去,則人主蔽其聰,大臣喪其助。而遜言遜行之黨,不戰(zhàn)而勝,將浸盛于中外,豈國家之福、大臣之心乎?人皆謂危言危行,非遠害全身之謀,此未思之甚矣。使搢紳之人皆危其言行,則致君于無過,致民于無怨,政教不墜,禍患不起,太平之下,浩然無憂,此遠害全身之大也。使搢紳之人皆遜其言行,則致君于過,致民于怨,政教日墜,禍患日起,大亂之下,忷然何逃。當此之時,縱能遜言遜行,豈遠害全身之得乎?

在此范仲淹指出士大夫的言論與行動存在兩種模式:一種是“危言”“危行”,即采取激進的言行;另一種則是“遜言”“遜行”,即采取穩(wěn)妥溫和的言行。此處暫且不論“行”,而集中考察“言”的方面。前者的“危言”指的是信任為政者的德行,當統(tǒng)治者有缺陷時便直率地加以批評,并試圖加以矯正的言論,可以視作“諷諫”。當然這種行為也容易招致為政者的不滿,常常容易引來打壓的危險。后者的“遜言”則指并不批評為政者,而選擇為政者容易接受的溫和表達。士大夫可借此避免彈劾以保全自身。在這兩者當中,范仲淹終究堅守的是前者,他認為唯有前者才能讓國家,也讓每一位士大夫獲得最大的利益。這可以說是正確合理的主張。

范仲淹立論時將“危”與“遜”對立起來,形成一種二元對立的范式。而這一范式源遠流長,可以一直追溯到《論語》。例如《論語·憲問》當中,就有討論國家統(tǒng)治權力與思想言論關系的一句:

邦有道危言危行,邦無道危行言孫。

據(jù)舊注可知,“危”即“厲”,“孫(通遜)”即“順”。國家有道(道義、道德)之時,言行(言談、舉止)皆須嚴厲;國家無道,行為舉止可以嚴厲但是言談要謙遜。此處筆者同樣只討論“言”,則孔子的論述可作如下觀:若國家實行善政,言論就相對自由,知識分子可以直接提出批判意見;與之相反,若社會政治黑暗,語言則要適當謙遜,批判也應有所收斂??梢哉f在中國的言論系統(tǒng)中,“危言”“直言”與注意修辭、委婉表達的“言孫”“曲言”處于對立的位置。

若將《論語·憲問》的表述與范仲淹的表述作一對比,可以看到幾點相異之處。首先,孔子關注的是自身侍奉的國家是否有道,然而范仲淹并未關注這一問題。在范仲淹的討論當中,“無道”的國家本身就不在考慮范圍之內(nèi)。在此前提下,范仲淹所關注的僅僅是知識分子的言論表達形式。范仲淹認為知識分子的言論不應“遜”而應“危”,可以說他是以“危言”為善,以“遜言”為惡。與此相對,孔子認為應依據(jù)國家狀況選擇“危言”抑或“遜言”。也就是說,兩者本身并無優(yōu)劣或善惡之分,而是作為選項被同等看待。

依據(jù)國家狀況選擇“危言”或“遜言”,看似是一種機會主義(opportunism),或者說是一種在體制內(nèi)的護位保身之說,但這樣的解釋有欠妥之處。孔子所關心的不是他在政治體制內(nèi)的位置(或者說發(fā)言權)能否得以確保,因為他認為如果身處無道之國,那即便能保全地位也毫無意義。孔子希望表達的大概是身處有道之國就應全力為之建言獻策,身處無道之國則沒有必要那樣做。換言之,孔子是以自身的言論為立足點來衡量一個國家是否值得奉獻自身,或是否值得批判。

在孔子的言論中值得注意的是,作為言論的表達方式,與“危言”并存的“遜言”也被積極地定位。雖然“遜言”容易被“諷諫”的傳統(tǒng)和隨之具有的理想主義所遮蔽,但也正因如此,揭示其應有的作為言論的選項(alternative)就顯得格外重要。在考慮與“遜言”的關聯(lián)時,尤為值得注意的是《論語·憲問》當中的以下一句。這一句討論的是知識分子在無道之國應當如何行動,但也可以引申為知識分子在遭到國家統(tǒng)治權力的打壓時應當采取的言論與行動:

賢者辟世,其次辟地,其次辟色,其次辟言。

“辟”通“避”,即避開、疏遠。此節(jié)從世、地、色、言四個方面論述賢者(即知識分子)與國家社會之間的隔絕關系?!捌浯巍弊鳛橐环N“層敘法”被反復使用,意在說明隔絕程度從高到低的階段性變化。筆者認為這里并不是指賢者的優(yōu)劣等級之分,而是指賢者面對亂世的應對方式存在著階段性的差別。

開頭的“避世”(即“辟世”,本章中以下“辟”均用“避”字)意謂斷絕與世界的交流。其中“世”是指所處時代的社會空間,在這個意義上,“賢者避世”就是賢能之人棄世而成為遁世者(隱者),也就是所謂的“隱逸”。其次的“避地”可釋為離開混亂的國土而移居他國,此處亦含有“亡命”之意。對于以上二者,以往文獻的解釋基本一致,但對“避色”“避言”的看法則多少有些出入。若依據(jù)本書第一章《“避言”——從〈論語·憲問〉論中國古代的言論與權力》的整理來討論,即是如此:

“避色”是知識分子避開他者之“色”,也即其人的身影與行動。換言之,即是斷絕與他者的交流,不與人來往。但若進一步申說,避開他者的“色”也意味著遠離他人的視線,隱藏自己的“色”。也就是說,“避色”最終也意味著避開他人眼目,不引人注目地立身行事。所謂的讓他人遠離自己,也就是讓自己遠離他人。

另一方面“避言”指的是避開他人的言辭,并且也能與上述“避色”作同樣的理解:使他者的語言遠離自己,實際上也是使自己的語言遠離他者。這里的“言”無論是指他者之言抑或是自己之言,實際并無重大差別?!把浴睆谋举|(zhì)上來說并無“自他”之分,既可指他者之言,亦可指自己之言。要而言之,“避言”是指避開言論活動本身,也即知識分子斷絕與他人對話,不公開發(fā)表言論。換而言之,“避言”是一種“言論的自我控制、自我規(guī)制”。然而為了慎重起見還要特別強調(diào)一點:“避言”并非對“言”的不信任抑或否定,在這里,毋寧說“言”是備受信賴和肯定的。正是為了要守護自己的“言”,才要“避言”。換言之,所謂“避言”,可以說是以言論公開為最終目的而進行的行為,也可以理解為只要條件具備,他們隨時都可以公開言論。

知識分子作為以身獻“言”之人,可以說是言論活動的主體。因此當知識分子與權力發(fā)生摩擦、沖突之際,在《論語·憲問》所列舉的知識分子所應當采取的避世、避地、避色、避言等方法中,最值得探討的無論如何都應是“避言”,即為了守護自己的“言”而停止、切斷“言”。關于這一做法,此外還有諸多類似的表達。如“慎言”“謹言”“閉口”“噤口”“絕口”“慎口”“箝口”“咋舌”“結舌”(“結舌”在前述范仲淹的書簡中曾被使用)等。這些詞語都有中斷言語交流、停止言論活動或委婉表達之意?!墩撜Z·憲問》的其他內(nèi)容以及范仲淹書簡中的“言孫(遜)”“遜言”亦是如此。

可以說上述“避言”,即言論的自我控制、自我規(guī)制在中國古代知識分子的言論表達方式中逐漸成為一種傳統(tǒng)規(guī)范,對后世也產(chǎn)生了深遠的影響。以下筆者所討論的北宋蘇軾,就可以說是實踐了“避言”的典型人物。

二、蘇軾與“避言”

孔子是在權力沖突中幸存下來的知識分子,所以他應該有過“避心”“避言”“避色”的經(jīng)歷。不止于此,事實上他還有“避地”(離開魯國輾轉(zhuǎn)亡命他國)的經(jīng)歷,可以說孔子是中國最早亡命天涯的知識分子。在孔子之后,中國歷史上還有諸多亡命者,但是秦漢之后并沒有那么多。究其原因,這恐怕是與春秋戰(zhàn)國時期諸侯分裂的情況不同,秦漢之后中國的領土已全部成為皇帝權力統(tǒng)治下的均質(zhì)空間,以致逃亡的去處消失。隨著亡命可能性的消失,“詩禍”“口舌之禍”“文字獄”等因言論獲罪被貶的事件開始變得引人注目,其中最值得注目的應是北宋蘇軾的“烏臺詩案”。

中國自古就有以詩歌批判權力的諷諫傳統(tǒng),正如上文所舉《毛詩·大序》所說的那樣:“上以風化下,下以風刺上,主文而譎諫,言之者無罪,聞之者足以戒。”這種說法與其說是對詩歌批判權力的包容,倒不如說是鼓勵詩歌的批判性,可謂是“言論無罪”“諷諫無罪”。這雖然與現(xiàn)在的“言論自由”不可相提并論,但已然顯示出當時中國社會的優(yōu)越性,值得高度評價。這一理念也得到了宋人的普遍認同,相傳宋太祖趙匡胤的遺訓曾言“不得殺士大夫及言事者”(見《太祖誓碑》)。這一刻石是否真實存在仍留有疑問,姑且不論其真?zhèn)?,但至少可推知宋王朝尊重知識分子,高度倡導“言論無罪”的傳統(tǒng)理念。前文討論的范仲淹的觀點,也是以這一理念為本的。然而,理念又時常會遭到現(xiàn)實的背叛,忠義的諷諫有時又會被政敵當作惡意的誹謗。在蘇軾的詩禍事件發(fā)生時,有不少擁護蘇軾的人站在傳統(tǒng)觀念的立場上,主張詩之“諷諫”無罪,要求赦免蘇軾。例如張方平(1007—1091)就曾寫《論蘇內(nèi)翰》為蘇軾辯護,其中引用《毛詩大序》中的“言之者無罪,聞之者足以戒”作為依據(jù),認為蘇軾的詩歌真正地繼承了“諷諫”傳統(tǒng),而“諷諫無罪”,故應當?shù)玫缴饷狻嶋H上,這篇文章似乎并未被進獻給朝廷,然而即便得以進獻恐怕也不會產(chǎn)生什么實際效用。可以想見,“諷諫”的理念最終沒能改變現(xiàn)實的政治斗爭,“言論(諷諫)無罪”的理念在“烏臺詩案”之際徒具形式。換言之,當時知識分子的言論活動被朝廷嚴格控制,失去了自由。

在此種言論環(huán)境之下,文人應當如何處世?回答這一問題的關捩應是《論語·憲問》中所說的“避言”或“言孫(遜)”,也即中斷言語交流,停止言論活動或選擇委婉、穩(wěn)妥的表達。而這一“避言”的傳統(tǒng)在蘇軾的創(chuàng)作活動中又是如何得以繼承的?以下擬分三個時期詳加探討。

(一)烏臺詩禍前夜(熙寧年間)

首先,試觀“烏臺詩案”之前,神宗支持王安石實行新法的熙寧年間的情況。

在被御史臺告發(fā)之前,蘇軾對“諷諫無罪”是否抱有純粹的信念,并依此通過言辭批判新法?從歷史事實來看,情況絕非如此。從這一時期的詩歌創(chuàng)作可知,他對自身的言論發(fā)表極為慎重。當時新舊黨派之爭十分激烈,舊黨人士無論是誰都極為注意自身的言論活動。實際上,掌握朝廷實權的新黨已經(jīng)讓臺諫(諫官、御史)對批判新法的言論加以全面控制。如《續(xù)資治通鑒長編》熙寧三年(1070)四月壬午條記載王安石語:“許風聞言事者,不問其言所從來,又不責言之必實。若他人言不實,即得誣告及上書詐不實之罪,諫官、御史則雖失實亦不加罪,此是許風聞言事?!?sup>諫官及御史即使有“誣告”及“詐不實”的過錯也不會被罷免,可見他們對言論的監(jiān)督甚至到了可以不顧形式的酷烈程度,這種鎮(zhèn)壓言論的方針恐怕在普通官僚群體中也得到了廣泛的傳播。如《宋史·陳升之傳》云:“時俗好藏去交親尺牘,有訟,則轉(zhuǎn)相告言,有司據(jù)以推詰。升之謂‘此告訐之習也,請禁止之’。”這種影響從利用與親友同僚交流的書信進行“告訐”(揭發(fā)、暴露他人隱私)的風氣當中也可見一斑。

