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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可洗否——嘉慶年間重慶民婦告官案

蘇軾有云:“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shù)。”澎湃新聞私家歷史特別推出“洗冤錄”系列,藉由歷朝歷代的真實案件,窺古代社會之一隅。

蘇軾有云:“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shù)?!迸炫刃侣劇に郊覛v史特別推出“洗冤錄”系列,藉由歷朝歷代的真實案件,窺古代社會之一隅。“巴縣婦女檔案”作為“洗冤錄”的番外篇,聚焦清朝重慶地區(qū)婦女的生存狀態(tài)。

嘉慶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重慶城,四川總督行轅。一個婦人凄厲的喊冤聲撕破冬日肅殺的空氣。新任川督蔣攸铦急命人出外查看。不多時,一紙訴狀擺到了他的案頭。在外喊冤的女子名為周何氏,她狀告巴縣知縣劉德銓刑訊逼供,害死了她丈夫周光鼎。蔣攸铦初到川省,對此地官場不甚了解。但憑著多年為官的直覺,他知道此事并不簡單。于是在蔣攸铦的推動下,這個案子開始重新調(diào)查、重新審理。

關(guān)于此案的文字記錄語焉不詳、支離破碎、漏洞百出。年僅22歲的平民女子周何氏似乎一直在和一群“看不見的敵人”打著一場“必輸?shù)膽?zhàn)爭”。本文會討論這個案件的過程、細節(jié),但目的不在于推理案件的真相。因為所謂“真相”,早已被涂抹得面目全非。我們能做的,只是復現(xiàn)那些疑點、謊言和當事人的反常行為,從而去理解一位清代重慶的草根女性,如何面對周遭世界極端的“惡”。

禍之所起

嘉慶二十二年四月,距離歸州船戶周光鼎的死亡,還有不到六個月的時間。周光鼎沉浸在對未來的期待之中。他建造的一艘柏木大帆船即將完工,這艘船能承載80-120噸的客貨,今后的生意自然會更加興隆。就在此時,一位名叫胡啟昌的商人找到了周光鼎。胡啟昌在重慶城中經(jīng)營著一家“啟昌商號”,該商號在湖北漢口設(shè)有分號。因為胡啟昌和周光鼎都是湖北人,周光鼎曾經(jīng)幫胡啟昌運過貨,所以兩人也算老相識。

這一次胡啟昌托運的是269石大米?!笆笔乔宕闹亓繂挝唬逋⒁?guī)定“白糧以一百六十斤為一石”,而四川的“石”又比別的地方更大。所以269石大米,差不多相當于今天的70噸,確實是一筆不小的生意。然而周光鼎的船還沒造好,這一趟活兒他沒法跑。于是,他向胡啟昌介紹了另一名歸州船戶——張正舉。張正舉和胡啟昌談妥運輸細節(jié)后,由周光鼎見證,簽署了運載合同。在張正舉的船出發(fā)前,胡啟昌預付了256兩白銀作為運費。

四月中下旬,張正舉的船載著啟昌商號的米順長江下行,向漢口駛?cè)?。然而五月十六日,船還未到漢口,張正舉卻被抓了。原來張正舉根本沒有老老實實地跑這一單生意。經(jīng)過歸州、沙市等地時,他陸陸續(xù)續(xù)地把啟昌號的米賣掉了。最后他一不做二不休,干脆把自己的船鑿沉了,跑到啟昌商號漢口分號,謊稱船只在途中失事,貨物被江水沖走了。

啟昌漢口分號的掌柜蔡登瀛是一個精明人,他發(fā)現(xiàn)張正舉隨身攜帶的胡啟昌信件,根本沒有一點被水打濕的痕跡。于是他滿腹狐疑地隨張正舉去察看“沉船”現(xiàn)場。貨物當然是沒有了,但根本不是被水流意外沖走的樣子。所以,他當下就把張正舉扭送到了毗鄰漢口的江夏縣衙。至此,一樁普通的水上貨運交易,演變成了一個刑事案件。

在江夏縣衙,張正舉對盜賣貨物一事供認不諱。在重慶這邊,周光鼎作為這樁交易的介紹人,在嘉慶二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被巴縣知縣劉德銓傳訊。自那天以后,周光鼎就再也沒有走出巴縣縣衙。直到十月十三日,周何氏在縣城郊外的荒山上看到了他遍體鱗傷、被隨意丟棄的尸體。

短短的六個月間,一個意氣風發(fā)、正準備大干一場的殷實船主,變成了一個暴尸荒野的死人。這變故來得太突然,疑點太多,周何氏想不明白,也無法接受。

在劫難逃

其實從周光鼎走進巴縣衙門那一刻,他的命運就幾乎已經(jīng)注定了。

按理說,周光鼎沒有動機和條件去盜賣啟昌號的貨物。畢竟運貨的船不是他的,而且他常年在重慶城做生意,有家室,有產(chǎn)業(yè),還正在計劃擴大經(jīng)營規(guī)模。除非有極特殊的情況,否則他不可能用那么拙劣的手段,去侵吞老主顧的貨物。而張正舉卻是能干出這種事的人。他也是歸州船戶,但父母妻兒都在家鄉(xiāng),只有他一個人在重慶跑船。在清代的重慶,這類漂泊無根的船戶很多。他們常年在水上混得如魚一般機敏油滑,坑蒙拐騙、打殺偷搶什么都干,他們和“水匪”是無限接近的。他們的行為有固定的套路,比如:

“溜子船“,即假搶客人、巡河差役,設(shè)局騙人錢財。騙不了就搶,對方若是反抗,干脆殺人滅口;“鉆艙”,即乘大船夜里休息的時候,偷偷溜進船艙,偷竊財物;“橈頭”,即招募一幫無賴,一撥假搶船夫,另一撥假扮船夫的債主。當船開到中途的時候,“債主”登船向“船夫”要債,不給錢就不讓開船,于是船老大就忽悠客人幫“船夫”還債;“放飛”,即船開到半路上,船夫在夜深人靜的時候,卷走工錢和客人的錢財,集體跑路;“放炮”,即先偷走客人的錢財、貨物,然后趁船行到險灘的時候,故意把船鑿沉,做成一個死無對證的局。

張正舉盜賣啟昌號貨物,又偽裝成沉船事故,就是典型的“放炮”行為。既然張正舉的不法行為那么常見,啟昌商號的人和審案的官員,肯定一眼就識破了他的鬼話??墒菫槭裁幢恍逃嵵滤赖模皇菑堈e而是周光鼎呢?

