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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氏的悲情與野心——乾隆末年一樁離婚案

乾隆五十六年(1791)七月十八日,48歲的徐秦氏來到巴縣衙門,狀告她的丈夫徐以仁。徐秦氏的狀紙長達537字(幾乎是普通訴狀兩倍的篇幅),激憤地控訴徐以仁如何侵吞她的嫁奩、如何兩次賣掉她,又如何賣掉了她相依為命的女兒和婢女。

蘇軾有云:“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shù)?!迸炫刃侣劇に郊覛v史特別推出“洗冤錄”系列,藉由歷朝歷代的真實案件,窺古代社會之一隅。“巴縣婦女檔案”作為“洗冤錄”的番外篇,聚焦清朝重慶地區(qū)婦女的生存狀態(tài)。

乾隆五十六年(1791)七月十八日,48歲的徐秦氏來到巴縣衙門,狀告她的丈夫徐以仁。徐秦氏的狀紙長達537字(幾乎是普通訴狀兩倍的篇幅),激憤地控訴徐以仁如何侵吞她的嫁奩、如何兩次賣掉她,又如何賣掉了她相依為命的女兒和婢女。令知縣印象極深的,還有徐秦氏被剃去后新近長出的“尚不受簪”的頭發(fā)。這不僅讓她的形象與普遍婦人大不相同,更讓觀者忍不住揣測這“剃發(fā)”背后的故事。

可是先別忙著同情秦氏,她在訴狀中的話其實沒有幾句是真的。而我在這里講述秦氏的故事,也不是為了增加一個傳統(tǒng)中國女性如何受苦受難的樣本。相反,秦氏是我在清朝司法檔案中看到的,最難對付的一個女人。在這樁長達三年的離婚訴訟中,她是低到塵埃里的底層女性,是不合理的制度與現(xiàn)實的受害者。但同時也是鍥而不舍的原告,死纏爛打的敲詐者,被眾人非議的惡女人,甚至是為自己辯護的律師,連這場離婚訴訟都是她自編自導的一場戲。

秦氏很像一個穿越到清朝的現(xiàn)代人,她不怯于為自己爭取利益,這一點會讓現(xiàn)代觀眾容易共情??墒撬吘股钤谝粋€不同的時代,這個時代的制度、主流價值觀甚至是人們的潛意識,都與今天大不相同。講述秦氏的故事其實是為了探討:一個不接受男權(quán)規(guī)則的清代婦女,究竟會做些什么?又能做什么?她為什么會成為這樣的女人?她在那個時代的生存空間究竟有多大?在這樣的對比中,或許我們更能認清自己是誰?那些我們接受或不接受的東西究竟是怎么來的?

較量第一回合:敘州府分道揚鑣

在乾隆五十六年(1791)七月十八日的狀紙中,秦氏稱自己為“徐秦氏”,稱徐以仁為“氏夫”,言下之意是二人仍保持著婚姻關系。但事實上,他們早在三年前就已經(jīng)沒有關系了。這是為何?讓我們從頭梳理這場訴訟的過程:

在本案的卷宗中,保存著一張乾隆五十三年(1788)秦氏和徐以仁在敘州府(位于川南,治所在宜賓縣)簽訂的文書,原文如下:

立出字,婦秦氏因四十八年自主嫁與徐以仁為妾。至五十三年以仁欲搬眷回籍,氏因身有疾病不愿歸楚,向以仁哀求情愿出家為妮,當收徐以仁銀叁十兩錢貳十千文以為終身度日之資,此系以仁甘心愿出,并無勒逼等情。自出字之后,再不纏擾,徐姓亦勿翻悔。特立一紙,永遠為執(zhí),存照。

憑親 唐文錦 仝在

周必叢

乾隆五十三年臘月初八日立出字婦秦氏

這份文書應該是徐以仁提交給法庭的,因為其中提到的情況明顯對秦氏不利。乍一看,這份文書有點怪。它的內(nèi)容很像休書(尤其是還用了“出”字),但休書應該由男性來寫,可這份文書的寫立者卻是秦氏;從格式上看,這也不是休書而是一份契約,但是婚姻關系可以通過契約來解除嗎?當然不能。但實際上,秦氏和徐以仁根本就不是夫妻。至少三年前寫立這份契約的時候,他們不是。

解讀這份契約的關鍵,在于“秦氏因四十八年自主嫁與徐以仁為妾”這句話。雖然在俗語中,“妻妾”常常相提并論,“妾”也被稱為“如夫人”“小老婆”,但實際上,“妻”和“妾”的身份是天壤之別。