在此情形下,蘇軾及其周邊的文人對謹慎發(fā)表言論有著廣泛的共識。他們的詩歌或書信往來中多次出現(xiàn)此類忠告話語。以下即按時間順序?qū)Υ俗饕皇崂?。首先舉出的是蘇軾在贈劉攽的詩歌中的表達。熙寧三年(1070),劉攽因批判新法被貶為泰州(今江蘇省泰州市)通判,蘇軾的送別詩《送劉攽倅海陵》言:

君不見阮嗣宗,臧否不掛口。莫夸舌在牙齒牢,是中惟可飲醇酒。讀書不用多,作詩不須工。海邊無事日日醉,夢魂不到蓬萊宮。秋風昨夜入庭樹,莼絲未老君先去。君先去,幾時回。劉郎應白發(fā),桃花開不開。

此詩的后半部分述說對先離都而去的劉攽的惜別之情,末尾的“劉郎”指的是與劉攽同姓的唐代劉禹錫。眾所周知,劉禹錫因參與“永貞革新”而被貶為朗州(今湖南省常德市)司馬,被召還回都后曾寫“玄都觀里桃千樹,盡是劉郎去后栽”的詩句來歌詠玄都觀的桃花,抒發(fā)久別京城后復歸的感慨。蘇軾在這里實際上是將劉攽比作與之有著相同境遇的劉禹錫。

值得關注的是此詩論述“口”“舌”的前半部分??谏嗟淖饔貌粌H在飲食方面,也發(fā)揮在言論層面,而蘇軾言明當前需要抑制言論,口舌的作用應以飲食為主。他還忠告劉攽要效仿阮籍“口不論人臧否”的做法,以發(fā)言謹慎為良方。這也讓我們明確得知,蘇軾在熙寧年間已有避免發(fā)表多余言論的“避言”意識。

熙寧四年(1071),蘇軾離開朝廷出任杭州通判。在此任上的熙寧六年(1073),友人錢也因批判王安石新法被貶秀州(今浙江省嘉興市)。蘇軾在與之唱和的《和錢安道寄惠建茶》末尾寫道:

收藏愛惜待佳客,不敢包裹鉆權幸。此詩有味君勿傳,空使時人怒生癭。

“有味”是從品茶時的“茶味”上來說的。后兩句寫他人可能會從此詩中讀到某些言外之意,而如同脖子上生瘤一般大為震怒,故有“勿傳”之誡。就上述《送劉攽倅海陵》中提及的劉禹錫的例子來說,相傳其詩《玄都觀桃花》曾被當時手握朝廷實權的反對派視為滿懷憤懣,即“有味”之作,劉禹錫也因此再度被貶。蘇軾擔心他自己的詩也被他人尤其是反對派閱讀之后,會給他及錢帶來像劉禹錫那樣的危險??梢哉f此詩充分表現(xiàn)出了蘇軾的惶恐心理。

蘇軾在杭州通判之后轉(zhuǎn)任密州(今山東省諸城市)知事,熙寧九年(1076)于密州所作《七月五日二首》其一云:

避謗詩尋醫(yī),畏病酒入務。蕭條北窗下,長日誰與度。

這是贈同僚趙成伯詩的開頭四句,歌詠了孤寂的地方官生活。首二句寫為了避開毀謗而停止寫詩,惟恐生病而戒酒。“尋醫(yī)”“入務”皆是官吏用語,前者意謂暫停公務,后者指開展公務。蘇軾在此將詩酒擬人化,稱“詩因生病而療養(yǎng),酒因公務而奔忙”,營造出一種幽默氣氛。全詩又以第一句特別值得注意,收錄此詩的施元之《注東坡先生詩》(《施注蘇詩》)卷一一引《新唐書·陸贄傳》(《舊唐書》卷一三九)中的“避謗不著書”句來闡釋此句。被貶忠州(今重慶市忠縣)的陸贄,為了“避謗”而斷絕與他人來往,停止了著述活動。在這里,“避謗”與“不著書”即停止言論活動聯(lián)系在了一起。蘇軾效法陸贄,為了避開毀謗而停止了寫詩,但他的“避謗”行為應是停止公開作詩,而并非是停止一切的作詩活動。毫無疑問,此后他也一直保持著與親密朋友間的詩歌交流。

蘇軾在密州秩滿后,轉(zhuǎn)任河中府(今山西省永濟市)知州。熙寧九年(1076)赴任途中想要經(jīng)過都城開封的蘇軾在寫給劉攽的和詩《劉貢父見余歌詞數(shù)首以詩見戲,聊次其韻》中云:

十載飄然未可期,那堪重作看花詩。門前惡語誰傳去,醉后狂歌自不知。刺舌君今猶未戒,炙眉吾亦更何辭。相從痛飲無余事,正是春容最好時。

當時蘇軾并未被允許進入京城,可見他在政治上仍身處險境。此后不久,蘇軾被調(diào)往河中府的轉(zhuǎn)職取消,又被任命為徐州知州。此詩首句說明離開朝廷歷任地方官的情況,第二句的“看花詩”一詞,用前述劉禹錫詠玄都觀桃花之事。在這里,蘇軾認為他沒能像劉禹錫那樣回到京城,因此也未能寫下《詠玄都觀桃花》那樣的詩。在上文所舉的《送劉攽倅海陵》當中蘇軾將劉攽比擬為劉禹錫,而在此詩中他則把自己比作劉禹錫,這似乎也暗示了危險的逼近。頷聯(lián)講在此境遇下自己的詩不知被誰傳到了劉攽(當時擔任曹州[今山東省菏澤市]知州)那里。由詩題可知,劉攽在看到蘇軾這些被流傳開來的詩之后寫詩寄給蘇軾,因此才有了蘇軾的這首再度唱和之作。

此詩最值得注意的是頸聯(lián),其中“刺舌”一句用隋代賀若弼之典。賀若弼之父賀若敦因言得罪,臨刑之際喚來若弼,引錐刺其舌告誡他要慎言(《隋書·賀若弼傳》)。蘇軾在之前的送別詩中反復勸告劉攽要出言謹慎,在此詩中則主要責備劉攽不聽勸告,應當是就劉攽寄來詩作一事而言?!爸嗣肌币鉃闊泼济?,典出《晉書·郭舒?zhèn)鳌贰9嬉虍斆驸枘嫔纤就醭味兄略古?,被炙眉時他跪而受之,竟不發(fā)一言。在這里,蘇軾借此典表明他或許會因直言而引起反對派的怨怒乃至受到懲罰,但他對此并不畏懼。盡管蘇軾以灑脫的語言描繪賞春飲酒之樂來結束全詩,但仍反映出了當時緊迫的政治形勢。從頸聯(lián)可窺探出在這樣的形勢之下,蘇軾已有發(fā)言須謹慎的意識。

除此之外,作于熙寧十年(1077)的《司馬君實獨樂園》云:

撫掌笑先生,年來效瘖啞。

這是蘇軾寫給司馬光的詩。當時司馬光逃離新黨執(zhí)政的朝廷,幽居洛陽“獨樂園”,勵精撰寫《資治通鑒》。這兩句意謂上天如果看到先生緘默不語的狀態(tài)應會撫掌大笑。雖然描寫的是在新黨勢力下司馬光假裝“瘖啞”的狀況,但也反映出蘇軾對自身處境的擔心。另外,蘇軾作于熙寧十年的《答孔周翰求書與詩》云:

身閑曷不常閉口,天寒正好深藏手。吟詩寫字有底忙,未脫多生宿塵垢。

作于元豐元年(1078)的《送孔郎中赴陜郊》亦有“閉口”之說:

訟庭生草數(shù)開樽,過客如云牢閉口。

這兩首皆是贈與孔宗翰(字周翰)的詩作。前詩寫蘇軾責備自身本應保持沉默,卻不能停止作詩,就如同脫不去宿疴一般;后詩寫送孔宗翰赴陜州(今河南省三門峽市)時訪客眾多,蘇軾忠告他不要讓言論招來批判。此二詩與上述詩作表達的意旨大抵相同。順便一提,收錄《送孔郎中赴陜郊》的(舊題)王十朋《集注分類東坡先生詩》卷二一(新王本卷一五)引孫倬注中征引了唐代韓愈贈給貶官李絳的“接過客俗子,絕口不掛時事,務為崇深,以拒止嫉妒之口”等句。由此可見,“閉口”的忠告很早就已出現(xiàn)在官僚文人間的言語交流中。

由以上熙寧年間新法施行時蘇軾發(fā)表的言論可知,蘇軾已經(jīng)十分注意謹慎發(fā)言,并呼吁朋友也關注這一問題。當時不僅蘇軾有這樣的想法,他的朋友們對此也有廣泛的共識,上述司馬光的處事方式即可佐證此點。以下將以蘇軾友人的相關言論,尤其是友人對他的勸告為例來說明這一點。熙寧初畢仲游(1047—1121)《上蘇子瞻學士書》有如下的記述:

孟軻不得已而后辯,孔子或欲無言,則是名益美者言益難,德愈盛者言愈約,非徒辭喜而避怨也?!缸阆轮毕溲誀?。夫言語之累,不特出口者為言。形于詩歌者亦言,贊于賦頌者亦言,托于碑銘者亦言,著于序記者亦言。足下讀書學禮,凡朝廷論議,賓客應對,必思其當而后發(fā),則豈至以口得罪于人哉?而又何所惜耶?所可惜者,足下知畏于口,而未畏于文。夫人文字雖無有是非之辭,而亦有不免是非者。是其所是,則見是者喜;非其所非,則蒙非者怨。喜者未能濟君之謀,而怨者或已敗君之事。

畢仲游懇切地告誡蘇軾不僅要注意平時的口頭言論,也要謹慎注意“詩歌”“賦頌”“碑銘”“序記”等所有的著述行為。正如蘇軾對友人發(fā)出的忠告一樣,此處畢仲游也對蘇軾表達了同樣的看法。

此外,文同(1018—1079)也對蘇軾發(fā)出了類似的忠告。葉夢得《石林詩話》卷中有如下一段記載:

文同,字與可,蜀人,與蘇子瞻為中表兄弟,相厚?!瓡r子瞻數(shù)上書論天下事,退而與賓客言,亦多以時事為譏誚,同極以為不然,每苦口力戒之,子瞻不能聽也。出為杭州通判,同送行詩有“北客若來休問事,西湖雖好莫吟詩”之句。及黃州之謫,正坐杭州詩語,人以為知言。

熙寧四年,文同勸告出任杭州通判的蘇軾:不要向從京城來的客人詢問朝廷之事,無論西湖的景色多美也不要作詩。文同《丹淵集》(《四部叢刊》本)并未載此二句,且卷末所附南宋家誠之的跋文在引用上述《石林詩話》的基礎上,還載明為了避免“黨禍”的波及,有可能從文集中剔除了此詩。

至此可見,蘇軾及其友人在新法實施期間為了避免以詩歌為首的言論、創(chuàng)作活動招來毀謗中傷,常常對作詩及發(fā)表言論懷有警戒之心。在這里我們看到的是對發(fā)表言論甚至慎重到了膽小害怕之程度的士大夫形象,這與前文范仲淹所表達的理想主義的狀況相去甚遠。然而,盡管蘇軾有如此周到的戒備,最終仍以批判朝廷之罪被御史告發(fā),也就是所謂的“烏臺詩案”。在告發(fā)過程中,詩歌被當作主要的犯罪證據(jù),其中有不少就是前面列舉的詩例。具體而言,有《送劉攽倅海陵》《和錢安道寄惠建茶》《劉貢父見余歌詞數(shù)首,以詩見戲,聊次其韻》《司馬君實獨樂園》這四首。朋九萬《烏臺詩案》(《函?!繁荆┯涗浟诉@一案件的來龍去脈,并收有蘇軾承認有“譏諷朝廷”意圖的供狀。表達發(fā)言須謹慎的詩歌卻被當作告發(fā)的證據(jù),這不得不說是一個極大的諷刺。

(二)貶謫黃州時期(元豐年間)

