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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初稅畝”釋義

張蔭麟講中國史學之大觀 作者:張蔭麟 著


《春秋》“初稅畝”釋義

我們稽查周代田制史的原料,第一應當注意的是《春秋》經(jīng)文中宣公十五年(前五九四)“初稅畝”的記錄和哀公十二年(前四八三)“用田賦”的記錄。先說前者。

《公羊》把“初稅畝”解作最初“履畝而稅”,《谷梁》略同。我看這是對的?!豆茏印ご罂锲芬灿淉R桓公踐位十九年(前六六七)“案田而稅”,可見齊魯先后做同樣的改革。用現(xiàn)代的話來說,就是把土地丈量清楚,按照畝數(shù)的比例來征稅。于此我們可以推測以下數(shù)點:

(一)在這改革實行以前,齊魯?shù)奶锒愶@然不是以畝數(shù)為比例的。

(二)在那以統(tǒng)治者的利益為中心的封建社會里,這是很麻煩的改革,若于統(tǒng)治者無利,換句話說,若不能增加稅收,當不會被他們實行的。從最富于儒家道德意識的《左傳》作者對這改革的譏彈(“初稅畝,非禮也”),可知它當不是有利于民的。

(三)為什么改行按畝抽稅能增加田稅的收入呢?我們可以設想,原先的田稅是以農(nóng)戶為單位的,而且各戶的稅額約略相等,因為原先各戶所耕的畝數(shù)約略相等,但此時因為荒地逐漸墾辟(此時還沒有田土的買賣),有些農(nóng)戶的田土增廣了好些,若按畝抽,有些農(nóng)戶應當多納好些稅。

(四)我們更可以設想,周人最初來到東方的新殖民地里,把田土占為己有,把原有農(nóng)夫役為農(nóng)奴(也許他們原來也是農(nóng)奴),為著勞工的經(jīng)濟,分配給各戶農(nóng)奴耕種的畝數(shù),不能相差太大,總以適足盡其耕種的能力為度?!耙环蚴谔锇佼€”的理想,當距事實不遠(周以三千六百方尺為一畝,今以六千方尺為一畝。又據(jù)劉復奔量校算,周尺當今尺之0.72152,則周百畝約略當今31.2畝)。因為各戶的領田略等,對它們的“粟米之征、布縷之征和力役之征”,可以略同,而無須以田畝為賦稅的單位。

再看哀公十二年“用田賦”的記錄,這與宣公十五年的“初稅畝”是在同一背景,具同一作用的改革。古代賦與稅有別,“稅以足食,賦以足兵”(《漢書·刑法志》)。稅是地租,賦是軍役。原初賦的性質(zhì)大約是若干戶戰(zhàn)時出車馬若干、士卒若干。“用田賦”就是“履畝而賦”,或“案田而賦”,以畝的單位代替戶的單位?!岸惍€”是增加稅收,“用田賦”是要增加賦出。我們將此二事比并觀之,越覺得上文的推測之不可易。

原載《大公報》一九三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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