在這個案子的卷宗中,反復出現(xiàn)幾個數(shù)字:啟昌號托運糧食296石;胡啟昌預付運費銀256兩,周光鼎的新船價值銀800兩。不妨去查一下嘉慶二十二年湖北的米價,得到的近似數(shù)據(jù)是,每石1.9兩。那么296石米,市價就是562.4兩。將米的價值和運費的數(shù)額加起來:562.4+256=818.4(兩)——啟昌號的所有損失,恰好是周光鼎新船的價值。也就是說,胡啟昌的訴訟目標非常明確,他就是要拿到周光鼎的船,來抵償啟昌號的損失。

在知縣劉德銓看來:一方面,周光鼎不愿用自己的新船為張正舉背鍋;另一方面,啟昌號又不肯善罷干休。要結(jié)束雙方僵持,盡快結(jié)案,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折磨周光鼎,逼他吐出錢來。所以周光鼎成了張正舉的替罪羔羊。但劉德銓那么急切地幫啟昌商號索賠,這不太正常。因為在許多類似的案件中,知縣根本就懶得管這樣的事情。比如嘉慶十年,蓬溪商人王元清等就說,他們的一批貨物已經(jīng)被盜賣了五年,到巴縣衙門告了好幾次狀,但是從來沒有得到賠償。

所以還得再把案情細節(jié)梳理一遍。這一梳理,另一個故事便浮現(xiàn)出來。

在胡啟昌的口供中,有這樣一個細節(jié):

小的去銀一千三百兩余兩,買米二百六十九石……送漢口交蔡登瀛發(fā)賣。

首先是米的流向。清代前期,人少地多、經(jīng)濟復蘇的四川的確是一個“大糧倉”,長江中下游好幾個省,都依靠四川接濟糧食。據(jù)統(tǒng)計,雍乾時期每年運銷到長江中下游的糧食大約有100-300萬石。這些米大多是從重慶上船,經(jīng)長江運抵漢口分銷。但到了嘉慶年間,隨著四川人口的增加,糧食也不太夠了,所以川米外運就漸漸停止了。因此之故,嘉慶二十二年啟昌商號從重慶運米到漢口,就顯得有點怪。

而更奇怪的,是米的價格。如果269石米在重慶的收購價是銀1300兩,那么每石米的價格就是4.83兩??墒窃诩螒c年間,即便是全國米價最高的江南地區(qū),也不過每石2-3兩。重慶的米價怎么可能達到每石4.83兩?而且當時湖北的米價不過每石1.9兩,這每石4.83兩的米拿到漢口去賣,胡啟昌豈不是要賠得底褲都沒了?

所以胡啟昌肯定在撒謊。他為什么撒謊呢?最合理的解釋就是,他托運的貨物并不是米,至少并不全是米,還夾帶著別的東西。有可能是某種價格昂貴的走私品。因為走私是犯法的,所以胡啟昌只能說運的是米。

而更有可能的情況,船上運的是劉德銓的私人財物。因為清代許多官員都是異地為官,常常需要托運財物,有時他們會找熟悉的商人代辦。劉德銓和胡啟昌恰好都是湖北黃陂人,所以胡啟昌完全可能以運米為名,幫劉德銓運送財物。而劉德銓對這個案件過分“上心”,似乎也只能用丟失了私人財物來解釋。張正舉可能是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現(xiàn)了“貨不對版”的貓膩,才索性“黑吃黑”,把一船貨都賣了。劉德銓和胡啟昌吃了個啞巴虧,既不能明說船上裝的是什么,也不能過分為難手里抓著把柄的張正舉,只能鉚足了勁兒去逼迫周光鼎。

除了逼周光鼎賠錢,劉德銓還極力阻止周光鼎和張正舉見面。其實本案一開始,湖北江夏縣就要求將周光鼎解赴江夏接受審問。因為案子發(fā)生在江夏縣,周光鼎也是湖北人,這個要求自然是合理的。但劉德銓卻一拖再拖,致使四個月后周光鼎慘死在巴縣大牢。周何氏在訴狀中也曾憤怒地質(zhì)問:

江夏縣關(guān)文來巴,應解往江夏縣與張正舉質(zhì)審,虛實自明,何得用飛刑立斃?

基于前面兩個版本的故事,這個問題不難回答。因為一旦周光鼎和張正舉當面對質(zhì),許多精心掩蓋的真相就會暴露,劉德銓和胡啟昌不僅得不到賠償,還可能吃官司。所以周光鼎無論如何不能放走。但是劉胡二人萬萬沒想到,周光鼎居然熬不住拷打,死在了監(jiān)獄里。

以上,我們梳理出發(fā)生在本案主要人物之間的兩層故事。表層的故事簡單清晰,深層的故事暗黑隱晦。不論我們哪一個版本更接近真實,都說明:從周光鼎被傳訊至巴縣縣衙那一刻,他就走進了劉德銓、胡啟昌、張正舉共同編織的陰謀,這個陰謀是他無力掙脫的。

本文主要人物關(guān)系示意圖 楊玥希制圖


無需法律的秩序?

在《大清律例》卷十五《戶律·市廛》部分,有對于水上運輸、船戶經(jīng)營的明確規(guī)定,具體條文如下:

私充牙行埠頭律文

凡城市鄉(xiāng)村諸色牙行及船之埠頭,并選有抵業(yè)人戶充應。官給印信文簿,附寫逐月所至客商船戶住貫姓名、路引字號、物貨數(shù)目,每月赴官查照。其來歷引貨,或不由官選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錢入官。官牙、埠頭容隱者,笞五十,各革去。

私充牙行埠頭第五條例文

各處關(guān)口地方,有土棍人等開立寫船保載等行,合伙朋充,盤距上下,遇有重載雇覓小船起剝,輒敢恃強代攬,勒索使用,以致擾累客商者,該管地方官查拿,照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強邀截客貨例,枷號一個月,杖八十。

在清朝的法典中,“律”是基本法,是恒平的、抽象的、原則性的法律形式;“例”則是針對現(xiàn)實問題制訂的,解釋性的、變通性的、補充性的規(guī)定。上面的一條律文、一條例文,一共講了三件事:

1、清廷要求各處水路碼頭必須設(shè)置埠頭(或稱船行),作為水上客貨運輸?shù)闹薪?,在船戶與客戶之間介紹生意。

2、開設(shè)埠頭(船行)必須拿到官府給的執(zhí)照,有資產(chǎn)作為擔保,接受國家統(tǒng)一管理,私自開設(shè)是犯法的。

3、埠頭(船行)的一項主要職責,是保障客貨運輸?shù)陌踩?/p>

也就是說,清朝的立法者已經(jīng)充分地意識到,水上運輸非常容易出事,所以設(shè)置專門的機構(gòu)(埠頭、船行)進行管理。這些機構(gòu)必須有信用擔保、事故賠償?shù)馁Y質(zhì)。 

