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五

續(xù)修臺灣府志 作者:清·余文儀


賦役(二)

戶口鹽課水餉陸?zhàn)A

戶口

鹽課

水餉

陸?zhàn)A

戶口

康熙二十三年題準(zhǔn):臺灣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五十二年恩詔:以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乾隆元年,上諭:『朕愛養(yǎng)元元,凡內(nèi)地百姓與海外番民皆一視同仁,輕徭薄賦,使之各得其所。聞福建臺灣丁銀一項,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再加火耗,則至五錢有零矣。查內(nèi)地每丁征銀一錢至二錢、三錢不等,而臺灣加倍有余,民間未免竭蹶。著將臺灣四縣丁銀,悉照內(nèi)地之例酌中減則,每丁征銀二錢,以紓民力。從乾隆元年為始,永著為例』。二年,上諭:『聞臺地番黎大小計九十六社。有每年輸納之項,名曰「番餉』,按丁征收,有多至二兩、一兩有余及五、六錢不等者。朕思民番皆赤子,原無歧視,所輸番餉即百姓之丁銀也;著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銀二錢,其余悉行裁減。該督、撫可轉(zhuǎn)飭地方官出示曉諭,實力奉行,務(wù)令番民均沾實惠。又聞澎糧廳、淡防廳均有額編人丁,每丁征銀四錢有零,從末前曾裁減;亦著照臺灣四縣之例行』。

臺灣府

舊額:戶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萬六千八百二十,征銀八千零六兩三錢二分。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在鳳山縣屬)。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六百三十(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三百二十三。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二百九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四百九十。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二百六十五(以上戶俱仍前)。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二千零七,共征銀九百五十五兩三錢三分二厘。通府合計新、舊戶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萬八千八百二十七,共征銀八千九百六十一兩六錢五分二厘。乾隆元年,奉旨減則(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三千七百六十五兩四錢。

按以上乾隆十年「舊志」丁銀原額。乾隆十二年,奉文將通郡丁銀勻配通郡田園畝數(shù)征輸。臺灣府舊額田園共三萬零六百一十九甲九分八厘零。每一甲折一十一畝,共折田園三十三萬六千八百一十九畝七分八厘零;雍正七年起,新墾化甲為畝,并照同安則例,田園共三十二萬九千三百五十四畝七分三厘:通計新、舊額征田園六十六萬六千一百七十四畝五分一厘零。每畝上則田勻丁銀四厘一毫八絲六忽,中則田勻丁銀四厘三毫八絲一忽,下則田勻丁銀四厘六毫三絲九忽;每畝上則園勻丁銀四厘九毫二絲九忽,中則園勻丁銀五厘二毫五絲七忽,下則園勻丁銀五厘六毫三絲三忽。新墾化田為畝,并照同安則例,下則田每畝勻丁銀七厘一毫六絲九忽,園每畝勻丁銀八厘六毫三絲九忽零。共征勻丁銀□千□百□十□兩□錢□分□厘零。每兩加耗銀七分并封平余銀二分,共九分(詳具各廳縣「戶役」下)。

又八社番丁三千五百九十二口:教冊公廨番丁九十七(每丁征米一石,共征米九十七石),壯番一千三百九十五?。慷≌髅滓皇叨罚舱髅锥倨呤皇宥罚?,少壯番二百五十六?。慷≌髅滓皇?,共征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壯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征米一石,共征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以上八社番丁口,共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

雍正四年定:豁免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其番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口,舊征粟五千六百零二石六斗,將每石改征折價銀三錢六分,共征銀二千一十六兩九錢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奉旨:番丁照民丁例(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三百四十九兩六錢。又番社大小八十九社(每社征銀不等),共征銀七千八百零八兩零二分七厘零。

雍正十年,豁免大肚社餉銀一百六十八兩,實征社餉銀七千六百四十兩二分七厘八毫。

乾隆二年,額征社餉改照民丁例,番社大小八十九社計番丁五千零九十,共征銀一千零一十八兩。又土番四社,共征社餉銀一百七十九兩二錢二分二厘零。生番歸化共六十一社,共折征鹿皮價銀八十三兩二錢八分;乾隆二年,減征鹿皮價銀五十三兩零四分:實征鹿皮一百四十四張(每張折征銀二錢四分)共折征銀三十兩二錢四分。

