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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的劇本——廖吳氏的生死疑案

蘇軾有云:“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shù)。”澎湃新聞私家歷史特別推出“洗冤錄”系列,藉由歷朝歷代的真實案件,窺古代社會之一隅。

蘇軾有云:“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shù)?!迸炫刃侣劇に郊覛v史特別推出“洗冤錄”系列,藉由歷朝歷代的真實案件,窺古代社會之一隅。“巴縣婦女檔案”作為“洗冤錄”的番外篇,聚焦清朝重慶地區(qū)婦女的生存狀態(tài)。

乾隆三十八年(1773)正月十二日,巴縣節(jié)里八甲(今重慶市巴南區(qū)東部)農(nóng)夫張學禮在自家土地上尋牛。行經(jīng)一片小樹林的時候,赫然看見地上散落著一些尸骨,還有幾件臟污襤褸的衣服鞋襪。張學禮嚇得腿都軟了,他失魂落魄地跑向附近人家,喊來鄉(xiāng)約田子良、鄉(xiāng)鄰陶順安、魏朝爵、王金玉等人一起查看現(xiàn)場。眾人看過尸骨后,自然也是震驚惶恐。他們決定由魏朝爵看守現(xiàn)場,張學禮、王金玉等人赴巴縣衙門告官。

正月十四日,縣衙快速受理了這個案件。節(jié)里八甲那邊,案情也有了新的進展。就在發(fā)現(xiàn)尸體的當天,張學禮的鄰居廖公權(quán)認出,尸骨旁的一雙鞋子是他弟弟廖堯庚的,死者可能是廖堯庚失蹤半年的妻子廖吳氏。一時間,案件似乎有了頭緒。正月二十一日,署理知縣親自帶著仵作、差役在尸骨發(fā)現(xiàn)之處進行了檢驗,認定死者為“廖吳氏,23歲”,死因是自縊。

于是,一場圍繞著“廖吳氏之死”的搏弈拉開了序幕。

圖中用紅圈標記之處為巴縣節(jié)里,地圖來自霍為棻、王宮午撰:《巴縣志》卷之一“疆域志”,同治六年刻本


他們在說謊

正月二十九日,縣衙對廖家人、吳家人和節(jié)里八甲的五位村民進行了審訊,所有人都異口同聲地陳述了兩個情況:

一、在張學禮的地界中發(fā)現(xiàn)的尸骨就是廖吳氏的;二、廖吳氏在乾隆三十七年(1772)七月二十日,因受了婆婆的訓斥而離家出走。廖家尋找了半年,都不見她的蹤跡,沒想到她早已在離廖家很近的樹林中自縊而死。

既然就事情的前因后果達成了共識,接下來就是如何解決的問題。二月初,在李知縣、鄉(xiāng)約向子良等人的斡旋之下,廖家同意給吳家提供賠償。二月二十四日,賠償?shù)臄?shù)額敲定下來,包括:超度費制錢三十千文,棺木一付,包墳錢七百文,并退還吳氏的所有嫁奩。對于這個方案,廖吳兩家沒有異議,同時簽署了結(jié)案文書。一樁持續(xù)了半年之久的懸案,在一個半月的時間里如快刀斬亂麻一般迅速了結(jié)。

然而這根本不是“廖吳氏之死”的真相,因為這個案卷中幾乎每一個人都在說謊,案卷中白紙黑字寫下的,都是不合邏輯的情節(jié)。

首先是發(fā)現(xiàn)尸骨的張學禮,也是本案最關(guān)鍵的證人。張學禮說:

緣本月十一日,蟻放牛失歸,蟻于十二日早往山尋牛,于魏朝爵界連嶺崗樹林處所,得見朽爛死尸一人。當即驚駭,投鳴約鄰。

這就是本文開頭那一幕。但是在乾隆中期的巴縣鄉(xiāng)村,這種情況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當時整個四川的人口增長很快,人均耕地不足5畝。在重慶這樣的通都大邑附近,每家每戶的田地更少。張學禮家境貧寒,家里只有兩個人,占有的土地不會超過10畝,不足一個標準足球場的面積。在如此有限的空間里,一具尸體不大可能放了半年都沒人發(fā)現(xiàn)。而且在川東丘陵地帶,鄉(xiāng)村的小片樹林通常與民宅連在一起。這里往往是當?shù)匕傩兆鎵灥乃?,是日常生活柴薪、竹木的來源,也是人們行走的通道,所以更難以隱藏一具尸骨長達半年。

“樹林藏尸”畢竟可疑,卻并非完全不可能。真正不合邏輯的,是張學禮看到尸骨時的反應。在清代中國,一個人如果在沒有見證的情況下,在自家地界發(fā)現(xiàn)了尸體或人骨,絕不會在第一時間喊人、報官,那樣大概率會給自家招來災禍。這是因為清代民間社會盛行著一種可怕的風氣——圖賴。

所謂“圖賴”就是用已死之人的尸體,誣賴或恐嚇為某人所害,以期達到陷害、敲詐或報復的目的。有點類似于今天的“碰瓷”,但是情節(jié)要恐怖、惡毒得多。在圖賴事件中,必不可少的道具是尸體或尸骨,其來源通常有四種:殺人、自殺、撿拾路遇尸體(骨)、挖掘墳墓中的尸體(骨)。也就是說,由于圖賴風氣的盛行,尸體(骨)在清代民間社會成為一種非常危險的存在。因此,張學禮在自家樹林中發(fā)現(xiàn)一具來歷不明的尸骨,他的正常反應一定是悄悄地把尸骨轉(zhuǎn)移走或處理掉,絕不可能搞得人盡皆知,給圖賴者創(chuàng)造機會。這些反常的情節(jié),說明張學禮大概在說謊,這具尸骨可能不是他“偶然”發(fā)現(xiàn)的。

接下來,再看廖家人的說法。廖堯庚的二哥廖公權(quán)這樣供述:

正月十二日,張學禮來投小的,說他地界上死了一人,只有骨頭。小的攏來查看,那一雙男鞋是小的幺兄弟的,一雙男襪還是小的買的,小的是故認得。

從這段話可知,廖公權(quán)是廖家第一個看到尸骨的人。他當場承認現(xiàn)場散落的鞋襪是他弟弟的,等于直接將尸骨與廖家聯(lián)系在一起。然而這就更說不通了:

第一,如果廖吳氏自己走到張學禮的地界自縊,為什么會隨身攜帶丈夫的鞋襪?鞋襪顯然對自縊沒有任何幫助。

第二,清朝男性的鞋襪通常沒有花紋和裝飾,辨認一雙鞋襪的主人是誰并不容易。而且如果尸體真的在露天放置了半年,那么隨身的衣服鞋襪肯定已經(jīng)臟污朽爛,更不可能一眼就認出那是廖堯庚的。

第三,若真如廖家人所說,廖吳氏已經(jīng)離家出走半年,生死未卜。那么廖家人看到尸骨時,正常的反應該是沉默不語,或矢口否認尸骨與自家有任何關(guān)系。因為在那時,不小心招惹上 一個陌生人的尸體(骨),尚且會遭到圖賴,承認一具非正常死亡的尸骨與自家有關(guān),那不等于主動要求吃官司、坐牢嗎?

再來看廖堯庚的父親——廖維昌的口供:

(去年七月)十九日,小的同兒子廖堯庚到女婿家去上會,二十日才回家里。妻子陳氏說兒媳吳氏出外打豬草不見回來,小的就同近鄰江應龍、陶尚鳳們,找尋不著。

廖家是兩個兒子——廖公權(quán)、廖堯庚與父母同住。按照廖維昌的供述,廖吳氏失蹤那天,家里的三個男人全都出門了。不僅如此,連同院的鄰居江應龍、江榮昌、陶尚鳳也都出門了。他們有的“出外割谷子”,有的“出外做禾(干活)”。也就是說,在廖羅氏失蹤的那一天,恰好一個院子里所有的男人都不在,只剩下廖吳氏和婆婆廖陳氏、嫂子廖羅氏在家。這未免也太巧了。

假設這是一個謊言,對說謊者有好處嗎?當然有。在清代的法律理念和實踐中,婦女相當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婦女犯了死刑以下的罪,是不用坐牢的。所以,如果案發(fā)當天只有三個女人在家,就意味著沒有人要為廖吳氏的失蹤或死亡負責。

一邊是平日里少見的巧合,一邊是這種巧合帶來的大大好處。很容易讓人想到,這種“巧合”可能是謊言,是為了制造“不在場證明”。

總而言之,在廖吳氏的失蹤或死亡一事上,廖家人的言語和行動非??梢?。不管是過于急切地認尸,還是難以置信的“巧合”,似乎都指向一個精心設計的局。

而此案中最大的謊言,還要數(shù)縣衙提供的檢骨報告。在中國傳統(tǒng)法醫(yī)學中,“檢骨”與“驗尸”是平行發(fā)展的兩門知識。檢骨的重要性在于,它一定程度地彌補了中國傳統(tǒng)法醫(yī)技術(shù)偏重于體表檢查的缺陷,還能夠?qū)λ劳鲆丫玫氖w進行檢驗。在清代,為了使骨骼檢驗更加準確、規(guī)范,刑部向地方衙門頒發(fā)了統(tǒng)一的《骨圖》和《骨格》。《骨圖》是為了便于驗官了解人體骨骼的排布,《骨格》則是詳細的檢驗報告,每一塊(節(jié))骨單列一欄,檢驗人員要逐一填寫其保存和損傷情況。

在這個案卷中,保留著完整、規(guī)范的《骨圖》、《骨格》,說明這具尸骨的確經(jīng)過了專業(yè)人士的檢驗。但即便規(guī)范的檢驗文書,也是可以說謊的。

本案卷中保留的骨骼檢驗文書,左為《骨圖》,右為《骨格》


中國傳統(tǒng)法醫(yī)教科書《洗冤集錄》認為,人體共有365節(jié)骨,這與現(xiàn)代解剖學的認識非常不同。清代學者對《洗冤集錄》的知識有一定的懷疑和糾錯,但大體上還是接受了人體有300多節(jié)骨的結(jié)論。在本案中,只檢驗到了69節(jié)骨。也就是說,本案的尸骨只占正常人體骨骼的1/4不到。憑著如此支離破碎的骨骼,如何能夠判斷死者是男是女,年齡幾何?然而神奇的是,三位驗官還得出了死者是“廖吳氏,23歲”的結(jié)論。這精準程度,簡直堪比21世紀的DNA檢測。

本案的檢骨結(jié)論


更不可思議的是,此次檢骨得出了死者是“生前自縊“的結(jié)論??墒窃跈z骨表格中,明明記錄著死者頸骨第一節(jié)、第三節(jié)都已丟失。即便對驗尸檢骨毫無知識的人也能想到,缺失了一半的頸骨,如何能判斷死者是“自縊”,而且還是“生前自縊”?

本案中頸骨的檢驗結(jié)論(左圖)以及最終檢驗結(jié)論(右圖)


由此可見,本案的骨骼檢驗,不過是按規(guī)定走流程。在看似規(guī)整的檢驗報告中,埋著不少虛假、荒謬的信息。

其實這些都只是浮在案卷表面的謊言,不用費什么心思就能識破。但是僅憑這些表面的謊言,已經(jīng)足以推翻本案的所有結(jié)論。具體地說:

1、尸骨不一定是廖吳氏的;

2、死者不一定是生前自縊;

3、一般來說,這具尸骨不可能在張學禮家的樹林中放置半年而不被發(fā)現(xiàn);

4、人們看到尸骨的反應不合情理。

所以,他們?yōu)槭裁匆圃爝@些謊言?廖吳氏真的死了嗎?如果她確實遭遇了不幸,又是怎么死的?