下圖就是同治九年(1870),湖南湘潭船行開出的一份船運契約,其中就寫明:由云祥船行為船戶的信用做擔保,如果運輸過程中貨物被損壞、丟失,船戶要按照本地市價給客戶賠償。

同治九年湘潭船行契約,圖片摘自陳瑤著《江河行地:近代長江中游的船民與木帆船航運業(yè)》


總之,清代雖然沒有商業(yè)保險,但官方設(shè)置船行的埠頭,就是部分地承擔了現(xiàn)代保險公司的職能,確保出了事故有人負責。

據(jù)地方志記載,在清代前期,重慶本來設(shè)有船行埠頭。但是乾隆十六年時,巴縣知縣以船行埠頭“把持滋累、招搖撞騙”為理由,硬是給取締了。也就是說,在這個案子發(fā)生的嘉慶二十二年,重慶這個長江上游最大的碼頭城市,已經(jīng)有66年沒有合法的船運管理機構(gòu)。乾隆《巴縣志》說,裁撤船行是:

所以順輿情知其弊而嚴行察禁者,所以除商累不惟其法惟其人。

用現(xiàn)在的話說,就是順應民意,人性化治理,效果不好的制度和機構(gòu),哪怕是法律規(guī)定也要堅決給它精簡掉。

這話說得漂亮,邏輯卻完全不通:如果乾隆十六年以前的重慶船行、埠頭,曾經(jīng)有過“把持滋累、招搖撞騙” 的黑歷史,那其實有兩種可能:一是這種制度設(shè)計本身就不合理,《大清律例》關(guān)于船行、埠頭的規(guī)定從根子上就錯了;二是地方官府對船行、埠頭監(jiān)管不到位,讓他們失去約束、為所欲為。如果是第一種情況,那么全中國的船行、埠頭都必然是名存實亡,近乎癱瘓。但事實卻不是這樣,當時中國其他地方的船行、埠頭雖然問題也不少,卻大多還在發(fā)揮作用。那么就只剩下第二種可能,就是這種情況其實是地方官府的責任,是地方官府與船行、埠頭之間的監(jiān)管、協(xié)作出了問題。換句話說,乾隆年間重慶裁撤船行、埠頭,根本就是在治理失敗的情況下,擺爛、甩鍋的行為。

那這些可憐的“背鍋俠”又是誰呢?有時候是財貨受損的客商,在一些案子中,事故都發(fā)生了好幾年,他們也得不到賠償。有時則是周光鼎這樣的大船主。因為他們在重慶經(jīng)營多年,有些甚至是家族世代經(jīng)營,所以他們在同行、在客戶中有信用、有人脈。在沒有船行、埠頭的情況下,客商要雇船,中小船主要攬生意,都得靠他們居間介紹,所以他們又被稱為“主戶”。而胡啟昌通過周光鼎雇張正舉的船,就是“主戶”在船行、埠頭被取締、地方官府又不作為的情況下,自覺承擔責任的“背鍋”行為。然而“背鍋”是危險的。因為按照《大清律例》規(guī)定,無官府許可,私自介紹船運業(yè)務,那叫“私充埠頭”,是犯法的。所以嘉慶年間重慶船運業(yè),幾乎是一種“全員違法”的狀態(tài)。給人介紹生意的大船主,肯定是“私充埠頭”。就連被介紹生意的中小船主,也是缺乏監(jiān)管,烏合之眾,就像今天的“黑車”一樣。所以,這是一種系統(tǒng)性的崩壞。

在這種情況下,當然是祈求老天保佑不要出事。一旦出了事,官府想抓誰就抓誰。尤其是當客商強勢的時候,倒霉的就是像周光鼎這樣的“主戶”,因為他們一方面有擔保責任,另一方面有資產(chǎn),賠得起。當然了,當時的重慶城有了船幫,即船戶結(jié)成的同業(yè)組織。但是嘉慶年間的重慶船幫,最主要的職能還是組織船戶為官府提供運輸服務(辦差),不怎么介入個體經(jīng)營者的零散業(yè)務。

也就是說,嘉慶年間的重慶航運業(yè)表面上看起來熱鬧興旺,實質(zhì)上卻是用個體經(jīng)營者的身家性命,來對沖長江航運的巨大風險。大多數(shù)時候沒有制度救濟,是一個異常殘酷的行業(yè)。很不幸的,周光鼎就在制度和法律的空洞邊緣,一腳踩空了。

人命何價?

就算周光鼎遇人不淑,就算當時重慶航運業(yè)制度環(huán)境很糟糕,他還是有活命的希望,那就是賄賂。周何氏在上呈四川總督的訴狀中,就提到這個案子的司法黑幕:

啟昌等知氏夫在巴造大舡一只,值銀八百余金。啟昌等串通差頭葉榮等,門丁吳八陳九,官子劉道南,賄囑劉主將舡封號拘靠河下可查,貪嚼勒賣舡只,獲銀鯨吞。

也就是說,在周光鼎被傳訊之前,原告胡啟昌就串通了巴縣衙門中的一批人,合伙把周光鼎往死里整。至于怎么串通的,大概率是通過賄賂。

周何氏所說的“差頭”,就是差役的頭目?!安钜邸笔寝k理衙署內(nèi)部雜務和行政外勤事務的人員。清代巴縣衙門的差役主要有糧役、鹽役、捕役、皂役、民壯幾類。周何氏告的“差頭葉榮”,大概是一名捕役?!伴T丁”是給衙門看大門的人,又稱“門子”,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差役。因為他們的工作包含安全保衛(wèi)、信息傳遞、機要收發(fā)等職責,所以通常是精明圓滑、在衙門中頗有能量的人。“官子劉道南“,自然是巴縣知縣劉德銓的兒子。

在清代的司法檔案中,一旦出現(xiàn)這三類人,通常都伴隨著某種“有罪推定”。衙內(nèi)、“官二代”胡作非為、花式坑爹,從來就不是什么新鮮事;《紅樓夢》第四回“葫蘆僧判斷葫蘆案”,也讓我們見識了一個門子如何向知府面授機宜、干預司法;而負責跑腿辦事的差役,更是有一萬種制造冤獄的手段。每當有案子告到衙門,他們就會去摸原被告的底細。如果原被告是家境尚可之人,那么一整套的敲詐勒索程序就啟動了:

首先,差役拿著衙門的差票上門傳喚原被告。當事人要向他們付車馬錢、鞋腳錢、送牌費,甚至還要置辦酒席宴請他們,否則就是鎖鏈加身,或者直接告你藐視官長、妨礙執(zhí)法;即使原被告小心打點一番,老實接受傳喚,也未必能馬上到達縣衙,而是被差役們關(guān)押在如牲口棚一樣的私設(shè)監(jiān)所。這時,要想討點吃喝、少受虐待,那就必須給錢;要想案子早點過堂,結(jié)束這種非人的羈押,那就更要給錢。否則關(guān)你一年半載沒說的。

等到案子開始過堂審訊了,差役們敲詐勒索的理由就更多了。抄錄訴狀要給錢,提堂審訊要給錢,用刑輕重要給錢,增刪口供要給錢,關(guān)押監(jiān)牢要給錢,家人送飯要給錢……否則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刁難一下,當事人就完全吃不消。案子審畢結(jié)案,當事人還要向差役支付辛苦錢、酬謝錢、和息費等等,否則可能拿不到結(jié)案文書,判決成為一紙空文。

不少學者認為:清代州縣的胥吏、差役其實是非常歡迎老百姓打官司的。因為只要有人打官司,他們就能編織一個長長的“腐敗產(chǎn)業(yè)鏈”。這個產(chǎn)業(yè)鏈養(yǎng)活著多少人呢?據(jù)說道光初年,巴縣的胥吏和差役總數(shù),達到了恐怖的7000人。在這之中,只有幾十人是有編制的“正式工”,其余都是靠貪腐陋規(guī)賺錢的“臨時工”。正因為如此,清代人管州縣衙門叫“活地獄”。而這“活地獄”里的“活閻王”,常常是那些“臨時工”身份的胥吏、差役。

當然也有學者認為,清代的胥吏、差役并沒有那么壞。比如白德瑞(Bradley W.  Reed)在《爪牙:清代縣衙的書吏和差役》一書中提出:清代巴縣的書吏和 差役,創(chuàng)造了一套相當精細、具有合理性慣例、規(guī)矩與程序。這些規(guī)則不符合國家法律,卻約束著他們的行為,令他們基本正常地工作,形成一種“非正式的正當性”(informal legitimacy)。

說回周光鼎的案子,怎么看都像是一樁刻意制造的冤案。

首先,官府的響應太迅速了。前文講到,像這樣普通的船運糾紛,官府通常是會拖延的,拖個三年五載也是常事。而這個案子,張正舉五月十六日在湖北江夏縣被抓,周光鼎六月十七日就被抓進巴縣大牢,沒有一點耽擱。這樣的高效率,完全不像這個衙門的一慣風格。

其次,用刑太重了。周何氏在訴狀中說,周光鼎被抓后,一直被嚴刑逼供,死前還被上了足以致命的刑:

去十月十三,復提氏夫堂訊,責嘴四十,跪鏈採杠……氏夫身列庠生,飛刑難受,當即立斃。

所謂“跪鏈”,就是讓犯人光腿跪在粗大的鐵鏈上,以膝蓋對抗鐵鏈的硬度;而“踩杠”則是將犯人的雙手雙腳用木杠壓住,行刑者用力在上面踩踏,直到將犯人踩死。

跪鏈


按《大清律例》,州縣衙門只能實施笞刑和杖刑,即用小竹片或大竹板抽打犯人。使用過于嚴酷的刑罰,致使犯人殘疾或死亡,主審官員是要受處分的。而且周光鼎是擁有“武生”功名的人,本來就有免于受刑的特權(quán)。但即便這樣,他還是被活活折磨死了。

再次,這一階段的所有的案卷記錄都消失了。這一點在后文還要詳細講述,這里暫不多說。但這也可以證明,關(guān)于周光鼎之死,有許多不可言說、必須抹去的事實。究竟是誰要這樣逼迫周光鼎呢?最有可能的就是本案的原告胡啟昌。經(jīng)手這個案子的人,之所以會照他的意愿辦事,顯然是受了他的打點。周何氏的訴狀中也是這么說。

那么周光鼎可以賄賂嗎?當然可以。在周光鼎入獄后,他肯定考慮過這種可能性。甚至在某些訴訟環(huán)節(jié),他都已經(jīng)拿出錢來打點了胥吏、官差。但是到后來,他應該是放棄了。因為要參與這場賄賂競爭,必然涉及一個艱難的權(quán)衡:如果拿錢,有可能買回一條命,但前提是要比對方拿得多。可是自己的財力真的能抗衡開商號的胡啟昌嗎?如果不拿錢,命可能會丟掉,但至少能為家人保全一些財產(chǎn)。周光鼎一定是反復思量,最后做了后一種選擇。所以在人生的最后兩天,他突然翻供,做出一副不合作的態(tài)度,隨即受刑而死。所以周光鼎的死,或許也是一種主動退出,是他選擇了赴死。

學者吳思在《血酬定律:中國歷史中的生存游戲》一書中,提出了“命價”的概念:

所謂“命價”說是人們生命的價格。其核心的計算是,為了一定數(shù)量的生存資源,可以冒多大的傷亡風險,可以把自身這個資源需求者損害到什么程度。

周光鼎在死前大概也曾估算自己的命價,而且認為自己的命比不上家里的財產(chǎn)和那條新船。于是,他放棄了。有清一代,像周光鼎這樣死于黑牢的囚犯很多。然而與同墜噩運的許多人相比,周光鼎又是幸運的。在他死后,他的妾周何氏——一位年僅22歲的女子,決定挺身而出,為他申冤。

為什么是她?

周何氏在訴狀中說,周光鼎家中“弟兄六人,元配生有二子”。也就是說,歸州周氏是一個挺大的家族,周光鼎至少有8位直系男性親屬。而且周氏宗族的七位男性成員,也不同程度地參與了這場官司。包括周光鼎的叔叔周道興,兄弟周全堂、周寅堂、周仕堂,兒子周全、周現(xiàn),以及不知是何關(guān)系的周維漢。那么問題來了:既然周家有這么多男人,為什么出頭告狀的竟然是周何氏?論家庭地位,她是近似于奴婢的妾,嚴格來說,根本不算這個家庭的正式成員;論社會角色,她是婦女,連獨立告狀的資格都沒有;論年齡,她只有22歲,可能還沒有周光鼎的兒子大。所以一個必須解釋的問題是:為什么出頭告狀的人偏偏是周何氏?這是周氏宗族的訴訟策略,還是有其他的原因?

