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司名器者之蠹國自利”(8)

思想背后的利益 作者:陸建德


(三)

章士釗曾經上書段祺瑞,檢舉金案。他不敢揭發(fā)為法國謀利益的涉案人士,名義上是“自劾”,即自請查辦。民國年間沒有秘密可言,章士釗身為部長,沒有人身安全,此舉有很大風險。呈文段祺瑞的時間,據他自己回憶是在1925年六七月間。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約在4月上旬,財政總長李思浩在國務會議上聲稱,因有某公民為金法郎案控告經手大員,現在中法協(xié)定已修改完畢,呈請段祺瑞將協(xié)定交付司法部審查。必須說明,李思浩通過段祺瑞轉司法部審查的是中法協(xié)定的條文,他并不是想請司法部就指控是否屬實展開司法調查(這應在檢察廳職權之內)。結果中法協(xié)定全文就到了章士釗手中,經核覆后再呈段祺瑞。為什么需要這一手續(xù)?章士釗是否在國務會議上流露出對協(xié)定有所保留的意思?財政部不是司法部的下屬,請司法部審查中法協(xié)定,是為了防止差錯,請專家把關,還是拉司法部共同承擔責任?是出于謹慎,還是機謀?筆者以為李思浩未必有惡意,但是章士釗就此經手金案了,從后果而言,于他非常不利——他送給既有或潛在的對手一張打擊他的王牌。當月14日,章士釗兼署教育總長,教育界有的派系不快,再說他一些舉措立即引起爭議。而且,教育部此刻又走向中法教育基金委員會的對立面:法國退還款中用于教育的部分,教育部是否有權力動用?假如李石曾需要掃除“異己”,那么章士釗自然名列首位。就在這段時期,關于他得賄的流言紛起。章士釗在呈文中自謂:

倘彼時釗以事非主管,諉而不為,此誠滑吏之恒情,而士釗則以為與輔佐執(zhí)政,協(xié)恭同寅之義未合,硁硁愚忠,罔識其他。此中法協(xié)定全文由本部核覆之大概情形也。詎料協(xié)定公布之后,浮議漸起,謂此案為利藪所在,通國皆知,司法部不應無所圖利,而漫干預職權以外之事,是必與財政部狼狽為奸,朋分贓款,于是言本部分五十萬者有之,分三十萬者有之,至十余數萬萬元亦有之……盃蛇市虎,道路競傳。

章士釗不能默認,故而“以法自繩”,希望總檢察廳檢察長查閱有關賬目,并且調查金案受賄流言。他還要求“將此呈發(fā)與財政總長李思浩閱看,以資接洽”。李思浩和他的朋友們讀到這篇呈文,很不舒服,因為章士釗自信清白,“自劾”的真正動機是要求政府查辦其他涉案人物。章士釗身為司法總長,有此請求,其意義就非路人可比,必為金案私下得利者深深痛恨。

幾個月過去了,調查取得進展?!都滓芸返?卷第13號(1925年10月10日)“時評”欄刊出“質”的短文,章士釗別名“民質”,應該是他的手筆。質還有質問的意思:

本年7月,前法長章君,因金法郎謠諑紛紜,詞連司法部及章君本人,以謂該部審查是案,所下穩(wěn)妥無疵四字,乃重金買來,而重金又悉為章君流用,未入部賬等語。章君當即呈請執(zhí)政,自行檢舉,結果由總檢察廳依法辦理。承辦者檢察官翁敬棠即為一人,此案情也。事逾數月,該檢察官于檢查財法兩部出入簿記,及北京各銀行有無與章君往來賬目,及其存支之數如何。曾一一應有盡有而鉤稽之,然迄無一字呈報。本案中章君是否受賄之重要節(jié)目,世莫得知。數日前,該檢察官忽分呈司法總長及總檢察長,將論點完全變更,置章君受賄一節(jié)不問,而盡情攻擊外、財兩長,援引刑律第一百八條之外患罪,指為有故意不利中華民國之行為。全篇論調,純是政治意味,與新聞論說相同。且于遞呈之先,陰將眷屬移往天津,呈發(fā)而己亦隨往,顯有情虛畏罪之跡。夫在昔中人之主,不戮諫官;共和自由之邦,寧傷檢吏?如此虛怯,其別有情節(jié)可知。且“不利”之云,焉有不移界說?所謂“故意“,周內抑又何難?政爭陰謀,人至傀儡法吏以逞其志。君子不禁為司法獨立痛惜也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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