按以上乾隆十年「舊志」番餉原額(詳具各廳縣「戶役」下)。

臺灣縣

舊額:戶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又澎湖口五百四十二。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一百八十。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三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三百零二。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零三。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一千一百六十五(戶仍前)。新、舊合計,戶七千八百四十六、口一萬二百九十。

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民丁六百七十二。

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本縣管轄?wèi)舭税倬攀摺⒖诎税倬攀?;又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三百四十二。又本縣撥歸鳳山縣管轄?wèi)粢话僖皇?、口一百一十九?br />
乾隆二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一百二十七。

通縣實在共計,戶八千六百二十四、口一萬零八百六十五(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八十五;十六年編審,共增出人丁六百九十一;二十一年編審,共增出人丁六百零七;二十六年編審,共增出人丁五百一十三。俱前奉詔:盛世滋生,永不加賦)。

鳳山縣

舊額:戶二千四百四十五、口三千四百九十六。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男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婦女一千八百四十四。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一十八(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九十八。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一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二十三。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二十四。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五百八十二(戶仍前)。新、舊合計,戶二千四百四十五、口四千零七十八。

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wèi)舭税倬攀?、口八百九十七;又臺灣縣撥歸本縣管轄?wèi)粢话僖皇?、口一百一十九?br />
通縣實在共計,戶一千六百六十七、口三千三百(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四十一;乾隆二十□年編審,共增出人丁四百五十。除補額人丁二百八十六外,實增出人丁一百六十四;俱前奉詔:盛世滋生,永不加賦)。

諸羅縣

舊額:戶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一百九十九。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七十一(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四十五。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四十一。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六十五。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三十八。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戶仍前)。新、舊合計,戶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四百五十九。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人丁三十五。

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人丁三百四十二。

乾隆二年,撥歸臺灣縣管轄人丁一百二十七。

通縣實在,戶二千四百三十六、口三千九百五十五(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增出滋生人丁三百零七。乾隆二十六年編查,戶口實在三萬一千一百九十戶;成丁男婦一十五萬五千二百八十口、幼丁一十五萬二千零九口。盛世滋生,永不加賦)。

彰化縣

口三十五,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

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口一十一。

通縣實在,口二十四(雍正五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五,不加賦)。

淡水廳

口一十一,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雍正十年至乾隆二十九年遞年編審,共增出人丁三十;又實在煙戶男婦共三萬零三百四十二丁口。俱奉詔:盛世滋生,永不加賦)。

澎湖廳

口六百七十二,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雍正六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八,乾隆二十七年編查,戶口實在二千七百五十二戶,成丁男婦一萬一千九百三十八口,幼丁一萬二千一百一十四口。盛世滋生,永不加賦)。

臺灣縣

舊額:民丁八千五百七十九(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四千零八十三兩六錢零四厘。澎湖舊額:民丁五百四十六,共征銀二百五十九兩八錢九分六厘。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編審,新增民丁共一千一百六十五,共征銀五百五十四兩五錢四分(內(nèi)澎湖新增民丁一百二十六)。

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八百九十七,共征銀四百二十六兩九錢七分二厘;又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三百四十二,共征銀一百六十二兩七錢九分二厘。

雍正五年,撥歸澎湖管轄民丁六百七十二,共減征銀三百一十九兩八錢七分二厘;又撥歸鳳山縣管轄民丁一百一十九,共減征銀五十六兩六錢四分四厘。

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征銀二錢),實征銀二千一百四十七兩六錢。

乾隆二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一百二十七,共征銀二十五兩四錢。實在民丁一萬零八百六十五,共征銀二千一百七十三兩。

乾隆十三年奉文:臺灣府丁銀,勻配通郡田園征輸,臺灣縣新、舊田園共折一十三萬三千九百八畝三分九厘八毫零,分別上中下則科算勻配,共征勻丁銀六百九十三兩二錢七分二厘五毫零;內(nèi)乾隆十八年豁免被水沖陷無征銀一十一兩九錢八毫零,乾隆十九年新墾田園應(yīng)加征勻丁銀一錢八分二厘八毫零。通縣實在,共征勻丁銀六百八十一兩五錢五分四厘五毫零。

雍正三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大杰巔番社年征餉銀一百九十兩五錢一分二厘;乾隆二年,改征番丁一百二十,照民丁例,共征銀二十四兩。