在《大清律例》的“戶律·婚姻”部分,專門針對“妾”的只有如下幾條:

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律文103,妻妾失序)

凡居父母及夫喪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喪而娶妾,妻女嫁人為妾者,各減二等。(律文105,居喪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孫嫁娶者,杖八十。為妾者,減二等。(律文106 父母囚禁嫁娶)

凡收伯叔兄弟妾者,即照奸伯叔兄弟妾律,減妻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例文397 娶親屬妻妾)

因夫逃亡,三年之內(nèi),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自改嫁者,杖一百,妾各減二等。(律文116 出妻)

從這些條文可知,“妾”在清代法律中是一個模糊的位格,她們通常只是“妻”的陪襯。關于她們的律例條文很少,而且全是懲戒性的規(guī)定。懲戒的對象并不是她們,而是讓她們成為妾的男人。而她們就好像一個有趣的,卻常常給擁有者帶來不幸的物件。當然,這里面的“妻妾失序”律條,還是試圖界定什么是“妾”,可也頂多說到“妾”不是“妻”,但“妾”是什么,她們究竟享有什么樣的權(quán)利,卻一個字也沒提。換句話說,大清律例根本沒有“妾”這個群體,大概認為只要把她們放在一個卑微、依附的地位就行了。

在現(xiàn)實中,“妾”也是一種不上不下的身份。她在家庭中待遇和地位比奴婢高一些,但又不會被視為真正的“主子”;她可能長久地生活在一個家庭,卻又不算這個家庭的正式成員,不能參與祭祀、不能服喪,她的親屬不算這個家庭的親屬,她甚至無權(quán)撫養(yǎng)自己親生的兒女。她沒有經(jīng)過明媒正娶,她依附的那個男人可以單方面地決定她的歸宿和去留。這個男人死后,她繼承和管理財產(chǎn)的可能性極小。

一個入木三分的妾的樣本,是電視劇《大宅門》中的楊九紅。這個女子才貌雙全、個性鮮明,卻終生受盡白家上上下下的歧視。她很長時間不能進白家大門;白二奶奶去世了,她不能戴孝,不能參加葬禮;她的女兒一生下來就被抱走,一生都不認她這個母親。 從表面上看,楊九紅的悲劇是因為早年當過妓女,出身不好,以及她性格偏執(zhí),不討人喜歡??墒羌幢闼皇沁@樣一個人,處境也好不了哪兒去。因為她是妾,就是不具有正式家庭成員的權(quán)利,人人都可以無視或者鄙視的存在。

《大宅門》中的楊九紅


費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中說:

做媵妾的女子和她所屬的男子并沒有進入婚姻關系,她們時常是處于婢奴的地位,在她們的服役中包括給予主人性的滿足。 

然而這也是站在男性立場上,避重就輕的說法。妾怎么可能等于奴婢呢?她們的女性身體滿足了所屬男人的性欲,有時還能提供妻子不能給予的溫情;她們生的孩子增添了一個家庭的子嗣,有時還是這個家庭僅有的子嗣。所以妾在一個家庭中肯定比奴婢重要多了,她們甚至充當著家庭穩(wěn)定延續(xù)的“安全閥”。她們之所以卑微,只是因為禮法將她們壓制在奴婢的位置,拒絕給她們與實際角色相匹配的權(quán)利和身份。這就是傳統(tǒng)家庭的殘酷和虛偽。

總之,妾和她所依附的男性其實不是夫妻關系,而是主奴關系。這樣一來,乾隆五十三年秦氏和徐以仁簽訂的那份契約就好理解了。在那種婚姻制度下,他們的關系的確是一紙契約就可以結(jié)束的,和休妻、離婚一點都不沾邊兒。

像秦氏與徐以仁這種短暫的、非正式的兩性關系,在乾隆年間的重慶絕非少數(shù)。乾隆年間的重慶城已經(jīng)成為西南地區(qū)最繁華的商業(yè)城市和水陸交通樞紐,新興的市場和大把的工作機會,吸引了許多人來這里討生活,青壯年男性居多,徐以仁就是其中之一。他來自長江中游湖北省的麻城縣,穿行在長江上游各個城市做生意。遇到秦氏的乾隆四十八年(1783),他已經(jīng)38歲,在家鄉(xiāng)有妻子。但是和這個城市的許多外來單身漢一樣,他渴望生活中有一個女人,不僅是為了滿足男性的欲望,或許還希望有人照料他的生活,多多少少緩解身在異鄉(xiāng)的孤獨。于是,他買下了40歲的秦氏做妾,共同生活了5年,直到乾隆五十三年徐以仁返回麻城之前,兩人簽下了那份分手契約。 