元豐二年(1079)末,蘇軾從御史臺被釋放。釋放不久所作的《十二月二十八日,蒙恩責授檢校水部員外郎黃州團練副使,復用前韻二首》其二中有“平生文字為吾累”句,可見被貶后他已明確將“禍”界定為“文字”(以詩歌為首的言論活動)帶來的災難。翌年即元豐三年,被發(fā)配黃州的蘇軾剛到貶所不久就作《初到黃州》詩,云“自笑平生為口忙”。這里的“口”的作用除了為生存攝取食物外,還包括發(fā)表言論,即進行創(chuàng)作活動。如果以后者為解讀重心的話,可以發(fā)現(xiàn)蘇軾在自嘲“詩禍”的同時亦有后悔之意。

萌發(fā)后悔之念的蘇軾在貶謫黃州期間對詩歌創(chuàng)作有所節(jié)制,即便作詩也是在與親友的交流中反復強調(diào)發(fā)言須謹慎小心。此處筆者將選取這一時期有代表性的書簡(“書”“尺牘”),以時間為序,舉例如下:

軾自得罪以來,不敢復與人事,雖骨肉至親,未肯有一字往來?!Y所以得罪,其過惡未易以一二數(shù)也。平時惟子厚與子由極口見戒,反復甚苦,而軾強狠自用,不以為然。(《與章子厚[章惇]參政書二首》其一,元豐三年[1080]三月作)

但得罪以來,不復作文字,自持頗嚴,若復一作,則決壞藩墻,今后仍復滾滾多言矣。(《答秦太虛[秦觀]七首》其四,元豐三年十月作)

得罪以來,深自閉塞?!m自喜漸不為人識,平生親友無一字見及,有書與之亦不答,自幸庶幾免矣?!缘米锖螅桓易魑淖?。此書雖非文,然信筆書意,不覺累幅,亦不須示人。(《答李端叔[李之儀]書》,元豐三年十二月作)

仆所恨近日不復作詩文,無緣少述高致,但夢想其處而已?!帐冀馕房谏魇?,雖已遲,猶勝不悛也。奉寄書簡,且告勿入石。(《答吳子野[吳復古]七首》其二,元豐四年作)

非兄,仆豈發(fā)此??从櫍慊鹬?,不知者以為詬病也。(《李公擇[李常]十七首》其十一,元豐六年作)

某自竄逐以來,不復作詩與文字。(《與陳朝請[陳章]二首》其二,元豐六年二月作)

小詩五絕(引者注:《南堂五首》),乞不示人。(《與蔡景繁[蔡承禧]十四首》其十一,元豐六年六月作)

軾去歲作此賦(引者注:《赤壁賦》),未嘗輕出以示人,見者蓋一二人而已。欽之有使至,求近文,遂親書以寄。多難畏事,欽之愛我,必深藏之不出也。(《與欽之》,元豐六年冬作)見教作詩,既才思拙陋,又多難畏人,不作一字者,已三年矣。(《與上官彝三首》其三,元豐六年)

所要先丈哀詞,去歲因夢見,作一篇,無便寄去。今以奉呈,無令不相知者見。若入石,則切不可也。(《與蘇子平[蘇鈞]先輩二首》其二,元豐六年)

某自得罪,不復作詩文,公所知也。不惟筆硯荒廢,實以多難畏人,雖知無所寄意,然好事者不肯見置,開口得罪,不如且已,不惟自守如此,亦愿公已之。百種巧辯,均是綺語,如去塵垢,勿復措意為佳矣。(《與沈睿達[沈遼]二首》其二,元豐七年春作)

這些書簡多陳述欲停止作詩,或即便作詩也不讓外人看到的意圖。特別是《答李端叔書》《答吳子野》《與李公擇》《與蔡景繁》《與欽之》《與蘇子平先輩》,均明確說明希望對方不要將自己的詩、賦、書簡等拿給外人看。這與之前所舉唱和錢的贈茶之詩《和錢安道寄惠建茶》中的“此詩有味君勿傳,空使時人怒生癭”表現(xiàn)的意旨類似。

當時,在官僚文人群體中,與蘇軾互贈詩歌、文章,或者保存蘇軾的墨跡都被看作是危險之事?!端问贰r于侁傳》的記載非常清楚地傳達了此點。元豐二年,蘇軾被御史臺逮捕之際,長年交往的親密友人鮮于侁就曾收到以下忠告:“公與軾相知久,其所往來書文,宜焚之勿留,不然且獲罪?!?sup>這亦可證明上述一系列的發(fā)言都是以緊張的言論形勢為背景的。

(三)元祐更化及其以后(元祐、紹圣、元符年間)

以上探討了蘇軾黃州貶謫時期的言論,那么此后的情況如何?元豐八年(1085)神宗駕崩,哲宗即位,宣仁太后攝政。翌年,改年號為元祐。元祐年間舊黨執(zhí)政,也就是所謂的“元祐更化”。蘇軾也回到中央,擔任中書舍人、翰林學士知制誥等要職。這雖然是政局的一次大變動,但是不久舊黨內(nèi)部分裂,旋之而起的黨派之爭(即洛蜀黨爭)等不安定因素依然存在。在此形勢下,蘇軾因言論、創(chuàng)作被彈劾的危險并未完全排除。事實上,元祐年間及以后他還是經(jīng)常因為文字或詩歌,反復受到批判和中傷。

在對蘇軾的彈劾事件中,較為重要的是元祐元年(1086)及二年兩次所涉的“策題之謗”。蘇軾提出的《試館職策問·師仁祖之忠厚,法神考之勵精》《試館職策問·兩漢之政治》被視為批判的對象。厭惡朝廷政治的蘇軾在元祐四年(1089)主動請求外任杭州知州。至元祐六年(1091),他寫的詩歌也被列入批判的范圍。圍繞詩歌這種文學文本而展開的彈劾事件尤為引人注目,以下對此加以簡要說明。

元祐六年,杭州知州任期已滿的蘇軾被召回朝廷,任翰林學士承旨。此期間,他再次遭到御史中丞趙君賜、侍御史賈易等的彈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四六三),理由是他在元豐八年(1085)從黃州歸還途中,在揚州所作《歸宜興留題竹西寺三首》其三的“山寺歸來聞好語,野花啼鳥亦欣然”詩句被解釋成了慶賀神宗之死。不言而喻,這些說法毫無根據(jù),且都是反對派為了陷害蘇軾的妄加附會之語。面對這些誣告,蘇軾上《辨賈易彈奏待罪札子》《辨題詩札子》等予以激烈的辯駁。太后高氏將趙君賜、賈易的彈劾斷為無稽之談,事件才被平息下去。

元祐六年秋天,蘇軾再次乞求外任,遂轉(zhuǎn)任潁州(今安徽省阜陽市)知州,次年任揚州知州、淮南東路兵馬鈐轄,不久又被召還回京。到元祐八年(1093)宣仁太后逝世,哲宗親政,新黨再次掌握實權,政治局勢為之一變。次年紹圣元年,蘇軾再次以誹謗朝廷的罪名被貶英州(今廣東省英德市),以至惠州(今廣東省惠州市),并在惠州營建住所,暫且度過了一段相對平穩(wěn)的時光,然而在紹圣四年(1097)又被貶往儋州(海南島)。元符三年(1100)哲宗駕崩,徽宗即位后,蘇軾遇赦北歸,但在不久就染病逝世。

在上述政治環(huán)境下,蘇軾的親友與先前一樣告誡他要警惕言論,而他自身也十分留心,且在書簡中反復提及。以下,即舉出有代表性的例子加以說明:

平生親友,言語往還之間,動成坑阱,極紛紛也。不敢復形于紙筆,不過旬日自聞之矣。得潁藏拙,余年之幸也。自是刳心鉗口矣。(《與王定國四十一首》其二十六,元祐六年八月,于開封)

自惟無狀,百無所益于故舊,惟文字庶幾不與草木同腐,故決意為之,然決不敢相示也。志康必識此意,千萬勿來索看?!娊湮疠p與人詩文,謹佩至言。(《與孫志康二首》其二,紹圣二年[1095]冬,于惠州)

公勸仆不作詩,又卻索近作。閑中習氣不除,時有一二,然未嘗傳出也。今錄三首奉呈,覽畢便毀之。(《與曹子方五首》其三,紹圣二年十一月,于惠州)

恨定慧欽老早世?!f有詩八首寄之。已寫付卓契順,臨發(fā),乃取而焚之,蓋亦知其必厄于此等也。(《與錢濟明十六首》其九,建中靖國元年[1101],北歸路上)

與黃州貶謫期間的發(fā)言一樣,皆陳述欲停止創(chuàng)作,或者提醒對方不要將詩歌或文章傳示給親友以外的人。其中最后列舉的書信,敘述了紹圣二年蘇軾謫居惠州時,曾委托使者將唱和守欽的詩歌送到守欽處,但最終還是怕招來禍患,又將書信取回并焚毀的情形。

諸如此類的言論還有很多,此處以紹圣年間蘇軾在惠州給表兄(也是姐夫)程之才(字正輔)的書信《與程正輔》為例稍加闡發(fā):

前后惠詩皆未和,非敢懶也。蓋子由近有書,深戒作詩,其言切至,云當焚硯棄筆,不但作而不出也。不忍違其憂愛之意,故遂不作一字,惟深察。(《與程正輔七十一首》其十六,紹圣三年[1096]年正月)

寵示詩域醉香二首,格力益清茂。深欲繼作,不惟高韻難攀,又子由及諸相識皆有書,痛戒作詩,其言甚切,不可不遵用。(同上其二十一,紹圣三年二月)

蘇轍等人對蘇軾作詩及公開發(fā)表詩作皆予以嚴厲的告誡。但是,蘇軾并沒有完全停止作詩,如上述《與程正輔》其二十一所述“今寫在揚州日二十首寄上,亦乞不示人也”;其二十六(紹圣二年三月)“二詩,以發(fā)一笑,幸讀訖,便毀之也”;其三十五(紹圣二年夏)“老弟卻曾有一詩,今錄呈,乞勿示人也”;其三十七(紹圣二年六月)“不覺起予,故和一詩,以致欽嘆之意,幸勿廣示人也”;其五十九(紹圣二年九月)“并有《江月》五首,錄呈為一笑”。諸如此類,皆言秘密作詩之事,且附有勿傳示他人的警告。

再看詩中的發(fā)言情況。試觀元祐六年(1091)趙君錫、賈易等人的彈劾事件終結后,出為潁州知州的蘇軾與趙令畤(字景貺)、陳師道(字履常)、歐陽棐(字叔弼)等親密友人之間互贈的詩歌。如蘇軾《復次韻謝趙景貺、陳履常見和,兼簡歐陽叔弼兄弟》云:“或勸莫作詩,兒輩工織紋。”后句的“織紋”用《詩經(jīng)·小雅·巷伯》中的“萋兮斐兮,成是貝錦。彼譖人者,亦已大甚”,言因為小人的讒言,即因為毫無根據(jù)、牽強附會的批判而蒙受誣陷。周圍的友人擔心蘇軾遭受讒言中傷,紛紛勸誡他不要作詩。蘇軾對這些告誡之語作何回應?他在同時期創(chuàng)作的詩歌《叔弼云,履常不飲,故不作詩,勸履常飲》中言:“平生坐詩窮,得句忍不吐。”以戲謔的語言陳述平生因?qū)懺姸萑肜Ь?,所以現(xiàn)在即便得到好的詩句也忍耐著不形諸文字。

再舉一個蘇軾晚年時被友人勸誡不要作詩的例子。羅大經(jīng)《鶴林玉露》記載,元符三年(1100)遇赦的蘇軾從貶所海南島北歸,當時郭祥正(1035—1113)送給蘇軾一首絕句:

君恩浩蕩似陽春,海外移來住海濱。莫向沙邊弄明月,夜深無數(shù)采珠人。

“弄明月”指的是歌詠明月之詩,“采珠人”是指為了毀謗中傷他人而刻意對詩歌的語言進行穿鑿附會的人。郭祥正委婉地勸告蘇軾停止寫詩,是因為有人會根據(jù)詩歌來穿鑿附會、惡意誹謗。此詩并未見于郭祥正的《青山集》《青山續(xù)集》。這與前文所述文同《丹淵集》未載“北客若來休問事,青山雖好莫吟詩”的情況相同,雖然能確保是他們本人的創(chuàng)作,但是因為僅限于私下交流,所以未被載入詩集。

綜上所述,可知在北宋中后期激烈的黨爭中,蘇軾有意識地在公眾場合抑制以詩歌為首的言論、創(chuàng)作活動,實際上也是在踐行《論語·憲問》所說的“避言”精神。不言而喻,在中國士大夫階層中,“避言”是作為傳統(tǒng)的處世方式被繼承下來的,這一行為并不僅限于蘇軾。本章提及的三國時的阮籍、隋代賀若弼、唐代陸贄及韓愈等人的言行作為一部分案例,皆可佐證此點。