被放棄的謊言——出家

關(guān)于廖吳氏的消失,廖家起初一口咬定是出家了。廖維昌說:乾隆三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一位尼姑到節(jié)里居民徐健衡家借宿,第二天一早就走了,只在附近的田坎上留下一縷頭發(fā)和一個背篼。所以廖家認定廖吳氏出家了,不需要再尋找。

這也是一個謊言,而且是一個心機更深、惡意更大的謊言。當然了,這個謊言有合理的部分。那就是:在乾隆三十七年的時候,一個突然失蹤的女子,的確有可能是出家了。關(guān)于這一點,要從一個更大的政策背景來解釋。

有清一代,佛教在信仰的純度、學理的深度方面衰退得厲害。但是上自宮廷貴人,下自平民百姓,信佛的很多。清朝的前三位皇帝——順治、康熙、雍正,都對佛教頗有好感。當乾隆皇帝即位的時候,佛教的野蠻生長已經(jīng)令他感到不安。所以乾隆剛即位,就推行了一系列新政,限制佛寺的建造和僧人群體的膨脹。但是因為民間的信仰需求太過旺盛,這些政策到乾隆中期就執(zhí)行不下去了。于是從朝廷到各地官府,又對佛教轉(zhuǎn)為一種放任的態(tài)度。只要不出大事,基本上不管。從理論上說,一個生活在乾隆中期的人,只要他(或她)剃掉了自己的頭發(fā),就可以宣稱自己是出家人了。也正是基于這一點,廖家公開宣稱廖吳氏出家了。

理論上說得通,不等于現(xiàn)實中行得通。其實即便佛教政策很松弛,清代女性出家仍然比男性出家要困難得多。具體原因如下:

第一,出家的女性手里或多或少得有一點錢。畢竟佛門弟子也需要生活,需要面對衣食住行的世俗需求。再加上乾隆中期,出家(或號稱出家)的人日漸增多,國家管不了也不想管,寺院也是僧多粥少,負擔不起。所以許多男女僧人都要靠游方化緣、收香火錢、幫人做佛事、出租寺廟地產(chǎn)等方式養(yǎng)活自己。而謀生能力不強的女尼,就特別需要家人的資助,或者自己手里有些私房錢。清代女性出家風氣最盛的珠江三角洲地區(qū),許多女尼都出身于富家旺族。由家人出資修建一座庵堂,專供她們誦經(jīng)修行,有的庵堂甚至要耗資數(shù)萬兩白銀。所以清代女性出家這件事,有時也是一場財力的比拼,甚至是一種炫富行為。廖吳氏是不可能有這筆錢的。為什么這樣說呢?在她公公、婆婆、丈夫、大伯、嫂子的口供中,都提到了一件事:在廖吳氏失蹤前幾天,她曾回過一次娘家,帶了三斤棉花給娘家人。這個情節(jié)和案子沒什么關(guān)系,但是廖家人卻非常在意。這說明,廖吳氏在婆家是不當家的,她動用任何財物(哪怕只是三斤棉花),都要受到婆家嚴密的監(jiān)控。在這種情況下,她怎么可能出家?即使出了家,她拿什么養(yǎng)活自己?

第二,清代已婚女性無權(quán)單方面決定出家。由于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水陸交通條件的改善,清代社會的流動性越來越高。尤其是男性,相當多的人選擇出外打工、做生意,或者到新開發(fā)的地方去碰碰運氣。清代重慶也是一個新開發(fā)的城市,所以漂著的人特別多。他們在家鄉(xiāng)和重慶各有一個家,生意好的時候留在重慶,生意不好的時候隨時會離開;還有一些人,雖然已經(jīng)在重慶定居,但從事的是流動性非常高的職業(yè),比如商人、船夫、水手,所以過的還是一種漂泊不定的生活。在這些人的背后,是一個數(shù)量極大的留守婦女群體。與她們的丈夫相比,她們的生活更加不確定。一旦出門在外的丈夫病了、死了、變心了、做生意失敗了或者很長時間沒有寄錢回來,她們的生活就會陷入困頓。有時窮得吃了上頓沒下頓,有時被人當面欺負、背后嚼舌根,被偷被搶,有時甚至被猥褻、被奸污。在這樣的困境之中,許多女性會主動要求出家,但是大部分寺院卻不敢收留她們。這不僅是因為養(yǎng)不起,更是害怕萬一哪天她們的丈夫回來了,會找寺院的麻煩。輕則來寺院大吵大鬧,重則敲詐寺院的錢,甚至控告寺院拐賣人口、教唆婦女私奔。要知道,在《大清律例》中,婦女私奔可是重罪,依律要受100下杖刑。如果認真打,也就打死了。即使僥幸不死,丈夫還可以隨意把她賣掉。歷史學者陳哲(Gfilbert Z. Chen)說:“(在清代)一個女人一旦結(jié)婚,就和他丈夫的家庭捆綁在一起,她事實上不可能獨自走出這段關(guān)系。”所以,一個擅自出家的清代婦女,身份基本等同于逃犯。在這種情況下,哪個寺院會輕易接納她們?又有多少女性敢于這么做?