雍正九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卓猴番社年征餉銀六十三兩;乾隆二年,改征番丁七十,照民丁例,共征銀一十四兩。又,新港番社年征餉銀三百九十五兩四錢五分六厘;乾隆二年改征番丁一百七十五,共征銀三十五兩。

鳳山縣

舊額:民丁三千四百九十六(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一千六百六十四兩零九分六厘。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編審,新增人丁共五百八十二,共征銀二百七十七兩零三分二厘。

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民丁八百九十七,共減征銀四百二十六兩九錢七分二厘;臺灣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一百一十九,共征銀五十六兩六錢四分四厘。實在民丁三千三百,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征銀二錢),實征銀六百六十兩。

乾隆十二年奉文:臺灣府丁銀,勻配通郡田園征輸。鳳山縣新、舊田園共折一十三萬三千四百八十八畝五厘零,分別上中下則科算勻配,共征勻丁銀七百一十七兩三錢二分八厘零;內(nèi)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無征勻丁銀七兩六錢七分七厘,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崩陷無征勻丁銀六錢六厘零。通縣實在,共征勻丁銀七百零九兩四分五厘零(內(nèi)據(jù)現(xiàn)行科則檔冊,實加征勻丁銀二十一兩八錢九分零,乾隆十七年鳳山縣王瑛曾詳請改正在案)。

下淡水八社番丁舊額:年征粟石折征銀二千零一十六兩九錢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額征社餉改照民丁例,八社番丁共計一千七百四十八,共征銀三百四十九兩六錢(下淡水社番丁二百九十二,力力社番丁一百六十,茄藤社番丁二百八十,放■〈纟索〉社番丁二百八十六,上淡水社番丁二百三十七,阿猴社番丁一百六十一,搭樓社番丁二百三十四,大澤機社番丁九十八)。土番社四社,共征銀一百七十九兩二錢二分二厘四毫(加六堂社征銀四十九兩三錢九分二厘,瑯嶠社征銀五十一兩一錢五分六厘,琉球社征銀九兩八錢七分八厘零,卑南覓社征銀六十八兩七錢九分六厘)。

歸化生番十社,共輸鹿皮五十張,折征銀一十二兩(山豬毛社、八絲力社、加蚌社、加無朗社、礁磱其難社、加少山社、北葉安社、山里留社、施汝臘社、錫干社)。

雍正二年,歸化生番一十八社,共輸鹿皮九十張,折征銀二十一兩六錢(加走山社、施率臘社、拜律社、礁網(wǎng)曷氏社、毛絲絲社、七腳亭社、柯律社、加無朗社、加籠雅社、加泵社、陳阿修社、務(wù)期逸社、礁朥加物社、陳阿難社、益難社、加者惹也社、勃朗錫干社、望仔立社)。

雍正三年,歸化生番一十九社,共輸鹿皮九十五張,折征銀二十二兩八錢(貓仔社、紹貓厘社、豬朥束社、合蘭社、上哆啰快社、蚊率社、猴洞社、龜朥律社、貓籠逸社、貓里毒社、滑思滑社、加錐來社、施那隔社、新蟯牡丹社、下哆啰快社、德社、栗留社。尚有二社,前志失載)。

乾隆二年定:每社實征鹿皮二張。通計生番四十七社,共征鹿皮九十四張(每張折征銀二錢四分)實共征銀二十二兩五錢六分。

諸羅縣

舊額: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一千九百九十八兩七錢二分四厘。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新增民丁二百六十,共征銀一百二十三兩七錢六分。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民丁三十五,共減征銀一十六兩六錢六分。又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民丁三百四十二,共減征銀一百六十二兩七錢九分二厘。

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八百一十六兩四錢。

乾隆二年,撥歸臺灣縣民丁一百二十七,共減征銀二十五兩四錢。實在民丁三千九百五十五,共征銀七百九十一兩。

乾隆十三年奉文:臺灣府丁銀,勺配通郡田園征輸。諸羅縣新、舊田園共折□十□萬□千□百□十□畝□分□厘零,分別上中下則科算勺配,共征勺丁銀一千零三十五兩一錢三分六厘三毫零;內(nèi)乾隆二十年豁免圯陷無征勺丁銀五兩二錢九分零。通縣實在,共征勺丁銀一千二十九兩八錢三分九厘零。