三、私密文本——言論統(tǒng)制下的文本形態(tài)

基于前文的考察,以下筆者擬對言論統(tǒng)制下蘇軾的文學文本的生成、接受及傳播的呈現(xiàn)狀態(tài)加以探討。

(一)文本的私人圈域

在言論統(tǒng)制下,蘇軾及其親友均在抑制以詩歌為首的言論、創(chuàng)作活動,即他們非常注意言論的自我節(jié)制、自我控制。然而另一方面他們又在不斷地互贈詩歌及書簡,如前文列舉的那些詩歌及書信就一直流傳到了現(xiàn)在。當然,他們的創(chuàng)作活動并非是在公共領域以外顯的形式進行,而是在與特定友人間的私人交游圈內(nèi)秘密進行的。在前文列舉的詩歌與書信中,這一點已經(jīng)表露得非常明顯。以下進一步列舉其他發(fā)言,繼而考察使蘇軾創(chuàng)作活動得以維持的私人交游圈的情況。

蘇軾的友人并沒有完全與蘇軾斷絕聯(lián)系,其中不少友人悖逆時勢,有時甚至不顧危險地保持與蘇軾的交流。例如,蘇軾在被貶黃州后的元豐三年(1080)所作《與參寥子二十一首》其二云:

仆罪大責輕,謫居以來,杜門念咎而已。雖平生親識,亦斷往還,理固宜爾。而釋老數(shù)公,反復千里致問,情義之厚,有加于平日,以此知道德高風,果在世外也。見寄數(shù)詩及近編詩集,詳味,灑然如接清顏聽軟語也。此已焚筆硯,斷作詩,故無緣屬和,然時復一開以慰孤寂,幸甚,幸甚。筆力愈老健清熟,過于向之所見,此于至道,殊不相妨,何為廢之耶,更當磨揉以追配彭澤。

又元豐四年(1081)所作《答陳師仲主簿書》云:

自得罪后,雖平生厚善,有不敢通問者,足下觸犯眾人之所忌,何哉?及讀所惠詩文,不數(shù)篇,輒拊掌太息,此自世間奇男子,豈可以世俗趣舍量其心乎?

此二篇寫友人參寥及陳師仲(陳師道之兄)不忘昔日交誼,而繼續(xù)給蘇軾寄贈詩歌及書簡。另外,元豐六年的書信《與蔡景繁十四首》其八云:

特承寄惠奇篇,伏讀驚聳?!斠押鸵皇?,并藏笥中,為不肖光寵,異日當奉呈也。坐廢已來,不惟人嫌,私亦自鄙。

此信陳述收到蔡承禧寄來的詩作并唱和,但是目前仍對公開和詩有所顧忌??梢姴还茉谝陨夏姆鈺女斨?,蘇軾對惦念自己的友人都表達了誠摯的感謝。友誼在詩文的往還中得以維系,這對于文人蘇軾而言,應是分外愉悅且深受慰藉的。

以上解讀對《杭州故人信至齊安》一詩也同樣適用:

昨夜風月清,夢到西湖上。朝來聞好語,叩戶得吳餉。輕圓白曬荔,脆釅紅螺醬。更將西庵茶,勸我洗江瘴。故人情義重,說我必西向。一年兩仆夫,千里問無恙。相期結書社,未怕供書帳。還將夢魂去,一夜到江漲(自注:江漲,杭州橋名)。

此詩是元豐四年(1081)蘇軾收到杭州故友的來信與贈物后的回贈之作,直率地表達了對友人的感激之意。末句的“江漲”,根據(jù)蘇軾自注,是杭州的橋名。估計是謫居黃州的蘇軾經(jīng)常夢見友人居住的令人懷念的杭州。此詩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相期結書社,未怕供書帳”二句,所附蘇軾自注云:“仆頃以詩得罪,有司移杭取境內(nèi)所留詩,杭州供數(shù)百首,謂之詩帳?!痹姷溨H,有司命令杭州的相關人士供出蘇軾仕杭期間的詩作,而記錄那些詩歌的清單稱為“詩帳”。令人驚訝的是,蘇軾對自己的詩作再次被查處、被告發(fā)問罪之事并不感到恐懼。當然這些應是他在朋友面前放心言論的愉悅之詞,多少含有游戲夸張的成分。雖說是與親密的友人之間進行的私人性的詩歌往還,但對于經(jīng)歷過烏臺詩案的人來說,這確乎是極為大膽的,也不得不說是可能會再次招來禍患的危險言論。蘇軾能作出如此大膽的表達,可見他與舊友情誼的深厚。此外,本詩的詩題只言及“故人”而未指出具體的人名,恐怕也反映出他還是有所顧忌的。

蘇軾一方面警惕自己的言論被毀謗,另一方面又不能完全停止詩歌創(chuàng)作。在這種情況下,他一直與親密友人間保持著詩歌的贈答。對于詩人來說,完全停止創(chuàng)作畢竟是一件難以忍受的痛苦之事。就像蘇軾在《自敘文》中所說的“吾文如萬斛泉源,不擇地皆可出”那樣,正因為他是才華橫溢、能言善辯的蘇軾,才會更加難以忍受停止作詩。基于這一心理狀態(tài)的認知,以下列舉的《孫莘老寄墨四首》其四便更具深意。元豐七年(1084)四月,蘇軾從黃州量移至汝州(今河南省汝州市),將近六年的貶謫生涯宣告結束。在前往汝州的途中,客居在泗州(今江蘇省盱眙縣)的蘇軾收到了友人秘書少監(jiān)孫覺寄來的墨,便作詩回贈:

吾窮本坐詩,久服朋友戒。五年江湖上,閉口洗殘債。今來復稍稍,快癢如爬疥。先生不譏訶,又復寄詩械。幽光發(fā)奇思,點黮出荒怪。詩成自一笑,故疾逢蝦蟹。

開篇四句陳述因?qū)懺姭@罪,所以聽從朋友“停止寫詩”的告誡,長達五年“閉口”不言。正如韓愈在《崔十六少府攝伊陽以詩及書見投,因酬三十韻》中所說的“閉口絕謗訕”那樣,“閉口”是為了躲避誹謗。然而正如上文列舉的《答孔周翰求書詩》中所說的“身閑曷不長閉口,天寒正好深藏手。吟詩寫字有底忙,未脫多生宿塵垢”那樣,按照常理蘇軾本應“閉口”,但寫詩對他來說已是經(jīng)歷“多生”且反復累積之事,甚至是無法拭去的“塵垢”。在這次被量移汝州之際,一直被壓抑的“塵垢”又死灰復燃了,迄今為止一直想要撓抓的癢處終于可以盡情地撓抓了,而以慣有的幽默方式表達了可以再次寫詩的喜悅心情。本詩雖然充滿了終于可以寫詩的欣喜,但也反映了蘇軾被貶黃州期間不得不“閉口”的無奈及苦悶。

再舉幾個其他時期蘇軾在意識到緊迫的政治形勢下,仍與親密友人互贈詩歌進行交流的例子。如元祐四年(1089)厭惡朝廷黨爭而自乞外放,出任杭州知州的蘇軾與越州(今浙江省紹興市)知州錢勰間的詩歌交流,蘇軾《次韻錢越州》(錢越州即錢勰)的尾聯(lián)言:

年來齒頰生荊棘,習氣因君又一言。

“齒頰生荊棘”也就是“閉口”,意謂謹慎發(fā)表言論和作詩?!傲暁狻笔侵笁牧晳T,暗示寫詩創(chuàng)作。前文所舉《與曹子方》第三簡載有“閑中習氣不除,時有一二”等陳述寫詩“習氣”之語。此詩陳述了同樣的“習氣”,意謂雖然最近克制作詩,但是讀到錢勰之詩又有了創(chuàng)作的欲望。他還在同時期創(chuàng)作的另一首給錢勰的使用相同韻字的唱和詩《次韻錢越州見寄》的尾聯(lián)中言:

欲息波瀾須引去,吾儕豈獨坐多言。

其中“波瀾”是指世間(主要指官場)的傾軋,“引去”是指從官場退隱。關于末句,《集注分類東坡先生詩》卷一九(新王本卷一三)引趙次公注云:“末句蓋有所激,豈越州首篇有勸莫多言之意乎?”這一說法頗有見地。錢勰反復規(guī)勸蘇軾要避免“多言”,而蘇軾認為他的困境并不是“多言”造成的,僅通過回避“多言”(用《論語·憲問》的話來說,就是“避言”)不足以免除官場的傾軋,唯一的辦法應是從官場退隱(“避世”或“避地”)。正如趙次公所指出的,此詩末句大概是蘇軾傾吐內(nèi)心想法的激越之詞,言外之意是抑制作詩實屬他的無奈之舉。

以上考察了在言論統(tǒng)制下,蘇軾在與親密友人間形成的私人、私密的交游圈內(nèi)進行詩文往還的情況。由此蘇軾的大量作品才得以留存。不難想象在文本的保存、傳承的過程中,他與周邊士大夫建立的私人交游圈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實際上,蘇軾的很多友人都曾致力于記錄、保存他作品的草稿。如元豐四年(1081),作于黃州的《答陳師仲主簿書》云:

見為編述《超然》《黃樓》二集,為賜尤重。從來不曾編次,縱有一二在者,得罪日,皆為家人婦女輩焚毀盡矣。不知今乃在足下處。當為刪去其不合道理者,乃可存耳。

《超然》《黃樓》二集是蘇軾任密州及徐州知州期間的詩集。蘇軾在信中說,在烏臺詩案發(fā)生時,他的家人懼怕惹來禍患而將這兩本詩集焚毀殆盡,但是陳師仲將之保存了下來。

紹圣二年(1095),謫居惠州所作《與程正輔》其十一亦載:

某喜用陶韻作詩,前后蓋有四五十首,不知老兄要錄何者。待稍閑,編成一軸附上也,只告不示人爾。

蘇軾有意將編為小集的和陶詩贈與程之才,且勸程氏慎重保管,勿示他人。收到詩集的程之才應會慎重保管這些作品。

另外,元符三年(1100),作于海南島的書簡《答劉沔都曹書》云:

蒙示書教,及編錄拙詩文二十卷。軾平生以言語文字見知于世,亦以此取疾于人,得失相補,不如不作之安也。以此常欲焚棄筆硯,為喑默人,而習氣宿業(yè),未能盡去,亦謂隨手云散鳥沒矣。不知足下默隨其后,掇拾編綴,略無遺者,覽之慚汗,可為多言之戒。然世之蓄軾詩文者多矣,率真?zhèn)蜗喟?,又多為俗子所改竄,讀之使人不平。……今足下所示二十卷,無一篇偽者,又少謬誤。

談到雖然有“多言”之戒,但是“習氣宿業(yè)”難改,依然不能停止作詩。在這種情況下,蘇軾創(chuàng)作的作品被劉沔(劉庠之子)收錄,編成了文集。后人收集蘇軾晚年作品編成的《東坡后集》就是以劉沔編的這個文集為基礎的。

蘇軾的詩文就是在上述書簡中記錄的交游圈內(nèi)被記錄、保存的,而且在他去世后,尤其是在徽宗統(tǒng)治時期的“元祐黨禁”中還能得以留存,流傳后世。蘇軾表面上對公共社會(主要是忠于朝廷的官僚社會)實行“避言”,另一方面他的許多作品又以私密的形式被創(chuàng)作、解讀、流傳。蘇軾這樣的創(chuàng)作活動為我們明確地展現(xiàn)了在文學文本生成、接受以及傳播的過程中“私人圈”的存在。當然這種文本的圈域很早就已產(chǎn)生,但的確是在蘇軾的作品中首次如此鮮明地呈露出來的。從這個角度而言,蘇軾的詩歌創(chuàng)作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二)墨跡、石本、尺牘

文人創(chuàng)作作品將其書寫在紙上,然后由自身或周邊的人保存,成為定稿,再經(jīng)過搜集,最后編排成文集刊印問世,流傳開去。在形成文集的前一階段的文本,特別是作者親自書寫的文本,此處統(tǒng)稱為草稿。狹義上的草稿是書寫在紙上的文本,也就是所謂的“真跡”“墨跡”“手稿”“草稿”等親筆原稿。但此處筆者不作如此限定,而將“石刻”“石本”和“碑本”,也就是刻于石上的作者的親筆原稿(含拓本)等都統(tǒng)稱為草稿。