第三,即便廖吳氏真的出了家,有可能生活更艱難。上文講了廖吳氏出家的兩個難點:沒有錢,沒有寺院接納。但是如果廖吳氏真的豁出去了,這兩件事倒也攔不住她。不是沒有錢嗎?那就自己想辦法掙錢;不是沒有寺院接納嗎?那就做一個四海為家的游方尼姑。所以廖維昌的口供中提到的那個神秘的尼姑,真的有可能是廖吳氏人生的另一個版本。但那通常意味著一種更加艱難、危險的生活。因為清代的游方僧尼,其實和乞丐差不多。只不過乞丐沉淪得更加徹底,而游方僧尼用“化緣”來修飾“乞討”,用剃發(fā)、著僧衣、維持出家人的外表來暗示自己的信仰背景和正當身份。但這也只是一種身份“包裝”,或者說是一種“人設”。在本質(zhì)上,他們?nèi)匀皇锹淦橇实?、身份模糊的邊緣人。對于游方僧尼來說,生活中最大的艱難不在于乞討,而是被世人妖魔化,遭受沒來由的歧視和攻擊。最極端的一個事件,就是發(fā)生在公元1768年(乾隆三十三年)的“叫魂案”。在那一年,浙江、江蘇、安徽、湖北、河南、山東、河北等許多省份,紛紛報告出了剪人發(fā)辮,叫魂害人的案件。這種事情本來是捕風捉影、荒誕不經(jīng)的,但是各省的官員還真抓到一批叫魂的“妖人”,大部分都是游方僧人。這個案子查來查去,發(fā)現(xiàn)那些被捕的僧人都是被冤枉的。但是整個社會的偏見和歇斯底里,就是會狂暴地傾瀉到他們的身上。(具體內(nèi)容參見《叫魂:1768年中國妖術(shù)大恐慌》一書)與游方和尚相比,游方尼姑(甚至是寺院的尼姑)還極易遭受猥褻、性侵。阿Q撫摸小尼姑的光頭,是文學作品中的經(jīng)典情節(jié)。這其實也說明,傳統(tǒng)社會中的尼姑很難守住自己身體的邊界,哪怕是面對阿Q那樣卑微、窩囊的男性。在明清時期,尼姑兼做娼妓根本就不是什么新鮮事兒,幾乎每個地方都有一些做皮肉生意的尼姑或尼姑庵。像“泰山姑子”“吳越娼尼”大概就是類似“制服誘惑”的存在。所以,哪有什么“詩和遠方”?不過是從一個火坑跳到另一個火坑而已。

總而言之,對于廖吳氏來說,出家不是不可能,但絕對是一條危險的路,甚至是一條死路。她不夠條件去做一個體面的尼姑,大概也沒有勇氣去做一個邊緣的尼姑。所以廖家人的“出家說”根本就是一個謊言。而且廖吳氏失蹤半年后,反而是廖家人自己站出來戳破了這個謊言。于是廖吳氏的命運,就有了一個“離家自縊”的新版本。

那么“出家”是一個拙劣的謊言嗎?不一定。對于廖家來說,它至少有兩個好處:首先,拖時間。讓官府和街坊鄰居對廖吳氏失蹤這件事漸漸麻木,漸漸忘記。也讓廖家有時間去安排下一階段的行動策略。其次,潑臟水。通過說廖吳氏出家了,暗示她可能私奔了,可能淪為娼妓,也可能做了“叫魂”的妖人。要知道在廖維昌的供述中,提到那個尼姑留下了一縷頭發(fā)。那時,震驚全國的“叫魂案”才過去三年,誰都能從一個游方尼姑和一縷頭發(fā)中,聯(lián)想到那場驚悚詭異的大恐慌。

廖家人看起來沒說什么,其實卻說了很多。這就是這個謊言最惡毒、誅心的地方。

被賣、自殺還是他殺?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已經(jīng)知道廖吳氏不可能出家,也不大可能是賭氣出走。那廖吳氏究竟怎么了?這還要從她的家庭地位開始推理。

在供述中,廖吳氏的公公廖維昌說:

廖堯庚是小的兒子,自幼聘吳萬書妹吳氏,為婚成配一載。

這句話透露了一個重要情況,那就是:廖堯庚與廖吳氏的婚姻并不穩(wěn)固。在清代,男婚女嫁要遵循一套嚴格的禮儀流程,依次是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其中,“納征”就是男方將聘禮送到女家,所以又稱為“下聘”或“訂親”。經(jīng)過了這個程序,婚姻關(guān)系就算確定了。無聘而婚在正經(jīng)人家是不能想象的。

清朝法律規(guī)定,男子年滿16歲,女子年滿14歲可以結(jié)婚,然而下聘的年齡卻沒有限制。據(jù)郭松義先生統(tǒng)計,清朝有41.27%的男性和40.50%的女性,在9歲以前就訂婚了,還有一些家庭甚至“指腹為婚”。而廖堯庚與廖吳氏也是在幼年的時候,就已經(jīng)聘定了。

然而他們從訂婚到結(jié)婚的間隔卻相當長。廖吳氏嫁入廖家的時候,至少已經(jīng)21歲了。在女子普遍早婚的清代,21歲成親,實在是一個相當?shù)拇簖g。是什么原因使這對早已訂婚的男女,過了那么多年才正式結(jié)婚?我們不得而知。但是晚婚卻無疑增加了廖吳氏婚后生活的艱難。廖吳氏嫁進廖家時,她的婆婆廖陳氏56歲,嫂子廖羅氏26歲,都是精明能干的年齡。廖羅氏14歲就與廖家大兒子成親,吳氏過門的時候,羅氏早已是結(jié)婚12年的“資深媳婦”,而且還生育了兒子。所以廖吳氏就成為這個家中最新手、最孤立、最沒有話語權(quán)的一個人。尤其是她沒有生育,這就讓她和嫂子相比處于絕對劣勢,在這個家庭中根本找不到自己的位置。

在這個案卷中,每個人都說廖吳氏的婆婆經(jīng)常罵她。其實廖吳氏真的做錯了什么嗎?不見得。這更像是一個家庭中掌權(quán)者對無權(quán)者的霸凌。這種霸凌最終導致了悲劇。乾隆三十七年七月二十日,廖吳氏和嫂子一起去碾米?;貋淼臅r候,背篼壞了,米灑了一路。于是,她又被婆婆狠狠地罵了一頓。也就在那一天,她消失了......