晚清一戶人家的妾給原配洗腳,站在一邊的是英國旅行家伊莎貝拉·伯德


這樣的分離在急劇變動的長江上游城市,幾乎每天都在發(fā)生。那些漂泊無根的男男女女,很多時候都只是對方生命中匆匆的過客。對于審案的知縣大老爺來說,這樣的情況也司空見慣了。真正讓他奇怪的是兩點:

一、在乾隆五十三年的分手契約中,徐以仁沒有像當時的許多男人那樣拍拍屁股一走了之,甚至把妾賣掉,反而還賠了對方三十多兩銀子,差不多相當于兩個年輕苗女的身價了。眼前這個48歲的中年女人看來是個厲害角色,她究竟使了什么手段讓徐以仁簽下這份契約?

二、乾隆五十三年的一個“出妾”事件,怎么三年之后還在糾纏,而且還變成了“離婚”?

較量第二回合:麻城縣以一敵眾

與徐以仁簽訂了第一份分手契約后,秦氏回到了重慶城。但是很快她就后悔了,可能是因為生活沒有著落,可能是覺得分手費太少,又或許是出于其他我們不得而知的原因。乾隆五十四年初,她找到了路過重慶的徐以仁,懇求他帶自己回湖廣老家?;蛟S是念及舊情,徐以仁心一軟就同意了。于是,秦氏和徐以仁一道踏上了歸鄉(xiāng)之路。然而徐以仁萬萬想不到,眼前這個女人就是自己的劫數(shù),他的家庭、他的人生即將被攪得天翻地覆。

乾隆五十四年三月,秦氏抵達了麻城,見到了徐以仁的正妻劉氏和徐以仁的母親萬氏。劉氏和萬氏對秦氏的到來自然感到意外,卻也無奈地接受了這個現(xiàn)實。如果四人就這樣生活下去,倒也沒什么。但是九個月后,也就是乾隆五十五年正月初七日,秦氏赴麻城縣衙告徐以仁把她賣了!

關于這件事,秦氏和徐以仁給出了兩個版本的敘述:

秦氏說:她是在重慶嫁給徐以仁的,不僅明媒正娶,自己還帶了嫁妝。直到去年隨徐以仁來到麻城,她才知道徐以仁在老家還有妻室。她住進徐家后,徐以仁妻劉氏百般凌辱、虐待她。后來徐以仁霸占了她的嫁妝,將她先后賣給鄭宗周和郭廷耀。她是拼死從郭家逃出來,才來縣衙告狀的。也就是說,徐以仁犯了三宗罪:騙婚、謀財和賣人。

徐以仁則說:秦氏是他從重慶城的官媒手中買下的,本來就是妾。他回麻城之前,已經(jīng)和秦氏分手了。是自己經(jīng)不住秦氏的懇求,才把他帶回家鄉(xiāng)的。秦氏到了徐家,整日和徐以仁的妻子、母親吵鬧不休。徐以仁無奈,才把她“另配與郭廷耀為妻”。

在清朝的法庭上其實沒什么“真相”可言。原被告雙方說的都是對自己有利的話,實在沒什么對自己有利的情況,就干脆胡編亂造。于是每一張狀紙、每一份口供中,都是自己既無辜又可憐,對方既邪惡又兇狠。而法官簡直成了“鑒謊師”,在滿篇的謊言中費力地捕捉事實的影子。

秦氏和徐以仁的供述也是這樣,同時看這兩個版本的故事,完全不知道該信誰。好在還有上文提到的那份出妾契約,可以證明徐以仁的敘述更真實一些。而秦氏所說的明媒正娶、自帶嫁妝云云,完全是編出來的。但他們二人的供述還是有一個重合的地方,那就是秦氏被以十八串錢的代價轉(zhuǎn)讓給了郭廷耀。也就是說,秦氏真的被徐以仁賣了。

其實秦氏與徐以仁的結(jié)合,就是被賣的結(jié)果。徐以仁在案卷中多次提到,秦氏是他乾隆四十八年在巴縣的“張官媒家說娶”,是“吳萬通犯奸之婦”。那么“官媒”是什么樣的人呢?她(他)們是清代衙中的常設差役,大多是女性,但也有男性。衙門中與女犯、女性當事人有關的事情,都交給她(他)們來做??汕f不要小看了這些給衙門打雜的大叔大媽,她(他)們可是地方上從官到民都要仰仗的人物。 