舊額:土番社三十四社(每社征銀不等),共征銀七千五百七十三兩一錢六分三厘(諸羅山社征銀六十五兩二錢六分八厘,哆咯嘓社征銀三百一十三兩九錢九分二厘,大武壟社并附噍吧哖、木岡、芋匏、內(nèi)優(yōu)等四社合征銀九百一十四兩八錢一分零,麻豆社征銀一百七十二兩八錢七分二厘,目加溜社并附新社仔二社合征銀一百一十三兩二錢四分八厘零,蕭壟社征銀四百五十二兩二錢八分九厘零,新港社并附卓猴社合征銀四百五十八兩四錢五分六厘,大杰巔社征銀一百九十兩零五錢一分二厘,阿里山社并附踏枋、鹿楮、唣啰婆、盧麻產(chǎn)、干仔務(wù)等五社并三十四年新附崇爻、芝舞蘭、芝密、貓丹、筠椰椰、多難、水輦、薄薄、竹腳宣等九社共十四社合征銀一百五十五兩二錢三分二厘,奇冷岸社征銀一十二兩九錢零,大圭佛社征銀一十七兩九錢八分二厘零,他里霧社征銀五十兩零八錢三厘零,猴悶社征銀四十九兩三錢九分二厘,柴里斗六社征銀三百五十二兩八錢,西螺社征銀二百零四兩六錢二分四厘,東螺社并附眉里二社合征銀三百七十兩零四錢四分,南社征銀八百零六兩五錢零,二林社征銀四百二十五兩一錢二分四厘,大突社征銀一百零五兩八錢四分,貓兒干社征銀二百四十六兩九錢九分,大武郡、牛相觸、二重坡社征銀一百六十五兩四錢六分三厘零,南北投社并附貓羅社合征銀五百零一兩三錢二分八厘零,馬芝遴社征銀二百一十五兩九錢一分三厘零,半線大肚社并附柴坑仔、水里二社合征銀三百三十一兩四錢四分二厘,阿束社征銀七十兩零九錢一分二厘零,貓霧捒社征銀二十九兩六錢三分五厘零,沙轆、牛罵社征銀二十三兩二錢八分四厘零,蓬山社并附大甲東、大甲西、宛里、房里、南日、雙寮、貓盂、吞霄等八社合征銀一百三十四兩四錢一分六厘零、新港仔并附后壟社、貓社、嘉志閣、中港仔等四社合征銀九十八兩七錢八分四厘,竹塹社征銀三百七十八兩,南嵌社并附坑仔、龜侖、霄里等三社合征銀九十八兩七錢八分四厘,淡水社并附北投、麻少翁、武勞灣、大浪泵、擺接、雞柔等六社合征銀二十二兩五錢七分九厘零,雞籠社并附金包里等二社合征銀二十二兩五錢七分九厘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附土番六小社,共征銀九十八兩五錢(內(nèi)木武郡赤嘴社征銀三十九兩,水沙連思麻母社征銀一十二兩,麻咄目靠社征銀一十二兩,挽麟倒咯社征銀一十一兩五錢,杵里蟬蠻蠻社征銀一十二兩,干那霧社征銀一十二兩)。

康熙五十四年,新附土番五小社,共征鹿皮五十張,折征銀一十二兩(內(nèi)岸里社、掃捒社、烏牛難社、阿里史社、樸仔籬社)。

雍正二年,新歸化生番本祿等四社,年納鹿皮折餉銀四兩八錢。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東螺等二十二社餉銀三千六百五十兩一錢七分二厘(東螺、西螺、大突、馬芝遴、南北投、貓羅、二林、貓兒干、阿束、大武郡、牛罵、沙轆、貓霧捒、水里、水沙連、蓬山、后壟、大肚、南社、竹塹、淡水、蛤仔難)。

雍正三年,撥歸臺灣縣管轄大杰巔一社,減征銀一百九十兩五錢一分二厘。

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新港、卓猴二社,減征銀四百五十八兩四錢五分六厘。

實在番社一十四社,共額征餉銀三千五百二十五兩六錢八分七厘八毫。

乾隆二年,額征社餉改照民丁例,十社番丁共計一千零八十二,共征銀二百一十六兩四錢(內(nèi)目加溜灣社番丁一百一十七,蕭壟社番丁一百二十三,麻豆社番丁一百一十六,大武壟社并附噍吧哖、木岡、芋匏、內(nèi)優(yōu)等社番丁一百九十三,哆咯嘓社番丁七十,諸羅山社番丁六十二,打貓社番丁六十二,他里霧社番丁五十九,柴里社番丁一百零八,阿里山社并附踏枋、大圭佛、干仔霧、盧麻產(chǎn)、貓丹、奇冷岸、鹿楮、唣啰婆、崇爻、芝舞蘭、芝密、薄簿、竹仔宣、筠椰椰、多難、水輦等社番丁一百七十二)。

