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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中國的婦女與財產》:傳統(tǒng)中國婦女有財產繼承權嗎

《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美]白凱著,劉昶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24年7月出版,276頁,78.00元

《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美]白凱著,劉昶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24年7月出版,276頁,78.00元


從一件繼承糾紛案說起

1933年,三十五歲的梁國楨為遺產繼承問題而向北平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她的丈夫王汝賢于1922年去世,梁國楨盡管是王汝賢的小妾,但她此時就開始掌管家業(yè),當時全部家庭成員包括梁國楨本人和她的幼子王元雋,另一位小妾彭世楨及她的女兒王元昭,加上兩位養(yǎng)子王元鳴、王元義。引發(fā)這場官司的直接原因是梁國楨的兒子于1932年去世,梁國楨指控兩個現(xiàn)在已經成人的養(yǎng)子霸占家產,他們拒絕贍養(yǎng)她和彭世楨,當然也拒絕扶養(yǎng)尚未成人的王元昭,梁氏請求法庭將財產在家庭成員中分割。她提出,她本人在本案中有特別的權利,因為她的兒子已死且未婚無子女,所以她應根據民法得到他的繼承份額。

兩位養(yǎng)子對此爭論道:他們的父親死于民國民法施行之前,所以本案應該按照舊的法律來判決,梁氏作為小妾,根本沒有任何權利來繼承她兒子的遺產份額。

而法院則按照王元雋死時的法律,作出支持梁氏的判決。在法院看來,雖然父親去世的日期對決定如何在孩子間分割遺產是重要的,但梁氏的兒子去世的日期對決定梁氏能否繼承財產才是真正的關鍵,根據王元雋死時的法律,其生母梁氏完全有權繼承他的那份財產,最后,法院判決梁氏得到二十萬家產中的七萬兩千元(211-212頁)。

新的法律似乎有助于像梁氏這樣的女性爭取財產權利,但這是否就能說明民國時期的現(xiàn)代法律在推翻舊的繼承原則后,就可以使婦女享有充分的財產繼承權利?

婦女的財產繼承權:艱難演進歷程

相信讀者讀完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榮休教授白凱(Kathryn Bernhardt)關于傳統(tǒng)中國婦女與財產繼承制度的經典之作,就會對上述問題有更深入的認識。

本書作者白凱是美國學界中國研究領域的重要學者。她畢業(yè)于斯坦福大學歷史系,師從美國著名歷史學家范力沛(Lyman Van Slyke)和康無為(Harold Kahn)。她是改革開放以后較早來華展開學術研究和交流的海外學者,主要關注近代中國社會經濟史和法律史。她對近代中國長三角地區(qū)的地租、賦稅與民眾抗爭的研究曾獲美國歷史學會東亞研究最高獎費正清獎。而這部關于婦女和財產繼承制度的著作,延續(xù)她對制度變遷及其實際運作如何影響普通民眾生活問題的關注,該書英文版出版后,很快就成為這一領域的經典之作。

在我看來,這部著作的典范意義在于,作者以嚴謹、精煉且優(yōu)美的歷史寫作,為我們展示視角轉換如何帶給人們關于歷史意義的全新理解。

本書從一個基本問題出發(fā):中國的財產繼承制度變遷對婦女實際生活產生何種影響?它之所以是一個重要問題,原因在于,我們對傳統(tǒng)中國財產繼承的認識往往以男子為中心,即認為財產繼承是眾子通過分家來平均分配父親的財產。在這套制度體系中,婦女沒有繼承財產的權利,如果家庭財力允許,一個未婚的女兒至多只能得到一份嫁奩,而寡居的母親只能得到一份老年贍養(yǎng)費,但是她們都無權繼承一份家產。這種男性主導的制度體系尤其表現(xiàn)在兩種相輔相成的民間習慣即分家和承祧(宗祧繼承)上:一個男子必須在宗祧祭祀和財產兩個方面被其子繼承,如果他沒有親生子嗣,那么他必須過繼一個嗣子來延續(xù)父系家庭,承祧和分家互為表里,它們是同一枚硬幣的兩面,只有兒子才擁有繼承權。如果從男性視角來看繼承制度,那么宋代到清代的財產繼承制度的確就是一幅靜態(tài)畫面。