在乾隆時代的重慶,一個被丈夫、婆家嫌棄的女子,有可能被賣掉。但廖吳氏被賣的可能性不大。因為被賣掉的女子畢竟還活著,所以找回來的機率很大。比如乾隆六十年(1795),重慶人張松的妻子被拐賣到200公里以外的富順縣。這個拐賣的過程非常復雜,經(jīng)手販賣的人很多,而且線索比較少。但即便如此,張松還是在四個月之內(nèi)就把妻子找了回來。(“太善坊張松具稟李元等刁逃伊妻女鄧氏一案”,四川省檔案館藏《巴縣檔案》,清6-01-01827;“本城張松具告王介膽敢將民妻鄧氏并女長姑拐逃一案”,四川省檔案館藏《巴縣檔案》,清6-01-01829 )同理,如果廖家人將廖吳氏賣了,他們多半知道人究竟賣到了哪里。當廖吳氏失蹤之事引起眾人關(guān)注的時候,他們可以悄悄地將她找(贖)回來,不至于最終鬧成一樁棘手的命案。

而最關(guān)鍵的是,在那時販賣女性雖然從律例條文來看,是相當大的罪。但是在現(xiàn)實中,很少有人會因此而受到嚴厲的懲罰。在很多案件中,根本不會有人受到懲罰。也就是說,如果廖家真的把廖吳氏賣了,這就不是個大事了。他們根本不用那么處心積慮地撒謊,這個案子也不會拖了半年多,最后以命案收場。所以,被賣的可能性基本可以排除。

那有沒有可能是“離家自縊”呢?畢竟這是涉案各方達成的共識。在我看來,這種可能性也幾乎沒有。誠然,廖吳氏是自殺風險很高的女性。據(jù)郭松義先生統(tǒng)計,清代北京自殺的女性中,53.55%年齡小于29歲。也就是說,29歲以前是清代女子身心壓力最大的階段。在這個階段,她們要談婚論嫁、生兒育女,與丈夫、公婆、妯娌、姑伯叔侄直面相對,滋生出許多化解不了的沖突、矛盾和負面情緒。而這正是廖吳氏所經(jīng)歷的生活。

另外,自縊也是清代女性最常使用的自殺方式。因為自縊可以隨時隨地進行,不需要比較麻煩的條件(比如投水需要有河流、水池;服毒需要有錢買藥);而且自縊的工具(繩子、布)家家戶戶都有,最容易得到。更微妙的一點在于,從實施自縊到真正死去需要一段時間,這就增加了自殺者被救的可能性。使自殺者既能表達自己的怨恨、憤怒,也有一定的機會活下來。即便在當代中國,自縊都是最常見的自殺方式。

但是如果廖吳氏真的選擇自縊,那么她大概率會在廖家的屋內(nèi)自縊,而不是到遠離廖家的樹林里悄無聲息地死去。這涉及中國人對于“尸體”、“鬼魂”和“復仇”的特殊觀念。中國民間流行著一個說法:人死之后,尸體的表面會殘留著一些“氣”。如果這個人是含著怨恨死于非命,這種“氣”就會變得強大而兇殘,能吸走周圍環(huán)境中所有的正向能量,帶來巨大的災難。這具尸體也可能變成一個厲鬼,盤旋在死亡之處,不能被安撫,無法被驅(qū)逐。所以在從古至今的中國社會中,尸體(尤其是橫死者的尸體),意味著一種極大的污染、恐懼和危險。這種觀念有時會變成“弱者的武器”。就是在所有的反抗都失效,或根本無法反抗的時候,索性把自己變成一具尸體,將污染和恐懼擺在仇恨之人面前,達成極致的控訴、抗爭和報復。所以,清代因家庭矛盾而自縊的女性,基本都是在家內(nèi)自縊。甚至在1980-2000年的中國農(nóng)村,女性自殺后,娘家親屬還會要求將死者尸體抬進夫家屋內(nèi),而夫家也會將這種要求視為不可容忍的挑釁和詛咒。因此,廖吳氏在張學禮家樹林自縊,是基本不可能的,那就失去了自縊的大部分意義。再加上前面提到的尸骨殘缺、尸檢虛假,現(xiàn)場遺留物不合情理。我們可以斷定,廖吳氏“離家自縊”又是一個謊言。

那么就只剩下最后一個可能性——他殺。支持他殺結(jié)論的最關(guān)鍵事實是:廖家自始至終沒有交出廖吳氏的尸體。

在這個案件持續(xù)的七個月里,廖吳氏先是失蹤了,后來直接變成了一堆白骨,她的尸體從來就沒有出現(xiàn)過,這是一個很詭異的情節(jié)。如果像上文分析的那樣,離家出走、離家自縊都不可能,那么尸體不出現(xiàn)只有一個原因——被廖家人藏起來了。廖家人為什么要藏起廖吳氏的尸體呢?因為這具尸體絕不能拿去檢驗。

在清代,縣級衙門對于民間雞毛蒜皮的糾紛常常愛搭不理。但對非自然死亡案件的響應,卻要迅速、嚴謹?shù)枚?。一般在接到報案后?shù)日之內(nèi),衙門就會派人來驗尸。而根據(jù)清代的驗尸技術(shù),一具尸體是自縊還是他殺,抑或是先殺后縊,完全可以比較準確地檢驗出來。而且如果死去的女性真是自殺,夫家會主動報案、請求驗尸。因為清代人非常鄙視女性因家庭糾紛而自殺,認為那是“有違婦德”。所以女性的非自然死亡中但凡有自殺情節(jié),夫家就基本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即便有些案例,女性是先被夫家毆打、刀傷、燒傷后再自殺的,夫家也能逃脫刑責。所以,如果廖吳氏真是自縊而死,廖家早就主動報案驗尸了。他殺就不一樣了,《大清律例》中規(guī)定:凡謀殺人,造意者,斬;從而加功者,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也就是說,在故意殺人的情況下,主謀會被斬首,從犯會被絞死。就算沒有動手,但參與了殺人,也會遭到流放。這全是頂級的刑罰,而且?guī)缀鯖]有靈活處理的空間。