我們通常讀的文人作品是收錄到文集的那部分文本,而未被載入文集或之前的文本形態(tài)則很難窺知。盡管中國古代文人的原草稿能流傳至今的極為有限,但并非不存在。事實上,有頗多與文人草稿相關的文獻資料留存下來。中國有關草稿的記載大多見于宋代。尤其是在南宋編纂的蘇軾、黃庭堅詩集的注釋中,就存在大量有關蘇黃詩歌墨跡、石本的記載。同樣的現(xiàn)象在南宋周必大編纂歐陽修文集時的校記中也能看到。關于這種現(xiàn)象及其文獻學、文學論的特質(zhì),本書第十二章《從??钡缴烧摗嘘P宋代詩文集的注釋特別是蘇黃詩注中真跡及石刻的利用》、第十三章《黃庭堅詩注的形成與黃〈山谷年譜〉——以真跡及石刻的利用為中心》、第十四章《宋代文本生成論之形成——從歐陽修撰〈集古錄跋尾〉到周必大編〈歐陽文忠公集〉》將會作詳細考察,茲不贅述。

上述三章所揭示的內(nèi)容,與本章相關聯(lián)的是:文集中整理過的文本帶有強烈的公共特質(zhì)。與之相對,墨跡、石本等草稿階段的文本則帶有強烈的私人特質(zhì),是本不應出現(xiàn)于公共領域、只允許在私人領域中存在的文本。這些文本常常會記載一些不對外公開的私人信息。試舉與黃庭堅詩歌墨跡相關的記載對此加以說明。元祐初年,黃庭堅曾作《子瞻繼和,復答二首》。關于此詩,黃(黃庭堅從孫)所編的《山谷年譜》卷一九云:

先生有此詩墨跡題云:“有聞帳中香,疑為熬蝎者,輒復戲用前韻。愿勿以示外人,恐不解事者或以為其言有味也。”因附于此。

由黃庭堅的墨跡也就是親筆原稿中的“愿勿以示外人,恐不解事者或以為其言有味也”語句可知,《子瞻繼和,復答二首》是一篇很有可能引起他人誤解的作品,墨跡中還傳達了他希望不要外示的意愿。黃庭堅與蘇軾同屬舊黨,身處不安定的政治環(huán)境中,不得不盡力“避言”。這些私密的言論正好反映了在當時新舊兩黨格格不入的微妙的政治局勢下士大夫的“避言”意識。前文所述蘇軾的詩歌及尺牘中就有很多與此類似的言論。

與上述黃庭堅的墨跡類似,蘇軾墨跡、石本的流傳情況也有相關文獻記載。如南宋施元之、顧禧及施宿的《注東坡先生詩》(《施注蘇詩》)中就有不少?!妒┳⑻K詩》中的注釋,特別是題下注中參照蘇軾“真跡”“墨跡”或臨摹的“石本”“碑本”等例頗多(這些題下注被認為出于施宿之手)。且看紹圣四年(1097),被貶惠州的蘇軾與惠州知州方子容(字南圭)、循州知州周彥質(zhì)(字文之)交流的四首詩所附施注的記載。首先,第一首《次韻惠循二守相會》的題下注(施宿注)云:“‘陰’字韻四詩墨跡及惠守和篇并藏吳興秦氏?!标愂鲆韵铝信e的四首詩的墨跡與方子容的和篇均藏于吳興的秦氏處,并且載有:

此詩云:“軾次韻南圭使君與循州倡酬一首。”……后題云:“因見二公唱和之盛,忽破戒作此詩。與文之一閱訖即焚之,慎勿傳也?!?sup>

現(xiàn)在流傳的蘇軾詩集中,本詩的題目是《次韻惠循二守相會》,而墨跡中的題目是《軾次韻南圭使君與循州倡酬一首》。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墨跡中的詩歌之后還附有“因見二公唱和之盛,忽破戒作此詩。與文之一閱訖即焚之,慎勿傳也”句,意謂打破“避言”的規(guī)戒寫此詩贈給周彥質(zhì),并希望他閱讀后焚毀,千萬不要傳示他人。

第二首《又次韻二守許過新居》的題下注云:

先生真跡云:“軾啟,迭蒙寵示佳篇,仍許過顧新居,謹依韻上謝,伏望笑覽?!奔咀鳌皶源扒蹇臁保E作“明快”。后題云:“一閱訖,幸毀之,切告切告?!?sup>

由此可知墨跡的詩題與詩集中《又次韻二守許過新居》的題目不一致。蘇軾在墨跡中使用了“蒙”“謹”“伏”等字來表達對子容與周彥質(zhì)的尊敬。而且與上篇墨跡所述情況一樣,蘇軾在此也訴說了希望對方閱讀后將文稿焚毀的意愿。

第三首《又次韻二守同訪新居》的題下注中亦有:

墨跡云:“□□次韻南圭文之二太守同過白鶴新居之什,伏望采覽?!焙笤疲骸罢堃怀饰闹銡е袇糖袇??!?sup>

與第二首情況相同,墨跡的詩題使用敬語,且有勿示他人、閱后焚毀的請求。

第四首《循守臨行,出小鬟,復用前韻》的題下注中載有:

墨跡云:“蒙示廿一日別文之后佳句,戲用元韻記別時事為一笑。”后題云:“雖為戲笑,亦告不示人也?!?sup>

在墨跡文本中,詩歌的題目也附有敬語,同時末尾再次提醒不要傳示他人。

以上蘇軾與方子容、周彥質(zhì)交流的詩歌墨跡,傳達出這樣一個信息:言論統(tǒng)制下的蘇軾在努力“避言”。施宿在注釋第四首時,承接以上墨跡一系列的記錄,作出如下評論:“每詩皆丁寧至切,勿以示人。蓋公平生以文字招謗蹈禍,慮患益深。然海南之役竟不免焉。吁,可嘆哉!”如其所述,這些文本很好地傳達了蘇軾對“招謗蹈禍”也就是言論鎮(zhèn)壓的畏懼心理。這些言論的表達,正是因為墨跡、石刻文本的私密特質(zhì)才成為了可能。

回顧本章到此為止舉出的尺牘類文獻,從中可以發(fā)現(xiàn)頗多類似的表述。這些被稱為尺牘的文本以不公開為前提,原本是一種私密性很強的文本。在中國傳統(tǒng)的文集中,此類文本是不被收錄的。文集中收錄的文本是文人有意面向社會,并想要載入史冊、流傳于世的文本,自然帶有強烈的公開性。與之相對,尺牘具有較強的私密性,或許不宜收入文集中。至南宋,尺牘才在文集的分類中占有穩(wěn)固的位置,而在北宋還未達到這一階段,尺牘僅在親密友人間的私人領域內(nèi)傳播。蘇軾的情況也是如此,在他自編的《東坡集》及其子蘇過等編纂的《東坡后集》(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蘇軾自身的編纂方針)中雖設有“書”的分類,但是沒有“尺牘”類??疾焯K軾的眾多文集,一定數(shù)量的尺牘被整體收錄應是在《東坡外集》等南宋編纂的文集之后的事。

如上文所述,具有強烈私人性質(zhì)的“尺牘”作為與親密友人的交流手段發(fā)揮了巨大作用。根據(jù)至此舉出的例子也可以看出,這些尺牘經(jīng)常與詩歌的文本(詩稿)一起流通。以下再舉出一些詩歌文本被寫入尺牘正文的例子。如元豐四年(1081),蘇軾在貶謫地黃州寫給王鞏的詩作《與王定國四十一首》其十四云:

耕荒田詩有云:“家童燒枯草,走報暗井出。一飽未敢期,瓢飲已可必。”又有云:“刮毛龜背上,何日得成氈?!贝司淇梢园l(fā)萬里一笑也。故以填此空紙。

尺牘中載有蘇軾《東坡八首》的一部分。同樣是在元豐四年,寫給判官彥正(未詳)的《與彥正判官一首》云:

試以一偈問之?!叭粞郧偕嫌星俾?,放在匣中何不鳴。若言聲在指頭上,何不于君指上聽?!变浺苑畛剩园l(fā)千里一笑也。

此處寫有《琴詩》的全篇。此外在建中靖國元年(1101),在北歸路上寫給黃寔的《與黃師是五首》其一云:

有詩錄呈。“簾卷窗穿戶不扃,隙塵風葉任縱橫。幽人睡足誰呼覺,欹枕床前有月明?!币恍Γ恍?。

這里寫有七言絕句《無題》。尺牘當中的大部分詩作,在此后編修詩集的過程中都被輯錄出來作為獨立的詩篇對待。但是根據(jù)作品的性質(zhì),處理的方式也不盡相同,并非所有的詩作都是以最初的狀態(tài)被收入詩集。就以上舉出的尺牘中的三首詩而言:第一首《東坡八首》載于蘇軾自編的《東坡集》(卷一二),可見蘇軾自身認為該詩有很高的價值。此后南宋編纂的《集注分類東坡先生詩》(舊王本卷四、新王本卷二四)及《施注蘇詩》(卷一九)等亦收錄此詩;第二首《琴詩》,《東坡集》未收,《集注分類東坡先生詩》(舊王本)亦未收,而新王本(卷三〇)收錄,《施注蘇詩》未收(收于清代編纂的補遺卷)??峙麓似诋敵踝鳛楠毩⒌脑姷膬r值還未得到認可,故未被收入詩集,但此后隨著蘇軾詩的輯佚工作的推進,又被從上舉尺牘當中輯出。此篇在南宋時編纂的《東坡外集(重編東坡先生外集)》(卷六)中題為《題沈琴》,在明代編纂的《東坡續(xù)集》(卷二)中則題為《琴詩》;而最后的《無題》詩,從南宋到明代編纂的各本均未收,直到清代時才從上舉尺牘中輯出,收入查慎行編《蘇詩補注》(卷四八補遺)及馮應榴編《蘇文忠公詩合注》(卷五〇補編)中。《琴詩》與《無題》二篇正可謂是被寫入尺牘才得以僥幸流傳至今的作品。

同樣在書信中寫有詩的例子,還有《答范純夫十一首》其十一。茲舉蘇軾紹圣四年(1097)春閏三月五日,在惠州寫給范祖禹的書信的開頭與末尾部分:

丁丑二月十四日,白鶴峰新居成,自嘉祐寺遷入。詠淵明《時運》詩曰“斯晨斯夕,言息其廬”,似為余發(fā)也。長子邁與予別三年,攜諸孫萬里遠至。老朽憂患之余,不能無欣然,乃次其韻?!〕箝c三月五日。多難畏人,此詩慎勿示人也。

紹圣四年二月,蘇軾在惠州的白鶴峰修建新居,雖為貶謫之身卻也過上了相對平穩(wěn)的生活。這種生活與陶淵明《時運》詩的描述相符,蘇軾品鑒并次韻唱和了該詩,而以上書信中未引用的部分寫有《和陶時運四首》的全文。本詩起初被收入蘇軾晚年(抑或是歿后不久)所編《和陶詩集》,南宋時又被收入《施注蘇詩》卷四一《追和陶淵明詩》。這里值得注意的是,蘇軾在書信的末尾處寫道“此詩慎勿示人也”,可以說如實體現(xiàn)了書信在傳達作為“秘密的文本”的詩時所發(fā)揮的媒介作用。

本章以上列出的文本均是在私人圈內(nèi)傳播,即在極為親近的友人間被書寫、閱讀的。而通常來講,這些文本或許會散佚,不傳于世。盡管如此,卻仍有如此多的作品流傳后世。究其原因,或許是蘇軾作為文人的聲望極高,以至周圍的人有時會不顧危險地記錄和保存他作品的草稿。如此眾多的私人文本流傳至今,這在蘇軾以前幾乎是看不到的。從這一點出發(fā),我們也可以認識到蘇軾的作品在中國文學史上所具有的劃時代意義。

四、附會、醞釀、羅織、箋注

至此可見,蘇軾盡力“避言”,努力讓他的作品停留在與親密友人建立的私人圈內(nèi)。但是他的作品仍被當局者看到,被認為是“誹謗”“譏諷”“謗訕”“譏罵”,成為告發(fā)的證據(jù)。在烏臺詩案當中,被作為告發(fā)證據(jù)的首先是元豐二年(1079)所作的《湖州謝上表》,其余則均是以詩歌為代表的純文學作品。朋九萬編的《烏臺詩案》中記載了各個作品如何帶有“譏諷”意圖,以及蘇軾的供述等。從記錄看,其中有頗多牽強附會的解釋。在御史臺的審訊之下,蘇軾可能被迫供述出了心中沒有的意圖。他從黃州得到赦免,回到朝廷后的元祐三年(1088)在《乞郡札子》中對烏臺詩禍作了回顧:

臣屢論事,未蒙施行,乃復作為詩文,寓物托諷,庶幾流傳上達,感悟圣意。而李定、舒亶、何正臣三人因此言臣誹謗,臣遂得罪。然猶有近似者,以諷諫為誹謗也。

蘇軾一方面陳述了他不過是通過詩文的“寓物托諷”來“諷諫”的意圖,但是這些意圖竟然被臺諫理解成“誹謗”。就這樣蘇軾的詩文超越了他自身的預想而被妄加附會;然而另一方面也正如他所說的“猶有近似者”那樣,(李定、舒亶等人的)解釋并非毫無理由,似乎認為在某種意義上那也是不得不接受的事情。

在蘇軾的詩作當中,雖然未被列為正式的告發(fā)對象,但也能解讀出誹謗朝廷的意圖的作品,或用以上札子的詞語來說,有“近似”之處的作品,并不在少數(shù)。這些作品在烏臺詩案之際明顯遭到了攻擊。其中一例是葉夢得《石林詩話》卷上記載的神宗皇帝與宰相王珪圍繞蘇軾詩歌的解釋問題展開的一段對話:

元豐間,蘇子瞻系大理獄。神宗本無意深罪子瞻,時相進呈,忽言:“蘇軾于陛下有不臣意。”神改容曰:“軾固有罪,然于朕不應至是,卿何以知之?”時相因舉軾檜詩“根到九泉無曲處,世間惟有蟄龍知”之句,對曰:“陛下飛龍在天,軾以為不知己,而求之地下之蟄龍,非不臣而何?”神宗曰:“詩人之詞,安可如此論。彼自詠檜,何預朕事?”時相語塞。

被認為有問題的蘇軾詩《王復秀才所居雙檜二首》其二并不在“烏臺詩案”的告發(fā)對象之內(nèi)。此詩是一首純粹的詠檜詩,而王珪卻硬是解釋詩中有“不臣”之意,結果被神宗皇帝否定。在神宗看來,王珪的解釋恐怕過于牽強附會。

蘇軾在烏臺詩案之后常懼怕自己的詩文會被牽強附會地解釋而招致打壓。如元豐六年(1083),作于黃州的尺牘《與陳朝請二首》其二就表達了對“醞釀”的擔憂:

某自竄逐以來,不復作詩與文字。所諭四望起廢,固宿志所愿,但多難畏人,遂不敢爾。其中雖無所云,而好事者巧以醞釀,便生出無窮事也。

“醞釀”意謂對作品毫無根據(jù)地任意添加解釋,也可以說是一種附會。不幸的是蘇軾的這種憂慮不久就成為現(xiàn)實,如元祐三年(1088)三月,蘇軾自請外任地方官(杭州知州),其《乞罷學士除閑慢差遣札子》云:

及蒙擢為學士后,便為朱光庭、王巖叟、賈易、韓川、趙挺之等攻擊不已,以至羅織語言,巧加醞釀,謂之誹謗。

這是元祐元年及翌年,蘇軾因“策題之謗”遭受彈劾而請求轉(zhuǎn)任的請愿書,陳述了他所寫的策題被敵對者“醞釀”而解讀出了“誹謗”之意。蘇軾在同為元祐三年十月寫的《乞郡札子》(上文已述)中,關于他親自起草的制敕的一部分表達被趙挺之、賈易等視作對神宗的毀謗從而招致彈劾一事,云“是以白為黑,以西為東,殊無近似者”。他認為誹謗仿佛是指“白”為“黑”、認“西”為“東”,若多少與真實情況有些“近似”倒也罷了,可是連近似之處也完全沒有。“醞釀”就是在解釋中妄加荒唐無稽的附會。另外,在《乞罷學士除閑慢差遣札子》中,與“醞釀”一同出現(xiàn)的還有“羅織”一語。所謂“羅織”就是編造讒言,即無中生有地附會,陷對方于莫須有之罪,與“醞釀”是同一指向的表達,也稱“織羅”。上述《復次韻謝趙景貺陳履常見和,兼簡歐陽叔弼兄弟》詩遵循《詩經(jīng)·小雅·巷伯》之意而有“兒輩工織紋”句,其中的“織紋”也是同義語。

與上述同樣的發(fā)言還有很多,茲舉一些有代表性的例證。如元祐六年(1091)五月,蘇軾被朝廷召還后再次請求外任,當時所作《杭州召還乞郡狀》云:

臣緣此懼禍,乞出連三任外補。而先帝眷臣不衰,時因賀謝表章,即對左右稱道……黨人疑臣復用,而李定、何正臣、舒亶三人,構造飛語,醞釀百端,必欲致臣于死?!`伏思念,自忝禁近,三年之間,臺諫言臣者數(shù)四,只因發(fā)策草麻,羅織語言,以為謗訕,本無疑似,白加誣執(zhí)。其間曖昧譖訴,陛下察其無實而不降出者,又不知其幾何矣。

以及作于同年七月的《再乞郡札子》云:

臣未請杭州以前,言官數(shù)人造作謗議,皆言屢有章疏言臣。二圣曲庇,不肯降出。臣尋有奏狀,乞賜施行,遂蒙付外。考其所言,皆是羅織,以無為有。

以上均是回顧熙寧及元祐年間的筆禍事件,指出它們都是因“醞釀”“羅織”所造成的。

另外,元祐八年(1093),監(jiān)察御史黃慶基依據(jù)蘇軾任潁州知州期間的所作所為以及制敕用語彈劾蘇軾。蘇軾對此予以辯駁,作《辨黃慶基彈劾札子》云:

今慶基乃反指以為誹謗指斥,不亦矯誣之甚乎?其余所言李之純、蘇頌、劉誼、唐義問等告詞,皆是慶基文致附會,以成臣罪。只如其間有“勞來安集”四字,便云是厲王之亂。若一一似此羅織人言,則天下之人,更不敢開口動筆矣??鬃幼鳌缎⒔?jīng)》曰“如臨深淵,如履薄冰”,此幽王之詩也。不知孔子誹謗指斥何人乎?此風萌于朱光庭,盛于趙挺之,而極于賈易。今慶基復宗師之。臣恐陰中之害,漸不可長,非獨為臣而言也。

陳述黃慶基的彈劾是牽強附會的“羅織”之語。

企圖彈劾、攻擊蘇軾言論的人具體以何種方式“醞釀”“羅織”“附會”?在考察北宋中后期言論鎮(zhèn)壓中的“醞釀”“羅織”“附會”時,尤為值得注意的是“箋注”“箋釋”,也就是所謂的“注釋”。關于此點,將以“車蓋亭詩案”為例加以說明。車蓋亭詩案發(fā)生在元祐四年(1089)。元豐年間的宰相蔡確(1037—1093)是新黨重臣,舊黨復權后被報復而遭貶,然而其災禍并未結束。他在貶所寫的《車蓋亭絕句》被吳處厚告發(fā)說有誹謗朝廷之意,再次被貶至更加偏僻之地。當時,蔡確的詩就是被吳處厚附加“箋釋”后上交朝廷,成為告發(fā)證據(jù)的。

這里所說的“箋釋”,也就是對《車蓋亭絕句》詩歌意圖的解釋或批注,現(xiàn)在看來完全等同于“醞釀”“羅織”“附會”。蔡確本人當然也認為那些是附會之語,并在案件發(fā)生之際就對吳處厚的“箋釋”向朝廷提出辯解:

公事罷后,休息其上,耳目所接,偶有小詩數(shù)首,并無一句一字輒及時事,亦無遷謫不足之意。其辭淺近,讀便可曉。不謂臣僚卻于詩外多方箋釋,橫見誣罔,謂有微意。如此,則是凡人開口落筆,雖不及某事,而皆可以某事罪之曰“有微意”也。

申訴《車蓋亭絕句》絕無誹謗朝廷之意,認為被“箋釋”成“有微意”完全是構陷的結果。

在車蓋亭詩案前,蘇軾也非常擔心他的作品會被附上“箋注”“箋釋”。“烏臺詩案”剛發(fā)生不久的元豐三年(1080),他于《黃州與人五首》其二中寫道:

示諭《燕子樓記》。某于公契義如此,豈復有所惜。況得托附老兄與此勝境,豈非不肖之幸。但困躓之甚,出口落筆,為見憎者所箋注。兒子自京師歸,言之詳矣。意謂不如牢閉口,莫把筆,庶幾免矣。雖托云向前所作,好事者豈論前后。即異日稍出災厄,不甚為人所憎,當為公作耳。

他談到為了躲避彈劾而盡力“閉口”。究其原因,無非是詩文一旦問世,憎恨他的人就會對作品附加“箋注”,引為攻擊的材料。

另外,元豐四年所作《與滕達道五首》其二亦云:

自得罪以來,不敢作詩文字。近有成都僧惟簡者,本一族兄,甚有道行,堅來要作經(jīng)藏碑,卻之不可。遂與變格都作迦語,貴無可箋注。今錄本拜呈,欲求公真跡作十大字,以耀碑首。

可見蘇軾為了躲避附加“箋注”的攻擊,堅持用佛教語來寫碑文。正如蘇軾在《與滕達道六十八首》其十五中所述的“但得罪以來,未嘗敢作文字,《經(jīng)藏記》皆迦語,想醞釀無由,故敢出之”那樣,認為只要是佛教類的著述就可以避免被“醞釀”。

實際上,當時圍繞蘇軾的烏臺詩禍還有一段傳聞?!独m(xù)資治通鑒長編》元豐二年十二月庚申條所引王铚(1126年前后在世)《元祐補錄》言:

沈括集云:“括素與蘇軾同在館閣,軾論事與時異,補外。括察訪兩浙,陛辭,神宗語括曰:‘蘇軾通判杭州,卿其善遇之?!ㄖ梁?,與軾論舊,求手錄近詩一通,歸則簽帖以進云:‘詞皆訕懟?!Y聞之,復寄詩劉恕戲曰:‘不憂進了也?!浜?,李定、舒亶論軾詩置獄,實本于括云。元祐中,軾知杭州,括閑廢在潤,往來迎謁恭甚。軾益薄其為人。”

沈括(1031—1095)在蘇軾任杭州通判期間的詩中附加“簽帖”,然后上交朝廷告發(fā)蘇軾有“訕謗”意圖?!昂炋本褪窃谖臅懈劫N筆記字條,也可以看作是一種“箋注”。這段傳聞是否真實尚存疑慮。如果是事實就可以證明,在車蓋亭詩案之前就已經(jīng)存在憑借“箋注”羅織罪名的例子。

此外,還有一些真實性尚待考證的資料。如張耒(1054—1114)《明道雜志》(《學海類編》本)記載的與蘇軾有關的傳聞:

蘇惠州嘗以作詩下獄。自黃州再起,遂遍歷侍從。而作詩每為不知者咀味,以為有譏訕,而實不然也。出守錢塘,來別潞公。公曰:“愿君至杭少作詩,恐為不相喜者誣謗。”再三言之。臨別上馬笑曰:“若還興也,但有箋云?!睍r有吳處厚者,取蔡安州詩作注,蔡安州遂遇禍,故有箋云之戲?!芭d也”,蓋取毛、鄭、孫詩分六義者。

元祐四年(1088),蘇軾轉(zhuǎn)任杭州知州。當時文彥博(1006—1097)忠告他“愿君至杭少作詩,恐為不相喜者誣謗”,蘇軾笑著回答:“若還興也,但有箋云?!币庵^即使寫詩時通過“興”的手法寓意,也肯定會有人會為之“箋注”,稱“箋云……”(“興也”“箋云”是注釋《詩經(jīng)》時的常用術語)。蘇軾應是根據(jù)蔡確的車蓋亭詩案作出的回應。這大概也反映出當時憑借“箋注”羅織罪名已經(jīng)到了肆意妄為的程度。

如上所述,北宋中后期存在一種鎮(zhèn)壓言論的態(tài)勢,其中圍繞文學文本在闡釋上的附會之語也在橫行。蘇軾為了避免這種附會的解釋,乃如上文所見的那樣盡力“避言”。