因為衙門里總是少不了女性的犯人或案件當事人,這些女子不方便和男犯人關在一起,所以就得由官媒看押,有的干脆就住在官媒的家里。羈押結(jié)束后,總有一些女子是被親人或丈夫拒領,或者根本就無親可投的,于是衙門又委托官媒為這些女子擇偶婚配,所以他們被稱為“官媒”。也就是說,她(他)們一方面有進行婚姻介紹的官方許可,一方面手中從不缺等待尋找下家的女性。像清代重慶這種遍地單身漢的城市,不知道有多少人都等著官媒幫著找老婆呢。

港劇《金牌冰人》中的官媒令狐喜,然而現(xiàn)實中的官媒完全不是如此光鮮美好


官媒的每一宗婚介都是要收財禮錢的。根據(jù)每個地方的物價和生活水平,財禮錢也有高有低。像川北的南部縣,收費都不超過制錢十千文,大約相當于銀5-8兩。而乾隆年間的巴縣,有官媒收財禮錢“二十四千文”的記載,相當于銀20兩以上。而徐以仁說,他納秦氏時給了官媒銀25兩,顯然有些夸張。但是像重慶這樣性資源稀缺的通都大邑,女性價格應該會比南部縣高一些。這些錢,有的進了縣衙的銀庫,有的則進了官媒自己的腰包。所以官媒可不是挽救失足婦女的熱心志愿者,他們主持的婚介其實就是一種人口買賣,而且是官府支持的人口買賣。正因為如此,官媒通常不會老老實實地只賣犯罪的婦女,他們還會賣良家婦女。如果一個男人想把自己的老婆賣了換點錢,或者一個人販子想把拐來的婦女安全地出手,他們都有可能去找官媒。因為通過官媒把女人賣出去,程序上完全沒有問題,絕不會留下后患??伤臼橇技覌D女,不是犯人?。窟@也好辦,給她安上一個“罪婦”或“犯奸之婦”的名頭就行了。如果秦氏和徐以仁相識時,真的是所謂“犯奸之婦”,那她之前的命運可能是我們想象不到的悲慘。而這種經(jīng)過官媒說合的,被官府承認的婦女買賣,可以稱為“官賣”。

還有一種賣叫做“嫁賣”。就是名為“嫁”,實為“賣”。以這種方式買賣的婦女,一定是做買家的妻妾。但是和正常的婚嫁不同,嫁賣只有財禮,沒有嫁妝,而且財禮全部歸主嫁者,一分錢都不會給被賣的女子。打個不恰當?shù)谋确?,就像今天的人們買賣二手房一樣。

嚴格地說,官媒的婚姻介紹也是一種嫁賣,但官媒的婚介是官府允許的,而民間私自嫁賣則是犯法的?!洞笄迓衫返摹靶搪伞逼幸?guī)定:

若用財買休賣休(因而)和(同)娶人一如既往者,本夫本婦及買休人各杖一百,婦人離異歸宗,財禮入官。(律367 縱容妻妾犯奸)

也就是說官府并不承認這樣的婚姻,不管是買妻的、賣妻的還是被賣的,一旦被發(fā)現(xiàn),都要受100下杖刑。然而在清代中國的各個地區(qū),嫁賣都很盛行。有丈夫嫁賣妻妾的,有父母嫁賣女兒的,有公婆嫁賣寡婦的,還有人販子嫁賣被拐的女子等等。

為什么法律在這里就沒有用呢?因為嫁賣的妻妾比明媒正娶的妻妾實在便宜多了。據(jù)學者統(tǒng)計,清代巴縣嫁賣婦女的財禮錢,有59.3%都低于10千文制錢(合銀8兩),許多人甚至花不到5千文制錢就可以買一個妻妾。而正常的娶妻,財禮怎么也得幾十兩銀子。對于經(jīng)濟條件不好的家庭,這實在太有誘惑力了。

在中國歷史上最出名的一個被嫁賣的女子,是北宋章獻明肅太后劉娥。她在17 歲的時候被她的第一任丈夫龔美,賣給了皇子襄王趙元侃。后來趙元侃成為北宋第三任皇帝宋真宗,劉娥則奇跡般地晉升為皇后、太后,執(zhí)掌北宋朝政接近20年。北宋和清朝隔著600多年,但是在女子被當作物品被賣來賣去這一點,確實沒什么本質(zhì)的差別。哪怕貴為皇后,也可能是曾經(jīng)被賣的女子。而秦氏被賣給鄭宗周、郭廷耀,也屬于嫁賣。

