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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樁“人妖公案”背后的明代社會想象

我不大想用“人妖公案”這個詞,倒不是自己有多正經(jīng),而是因為在時下語境中,“人妖”一詞會將我們引向諸如男色、“女裝大佬”這類有色消費和性別獵奇的想象上去。

我不大想用“人妖公案”這個詞,倒不是自己有多正經(jīng),而是因為在時下語境中,“人妖”一詞會將我們引向諸如男色、“女裝大佬”這類有色消費和性別獵奇的想象上去。而在古文中,“人妖”雖常有性別意味(多指閹人),但更多指向風化和道德,以及由此引起的政治破壞力。比如明清時期的地方志在形容對正統(tǒng)秩序造成極大扭曲和破壞的人事時,便習慣于使用“人妖物怪”一詞。

桑沖案大約是明代影響最大的一樁“人妖公案”。我最早應該是在翻閱明人陸粲的筆記小說《庚巳編》時,了解到這個案子的;不過,有意識地思考這個案子,卻是在這幾年著力從事明代賦役黃冊研究之后。這里不會過多談論與“人妖”有關的性別或道德問題,而是透過明代中葉這樁著名的案子來理解其背后關聯(lián)著的戶籍、身份、流動等社會問題。

對于桑沖案,最權威的記載出現(xiàn)在《明憲宗實錄》中。成化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1477年12月26日):

山西太原府石州民桑沖伏誅。初,大同府山陰縣有男子習女工,為婦人裝,以誘淫良家女婦,有不從者用魘魅淫之。沖盡得其術,從而效之者七人。沖歷四十余州縣,淫女婦百八十余人,莫有疑其偽者。至晉州,有男子欲強淫之,始知其偽,告官械至京都察院,具獄以聞。上以其情犯丑惡,有傷風化,命凌遲于市,且令搜捕七人者,罪之。

桑沖案經(jīng)過的離奇性及其對耳目人心的沖擊力自不待言,但這條實錄記載最引起我注意的是其中涉及到的“空間”信息。桑沖從出生地“山西太原府石州”(隆慶后改永寧州,今呂梁市離石區(qū))出發(fā),到大同府山陰縣(今屬山西省朔州市)拜師學習男扮女裝之術,出師后“歷四十余州縣”,喬裝打扮,瘋狂作案,直到在北直隸真定府晉州(今河北晉州縣)案發(fā)被捕,最后被欽命處死于京師。

陸粲《庚巳編》大約成書于正德、嘉靖之際,其中卷九收錄一篇《人妖公案》,記述桑沖案最為詳細。(作者在該文末尾處自注“右得之友人家舊抄公牘中”,來說明文章來源。通觀全文,除了當中涉及桑沖以迷藥、咒語侵犯秉正之婦,以及在晉州因堅拒男人侵犯而暴露身份的幾個“橋段”,語多夸張、離奇,而不免糅合小說家言以聳動聽聞外,《人妖公案》大體按明代公牘形式呈現(xiàn)案件原委,主干內容與前引憲宗實錄的記述相合,當有實據(jù)。)尤其是文中有關桑沖于各地流竄作案的記錄,很可以補實錄之缺,而讓我們更細致地了解這一案件所波及的廣闊地域:

都察院以男裝女魘魅行奸異常事。該直隸真定府晉州奏:犯人桑沖,供系山西太原府石州李家灣文水東都軍籍李大剛侄,自幼賣與榆次縣人桑茂為義男。成化元年,訪得大同府山陰縣已故民人谷才以男裝女,隨處教人女子生活,暗行奸宿,一十八年不曾事發(fā)。沖要得仿效,到大同南關住人王長家尋見谷才,投拜為師。將眉臉絞剃,分作三柳,戴上鬏髻,妝作婦人身首,就彼學會女工,描剪花樣,扣繡鞋頂,合包造飯等項,相謝回家。比有本縣北家山任茂、張虎,谷城縣(引按:當為太谷縣)張端、大馬站村王大喜,文水縣任昉、孫成、孫原前來見沖,學會前情。沖與各人言說:“恁們到各處人家,出入小心,若有事發(fā),休攀出我來?!碑斁透魃⑷ビ櫋苫耆聝葲_離家,到今十年,別無生理,在外專一圖奸。經(jīng)歷大同、平陽、太原、真定、保定、順天、順德、河間、濟南、東昌等府,朔州、永年、太谷等共四十五府州縣,及鄉(xiāng)村鎮(zhèn)店七十八處……似此得計十年,奸通良家女子一百八十二人,一向不曾事發(fā)?!?/p>

由此可見,桑沖主要游走于華北各處,行跡跨越了山西(太原、大同、平陽)、北直隸(真定、保定、順天、順德、河間)和山東(濟南、東昌)三省,作案地點多達45府州縣,78處鄉(xiāng)村鎮(zhèn)店。