所以廖家人想盡辦法拖延時間,一定是因為廖吳氏是被廖家人所殺(或許是一個人殺的,或許是全家一起殺的),而且身體上有明顯的致命傷。廖家人要想最大限度地脫罪,只能先把尸體藏起來,等它變成一堆白骨、無傷可驗的時候,才能交出來檢驗。而且七個月后出現(xiàn)的那具尸骨,還偏偏缺少了頸部的兩節(jié)。這大概是因為廖吳氏并非自縊而死,頸部骨骼檢驗不出自縊痕跡,所以必須讓一部分頸骨消失。整個過程既恐怖又殘忍,然而對于廖家來說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因為廖家長子廖公權(quán)的供訴無意中透露了一個信息:

廖堯庚是小的兄弟,與小的囗囗囗這太和場開屠豬宰生理。

也就是說,廖氏兄弟的職業(yè)是屠夫,他們有殺人的技術(shù),有殺人的工具,也有藏匿、處理尸體的辦法。

綜合以上所有分析,被殺、被藏匿尸體、被毀壞尸骨、拋棄尸骨,這才是最接近真實的廖吳氏的經(jīng)歷——她死于嚴重的家庭暴力。

娘家人的角色

廖吳氏的娘家住在節(jié)里七甲,距離廖家大約十里路。吳家與廖家相比,人丁單薄,只有母親吳滕氏和廖吳氏的哥哥吳萬書。尸骨發(fā)現(xiàn)后,這母子倆就成了“廖吳氏自縊案”的原告。出席庭審、與人交涉的,主要是兒子吳萬書。然而吳萬書的態(tài)度卻始終搖擺不定。

乾隆三十八年正月十四日,也就是發(fā)現(xiàn)尸骨的第三天,吳萬書就去了現(xiàn)場。查看過尸骨后,他說:“那爛的骨骸小的也認不得?!闭率呷?,吳萬書向巴縣衙門呈遞了訴狀,要求徹查此事,還妹妹一個公道。此時,他仍然堅稱這具尸骨“真假難分”。

然而到了正月二十九日,吳萬書突然改了口供,說他第一眼看見尸骨,就知道那是廖吳氏,因為“腳上穿的鞋子是妹子的”。前文中第一個指認尸骨的是廖家長子廖公權(quán),他給的理由就是,尸骨旁散落的鞋襪是他弟弟廖堯庚的。這下又來了一個娘家哥哥,說另一雙鞋是廖吳氏的,怎么看都像是商量好的虛假套路。難不成廖吳氏去上吊自殺的時候,還貼心地帶上兩雙鞋,一雙給婆家哥哥認,一雙給娘家哥哥認?毫無疑問,吳萬書已經(jīng)在撒謊了!

二月初七日,本案又經(jīng)歷了一輪堂審。這一次,吳萬書仍然認可尸骨是廖吳氏的,卻向知縣提出了一個要求:“小的妹子死得慘,只求斷廖家與妹子包墳,九連大齋超度小的妹子。”到這里,吳萬書撒謊的動機就清楚了,他只是想找廖家要賠償金。只有承認尸骨就是廖吳氏,只有接受廖家的一切謊言,才能拿到這筆錢。

見吳萬書亮出了底牌,廖家人也非常爽快。二月初七日堂審的時候,雙方商定的賠償是:超度費銅錢二十千文,廖家歸還廖吳氏的嫁奩給吳家。二月二十四日,正式結(jié)案的時間,賠償又提高為:歸還廖吳氏嫁奩,超度費銅錢三十千文,棺木一付,包墳錢七百文。

于是,一樁情節(jié)詭異、疑點重重的命案,就這樣匆匆地了結(jié)。吳家拿到了錢,廖家擺脫了心腹大患,沒有人受到懲罰,更沒有人再去關(guān)心那具尸骨。

在這個案子的處理過程中,只有一個人對案情提出了異議,那就是廖吳氏的母親——吳滕氏。她獨自向知縣遞交了一份申訴書,質(zhì)疑了本案的兩個關(guān)鍵情節(jié):第一,廖吳氏失蹤七個月,是不是被廖家人殺了,藏匿尸體(致死潛尸)?第二,尸體怎么可能在離廖家那么近的地方,露天放置好幾個月不被人發(fā)現(xiàn)?(氏女尸斃去廖宅不遠,豈有數(shù)月不知?)

通過前面的推理分析,我們知道這兩個情節(jié)的確是本案的要害,吳滕氏所提出的,恰恰就是一個追尋真相的頭腦所能想到的問題。然而這個微弱的聲音,卻很快被大家的謊言所淹沒,沒有得到任何回應。

總的說來,吳家人在這次訴訟中的表現(xiàn)是令人失望的。吳萬書虛偽、自私、貪婪,吳滕氏雖有為女申冤的想法,卻孤立無援、力不從心。然而與發(fā)生在清代重慶的更多“家暴致死女性案”相比,吳家并非最不給力的。下面是一個更令人悲傷的案件:

道光十八年(1838)八月十一日清晨,家住重慶城太平坊的陳程氏正去菜園摘茄子,她的丈夫陳學才從屋內(nèi)走出。夫妻倆打了個照面,陳學才看見陳程氏頭上搭著自己包書的布帕,頓時氣上心頭,和陳程氏吵了起來。聽到小兩口的吵鬧聲,陳程氏的公婆也沖到院子里。婆婆楊氏見兒子受了委屈,沖上去奪過陳程氏手中的刀,向陳程氏的頭頂砍去。陳程氏頓時倒地不起,頭頂血流如注。陳學才見此情形,乖乖閉嘴,奪門而去。受了傷的陳程氏支撐著從地上爬起來,跑回了娘家。陳程氏的父親程萬順見女兒如此駭人的模樣,不免大驚。但他并沒有挽留女兒,反而自己把女兒送回了婆家。那日午后,陳程氏就用一條棕繩在陳家屋內(nèi)自縊身亡,她的生命永遠停在了18歲。