首先,婦女出頭告狀,的確是清代人的一種訴訟策略。清代法律對婦女告狀的態(tài)度異常分裂。一方面,嚴格限制婦女告狀,比如《大清律例》規(guī)定:婦女只有在經(jīng)歷謀反、叛逆、子孫不孝這樣的重罪,以及自己(或家人)遭遇搶劫、殺傷等重大刑事犯罪的時候,才能出面告狀。各地衙門的狀紙,也要在醒目位置印上幾條禁令,提醒婦女不得隨意告狀。比如周何氏使用的狀紙上就寫著:

一詞內(nèi)犯證不過五名,如株連牽扯婦女者不準;

一生監(jiān)職員及老幼廢疾婦女無抱告,不準。

也就是說,不到生死攸關(guān)、走投無路,婦女不能告狀。

另一方面,在清代的成文法中,婦女又屬于體恤、關(guān)照的弱勢群體。婦女犯了死刑以下的罪,或者誣告了別人,是不用坐牢的,花點錢就能贖回來,稱為“收贖”。就像今天14歲以下未成年人不用負刑事責任一樣。這當然大大地鼓勵了婦女告狀,所以有學者說:

我認為當時法律上限制婦女訴訟,可實際上她們(多數(shù)是寡婦)像是對鄰家訴苦那么容易到法庭告狀。

于是在清朝,不管在任何一個地方,婦女告狀都絕對不少。不僅如此,有些婦女還在訟戰(zhàn)中發(fā)揮出驚人的能量。還有一些轟動一時的上訪官司,也是婦女出面來打的。 比如著名的“楊乃武與小白菜案”,浙江舉人楊乃武和鄰居葛畢氏,被控謀殺葛畢氏丈夫。就是因為楊乃武的姐姐楊貞菊和妻子詹采鳳赴京上訴,才使楊乃武與葛畢氏最終平反昭雪。

楊乃武與小白菜


周家的人可能也認為,由女人出面打這場官司,比男人出面效果更好。但問題是為什么是周何氏,而不是周光鼎的原配龔氏呢?理論上,龔氏才是這個家庭的主母,“寡婦”這個人設(shè)放在她的身上,才更加名正言順。而且站在周何氏的立場,這官司簡直是“地獄”難度。她的對手是巴縣知縣,是富商胡啟昌,是形同地方“惡勢力”的胥吏、官差,是地方制度的陰暗面;她要去說服的是重慶知府、川東道臺、四川總督,甚至有可能是北京城的刑部尚書。而她一個家庭主婦,恐怕連訴狀都看不懂,連怎么能見到這些大老爺都不知道——這根本就是一場必輸?shù)膽?zhàn)爭。

周何氏打這場官司是為了名嗎?畢竟清代女性看重“名節(jié)”,在歷代的《列女傳》中,有一類就是“義女”,即以道義為重,拯救家人、熱心公益的女子。然而根據(jù)量化統(tǒng)計,在清朝巴縣的地方志中,被記錄、表彰的幾乎都是為夫守節(jié)、以身殉節(jié)、孝順溫馴的女子(貞女、節(jié)女、烈女、孝女),“義女”一個也沒有。也就是說,清代重慶城的女性雖然承擔了各種社會角色,但本地的主流價值觀卻根本不承認這一點,并不鼓勵女性堂堂正正地參與家族、社會事務。所以就算周何氏打贏了這場官司,她也絕不可能像民國時期的施劍翹那樣,成為眾人仰慕的義女、俠女。

總之對于周何氏來說,打這場官司既不是分內(nèi)之事,也沒有名譽和利益可圖,還擔著天大的風險。那促使周何氏去做這件事的,恐怕只有兩個字——“情義”。她或許是念著周光鼎對她的好,或許是被周光鼎的慘死激怒了,或許是出于對周家的責任心,她居然擋在那些比她有責任、更有資格的人身前,成為代表整個周氏家族打官司的人。

在各類史料文獻中,多得是各種陰謀詭詐、機關(guān)算盡。以至于當柔軟、真誠的人類情感出現(xiàn)于其中,人們都很難相信那是真的。但真實世界的殘酷就在于,即便那是真的,當事人將受的痛苦和磨難也不會減少哪怕一分。

驗尸有用嗎?

嘉慶二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周何氏親眼看到了周光鼎的尸體,她第一時間就去了重慶府衙告狀。重慶知府受理了這個案件,并安排專人為周光鼎驗尸。周何氏上呈四川總督的訴狀中,描述了此次驗尸的情景:

劉主將夫尸棄至城外荒郊,委員璧山縣湯主相驗。仵作唱聲受刑身死,湯主諭氏書寫“驗得好”字樣。

這次驗尸的程序是沒有問題的:由于案件涉及巴縣差役,而且死因有爭議,所以委托鄰縣知縣主持檢驗;檢驗時死者家屬在場,這樣做雖然可能破壞現(xiàn)場,擾亂檢驗程序,但也使檢驗過程更加公開、透明;負責驗尸的技師(仵作),一邊檢驗一邊唱報檢驗結(jié)果;最后形成驗尸報告,家屬現(xiàn)場簽字畫押。這些都是在清代法醫(yī)教科書——《洗冤集錄》中,反復強調(diào)的驗尸規(guī)范。

但在不易察覺的地方,問題還是出現(xiàn)了。

首先,另一位家屬周全堂缺席了驗尸過程。周全堂不僅是周光鼎的表兄,還是周何氏的抱告,他理應出現(xiàn)在驗尸現(xiàn)場。但是驗尸的時候,周全堂卻被巴縣知縣“鎖押不釋”。這等于給了驗尸人員當場作弊的機會。因為周何氏大概率是不識字的,她只能聽仵作口頭唱報驗尸結(jié)果,卻看不懂驗尸的文字記錄。所以如果周全堂不來,周何氏就等于是個“瞎子”。即便仵作可以當場唱報“受刑身死”,書吏卻可以作完全不同的記錄。只要穩(wěn)住周何氏當場不發(fā)難,驗尸程序就算順利結(jié)束了。正是因為如此,周何氏才會在后來的訴狀中控訴他們,“同寅相衛(wèi),驗是詳非,筆下埋冤”。但那時周光鼎的尸體已經(jīng)高度腐爛,死無對證了。

其次,即便驗尸現(xiàn)場被做了手腳,后來這份驗尸報告還是不見了。為了確保司法檢驗嚴格、規(guī)范,清廷要求各地方衙門使用刑部統(tǒng)一頒發(fā)的驗尸表格,稱為《尸格》。其中不僅有人體各部位的詳細繪圖,還有記錄每個部位傷情的空白欄。 