白凱則富有啟發(fā)性地指出,這種視角并沒有考慮婦女作為女兒、妻子和妾與財產繼承制度發(fā)生的不同關系。從婦女視角觀察傳統(tǒng)中國財產繼承制度,可以看到分家和承祧是兩個明顯不同的過程:當一個男子有親生子嗣的時候,財產繼承自然就受分家原則所支配,但是,當他沒有親生子嗣的時候,起支配作用的就是承祧。白凱根據翔實的研究估計,明清中國通常有五分之一的家庭沒有長大成人的兒子,因此,大約有五分之一的家庭的財產繼承是通過承祧來實現(xiàn)的。對一個女人來說,鑒于其一生中在娘家和夫家的地位,承祧就更為重要,作為女兒,一個女子有百分之六至十二的可能性生在一個沒有活到成年的親生子嗣的家庭,而作為妻子,她的丈夫沒有子嗣的可能性大約為百分之二十,這樣,就可能有三分之一的婦女是沒有兄弟的女兒,或沒有子嗣的妻子,或是二者兼而有之。換言之,對一個女人來說,她們一生中的某個時刻很可能會和宗祧繼承關聯(lián)在一起。

因此,從婦女角度觀察傳統(tǒng)中國財產繼承制度,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這套制度不再是一幅靜止不變的圖畫了,恰恰相反,它更像是一部動態(tài)的影像。在宋代,如果父母雙亡而沒有兒子,無論是親生還是過繼,女兒就有權依法繼承其家庭的財產。但是到了明初,法律規(guī)定無嗣家庭必須從侄子中過繼一個嗣子,所以在強制侄子繼嗣的法律面前,侄子的財產權利優(yōu)先于女兒的財產權利,女兒繼承家產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對寡妻而言,以前若無子嗣,她可以繼承其亡夫的全部財產,現(xiàn)在她對財產只有監(jiān)護權,也就是為其夫的嗣子監(jiān)護家產,而這個嗣子是她現(xiàn)在必須依法過繼的,寡婦沒有選擇權,只能過繼與其亡夫血緣最近的侄子。到了清代中葉,受貞節(jié)孀婦理念的推動,對寡婦應為其亡夫守節(jié)的強調反而強化了婦女的財產繼承權利,法律允許寡婦在族侄中自由擇繼,寡婦的財產權大大擴張。而寡婦貞節(jié)理念的強化也導致了寡妾財產監(jiān)護權的擴張,守貞的寡妾可以享有與任何守貞寡妻相同的權利,包括對亡夫財產的監(jiān)護權和自由選擇嗣子的權利。

這部著作之所以能夠獲得上述重要認識,與白凱對普通民眾命運及制度實踐的關注密切相關。在她的筆下,婦女不再是一種身份集合,而是分別作為母親、妻子、女兒等不同身份的充滿生活氣息的個體;法律制度也并非是與日用倫常無關的文字表達,法律在與不同身份的婦女的生活碰撞中,深刻影響了她們的情感和命運。

本書的另一精妙之處在于,白凱通過深入分析民國時期婦女繼承權實踐面臨的困境,為我們提供了對支配繼承制度的兩套概念系統(tǒng)在邏輯和結果上截然不同的理解。國民黨的立法者認為承祧制度是“封建”理念和實踐的根源,他們相信,如果能摧毀承祧而代之以個人財產和男女平等的權利原則,就能對舊的繼承制度給以毀滅性打擊,婦女因此就能得到和男性一樣的權利。然而實際結果卻非常復雜:首先,財產所有者在生前通過贈與的方式延續(xù)了傳統(tǒng)的分家習慣,并得到了法律的認可。一個父親只要在生前分割完自己的財產,就可以剝奪女兒的繼承權,導致女兒未能獲得國民黨立法者原本希望賦予她們的繼承權。其次,國民黨立法者也剝奪了寡婦在此前法律中享有的財產監(jiān)護權,寡婦無法再通過立繼來確保對財產的控制。盡管立法者賦予寡妻一部分她丈夫的財產,但這一繼承所得是以喪失對丈夫全部財產的監(jiān)護權為代價的。

總之,這部著作為我們展現(xiàn)的不僅是一幅財產繼承制度的動態(tài)圖景,更是一部婦女權利的艱難演進史。顯然,婦女權利的實現(xiàn)并非是線性式的進化,而是充滿曲折的艱難演進過程。

如何書寫性別社會史?

白凱的這部著作對我們如何書寫性別史同樣有深刻的啟發(fā)。受女權運動影響,上世紀六七十年代,一些西方女性學者開始關注歷史上婦女的地位和權利問題。然而,這些研究者很快發(fā)現(xiàn),采用原有的研究方式書寫婦女史,不過是把婦女的歷史添加到已有框架中,而這一框架是由男性建構的,包含對女性的歧視,并反映了兩性間的不平等。因此,她們主張應研究性別的歷史,“性別”如何作為一種有用的分析范疇隨之被提出(俞金堯:《書寫人民大眾的歷史:社會史學的研究傳統(tǒng)及其范式轉換》,《中國社會科學》2011年第三期)。無論是在方法還是在理念上,性別史都和之前的婦女史研究明顯不同。