陳程氏死后,陳家馬上去縣衙報了案,并申請驗尸。但在驗尸前,程萬順卻站出來阻攔,理由是“不忍蟻女陳程氏死后含羞,尸身暴露”。后來仵作還是檢驗了陳程氏的尸體,發(fā)現(xiàn)尸身不僅頸部有縊痕,頭部還有足以致命的刀傷,兩腿外側(cè)也有燒傷瘢痕,顯然是經(jīng)歷了不止一次的家暴。但是即便如此,陳家所有人還是被無罪開釋。

在這個案子里,“媽寶男”陳學才和砍人的楊氏固然可恨,但程萬順同樣是逼死陳程氏的幫兇。在陳程氏被砍傷的時候,如果他能稍稍接納女兒,讓她在娘家養(yǎng)傷,陳程氏可能就不會自殺。就連陳程氏死后,他不僅沒有為女兒討回一點公道,反而阻攔驗尸,差一點讓陳程氏死亡的基本事實都無法呈現(xiàn)。他的被動懦弱,甚至趕不上吳萬書。

吳萬書和程萬順分別代表著清代“家暴致死女性案”中,典型的兩類娘家人:像吳萬書這樣的,最關(guān)心自己能從姐妹或女兒的死中賺多少錢,但尚能半真半假地向婆家討回些公道;像程萬順這樣的,不僅自己完全不作為,還妨礙別人追查真相。但他們有一點是相似的,就是不到自己的姐妹或女兒真的死去,絕對不會站出來做任何事。

對于一個清代已婚且未生育男孩的婦女來說,娘家就是她們在婚姻制度中唯一的依靠,只有娘家人能夠為他們代言。然而在現(xiàn)實中,在女性命運攸關(guān)的時刻,娘家人其實很難有所作為。這種困境,不能只怪人的自私、軟弱和貪欲,還是制度與觀念的必然結(jié)果。清代的主流意識形態(tài),高度贊揚女性因維護貞潔而自殺,卻對因家庭糾紛、個人激憤而導致的女性死亡非常回避和反感。一個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希望被公平對待,甚至以死抗爭的女性,會被斥為“潑悍”“忤逆”“不守婦道”。在今天的人看來,這當然是一種PUA,或是“性別雙標”??墒窃谀莻€時代,女性會因此而習慣性地自我規(guī)訓,有資格為女性發(fā)聲的人也會心虛畏縮,甚至某種程度上成為女性悲劇的共謀。

一個時代有一個時代的觀念,許多人說要對往昔抱有“理解之同情”。但我認為,“理解”自然沒錯,但“同情”必須有限度。如果一個行為、觀念扭曲了人性,成為“吃人”制度的幫兇,那就絕對不值得去“同情”。

本文主要人物關(guān)系示意圖 楊玥希制圖


法官在想什么?

這樣一個漏洞百出、傷天害理的案子,能夠一路綠燈,迅速了結(jié),光憑廖家的手段可做不到,更有力的推手其實是巴縣衙門。在處理此案的過程中,巴縣衙門主要干了三件事:一、檢驗尸骨,認定這就是廖吳氏的尸骨;二、催促廖家與吳家達成賠償協(xié)議,致使廖家諸人順利脫罪;三、強硬否定廖吳氏母親的質(zhì)疑,阻止其繼續(xù)發(fā)聲。這實屬踐踏法律、草菅人命。

經(jīng)手此案的官員、胥吏、差役為什么敢這么做?最直接的原因,他們受了廖家的賄賂。別的暫且不論,光是那份荒唐的檢骨報告,就一定是用錢買來的。明清時期的尸體(骨)檢驗,都是衙門派人到案發(fā)現(xiàn)場去做,有時地方長官也會親自去。明代世情小說《二刻拍案驚奇》中,就描述了官吏下鄉(xiāng)驗尸的情景:官府一準檢尸,地方上搭廠的就要搭廠錢,跟官、門皂、轎夫、吹手多要酒飯錢,仵作要開手錢、洗手錢,至于官面前桌上要燒香錢、朱墨錢、筆硯錢,氈條坐褥俱被告人所備,還有不肖佐貳要擺案酒、要折盤盞、各項名色甚多,不可盡述。

廖家人應該很熟悉這個潛規(guī)則,有了這次尸骨檢驗,衙門里該請托的人,大概都混了個臉熟,該打點的也基本上打點到了。畢竟此案關(guān)系著一家人的性命,要多少錢都得出。這錢花得還真不虧,縣衙的仵作硬是用69節(jié)骸骨就“檢驗”出,那是“廖吳氏,23歲”。

站在衙門和承審官員的立場,與廖家做這場交易也是劃算的。不僅能賺到錢,而且還省事兒。根據(jù)清代的法律,州縣衙門只能處理民事案件以及輕微的刑事案件,像命案、劫盜之類的重大刑案,州縣衙門初審后,還必須將犯人和案卷解送上級衙門覆審,這稱為“審轉(zhuǎn)”。廖吳氏這個案子,因為有人死了,所以必須要走“審轉(zhuǎn)”程序。但是這個過程非常麻煩,不僅要押解人犯,還要準備大量的匯報材料(通稟、通詳)。這些材料的要求非常嚴格,有不合邏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內(nèi)容,一定會被駁回;可是過于修飾、過于添油加醋,也會被駁回。所以縣衙的胥吏就得絞盡腦汁,把每一個情節(jié)都“設計”得合情合理,“剪裁”得嚴絲合縫。事實上,沒有任何一個基層官員愿意做這種事。所以如果能讓原被告賠錢私了,把案子壓下來不上報,那可就太省心了。所以審理這個案子的知縣,一直非常強硬地堅持:尸骨就是廖吳氏的,廖吳氏就是自縊,和別人沒關(guān)系。因為只有這樣才不會節(jié)外生枝,才能避免許多麻煩。