電視劇《清平樂》中的劉娥


第三種賣叫做“拐賣”。拐賣是以出賣為目的,通過欺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zhuǎn)人口的行為。在《大清律例》中,也將拐賣稱為“略人略賣人”。

清代的重慶城,大概是全中國拐賣婦女兒童案件最高發(fā)的地方。因為這是一個新興的城市,沒有穩(wěn)固的基層社會和社區(qū)組織,大量的移民和流動人口源源不斷地涌入,男女比例明顯失衡,還是五方雜處的水陸交通樞紐,所以拐賣人口相當容易,也有旺盛的需求。據(jù)統(tǒng)計,乾隆年間《巴縣檔案》中的“婦女”類案件,有54%都是拐賣案。這是一個多么驚人的數(shù)字!而真實的案子更是匪夷所思。

比如乾隆六十年四月,家住太善坊的張鄧氏和女兒長姑突然失蹤了。張鄧氏的丈夫張松將母女二人失蹤前最后見過的人——鄰居李元和李元的妻子何氏——告上了公堂。在幾番審訊之后,李元夫婦承認張鄧氏和長姑的確被拐賣了。但是追查母女二人下落的過程中,又牽扯出越來越多的嫌疑人。其中有巴縣衙門的衙役(李元),有富順縣衙的幕友,永川縣的鄉(xiāng)勇,有同住太善坊的街鄰,從外縣來串門的老太太,行走于各縣之間的腳夫等等。

最后,鄧氏和長姑都被找到了,結(jié)局還不錯??蛇@個案子讓人細思極恐的地方在于:嫌疑人扯出來十多個,每個人都不像職業(yè)的人販子,但似乎每個人都多多少少地參與了拐賣。有的就是聽張松老婆聊了幾句閑話,就起意把娘兒倆拐走;有的是來巴縣串個門,順手拐走兩個人;還有的是在半路遇上熟人,就加入了拐賣的隊伍。在他們的敘述中,把一個大活人拐走賣掉,拆散一個家庭,好像是和吃飯、逛街一樣再平常不過的事。當然了,最后也沒有人因為拐賣鄧氏母女而受到懲罰。

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在乾隆年間的重慶城,每一個周旋在女人、孩子身邊的人,都有可能是拐賣她(他)們的人。

有趣的是,這種拐騙的劇情都摻入了神話傳說。今天家喻戶曉的牛郎織女的故事,其中有一個關鍵的情節(jié)是:老牛告訴娶不上媳婦的牛郎,明天黃昏會有幾位仙女在湖里洗澡,你要撿起那件粉紅色的紗衣,到樹林里等著,來找你要衣裳的那個仙女就是你的妻子。于是牛郎真的這樣做了,也真的把織女娶回了家。 

今天的孩子們看到這個情節(jié),會覺得牛郎有點變態(tài),他盜衣逼嫁的行為其實就是“拐”。事實是,這個情節(jié)是1910年前后才加入這個故事的。1910年代正是清末民初,那是一個人口拐賣的“黃金時代”。因為政治動蕩,執(zhí)法混亂,再加上火車輪船用于公共交通,人口拐賣變得空前的成本低、易操作。一時之間,人販子都快不夠用了。而習慣了這一切的人們,就很自然地把“拐”的情節(jié)放進牛郎織女故事里面。拐賣雖然與秦氏的案子沒什么關系,但卻是當代社會最常見的人口買賣形式。

再說回秦氏的故事。她為什么被徐以仁賣掉?大概是徐以仁再也受不了這個強悍執(zhí)拗的女人了,干脆心一橫賣了她。徐以仁從郭廷耀處得到“禮錢十八串”,稍高于巴縣嫁賣女人的平均價格。但是我猜想,徐家應該不缺這點兒錢,他只是太想擺脫這個女人了。

楊玥希制圖


怕什么來什么。這件事不僅沒有讓徐以仁甩掉秦氏,反而讓秦氏有了充分的理由去告徐以仁。在秦氏上呈麻城知縣的訴狀中,她說徐以仁賣了她兩次,第一次是賣給鄭宗周,第二次賣給郭廷耀,而且還霸占她前夫留給她的財產(chǎn),60千制錢(約合銀48兩)。這又是一套真假難辨的說辭。她說自己被賣給鄭宗周,但卻拿不出什么證據(jù);她說徐以仁霸占了她48兩銀子,但一個被官媒發(fā)賣、無所依靠的落魄女子,手里哪來48兩銀子?這就是她一貫的告狀策略,把多數(shù)的謊言粘附在少數(shù)的事實上,反而只要法官有一部分謊言識破不了,她就賺了。