乾隆二年,本祿等四社改征本色鹿皮八張(每張變價該銀二錢四分),共銀一兩九錢二分。

彰化縣

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人丁三十五(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一十六兩六錢六分。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人丁一十一,共減征銀五兩二錢三分六厘。實在人丁二十四,共征銀一十一兩四錢二分四厘。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四兩八錢。

乾隆十三年奉文:臺灣府丁銀,勻配通郡田園征輸。彰化縣新、舊田園共折一十四萬四千零六畝八分五厘九毫零,分別上中下則科算勻配,共征勻丁銀一千一百六十兩一錢一分零;內(nèi)乾隆十三年豁免無征勻丁銀七兩一分三毫零,乾隆十五年豁免無征勻丁銀一十八兩六錢三分二厘零。通縣實在,共征勻丁銀一千一百三十四兩四錢六分七厘零(內(nèi)據(jù)現(xiàn)行檔案,實征勻丁銀一千九十一兩七錢四分二厘零,又溢征勻丁銀二十兩七錢七分一厘零,實少加勻丁銀二十一兩八錢五分三厘零。乾隆二十年經(jīng)彰化縣朱山造報升墾、豁除清冊,詳明在案)。

又,諸羅縣撥歸管轄土番大社二十二社(內(nèi)附小社五十一社),額征銀三千六百五十兩一錢七分二厘。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土番大社五社(內(nèi)附小社二十四社),減征銀一千二百五十八兩一錢三分六厘。實額征土番大社一十七社(內(nèi)附小社二十七社),額征銀二千三百九十二兩零三分六厘。

雍正十年,豁免大肚社餉銀一百六十八兩,實征餉銀二千二百二十四兩零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改則,額征社餉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銀二錢),實在土番社一十七社(內(nèi)附小社二十七社),共番丁二千三百一十八(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四百六十三兩六錢(內(nèi)西螺社番丁一百零一,東螺社番丁一百零二,眉里社番丁九十七,大突社番丁九十一,馬芝遴社番丁一百零四,南北投社并附貓羅社番丁共一百七十三,二林社番丁八十四,貓兒干社番丁九十四,阿束社番丁一百零七,大武郡社番丁九十七,感恩社番丁四十六,遷善社番丁五十五,半線社并附柴坑仔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四,貓霧捒社番丁四十五,大肚社并附水里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八,南社番丁二百零二,水沙連社并附?jīng)Q里社、毛卒社、射仔社、大基貓丹社、木叩社、木武郡社、子黑社、佛仔希社、倒咯社、戀戀社、田仔社、貓難社、田頭社、恩順社、挽蘭社、蛤里難社、外挽蘭社、外貓里眉社、內(nèi)貓里眉社、平了萬社、斗截社、致霧社、哆啰郎社、福骨社番丁共六百八十八)。

又,諸羅縣撥歸生番歸化岸里等番社大小共五社,輸納鹿皮價銀一十二兩。

雍正四年,新收生番歸化巴荖遠等四社,輸納鹿皮價銀七兩二錢。雍正十二年,新收生番歸化沙里興等一社,輸納鹿皮價銀二兩四錢。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生番歸化麻箸、舊社,折納鹿皮價銀三兩六錢八分。實征生番歸化番社大小共九社,折納鹿皮價銀一十七兩九錢二分。

乾隆元年,減征鹿皮價銀一十三兩六錢;實在生番歸化大小番社共九社,定以年輸鹿皮一十八張(每張價銀二錢四分)共銀四兩三錢二分(岸里社并附掃捒社、烏牛欄社、阿里史社、樸仔籬等社共輸鹿皮一十張價銀二兩四錢,巴荖遠社并附獅頭、獅尾等社共輸鹿皮六張價銀一兩四錢四分,沙里興社輸鹿皮二張價銀四錢八分)。

淡水廳

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人丁一十一(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五兩二錢三分六厘。