小結——“廋詞”

最后,結合蘇軾在創(chuàng)作活動中的“避言”,筆者擬再考察一首詩歌的表達。王鞏是蘇軾的盟友之一,在烏臺詩案發(fā)生的時候受蘇軾牽連被貶南方,蘇軾貶謫黃州期間曾與之互贈詩歌。因為是罪人同僚間的詩歌交流,所以也是以隱秘的方式進行的。如元豐五年(1082),蘇軾《次韻王鞏六首》其五云:

平生我亦輕余子,晚歲人誰念此翁。巧語屢曾遭薏苡,廋詞聊復托芎。子還可責同元亮,妻卻差賢勝敬通。若問我貧天所賦,不因遷謫始囊空。

首聯(lián)感慨他曾輕視過的人現(xiàn)在誰也不與他為友。頸聯(lián)用戲謔的語言述說他的家人:與陶淵明(字元亮)一樣,他也為平庸的兒子煩惱,但是與馮衍(字敬通)之妻相比,他的妻子還是賢惠的。尾聯(lián)說自己的貧窮是上天注定的,并不是被貶黃州之后才變窮的,以幽默的語言化解并超越苦境,直率地向友人訴說人生的感慨。這首詩可以說是體現(xiàn)黃州時代蘇軾人生觀的作品。

尤為值得注意的是此詩的頷聯(lián),大致陳述費盡功夫用心作的詩仍遭到懷疑和毀謗,那么姑且用暗示的語言隱藏真意?!霸廪曹印庇煤鬂h馬援將軍之典,指遭受讒言。馬援在遠征南方時服用“薏苡”(一種稻科植物)之實來去除瘴氣,之后又裝滿車帶回京城。時人看到后就毀謗他帶回許多“珍珠文犀”(《后漢書·馬援傳》)。這可以說是影射烏臺詩案的表達。如果確實如此,就是將御史臺的告發(fā)視作讒言、誹謗,那么這樣的詩句對于一個被貶之人來說是極為不穩(wěn)妥的,不得不說是有可能被問罪的危險言論。(在烏臺詩案當中蘇軾雖然承認有罪,但他內(nèi)心恐怕沒有真的承認。蘇軾的真實想法或許也表現(xiàn)在了這一句當中。)

后一句的“托芎”指用隱語委婉地表達,典出《左傳·宣公十二年》,“芎”就是“鞠窮”。《左傳》記載在作戰(zhàn)最激烈的時刻,申叔展問還無社有沒有“麥麹”“山鞠窮”(據(jù)杜預注,這兩種都是御濕、防水寒的藥物),暗示他從冰冷的泥水中逃走。因為處于作戰(zhàn)的環(huán)境,所以才特意使用隱語。這里蘇軾將使用隱語說成“廋詞”,也就是隱藏詞語的本意。

“廋詞(辭)”一語產(chǎn)生很早,《國語·晉語》載:“有秦客廋詞于朝,大夫莫之能對也。”韋昭注曰:“廋,隱也。謂以隱伏詭譎之言問于朝。”所謂的“廋詞”就是避開直接說明,采用婉曲或隱秘的方式表達。換而言之,就是采用除親密之人以外其他人不能理解的方式來表現(xiàn)。實際上,“廋詞”是用來鉆權力鎮(zhèn)壓言論的空子,避開“附會”“醞釀”“羅織”“箋注”的讒言、誹謗等攻擊的一種方法,可以認為是“避言”的具體實踐形態(tài)之一。遭受過“烏臺詩案”等言論鎮(zhèn)壓,在與權力的沖突中幸存下來的詩人蘇軾為了躲避權力鎮(zhèn)壓想出“廋詞”這種方法?!皬C詞”可謂是蘇軾創(chuàng)作活動中“避言”的象征用語。

然而,“廋詞”用普通的方法是很難理解它的復雜性的。例如,我們也許會立刻產(chǎn)生出以下諸多疑問:文學文本是否真能通過“廋詞”來回避言論統(tǒng)制、言論鎮(zhèn)壓?“廋詞”是否招致了“附會”“醞釀”“羅織”與“箋注”等?也可能會有更深刻的疑問:“廋詞”歸根結底是否以隱藏詞語本義為目的?蘇軾在創(chuàng)作活動中具體如何實踐“廋詞”?又因此創(chuàng)作出了怎樣的作品?這些作品在中國的言論、創(chuàng)作活動史中占有怎樣的地位?這些問題都需要作進一步的考察。

(廖嘉祈 譯)

附記:本章在《言論統(tǒng)制下的文學文本——以蘇軾詩歌創(chuàng)作為中心》(《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4期)的基礎上又作了增補修訂。日語版增訂稿載于《大阪大學文學研究科紀要》第57卷(2017年)。