然而麻城知縣也不是好騙的,他推翻了秦氏所有的主張,還在堂諭判詞中大罵她“不守婦道,喪恥無行”,勒令她出家為尼。而徐以仁那邊,除了退還郭廷耀的彩禮錢,沒有受到任何懲罰。所以這一輪的法庭較量,秦氏輸?shù)煤軓氐住?/p>

但是倔強的秦氏并不甘心,她繼續(xù)糾纏徐以仁一家。乾隆五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也就是他們的官司剛結(jié)束兩個月的時候,秦氏和徐以仁又簽訂了一份契約。在這份契約中,秦氏變成了徐以仁“為婚成配”的妻子。而且徐以仁承諾,在兩人離異前要歸還秦氏嫁奩銀240兩。

不是官司都打完了嗎?怎么徐以仁又簽下了對自己這么不利的契約?而且秦氏這一次索要的分手費,竟然是兩年前的8倍。她憑什么這樣獅子大開口?她憑的是禮俗。費孝通先生說,鄉(xiāng)土社會是一個“禮治”的社會,所謂“禮”就是從鄉(xiāng)土社會長久的生活中凝煉出來的經(jīng)驗和行為規(guī)則。在鄉(xiāng)土社會,“禮”比法律和道德更有約束力:

法律是從外限制人的,不守法得到的罰是由特定的權(quán)力所加之于個人的。人可以逃避法網(wǎng),逃得脫還可以自己驕傲、得意。首先是社會輿論所維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見不得人,那是不好,受人唾棄,是恥。禮則有甚于道德:如果失禮,不但不好,而且不對、不合、不成。這是個人習慣所維持的。十目所視,十手所指的,即使在沒有人的地方也會不能自已。 

那時的麻城正是一個非常嚴格的禮治社會。“禮治”并不代表溫文爾雅、歲月靜好,而是另一套行為邏輯和強制性的規(guī)則,而麻城的“禮治”就是靠暴力和宗族勢力來維持的。美國漢學家羅威廉(William T. Rowe)對明清到民國的麻城進行了非常精彩的研究,告訴我們禮治和這個地方長達7個世紀的血雨腥風、慘烈暴力是怎樣共存并且相互塑造的。 

所以徐以仁的行為,其實是嚴重冒犯了麻城的禮治社會。他帶回一個來路不明的外地女人,既不是妻,也不是妾,還鬧得雞飛狗跳。他作為一個家境不錯的生意人,居然買賣女人。這種事在百無禁忌的重慶城,可能算不了什么。但是在保守、禮法森嚴的麻城,實在是對家族聲譽、鄉(xiāng)里秩序的一種玷污。所以輸了官司的秦氏故意把事情鬧大,當宗族鄉(xiāng)里的人都介入的時候,徐以仁就慫了。他咬牙簽下那份承諾賠償240兩白銀的契約,還承認秦氏就是他明媒正娶的妻子,無非是為了堵住秦氏的嘴。這可真是“打碎了牙齒和血吞”!所以麻城知縣沒有懲罰徐以仁,也并不完全是縱容嫁賣婦女,而是他知道還有比法律更嚴厲的制裁在等著徐以仁。

再反觀秦氏,不得不說這個女人真是厲害。她不懂什么叫“禮治”,什么叫“法治”,也沒有讀過社會學家、歷史學家的經(jīng)典名著,卻敏銳地洞察了這個社會的博弈規(guī)則。作為一個無依無靠、名聲不好的外地女人,她在麻城的處境本來是危險的,但她卻讓那些強悍的本地人在不知不覺中成了她維權(quán)的幫手。

然而秦氏的剛強和心機改變了她的命運嗎?并沒有。乾隆四十八年,她被官媒賣給徐以仁??墒撬罢娴氖撬^“犯奸之婦”嗎?有沒有可能是被她的前夫扣上這個惡名然后賣掉的?乾隆五十五年,徐以仁又將她賣給了郭廷耀,這是沒有疑問的。她還反復說,徐以仁也把她賣給了鄭宗周。乾隆五十六年她回到重慶后,又“實從陳世福為妻”。所以在7年的時間里,秦氏最少被賣了2次,最多被賣了5次。這是生活在今天的我們難以想象的人生經(jīng)歷。