《巴縣檔案》尸格樣式


在上圖右邊的空格中,檢驗人員要在相應的欄內(nèi)填寫傷痕的物理性狀,且要分辨是“致命傷”還是“非致命傷”。這就是從技術(shù)上強制檢驗人員做細致的檢查和描述,不能張冠李戴,不能含糊其辭。而且《洗冤集錄》中說:

凡鄰縣有尸在山林荒僻處,經(jīng)久損壞,無皮肉,本縣已作病死檢了,卻牒鄰縣復。蓋為他前檢不明,于心未安,相攀復檢。如有此類,莫若據(jù)直申。

也就是說,凡是到鄰縣復檢尸體,大概都是死因有爭議的案子。在這種情況下,驗尸官不如實話實說,千萬不要給自己惹麻煩。

或許正是因為如此,璧山知縣還是在驗尸報告中留下了一些無法回避、未經(jīng)修飾,但又對巴縣衙門中某些人非常不利的記錄。于是這份重要的尸檢報告就憑空消失了。其實就算這份報告不消失,以當時的尸檢技術(shù),也無法確定周光鼎究竟是“受刑身死”還是“因病而死”。因為在中國古代,“法醫(yī)”和“醫(yī)生”完全是兩撥人。醫(yī)生不管死人的事,仵作(近似于法醫(yī))也大多不通醫(yī)理。所以那時的“檢驗之術(shù)”,絕大部分都是體表檢驗,只能檢查體表傷痕,一遇到創(chuàng)傷和疾病共存的復雜情況,就一籌莫展了。周光鼎死后,還有一位姓劉的醫(yī)生提供了一份證詞,說周光鼎“患的是傷寒病癥”。耐人尋味的是,周光鼎的尸檢報告消失了,醫(yī)生的證詞卻在案卷中保留了下來。所以本案的文書材料是非常明顯的“選擇性消失”。但即便周光鼎的尸檢報告沒有“消失”,它也無法推翻醫(yī)生“因病而死”的證詞。

總而言之,盡管有很多研究說清代的法醫(yī)技術(shù)越來越規(guī)范、完善,但至少在這個案子中,尸檢對破案一點用都沒有。它只不過是一場表演,或是一個文牘流程。而且就算那些“文牘”,也是可以隨時消失的。

來去成謎的證人

既然驗尸已經(jīng)不能指望,周何氏只能與胡啟昌、劉德銓展開正面交鋒。由于保留下來的訴訟文書七零八落,已經(jīng)沒辦法復原這個對決的過程。但這些前言不搭后語的卷宗,卻顯現(xiàn)出一個詭異的事實:在訴訟的過程中,關(guān)鍵的證人就像戲臺上的道具,恰到好處地“出現(xiàn)”,又莫名其妙地“消失”。

第一個神秘的證人,名叫周盛堂。張正舉的一份口供中,是這樣提到周盛堂的:

周光鼎因另有事,叫小的同他哥子周盛堂……一同駕舡下來……四月十八,舡到歸州,周盛唐又挑米二十二石去了。二十七日在沙市,又憑王德行興賣與水客李致和米三百石,又在王德興行另賣米一百一十七石,共得價錢九百千文……周盛唐就叫小的把舡弄沉,小的見這是犯法的事,不敢動手。

仔細分析這段話,其實每一句都意圖:

1、周盛堂是周光鼎的哥哥,他出現(xiàn)在張正舉的船上,也就意味著周光鼎即使身在重慶,也可以遠程操控這艘船;2、張正舉的確盜賣了米,但此事周盛堂也有份;3、張正舉的確鑿沉了船,偽造事故現(xiàn)場,但那是在周盛堂的教唆下干的。

這樣一來,張正舉把自己的罪責推了個干凈,鍋全是周光鼎和周盛堂的。但在張正舉剛被抓的時候,口供中沒有周盛堂。嘉慶二十三年九月,也就是被審訊四個月以后,他才翻供,把一切都推給周盛堂。而周何氏上訴到四川總督衙門后,在張正舉、胡啟昌等人的訴狀、證詞中,周盛堂就消失了。后來案子了結(jié),周何氏罷訴回家,周盛堂又出現(xiàn)在巴縣整理的案情匯報資料(通詳)中。然而在整個案子審訊、調(diào)查的一年多,周盛堂本人從來沒有現(xiàn)身。在周家人的訴狀、口供中,也一次都沒有提到過周盛堂。

也就是說,“周盛堂”只出現(xiàn)在一方的供述中,而且只在需要的時候出現(xiàn),很難相信“周盛堂”是一個真實存在的人。他的出現(xiàn)好像就是為了把周光鼎和這個案子強行聯(lián)系在一起,把周光鼎的罪責坐實。但當周何氏通過上訴不斷推動這個案子的深入調(diào)查時,他就必須要“消失”,否則就穿幫了。

第二個消失的證人,是李文舉。張正舉的口供中,提到一位名叫“李老六”的水手,也參與了盜賣大米和偽造沉船事故:

周光鼎因另有事,叫小的同他哥子周盛堂并水手歸州人李老六、江夏人卻佳朧一同駕舡下來……五月十四日到沔陽毛埠地方,就叫李老六把舡底板撬開,流至石頭關(guān)江心沉了。

在六月中旬周光鼎被捕后,有一個名叫“李文舉”的人也被關(guān)進了巴縣大牢,據(jù)說他就是“李老六”。其實這個“李文舉”肯定不是“李老六”。因為當時從漢口附近到重慶,水路大概要走40天。所以如果”李老六”五月中旬真的在沔陽,六月中旬他不可能出現(xiàn)在重慶。再說,如果“李老六”真的參與了作案,他又怎么會回到重慶去自投羅網(wǎng)?所以這個“李文舉”大概是個“頂包”的。但據(jù)周何氏說,周光鼎被打死的時候,“李文舉”就在現(xiàn)場“旁跪活質(zhì)”。所以,就算這個假的“李老六”沒法證明周光鼎有沒有盜賣大米,但他是周光鼎死前最后接觸的人。要調(diào)查周光鼎的真正死因,他的證詞是最有分量的。但是在周光鼎死后,“李文舉”就再也沒有發(fā)出任何聲音。甚至這個人到哪兒去了,都成了一個謎。