受西方學術和社會思潮的影響,海外中國研究領域的婦女史學者開始反思學界關于傳統(tǒng)中國婦女的既定價值預設。在這些學者看來,近代中國知識分子對中國婦女的認識,往往與構建現(xiàn)代國家的現(xiàn)實目標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他們習慣于將封閉、未受教育、無知的女性形象與近代中國的屈辱歷史聯(lián)系起來(Gail Hershatter, and Wang Zheng, “Chinese History: A Useful Category of Gender Analysis,”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 113, No. 5, 2008, p. 1404),這種認識帶有改造現(xiàn)實的目的。而西方傳教士關于中國婦女的論述,更進一步強化了近代中國知識分子對中國婦女的這種看法,形成了劉禾所稱的“被譯介的現(xiàn)代性”特征。雖然大量婦女深受壓迫是事實,但問題在于,近代中西學者的相關論述強化了傳統(tǒng)中國婦女作為“受害者”的形象。這種認識并非基于對婦女真實生活狀況的深入了解,而是強調將婦女從儒家意識形態(tài)的壓迫中解放出來,以使她們對現(xiàn)代國家的構建產生強烈認同。海外中國性別史學者希望解構的正是這種“受害者”敘事。在這些學者看來,“受害者”敘事掩蓋了傳統(tǒng)中國婦女生活境遇的復雜性,過度強調國家構建,卻忽略了婦女自身的主體性。

然而,性別史敘事在解構“受害者”敘事中,逐漸走向美化傳統(tǒng)中國婦女生存狀況的極端,將任何把傳統(tǒng)中國婦女視為受害者的觀點都作為陳詞濫調。1992年,在著名中國性別史研究學者費俠莉(Charlotte Furth)組織的關于如何理解傳統(tǒng)中國婦女主體性的會議上,法國學者布魯尼(Marie Bruneau)的觀點與多數與會的性別史學者明顯不同。在她看來,性別史既不是關于權利進步的歷史,也不應僅僅將婦女視為受害者,而應批判性地分析塑造性別關系的宏觀歷史力量,尤其是這種力量背后的權力關系。布魯尼不同意簡單地將婦女從“受害者”的一端轉移到“反叛者”的另一端,這種做法實際上仍然將權力視為一種靜態(tài)結構。她認為,權力關系更像是一個動態(tài)過程,父權制是所有其他權力體系的基礎,無論是在近代早期的歐洲還是中國,無論何種形式的主體性和生存策略,都無法脫離這一力量的影響(Marie Florine Bruneau, “Learned and Literary Women in Late Imperial China and Early Modern Europe,” Late Imperial China, Vol. 13, No.1, 1992, pp. 156-172)??紤]到布魯尼參與的是由美國學界強調傳統(tǒng)中國婦女自主性的代表性學者組織的會議,她的批評就不可謂不尖銳了。

其次,性別史敘事往往將近代中國的國家構建與婦女解放對立起來,這一觀點同樣存在明顯問題。正如美國著名學者盧蕙馨(Margery Wolf)所評論的那樣,近代中國的婦女解放與國家建構雖然緊密相連,但二者并非必然對立。家庭變革的目標并不是要消滅家庭,恰恰相反,它希望建立一種和諧平等的新型家庭關系。在這種關系中,年輕人可以自由選擇伴侶,年輕的新娘不再受婆婆的欺壓。尤其是在新中國成立后,國家一直在與舊的不合理家庭制度作斗爭:在城市,國家打破了家族親屬對婦女權利的束縛;在農村,國家通過大規(guī)模社會變革,破除了不平等的家庭關系(Margery Wolf, “Marriage, Family, and the State in Contemporary China,”Pacific Affairs, Vol. 57, No. 2, 1984, pp. 213-236)。因此,性別史敘事在批判“受害者”敘事過程中,將近代中國婦女解放完全視為主觀建構,不僅限制了性別史研究的進一步發(fā)展,也制約了性別史本身的反思性。

白凱的這部著作對構建更符合實際的性別史敘事的啟示在于,我們不能基于某種既定理念或一元化思維來理解中國的現(xiàn)代性與婦女權利的實現(xiàn),而應在復雜的實踐中深入研究近代中西如何碰撞、沖突與融合,從而進一步解釋歷史的延續(xù)與變遷對近代中國婦女權利實現(xiàn)的真正意義。

因此,性別史研究者的角色不僅是“參與者”,還應是“觀察者”。作為“參與者”,研究者能夠從女性視角審視歷史的多重意義;作為“觀察者”,研究者應努力避免陷入“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這一誤區(qū),確保史學研究的反思性。要達成這一目標,研究者特別需要以求真求實為導向,而非盲從時尚理論潮流。事實上,只有在追求真相與現(xiàn)實的實踐中,性別史研究才能走得更遠。

正因如此,白凱教授這部經典著作的再版,對于今天方興未艾的性別史研究潮流便具有更加重要的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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