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二兩二錢。

乾隆十二年奉文:臺灣府丁銀,勻配通郡田園征輸。淡水廳屬新、舊田園共折一萬九千七百三十七畝五分三厘零,分別上中下則科算勻配,共征勻丁銀一百六十兩五錢二分一厘零;內(nèi)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勻丁銀二兩八錢四分七厘零。廳屬實在,共征勻丁銀一百五十七兩六錢七分三厘零。

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土番大社五社(內(nèi)附小社二十四社),額征銀一千二百五十八兩一錢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社餉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銀二錢),實征土番大社五社(內(nèi)附小社二十四社),共番丁一千三百二十五(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二百六十五兩(內(nèi)蓬山社并附大甲東、宛里、南日、貓盂、德化、房里、雙寮、吞霄等社番丁共三百五十,后壟社并附新港仔、貓里、嘉志閣、中港等社番丁共三百零七,竹塹社番丁八十九,淡水社并附南嵌、龜侖、南北投、大浪泵、擺接、霄里、坑仔、武勞灣、雞柔山、雞籠、金包里等社番丁共五百七十九。蛤仔難社并附哆啰滿社原征餉銀三十兩,該社淡水通事于四、五月間南風(fēng)盛發(fā),率各社番買置貨物舟載往社內(nèi)貿(mào)易,年認輸餉銀三十兩。今奉文減免征丁)。

又,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生番歸化麻箸、奮社折納鹿皮價銀三兩六錢八分。

乾隆二年,減征鹿皮價銀二兩七錢二分,實征生番歸化番社定以年輸鹿皮四張(每張價銀二錢四分),共征銀九錢六分(內(nèi)麻箸社輸納鹿皮二張變價銀四錢八分,舊社輸納鹿皮二張價銀四錢八分)。新收生番歸化各番社,輸納鹿、獐皮各一張變價銀四錢八分。

澎湖廳

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人丁六百七十二(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三百一十九兩八錢七分二厘。

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征銀二錢),共征銀一百三十四兩四錢。

鹽課

臺灣府

鹽埕二千七百四十四格,共征銀二千四百三十六兩一錢四分三厘零(諸羅、彰化、淡水、澎湖均無鹽埕。后乾隆二十年,諸羅安定里增筑鹽埕六十五格)。

臺灣縣

鹽埕一千四百二十二格(每格大小不等,計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丈征銀四錢九分),共征銀七百五十六兩一錢四分三厘零。埕有二:一在洲南場、一在洲北場。

鳳山縣

鹽埕一千三百二十三格,共征銀一千六百八十兩。舊埕二:一在瀨北場、一在瀨南場。后雍正九年,瀨北揚改歸臺灣縣管轄;乾隆二十一年,復(fù)設(shè)瀨東、瀨西二場。移新補舊,統(tǒng)仍原額。

按以上乾隆十年「舊志」原額。乾隆二十八年查:臺灣府鹽課,每年奉文額銷一十一萬擔(dān)(每擔(dān)一百斤)。共征番廣銀三萬六千三百兩。除完解臺、鳳二縣鹽埕餉費銀三千一百二十五兩四錢二分三厘零該番銀三千四百三十四兩五錢三分一厘零又支給養(yǎng)廉、役食、曬價、運費外,余銀折實紋庫,按年同埕餉銀劃兌兵餉。

附考

亭地自入版圖之后,鹽皆歸于民曬民賣。其鹽埕餉銀,由臺、鳳兩邑分征批解。緣民曬民賣,價每不平;雍正四年四月內(nèi),歸府管理。其鹽場分設(shè)四處:洲南、洲北二場,坐落臺邑武定里;瀨南一場,坐落鳳邑大竹橋莊;瀨北一場,原坐落鳳邑新昌里,今割歸臺邑管轄。四場曬丁計三百三十五名;洲南場設(shè)巡丁八名、洲北場設(shè)巡丁十名、瀨南場設(shè)巡丁四名、瀨北場設(shè)巡丁六名,晝夜巡邏。每場設(shè)管事一人,派家丁一人,專司稽查,以防透漏。夏、秋恒多雨水,鹽埕泥濘不能曬鹽;惟春、冬二季天氣晴爽,方可收曬。四場鹽埕,共二千七百四十四格。每埕所出之鹽,盡數(shù)用制斛盤量收倉,每月照數(shù)給價曬丁收領(lǐng)。洲南、洲北、瀨北三場,每交鹽一石,給定價番廣銀一錢二分;瀨南一場所出之鹽粒碎色黑。遜于他場,每交鹽一石,給定價番廣銀一錢。計四場收入倉鹽,每年約九萬、十萬、十一萬石不等。府治內(nèi)設(shè)鹽館一處,聽各縣販戶莊民赴館繳課領(lǐng)單。每鹽一石,定課價番廣銀三錢、腳費銀三分,執(zhí)單赴場支鹽各處運賣。每年約銷八、九萬石不等。所賣鹽銀,除每月支發(fā)鹽本及各場、館辦事人役工食外,余悉存貯府庫,按月造冊申報(「臺灣志略」)。