雖然清代有所謂的“法官責任制”,如果州縣官員的初審判決被推翻,他們真的要面臨嚴厲的制裁。輕則丟官,重則坐牢流放。但關(guān)鍵是,這種嚴格的考核主要針對州縣正印官。而負責辦“廖吳氏死亡案”的,卻是一位署理知縣?!笆鹄怼笔恰皶簳r代理”的意思。清代的知縣調(diào)職非常頻繁,有時還需要去外地出差,或者在任上去世、生病、丁憂、受處分,都會導致職位空缺。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選擇另外一位官員代班,這就是“署理知縣”。據(jù)統(tǒng)計,在清代四川省南部縣,能確定姓名的145任知縣中,正印官只有52位,“署任官”和“代理官”卻有93位。這說明,在清代的州縣衙門,“署理當家”或許才是一種常態(tài)。

在履行職責的時候,“正印官”和“署理官”差別很大。“正印官”通常是進士出身,由中央吏部授予官職和考核,所以責任大、約束多,行為也相對嚴謹、有底線(雖然在現(xiàn)實中,也是因人而異)。而“署理官”至少在同治朝以前,都是由各省督撫自行任命。誰是長官的親信,誰更善于巴結(jié)鉆營,就會得到這樣的職位。他們的任期通常很短,有的州縣一年就換3-4任署理官,吏部根本不掌握他們的名單,更沒法對他們考核與問責。所以他們幾乎可以為所欲為,貪污受賄、枉法瀆職什么都敢干。正因為如此,“廖吳氏之死”才被辦成了一個徹頭徹尾的冤案。

那么這個案子發(fā)生的時候,巴縣的正印知縣去哪兒了?這就涉及清代的一件大事——第二次金川戰(zhàn)爭(1771-1776)——清廷發(fā)動的征服川西土司勢力的戰(zhàn)爭,主要戰(zhàn)場在今天四川省的金川縣和小金縣。乾隆三十八年(1773),正是雙方鏖戰(zhàn)最激烈的階段。重慶作為長江上游的水陸樞紐,大量的兵員、物資要在這里中轉(zhuǎn)、集散,所以當時的巴縣知縣仲純信都快忙瘋了。疑似廖吳氏尸骨被發(fā)現(xiàn)的時候,他正在瀘州協(xié)調(diào)物資調(diào)運,整個案子他都沒有經(jīng)手。

乾隆三十八年閏三月,也就是案件了結(jié)后的第二個月,仲純信回到巴縣,吳萬書又來告狀了。他說之前和廖家私了,是迫于署理知縣的壓力。還說廖家收買了“發(fā)現(xiàn)”尸骨的張學禮,讓他做假口供,偽造現(xiàn)場等等。這些說法都符合之前的分析,是比較靠譜的,但是仲純信只寫了一堆模棱兩可的批詞,什么都沒做。

在《巴縣檔案》中,沒有這個案子的后續(xù)記錄,大概就這樣不了了之了吧。

廖吳氏命運的兩套“劇本”

人類學家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發(fā)現(xiàn),每個社會階層、人類行動和歷史事件,都同時擁有兩套“劇本”——“公開劇本”和“潛隱劇本”。“公開劇本”是冠冕堂皇的、儀式性的、馴服的;“潛隱劇本”則是私密的、迂回的、離經(jīng)叛道的。

本文也同時展現(xiàn)了關(guān)于廖吳氏命運的兩套劇本?!肮_劇本”里,她莫名其妙地失蹤,背負著私奔、賣淫、妖術(shù)的嫌疑,又突然變成一堆自縊的白骨。全賴婆家、娘家、官府、鄉(xiāng)鄰的合作,使她靈魂得到超度,入土為安;“潛隱劇本”里,廖吳氏是一個剛結(jié)婚、尚未生育的年輕媳婦。在婆家,她處于最卑微、最壓抑的位置,長期遭受霸凌,最終死于家庭暴力。在她死后,夫家隱藏尸體七個月之久,待尸體化為白骨,拋入樹林,引發(fā)一場訴訟。在這場訴訟中,夫家脫了罪,娘家得到錢,廖吳氏死亡的真相卻被深深掩埋。

對比之下,這兩套劇本竟然如此割裂:為什么那一套虛假荒謬、設計拙劣的“公開劇本”會被幾乎所有人認可?為什么這個冤案在當時就是翻不過來?一個女性,生前經(jīng)歷不幸的婚姻,被苛待、被霸凌,年僅23歲不幸死去。然而死亡也沒有使她得到解脫,她的尸體、她的骨骸,還要配合夫家去完成一場表演。而這場表演就是為了抹黑她、遺忘她、將她從這個世界徹底驅(qū)逐。

寫到這里,我不僅想到了《白鹿原》中的田小娥,這個叛逆的女子,生前與命運抗爭,死后被鎮(zhèn)壓在一座塔下。而保存到今天的司法檔案中的文字,也分明就是鎮(zhèn)壓廖吳氏魂魄的塔。

最后,以作家瓦茨拉夫·哈維爾(Václav Havel)的一句話結(jié)束本文:

如果相信社會這個動物在某個既定時刻所正好展現(xiàn)給你的面目,就是它的真正面目的話,那將是極為短視的。無人能夠完全知曉在整個人群的精神中休眠著的各種潛在可能。

(本文的檔案材料由張穎收集,并參考了張穎的論文:《乾嘉道時期巴縣檔案中的婦女——以〈巴縣檔案〉為中心》,四川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21年。特此致謝!原文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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