  1. 《范文正公集》卷八,《四部叢刊》本。
  2. 本章《論語》的原文及古注皆引自《論語注疏》,《十三經(jīng)注疏》本,嘉慶十三年重刊宋本,中文出版社,1971年。
  3. 關于“烏臺詩案”等詩禍的研究,請參照沈松勤《北宋文人與黨爭(增訂本)》(人民出版社,2004年)、蕭慶偉《北宋新舊黨爭與文學》(人民文學出版社,2001年)、內(nèi)山精也《蘇軾詩研究》(研文出版,2011年)、涂美云《北宋黨爭與文禍、學禁之關系研究》(萬卷樓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等。
  4. 劉卓英點?!端伟揞愨n》卷一,書目文獻出版社,1985年,第1頁。此外《三朝北盟會編》卷九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中也云:“藝祖有約,藏于太廟:誓不誅大臣,言有違者不祥。相襲未嘗輒易。”
  5. 《樂全先生文集》卷二六,《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第89冊,書目文獻出版社,1988年。
  6. 據(jù)馬永卿輯、王崇慶解《元城語錄》(《惜陰軒叢書》本)卷下載,張方平命子張恕將《論蘇內(nèi)翰》進獻給朝廷,張恕因愚懦害怕,并沒有將此進獻給朝廷。順帶一提,對此劉安世(號元城)認為張方平在文書中為蘇軾辯護的方法是不恰當?shù)?,如果文書進獻給朝廷,反倒會招來禍害。那么應當選用何種方式來辯護?面對這一問題,劉安世說如果用“本朝未嘗殺士大夫。今乃開端,則是殺士大夫自陛下始,而后世子孫因而殺賢士大夫,必援陛下以為例”來辯護的話,那么神宗為了保護自己的名譽就有可能赦免蘇軾。此處用了“未嘗殺士大夫”之語,應是意識到太祖遺訓的緣故。
  7. 《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一〇,中華書局,1985年,第15冊,第5106頁。
  8. 《宋史》卷三一二,中華書局,1977年,第29冊,第10236頁。
  9. 張志烈、馬德富、周裕鍇主編《蘇軾全集校注》第1冊,詩集卷六,河北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505頁。
  10. 嵇康《與山巨源絕交書》(《文選》卷四三)云“阮嗣宗口不論人過”。
  11. 《蘇軾全集校注》第2冊,詩集卷一一,第1051頁。
  12. 《蘇軾全集校注》第3冊,詩集卷一四,第1411頁。
  13. 同上書,第2冊,詩集卷一三,第1312頁。另外,關于此詩的創(chuàng)作時間有多種說法?!短K軾詩集合注》認為作于熙寧六年。筆者此處從施宿《東坡先生年譜》及小川環(huán)樹、山本和義《蘇東坡詩集》第三冊(筑摩書房,1986年,第178頁)等作熙寧九年。《蘇軾全集校注》認為此詩作于熙寧八年十一月。
  14. 朱翌《猗覺寮雜記》(《知不足齋叢書》本)卷二對于此詩頸聯(lián)有“坡平生以語言得禍,畏之如此”的論述。
  15. 《蘇軾全集校注》第3冊,詩集卷一五,第1497頁。
  16. 《蘇軾全集校注》第3冊,詩集卷一五,第1613頁。
  17. 同上書,詩集卷一六,第1656頁。
  18. 韓愈《與華州李尚書書》,《韓昌黎文集校注》卷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228頁。
  19. 《西臺集》卷八,《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追捕Y《蘇軾年譜》(中華書局,1998年,第194頁)斷為熙寧三年前后的作品。
  20. 何文煥輯《歷代詩話》所收,中華書局,1981年,第417頁。文同詩中對蘇軾的忠告之語亦見于羅大經(jīng)《鶴林玉露》乙編卷四、王應麟《困學紀聞》卷一八等。
  21. 《蘇軾全集校注》第4冊,詩集卷一九,第2108頁。
  22. 《蘇軾全集校注》第4冊,詩集卷二〇,第2150頁。
  23. 同上書,第16冊,文集卷四九,第5269頁。以下引用書信的標題中,收信人若是以字等記錄,則加括號注出姓名(未詳時從略)。
  24. 同上書,第17冊,文集卷五二,第5753頁。
  25. 《蘇軾全集校注》第16冊,文集卷四九,第5344頁。
  26. 同上書,第17冊,文集卷五七,第6347頁。
  27. 同上書,第16冊,文集卷五一,第5617頁。
  28. 同上書,第17冊,文集卷五七,第6281頁。
  29. 同上書,文集卷五五,第6165頁。
  30. 《蘇軾文集》佚文匯編卷二,第2455頁;《蘇軾全集校注》第20冊,佚文匯編卷二,第8557頁。此文本原附于蘇軾墨跡《前赤壁賦》(臺北故宮博物院藏)的末尾。另外,此文本在《蘇軾文集·佚文匯編》中雖被收于“尺牘”類,但也可視作“題跋”類。
  31. 《蘇軾全集校注》第17冊,文集卷五七,第6290頁。
  32. 同上書,第6339頁。
  33. 同上書,文集卷五八,第6374頁。
  34. 《宋史》卷三四四《鮮于侁傳》,第31冊,第10938頁。
  35. 《蘇軾全集校注》第11冊,文集卷七,第706頁。
  36. 同上書,第709頁。
  37. 同上書,第4冊,詩集卷二五,第2834頁。
  38. 《蘇軾全集校注》第14冊,文集卷三三,第3421頁。
  39. 同上書,第3425頁。
  40. 同上書,第17冊,文集卷五二,第5716頁。
  41. 同上書,文集卷五六,第6208頁。
  42. 《蘇軾全集校注》第17冊,文集卷五八,第6448頁。
  43. 同上書,文集卷五三,第5821頁。“詩八首”是《次韻定慧欽長老見寄八首并引》(《蘇軾全集校注》第7冊,詩集卷三九,第4546頁)。本書信另載:“今錄呈濟明,可為寫放舊居,掛劍徐君之墓也?!痹诖?,蘇軾將過去焚棄的詩寄與錢世雄(濟明),希望能書于守欽的舊居,以為友情之紀念。
  44. 《蘇軾全集校注》第17冊,文集卷五四,第5968頁。
  45. 《蘇軾全集校注》第17冊,文集卷五四,第5975頁。
  46. 指元祐七年在揚州所作《和陶飲酒二十首》(《蘇軾全集校注》第6冊,詩集卷三五,第3974頁)。
  47. 《蘇軾全集校注》第17冊,文集卷五四,第5982頁。文中的“二詩”指《追餞正輔表兄至博羅賦詩為別》(《蘇軾全集校注》第7冊,詩集卷三九,第4528頁)及《再用前韻》(《蘇軾全集校注》第7冊,詩集卷三九,第4532頁)。
  48. 《蘇軾全集校注》第17冊,文集卷五四,第5999頁。文中的“一詩”指紹圣元年所作《碧落洞》(《蘇軾全集校注》第7冊,詩集卷三八,第4405頁)。
  49. 《蘇軾全集校注》第17冊,文集卷五四,第6002頁。文中蘇軾的唱和詩指《次韻程正輔游碧落洞》(《蘇軾全集校注》第7冊,詩集卷三九,第4580頁)。
  50. 《蘇軾全集校注》第17冊,文集卷五四,第6038頁。文中的詩指《江月五首》(《蘇軾全集校注》第7冊,詩集卷三九,第4610頁)。
  51. 《蘇軾全集校注》第6冊,詩集卷三四,第3742頁。
  52. 《蘇軾全集校注》第6冊,詩集卷三四,第3762頁。
  53. 羅大經(jīng)著、王瑞來點?!耳Q林玉露》乙編卷四,中華書局,1983年,第188頁。同樣的記事亦見于王應麟《困學紀聞》卷一八中。另有一種說法將郭祥正此詩當成蘇軾所作,題為《移合浦郭功甫見寄》(見《蘇軾全集校注》第8冊,詩集卷五〇,第5758頁)。
  54. 《蘇軾全集校注》第18冊,文集卷六一,第6705頁。
  55. 《蘇軾全集校注》第16冊,文集卷四九,第5326頁。
  56. 同上書,第17冊,文集卷五五,第61頁。文中的“和一首”指《和蔡景繁海州石室》(《蘇軾全集校注》第4冊,詩集卷二二,第2474頁)。
  57. 《蘇軾全集校注》第4冊,詩集卷二一,第2282頁。
  58. 《蘇軾全集校注》第19冊,文集卷六六,第7422頁。
  59. 蘇軾還在《密州通判廳題名記》(《蘇軾全集校注》第11冊,文集卷一一,第1189頁)中云:“余性不慎語言,與人無親疏,輒輸寫腑臟,有所不盡,如茹物不下,必吐出乃已?!庇衷凇端继眉o》(《蘇軾全集校注》第11冊,文集卷一一,第1147頁)中云:“發(fā)于心而沖于口,吐之則逆人,茹之則逆余,以為寧逆人也,故卒吐。”可見蘇軾屬于若將心中所想默而藏之,即會感到痛苦的那一類人。
  60. 《蘇軾全集校注》第4冊,詩集卷二五,第2760頁。
  61. 錢仲聯(lián)集釋《韓昌黎詩系年集釋》卷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701頁。
  62. 注(《集注分類東坡先生詩》卷一二)解釋末句道“蝦蟹善發(fā)疼癢之疾”(新王本卷一四無該注)。
  63. 同樣是表達這種苦與樂的例子還可舉元豐五年因蘇軾之罪被牽連的蘇轍回贈陳師道來詩的書簡《答徐州陳師仲二首》其二,云:“子瞻既已得罪,轍亦不復作詩。然今世士大夫亦自不喜為詩,以詩名世者蓋無幾人,間有作者,尤足貴也。故仆每得其所為,輒諷詠終日,譬如新病喑人,口不復歌,聞有歌者,猶能手足舞蹈以自慰釋。足下尚能以五百篇見惠耶?茍有以慰我,不必矜自口出也?!保ㄔ鴹椙f、馬德富校點《欒城集》卷二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491頁)。
  64. 《蘇軾全集校注》第5冊,詩集卷三一,第3434頁。
  65. 同上書,第3449頁。
  66. 《蘇軾全集校注》第16冊,文集卷四九,第5326頁。
  67. 同上書,第17冊,文集卷五四,第5963頁。
  68. 同上書,第16冊,文集卷四九,第5330頁。
  69. 參考曾棗莊《蘇軾著述生前編刻情況考略》(曾棗莊《三蘇研究》,巴蜀書社,1999年,第225—240頁。初載《中華文史論叢》1984年第4期)等。
  70. 任淵注、黃寶華點?!渡焦仍娂ⅰ肪砣虾9偶霭嫔?,2003年,第68頁。黃庭堅在此之前曾寫《有惠江南帳中香者戲答六言二首》(《山谷詩集注》卷三,第67頁),蘇軾對此有唱和之作《和黃魯直燒香二首》(《蘇軾全集校注》第5冊,詩集卷二八,第3076頁)。此詩是黃庭堅的再度唱和之作。
  71. 曹清華校點《山谷年譜》,吳洪澤、尹波主編《宋人年譜叢刊》第5冊,四川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3042頁。
  72. 以下四首施注的引用,皆據(jù)鄭騫、嚴一萍編校《增補足本施顧注蘇詩》(藝文印書館影印,1980年,卷三七);《蘇軾詩集合注》卷四〇,第2095頁。
  73. 《蘇軾詩集合注》卷四〇,第2096頁。再者,注文還載有“集本與后詩相連,題云《次韻二守同訪新居》。以墨跡觀之,非也。今析題為二”等語。文中的“新居”指紹圣四年二月在惠州的白鶴峰建造的新居。
  74. 實際上,蘇軾贈此詩給方、周兩氏時,應該會在題目上附加一些諸如此類的敬語。而在整理為文集的階段,敬語應會變?yōu)楝F(xiàn)行的簡潔中立的用語。同樣的現(xiàn)象在本書第十二、十三、十四章中已有所論述,私人性質(zhì)的墨跡、石本等在向公開性質(zhì)的文集轉(zhuǎn)換的過程中被廣泛傳播。
  75. 《蘇軾詩集合注》卷四〇,第2097頁。
  76. 同上書,第2098頁?!逗献ⅰ返淖⑽拈_頭作“石刻云‘請一呈文之便毀之,切告切告。蒙示廿一日……”,包含有衍文等竄亂現(xiàn)象。
  77. 附帶說明,明代吳寬《跋東坡墨跡》(《家藏集》卷五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云:“予嘗見東坡所書九歌于吳中。今復從憲副夏公見此,筆意尤覺老硬。然東坡所為惓惓于正則者,疑皆在黃惠瓊儋時書。觀者必能會此意于紙墨間也。而其后歲月氏名皆不著,豈常所謂多難畏人者耶?”蘇軾的墨跡中沒有署名、創(chuàng)作日期等,是因為擔心被他人讀到。此處,吳寬明確指出墨跡確實屬于私人文本。
  78. 南宋編《東坡外集》的重刻本:明代毛九苞編《重編東坡先生外集》(《四庫全書存目叢書》本,齊魯書社,1997年)中卷六三至卷八一的十九卷均由“小簡”也就是書信構成。此后明代編纂的《東坡續(xù)集》(成化年間刊《東坡七集》本)中有四卷、清道光年間刊行的《東坡集》(眉州三蘇祠堂刊《三蘇全集》本)有十二卷由書信構成,書信在蘇軾文集中占據(jù)的地位逐漸穩(wěn)固。另在這些文集之外,很早就已經(jīng)有專門收錄包括眾多尺牘在內(nèi)的書信專集,例如《東坡先生往還尺牘》十卷(上海圖書館藏元刻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影印,2005年)、《東坡先生翰墨尺牘》八卷(《紛欣閣叢書》本)等,可以推測,這些皆是現(xiàn)存與南宋坊刻本有淵源關系的書信專集。
  79. 《蘇軾全集校注》第17冊,文集卷五二,第5698頁。此外,本書信推測是寫在了《與王定國》其十三的“空紙”上。
  80. 《蘇軾全集校注》第4冊,詩集卷二一,第2242頁。與書信中所寫的詩有若干字句上的異同。
  81. 《蘇軾全集校注》第17冊,文集卷五七,第6332頁。
  82. 同上書,第4冊,詩集卷二一,第2269頁。底本的詩題為長文《武昌主簿吳亮君采攜其友人沉君十二琴之說與高齋先生空同子之文太平頌以示予……》。
  83. 《蘇軾全集校注》第17冊,文集卷五七,第6357頁。
  84. 《蘇軾全集校注》第8冊,詩集卷四八,第5569頁。
  85. 《蘇軾全集校注》第16冊,文集卷五〇,第5445頁。另,明代毛九苞編《重編東坡先生外集》(《四庫全書存目叢書》本,卷四六)則作為題跋《錄詩寄范純夫》加以收錄。這是認為本尺牘實質(zhì)上是附屬于《和陶時運四首》的題跋而作出的處理。
  86. 《蘇軾全集校注》第7冊,詩集卷四〇,第4812頁。此詩與書信中所寫的詩有若干字句上的異同。
  87. 在和陶詩的引用之后本有與范祖禹交游記憶等相關的記載,因與本章的主旨無直接關系,茲省略引用及說明。
  88. 這一尺牘的前半段在蘇軾的詩集中被作為《和陶時運四首》詩的序文,內(nèi)容幾乎一模一樣。從中可以窺見私人文本的尺牘中的語言轉(zhuǎn)換為公共文本的詩集所收詩的序文的軌跡。
  89. 《蘇軾全集校注》第13冊,文集卷二三,第2577頁。
  90. 在此之前蘇軾曾提出過批判新法政策的奏議,但都沒有直接被列為告發(fā)的對象。例如熙寧二年(1069)上奏的《諫買浙燈狀》《上神宗皇帝書》《再上神宗皇帝書》(《蘇軾全集校注》第13冊,文集卷二五,第2861、2870、2943頁)等。這些都是官僚提出意見的正式文書。雖然這些文書中有批判新法的內(nèi)容,對蘇軾的仕途也有一定的影響,但是當中的批判應該被視作了正當?shù)男袨?,故而沒有被列入告發(fā)對象。
  91. 《蘇軾全集校注》第14冊,文集卷二九,第3216頁。
  92. 何文煥輯《歷代詩話》卷上,第410頁。
  93. 《蘇軾全集校注》第2冊,詩集卷八,第824頁。
  94. 同上書,第17冊,文集卷五七,第6281頁。
  95. 《蘇軾全集校注》第14冊,文集卷二八,第3189頁。
  96. 《蘇軾全集校注》第14冊,文集卷三二,第3375頁。
  97. 同上書,文集卷三三,第3410頁。
  98. 同上書,文集卷三六,第3574頁。另外“李之純、蘇頌、劉誼、唐義問等告詞”分別是《李之純可集賢殿修撰河北都轉(zhuǎn)運使制》(《蘇軾全集校注》第14冊,文集卷三九,第3913頁)、《蘇頌刑部尚書》(《蘇軾全集校注》第10冊,文集卷三九,第3903頁)、《劉誼知韶州》(《蘇軾全集校注》第10冊,文集卷三九,第3866頁)、《顧臨直龍圖閣河東轉(zhuǎn)運使唐義問河北轉(zhuǎn)運副使》(《蘇軾全集校注》第10冊,文集卷三九,第3890頁)。“勞來安集”語源自《詩經(jīng)·小雅·鴻雁》序,言引導天下自厲王亂世過渡到宣王的治世。上舉《李之純可集賢殿修撰河北都轉(zhuǎn)運使制》即用此?!叭缗R深淵,如履薄冰”是《詩經(jīng)·小雅·小旻》的詩句。據(jù)毛詩序,《小旻》是“刺幽王”之詩。
  99. 關于“車蓋亭詩案”,詳細請參照本書第26頁注①所舉著作及金中樞《宋代學術思想研究》第六章“車蓋亭詩案研究”(幼獅文化事業(yè)公司,1989年,第345—424頁)。
  100. 《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四二六“元祐四年五月戊寅”條,第29冊,第10301頁。
  101. 《蘇軾全集校注》第18冊,文集卷六〇,第6664頁。
  102. 同上書,第20冊,佚文匯編卷三,第8586頁。
  103. 同上書,第16冊,文集卷五一,第5524頁。
  104. 其他一些表述也可見到類似的心態(tài),如《與王佐才二首》其一(《蘇軾全集校注》第17冊,文集卷五七,第6296頁)云:“近來絕不作文,如懺贊引,藏經(jīng)碑,皆專為佛教,以為無嫌,故偶作之,其他無一字也。”《與程彝仲六首》其六(《蘇軾全集校注》第17冊,文集卷五八,第6391頁)云:“但多難畏人,不復作文字,惟時作僧佛語耳。”又如《與鄭靖老四首》其二(《蘇軾全集校注》第17冊,文集卷五六,第6192頁):“眾妙堂記一本,寄上。本不欲作,適有此夢,夢中語皆有妙理,皆實云爾,仆不更一字也。不欲隱沒之,又皆養(yǎng)生事,無可醞釀者,故出之?!标愂鰧?zhàn)B生之事也能逃避被“醞釀”。反之,與佛教、養(yǎng)生等無關的文學文本則容易招致危險。
  105. 《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三〇一“元豐二年十二月庚申”條,第7336頁。
  106. 引文中蘇軾的話是根據(jù)蔡確的“車蓋亭詩禍”作出的發(fā)言。另外,對蘇軾來說,這里的“興”是繼承《詩經(jīng)》中“興”的功能?!肮{注”“附會”等對宋代的《詩經(jīng)》闡釋學有何意義,這個問題非常值得探討。
  107. 《蘇軾全集校注》第4冊,詩集卷二一,第2392頁。
  108. 上海師范大學古籍整理組校點《國語》卷一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401頁。

上一章目錄下一章

Copyright ? 讀書網(wǎng) hotzeplotz.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備15019699號 鄂公網(wǎng)安備 420103020016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