要理解這個跨地域的案件,我們需要將它聯(lián)系到當時編制地域社會的制度上去。根據(jù)真定府晉州方面的奏報,“犯人桑沖,供系山西太原府石州李家灣文水東都軍籍李大剛侄,自幼賣與榆次縣人桑茂為義男”——這一句非常緊要,隱含著重要的制度信息。確定人犯的籍貫(籍,即軍民匠灶等的戶籍類別;貫,即出生、居住之貫址),也就是將犯罪之人錨定在特定的地域空間和里甲組織中,是明代司法工作展開的前置條件。由于自幼就被賣給了榆次縣人桑茂當義子,桑沖本人未必清楚自己的出身狀況??梢酝葡?,應該是在他落網(wǎng)后,晉州官府根據(jù)審訊中獲取的線索,才追蹤到他原初的籍貫。但是,為什么官府將桑沖的籍貫連到“山西太原府石州李家灣文水東都軍籍李大剛”身上,而不是他父親或祖父那里呢?這與明代的里甲戶籍登記方式有關。

明代里甲編制的基本形式是“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甲,甲凡十人”。理論上,一個完整的里通常包含十個甲,一個甲則包含一個里長戶和十個甲首戶,登記在冊的戶主相應稱為“里長”或“甲首”,一個戶內男女老幼所有成員都登記在這個里長/甲首名下。這個“戶”有時是一個小家庭,但更多時候卻是若干家庭的組合。當這一戶像李大剛一樣屬于軍戶這類在當時被嚴格限制分戶的特殊戶籍時,其戶主名下登記的人口往往會多達幾十個、上百個甚至更多。如明末崇禎年間浙江嚴州府遂安縣的一本黃冊抄本中,一個里長戶余永盛名下登記了成丁20丁、不成丁16丁以及婦女大口19口,合計55人。在黃冊中,這些人的身份都是通過與戶主余永盛“本身”的關系來確定的,其中就包括“兄”“弟”“男”“侄”“孫”“侄孫”以及“妻”“弟婦”“男婦”“侄婦”等十余種。值得注意的是,這里出現(xiàn)的“侄”未必是戶主的親侄,也可以是同族中輩分相當?shù)奶弥?,或更疏遠的族侄。同理,本案主犯桑沖也未必是李大剛的親侄,而是他的籍貫被溯源到了“山西太原府石州李家灣文水東都軍籍李大剛”名下。桑沖幼年被賣至榆次縣,從軍戶登記的角度來看,屬于尚未“出幼”就被賣到遠方。待到案發(fā)時,李大剛的戶籍內應該不會有桑沖的記錄。

明代賦役黃冊中的軍戶登記(局部)


再來看桑沖在榆次縣的義父桑茂。同樣的問題是,為什么官府也不將桑沖的籍貫追溯到桑茂呢?《明憲宗實錄》的記載甚至忽略了桑茂的存在,直接稱桑沖為“山西太原府石州民”。一個合理的原因是,桑茂那邊其實也沒有登記桑沖的戶籍(如果桑茂本人有戶籍的話)。若這一推測屬實,則桑沖極有可能從來不曾在官方的黃冊上登記過戶籍。

將這層戶籍制度的背景放進去,我們就更能理解這樁離奇的“人妖公案”。這是明代中葉,作為“無籍之徒”的桑沖通過喬裝成女子,于各地務工、乞食,并伺機奸通婦女的故事。在那個里甲登記日漸廢弛但里甲身份依然重要的時代,無籍之人在生活中會碰到各種障礙。他們無法置買田宅,無法進學,當然更不可能參加科舉或者做官,因為這些都需要戶籍證明。由于沒有戶籍,他們甚至不能停留在一個地方太久,迫于生計,必然走上流動、游食之路。無籍之徒是天然的流動之民。而在各地流動過程中,若能“改變”性別,“轉換”成女性,他們(無籍的男性)將會獲得更大的便利。因為在黃冊里甲中,對婦女的登記最先經(jīng)歷了系統(tǒng)性的崩壞。到了明代中葉,社會對女性戶籍身份的要求遠遠低于對男性的要求,這也使得外來的女性可以更少被人群疑忌、更易被社會接納(當然流動中婦女個體面臨的人身危險可能更大)。在此情勢下,男扮女裝就成了流動社會中的一個群體現(xiàn)象,甚至發(fā)展成一門師徒相承、代代相傳的謀生技藝。桑沖就是先北上在大同“投師學藝”,學會了喬裝本領和女紅手藝,然后南下招徒授藝,學徒遍及榆次、太谷和文水等縣。從世情的角度看,桑沖案中奸通之事最為聳人視聽,明代官府和朝廷也把本案的重心完全放到那里;但從流民生計的角度看,這更多的是從流動中衍生而來的活動,或許并不那么重要。

在明人眼中,桑沖“立心異人,有類十惡,律無該載”,突破了律法和道德的底限。他終于被凌遲處死,“死有余辜”。這是來自有籍之人的大義審判。

不過,問題依然存在。盡管官府把桑沖的籍貫錨定在了“山西太原府石州李家灣文水東都軍籍李大剛”處,但在那個“無籍而動”的社會里,作為“李大剛侄”的桑沖,作為“榆次縣人桑茂”義男的桑沖,作為“大同府山陰縣已故民人谷才”徒弟的桑沖,作為“歷四十余州縣,淫女婦百八十余人”的人犯桑沖,到底是哪里人呢?或許答案里正藏著明代社會最深層的恐懼。

陸粲:《庚巳編》卷9《人妖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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