第三位消失的證人,名叫蔡啟昌。嘉慶二十二年十一月,周何氏赴四川總督行轅告狀成功,新任川督蔣攸铦發(fā)下札文,要求巴縣重新調(diào)查周光鼎的死因。在這種壓力之下,劉德銓只得將周何氏訴狀內(nèi)提到的胡啟昌、差役葉榮、劉斌等人收押審問。然而就在這時,一位名叫蔡啟昌的人“死”了。這個“蔡啟昌”,大概就是在湖北江夏縣狀告張正舉的“蔡登瀛”,也是本案的關(guān)鍵證人。清代的訴訟案卷中經(jīng)常亂寫人名,所以把他的名字寫成“蔡啟昌”也不奇怪。但為什么偏偏在案件調(diào)查不斷深入的關(guān)頭,他就“死”了?最有可能的情況,就是見事鬧大,胡啟昌、劉德銓怕了。為了堵住蔡登瀛的嘴,防止他被上級衙門點名傳訊,干脆讓他去“死”。事實上,他有可能已經(jīng)金蟬脫殼,離開了重慶。在同治四年重慶城的一場腳夫斗毆案中,一位名叫“李鴻義”的犯案腳夫,也是用詐死的方式逃離了重慶城。

第四位消失的證人,是劉道南。劉道南是巴縣知縣劉德銓的兒子,在周何氏的訴狀中,嚴厲地指控他是勒索、迫害周光鼎的主謀。但是在后來的調(diào)查過程中,劉道南從來沒有出現(xiàn)。

總之,隨著周何氏的上訴,隨著上級長官越來越關(guān)注這個案子,本案的證人(甚至是被告)就離奇地“出現(xiàn)”,離奇地“消失”。有的是從文書檔案中“消失”,有的甚至可能是肉體的“消失”。

消失的案卷和搖擺的證言

清朝的衙門,遵循著一套嚴格、縝密的文書體制。每一件訴訟都對應著少至數(shù)件,多至數(shù)十件、上百件的案卷文書,而且這些文書都要存檔備查。然而仔細查閱本案的卷宗會發(fā)現(xiàn),現(xiàn)有這些檔案文書都是從嘉慶二十二年十一月——也就是周何氏赴四川總督行轅告狀的時候開始的。在那之前的所有案卷,竟然都消失了。也就是說,關(guān)于周光鼎被捕、周光鼎意外死亡、周何氏最初向重慶府、川東道上訴的所有材料,全都不見了。

為什么會不見?不外乎兩種原因:一是在過去的200多年中,因為保管不善導致文書損壞、丟失;二是被什么人秘密地、刻意地銷毀了。我相信是后一種情況。因為就在這個案子調(diào)查、審理的過程中,這批案卷就已經(jīng)不見了。從嘉慶二十二年九月到二十三年八月,負責審問本案另一批嫌犯的湖北嘉魚縣,就先后8次向巴縣發(fā)函,要求將周光鼎的審訊記錄、訴訟文書抄錄一份,發(fā)給他們作為辦案的參考。 

在上面這張圖片中,我們可以看到嘉魚知縣用了“幸勿稍緩、立望立望” 的催促之語,說明他已經(jīng)被巴縣的拖延搞得非常焦躁。

出乎意料的是,嘉慶二十三年六月初,也就是在被催了8個月之后,巴縣知縣劉德銓向嘉魚縣發(fā)了一份公函,說案卷已經(jīng)在寄往嘉魚的路上??墒羌螒c二十三年八月,嘉魚知縣再一次通過湖北巡撫向重慶府交涉,要求巴縣提供周光鼎的相關(guān)案卷。即兩個月過去了,嘉魚縣還是沒有收到那批案卷。但是到了此時,就算湖北巡撫出面交涉也沒用了,因為劉德銓已經(jīng)調(diào)離了巴縣。嘉慶二十三年六月那份公函,根本就是一個緩兵之計,為的就是穩(wěn)住嘉魚知縣,讓劉德銓順利跑路。而且之后如果再被問起這件事,他還可以裝傻,說文書半路上寄丟了之類的。

也就是說,這個案子早期的案卷不僅今天的我們看不到,就連合作審案的湖北官員都沒有看到??芍谶@些案卷中,有一些絕不能讓外人知道的秘密,必須徹底銷毀。這和周光鼎被滅口、驗尸報告消失、關(guān)鍵證人消失是一模一樣的道理。

不僅如此,本案的關(guān)鍵口供、證詞也嚴重地不一致。其反轉(zhuǎn)的關(guān)鍵節(jié)點在嘉慶二十二年九月。在那之前,張正舉供稱他的船是在“江夏驢溪口”沉沒。在那之后,張正舉突然翻供,說船是在“嘉魚石頭關(guān)”沉沒。江夏縣和嘉魚縣兩個不同地方,中間隔著100多公里的水路。作為船戶的張正舉,絕不可能將兩個地方搞錯。所以這兩份口供,至少有一份是假的。

以嘉慶二十二年九月為節(jié)點,張正舉供訴的案情也發(fā)生了巨大的反轉(zhuǎn)。在此之前,他承認自己是盜賣大米的主謀,周光鼎與此案沒什么關(guān)聯(lián)。在此之后,他堅稱自己是周光鼎的干兒子,盜賣大米的事情都是周光鼎指使周盛堂干的。他還專門解釋,為什么會翻供:

小的因被事主指告,周光鼎又未同來,分辨不明,怕受刑責,所以自認起意夥同李老六們盜賣的。今蒙審訊,實是周光鼎在重慶把米盜賣……

也就是說,在剛被抓的時候,他發(fā)生了暫時的失憶和頭腦錯亂,所以忘了供出周光鼎。一番審訊之后,他把一切都“想”起來了。滿滿的嫁禍栽贓、“此地無銀三百兩”的味道。

再來看這個案子幸存下來的案卷,篡改的痕跡更重。請看下面這頁文書:

這是這樁訴案結(jié)束以后,巴縣提交給上級衙門的匯報材料的底稿。我們可以看到,這一頁有一大半都被刪改過。刪改的內(nèi)容,一是關(guān)于周光鼎的身份,刪去了他獲得“武生”功名的具體信息。這當然是因為“武生”有司法特權(quán),怕過于具體的信息引起上司追查的好奇心;另外被刪掉的,還有張正舉船只載運的其他貨物,估計也是害怕節(jié)外生枝。我們現(xiàn)在看到的案卷,有一部分是衙門書吏制作正式司法文書時寫的草稿。這些草稿竟讓我們擁有了一種“后臺”視角,看到那些所謂的“事實”,是怎樣被挑選、刪除和涂改的。