較量第三回合:重慶城再戰(zhàn)公堂

簽訂了那份賠銀240兩的契約后,秦氏完全掌握了主動。她當然知道這么大一筆錢,徐以仁是會賴賬的。但是她要的就是徐以仁賴賬,因為這樣她就能以債主的身份,不斷地糾纏徐以仁。而徐以仁也是真的怕了,他簽完那份契約后,立即躲回敘州府??墒乔厥嫌肿返綌⒅莞?,找她要了50兩銀子。對于秦氏來說,這一切還是不夠,她還需要一個名正言順的、決定性的勝利。乾隆五十六年七月,趁徐以仁來到巴縣的機會,她又把徐以仁告到了巴縣衙門,也就是本文開頭所提到的那一幕。

這一次,她大大方方地稱自己是徐以仁“套娶過門之妻”,還刷新底線地把嫁奩角的價碼提高到了400兩,并拋出了“(徐以仁)將氏女并婢女一體嫁賣”這樣聳人聽聞的指控。熟悉秦氏訴訟套路的讀者,一看就知道這些情節(jié)又是秦氏捏造的。然而審案的巴縣知縣卻陷入了信息的泥潭,他寫了一篇長達400多字的堂諭判詞,推敲了許多案情細節(jié),卻唯獨沒有質(zhì)疑秦氏是“妻”還是“妾”的問題。

乾隆五十六年八月十四日,秦氏簽署了結(jié)案文書:

氏先年嫁配徐以仁為妻,攜氏回廣原籍麻城縣,因以仁原妻現(xiàn)在,與氏不睦,將氏轉(zhuǎn)婚郭廷耀,夫妻反目。氏喊稟麻城縣主,自行披剃為妮,以仁來川,氏在楚地衣食無靠,自行回川找尋以仁,殊以仁控氏離異復嫁等情在案。蒙恩審訊斷氏已經(jīng)離異之婦,不得復行滋事。氏遵依結(jié)得,日后再不得借端滋事,結(jié)狀是實。

從字面上看,法官根本沒有理會那400兩嫁奩銀,賣女賣婢的事更是提都沒提,秦氏好像沒有討到什么便宜。但其實不然,因為這份文書中白紙黑字地寫著“氏先年嫁配徐以仁為妻”“夫妻反目”。也就是說,巴縣的法官已經(jīng)承認秦氏曾經(jīng)是徐以仁的“妻”。而那些嫁奩銀、賣女賣婢什么的,本來也只是獅子大開口,擾亂法官判斷的砍價策略。由“妾”上位為“妻”,這才是秦氏真正想要的。

可就算秦氏得到“妻”的名分,法官也判他們離婚了,有什么用呢?其實很有用。在清代的不動產(chǎn)交易中,有一種交易方式叫做“找價”。就是一樁交易完成一段時間后,不動產(chǎn)(比如田地、房屋)的價格上升,或者賣方陷入生活困境,賣方可以再向買方索取一筆錢。這筆錢有時是不動產(chǎn)的差價,有時純粹就是救濟金。

比如我賣出一塊田地,賣了50兩銀子。過了半年,這塊地漲價了,于是我就找買主商量:“兄弟,這地可漲價了,要不你再補給我5兩?”。那位兄弟可能會說:“哎呀,漲得也不多,要不我補給你3兩?”我一看也合適,當下成交。于是一樁本來已經(jīng)結(jié)束的買賣,又交易了一輪。這是一種現(xiàn)代人很難理解的交易方式,它遵循的不是買定離手、錢貨兩清的邏輯,而是傳統(tǒng)熟人社會中,每個人都有義務讓別人活下去的邏輯,也就是人類學家詹姆斯·斯科特(James C. Scott)所提出的“道義經(jīng)濟”。

這種交易預設的目標是幫扶弱者,卻常常會變成一種道德要脅。就算初次交易的契約中沒有約定可以找價,只要賣方提出來了,買方通常也得答應。有時賣方甚至可以找價三次、四次,買方也只能無奈接受。所以只要賣方心術(shù)不正,所謂“找價”分分鐘就可以變成賣方對買方的反復敲詐。在人口交易和離婚案件中,這種邏輯也同樣適用。

比如同治九至十一年(1870-1872),順天府寶坻縣李國珍以400吊錢賣掉了他的妻子和襁褓中的女兒,本來雙方簽好了一份字據(jù),保證李國珍以后不會再騷擾買家??山Y(jié)果李國珍一花完了錢,就像喂熟了的狗一樣一次次地去要錢,不管是鄉(xiāng)里的長老還是衙門的知縣都沒有辦法阻止他。雖然李國珍從來沒說這是一種找價行為,但邏輯上就是一模一樣的。

與壯年男子李國珍相比,秦氏更有理由向徐以仁找價。因為徐家是經(jīng)商的小康之家,而她卻是生活沒有著落的中老年婦女。如果她拿著巴縣衙門開具的離婚文書去找徐以仁要錢,徐以仁完全沒有辦法拒絕。而按照秦氏強悍執(zhí)著的性格,她百分之百會這么做。所以,經(jīng)過三年多的訴訟,秦氏不僅洗白了自己的身份,還拿到了一張長期飯票,獲得了碾壓式的勝利。

“惡女”是怎樣煉成的?

寫完了秦氏的故事,禁不住大呼過癮。在我看到的清代訴訟檔案中,這是唯一一個底層女性為自己的身份和利益而戰(zhàn),而且大獲全勝的案件。

作為在身份上處于劣勢,又缺乏社會資源的女性,秦氏絕不認命。不管是面對身份上高她一頭的徐以仁、充滿敵意的徐家女眷、官威十足的知縣大老爺,乃至強悍暴力的麻城徐氏宗族,她始終堅持著自己的訴求,絕不屈服于法律和禮俗的壓制性規(guī)則,無視所有人的惡意攻擊。她甚至無師自通地習得了“律師”的技能,而且總是能把自己的不幸遭遇(比如被拋棄、被賣、被逼出家),轉(zhuǎn)化成痛打?qū)κ值奈淦?,簡直稱得上“渣男狙擊手”。這一切讓她的故事就好像一篇虛構(gòu)的爽文。所以即便在一個純度很高的男權(quán)社會,女性有時也可以說“不”。因為支配著人們行為的法律、禮俗和集體無意識,是有所不同的三個體系,它們有時互相補救,有時互相抵消。比如法律對買賣婦女的態(tài)度很消極,但禮俗卻不允許一部分人做這樣的事;法律不關心妾的身份和權(quán)利,但道義和禮俗卻為她們提供一定程度的救濟。于是抗爭往往就發(fā)生在三個板塊的交織地帶,只是在其間的輾轉(zhuǎn)騰挪難度很大,而且空間有限。像秦氏所獲得的這般勝利,實屬罕見。

但是秦氏的滿身鎧甲,終究是在一連串的不幸中形成的。在這個案卷所涉及的7年,她就像一個物品從一個男人轉(zhuǎn)手給另一個男人。賣她的人、買她的人和她自己,都對買賣她的身體、踐踏她的尊嚴習以為常、毫不避諱。

美國學者任思梅說,清代民國的家庭,可以視為一種“交易型家庭”。就是“除了生孩子以外,進入一戶人家或者從一個家庭離開,都要通過錢財交易以及中間人或“老媽店”從中協(xié)調(diào)。”這種說法讓中國人有些難以接受,但是至少在特定時代、特定地區(qū),中國家庭的確不完全是血濃于水、溫情脈脈的共同體,而是把人極度功能化和物品化的社會單位。越是處在家庭結(jié)構(gòu)底端的人們,越無法獲得尊嚴、自主性和安全感。而那往往就是婦女和兒童,尤其是像秦氏那樣漸失交易價值的底層婦女。

而秦氏所生活的重慶城,又增加了她生存的難度。那是一個新興的、以移民為主的商業(yè)城市,人的流動性很大,缺乏定居社會中為人們提供穩(wěn)定關系和社會保障的制度。所以生活于其中的人們,必須適應叢林法則。就像秦氏,她貪婪、自私、偏執(zhí)、不擇手段,怎么看都是一個有爭議的人。

但是秦氏卻依然生活在一個不公平的、充滿壓制的社會。哪怕她能出入公堂、手撕渣男,也只能在制度的縫隙中艱難地撕扯一點賴以生存的資源。況且在打贏了對徐以仁的官司之時,秦氏已經(jīng)48歲了,她未來的日子又將怎樣度過?

(本文曾以《“封建社會盡是祥林嫂嗎”:乾隆末年一樁離婚案中的底層婦女》為題發(fā)表,作者對文章進行了部分修訂,重新推出,原文注釋從略。本文的檔案資料由唐悅收集,特此致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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