總而言之,在這個案子中,似乎有一種神秘的力量將所有的責任、禍水往周光鼎的身上引。而所謂的“事實”,也變成了一種類似橡皮泥的東西,可以不斷揉圓捏扁,按需塑造。當然了,這一切的深文周納、刀筆之術(shù),周何氏都是不知情,甚至無法理解的。

消失的法官

在這個案子中,有一個人高度可疑,那就是巴縣知縣劉德銓。引發(fā)案件的一船貨,極大可能與他有關(guān);周何氏控告的幾個人,每一個都與他有關(guān);周光鼎暴斃、消失的尸檢報告、消失的證人、消失的訴訟案卷、詭異變換的證詞,每一項都在他的職權(quán)范圍之內(nèi)。所以如果這個案子有一個幕后大Boss,那一定就是劉德銓。他為什么要這樣做?或許是因為他和消失的那一船貨有關(guān)聯(lián)。即使那一船貨與他無關(guān),周光鼎之死也使他涉嫌重大職務犯罪。《大清律例》規(guī)定:

地方文武官員,若抑勒苦累事主致死,除革職外,照故勘平人致死律治罪。

也就是說,法官刑訊逼供打死當事人,有可能是殺頭的大罪。更何況周光鼎還是有功名的人,如果認真追究起來,他絕對死定了。所以當周何氏逐級上訴、調(diào)查越來越深入的時候,他要瘋狂地轉(zhuǎn)移證人、毀滅證據(jù)、藏匿文書、篡改事實。

嘉慶二十三年六月,當周何氏的上訴進行到第7個月,重慶府、川東道、川督衙門紛紛介入此案,越來越多的嫌疑人被捕的時候,劉德銓突然消失了。據(jù)說他被調(diào)往川西的茂州(今四川茂縣)。從那以后,重慶知府、川東道臺開始制作各種向上匯報、向下傳達的文書,大意就是此案到此為止,大家該干啥干啥去吧。為什么重慶知府、川東道臺要幫劉德銓收拾爛攤子?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劉德銓安全上岸,這是千真萬確的。

據(jù)《茂州志》記載,劉德銓在那年當了五年知州。直到道光三年丁憂而去。這五年中,他甚至還因為支持地方文教事業(yè)而頗有美名。

當女性來打官司

嘉慶二十三年六月,這場訟戰(zhàn)終于迎來了結(jié)案時刻。在周何氏控告的七人中,只有差役郭榮被杖責三十,胡啟昌和差役葉榮、吳八、陳九被羈押三個月后無罪獲釋,而劉德銓、劉道南則無聲無息地消失了;周何氏領(lǐng)回了周光鼎的船,但周光鼎依然被認定為盜賣大米的主謀。也就是說:一方面,迫害周光鼎的一伙人吃了些苦頭,嫌疑最大的幕后黑手甚至被逼走,但他們所受的懲處也不過是“罰酒三杯”;另一方面,周何氏成功拿回了周光鼎的船,但周光鼎的冤屈仍然未被洗刷。所以周何氏的訴訟很難說是成功還是失敗,但作為一個22歲的平民女子,這已經(jīng)是她能爭取到的最好的結(jié)果。

可是在訴訟結(jié)束以后,周何氏又將面對怎樣的未來呢?在今天的人看來,一個有膽識、有擔當、在災難到來時忠誠守護家庭的女子,當然值得被感恩、被記住,至少在這個家庭范圍之內(nèi)。但很可惜,那或許不是周何氏的人生。她最好的結(jié)局大概是回到周家,默默無聞地度過漫長的余生;而比較不好卻極有 可能的結(jié)局,就是被非議、被忘記、甚至被掃地出門。不可思議嗎?但清代的中國其實不乏這樣的例子。

比如晚清名妓“賽金花”。在八國聯(lián)軍攻陷北京,兩宮倉惶西逃,文武百官如喪家之犬的時候,惟獨她挺身而出,與聯(lián)軍統(tǒng)帥瓦德西周旋,避免了北京城遇到更殘酷的屠殺和破壞。然而危機過去之后,許多“正人君子”迫不及待地對她進行道德審判,說她“穢亂宮闈、招搖市黡,晝?nèi)敫铇?,夜侍夷寢”。最后,她被趕出北京城,兩度嫁人又兩度被拋棄,終于在窮困潦倒中死去。

清朝人會對擔當?shù)懒x責任的女性有如此大的惡意?因為在清朝人的主流意識形態(tài)中,女性的理想人格只有“節(jié)烈”二字,,那些被表彰的“貞女”“節(jié)婦”和“烈女”,要么是用極端的方式禁欲,要么是用極端的方式抵抗性侵,女性的道德任務只剩下“至奇至苦”地規(guī)訓自己的身體。而像花木蘭、楊門女將這樣有才能、有擔當、光芒蓋過男性的“義女”“賢女”,并不符合清朝主流的道德審美。至于為什么會如此?實在是一言難盡。

但是在清朝,隨著商業(yè)的發(fā)展、城市的興起,卻有越來越多的女性有機會(或不得不)走出家門、賺錢謀生、參與社會事務。有時,她們的女性身份和行動力會被有意無意地利用,比如周家利用周何氏打官司、北京城居民仰仗賽金花與八國聯(lián)軍斡旋。所以,她們可以說是那個時代的“新女性”。然而她們所做的一切,不管是做生意、打官司、還是當妓女,都是在社會默許的范圍內(nèi)。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觀念給她們以援助和保障。她們的能力和作為,甚至會嚇到或者冒犯身邊的人。所以她們一方面背負起更多、更苛刻的責任,一方面卻仍然是權(quán)力匱乏的弱者。她們的能力和“義行”,反而會讓她們置身于危險的境地,或招來深不見底的惡意。

所以當女性走上法庭,當女性走出家門,卻不見得是女性真正的覺醒和解放,反而有可能是家庭、社會對女性更大程度的苛責與剝削。只有權(quán)利、尊嚴和個人幸福得到認可,女性才能堂堂正正地存在于這個世界。正如魯迅在《我之節(jié)烈觀》中所說:

她們是可憐人,不幸上了歷史和數(shù)目的無意識的圈套,做了無主名的犧牲,可以開一個追悼大會。

我們追悼了過去的人,還要發(fā)愿:要自己和別人,都純潔聰明勇猛向上。要除去虛偽的臉譜。要除去世上害己害人的昏迷和強暴。

我們追悼了過去的人,還要發(fā)愿:要除去人生毫無意義的苦痛。要除去制造和賞玩別人苦痛的昏迷和強暴。

我們還要發(fā)愿:要人類都受正當?shù)男腋!?/p>

(原文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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