臺、鳳兩邑,原額征鹽埕餉銀二千四百三十六兩一錢四分零,歲支公費銀一千四百八十九兩二錢八分,如數(shù)歸款,俱實折紋庫,同余銀候文劃兌兵餉。至各縣販戶莊民運賣鹽斤,水載以船、陸載以車,視路程遠近以定價值。既絕私煎、私販之弊,復(fù)無忽低、忽昂之患;裕課便民,誠胥善焉(同上)。

各省鹽或煎、或曬,臺地止于海岸曬鹽。南社冬日海岸水浸,浮沙凝而為鹽;掃取食之,不須煎曬。所產(chǎn)不多,漬物易壞。崇爻山有咸水泉,番編竹為鑊,內(nèi)外涂以泥,取其水煎之成鹽(「赤嵌筆談」)。

水餉

臺灣府

采捕并渡船:共征銀一千三百五十三兩二錢八分五厘零(舊額:七百七十六只,計載梁頭一萬六千六百七十六擔(dān)七十五斤,每擔(dān)征銀七分七厘,共征銀一千二百八十四兩一錢一分。雍正六年,報升梁頭銀一十四兩五錢八分六厘。雍正七年,報升梁頭銀五十四兩五錢八分九厘)。

尖艚并杉板船:共四百九十九只,共征銀二百二十三兩零二分(尖艚三十二只,每只征銀八錢四分;杉板并尖艚四百六十七只,每只征銀四錢二分)。

港潭:二十四所(每所征銀不等),共征銀一千二百六十四兩五錢九分五厘二毫。

塭:六口(每口征銀不等),共征銀一百一十六兩五錢。

罟、罾、■〈罒上令下〉、縺、蠔、■〈纟袞〉等項:共一百二十九張、條(每張、條征銀不等),共征銀六百二十六兩二錢八分。雍正六年,續(xù)報罟、罾尾溢升科銀三錢三分三厘六毫。乾隆五年,續(xù)報新升小罾共五張(每張征銀八錢四分),共征銀四兩二錢。乾隆五年,續(xù)報新升大網(wǎng)二張(每張征銀三兩五錢),共征銀七兩。乾隆八年,新升大網(wǎng)一張,征銀三兩五錢。

網(wǎng)、箔、滬等項:共一百三十八張、口半(每張、口征銀不等),共征銀一百九十兩零五錢四分。

采捕烏魚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銀一兩零五分),共征銀九十八兩七錢。

以上通共征銀三千八百八十七兩九錢五分三厘八毫。

按以上乾隆十年「舊志」原額。乾隆二十八年查:各廳縣并有新升豁除等餉(詳具各廳縣「水餉」下)。

臺灣縣

采捕小船:二百八十九只,計載梁頭七千六百七十六擔(dān)(每擔(dān)征銀七分七厘),共征銀五百九十一兩零五分二厘。雍正七年,報升梁頭餉銀五十四兩五錢八分九厘。

舊有尖艚船五只(每只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四兩一錢;于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杉板頭船九十七只(每只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四十兩零七錢四分;于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

港潭:六所,共征銀四百二十五兩六錢二分四厘(舊有大鯤身港一所,雍正九年撥歸鳳山縣管轄)。

風(fēng)柜門塭:一口,征銀七兩零五分六厘。喜樹仔小塭:一口,征銀一兩(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管轄)。鹽埕小塭:一口,征銀五錢(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管轄)。雍正十三年,報升風(fēng)柜門塭餉銀七兩九錢四分四厘。

罟:六張(每張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共征銀七十兩五錢六分。

罾:三張(每張征銀四兩二錢),共征銀一十二兩六錢。小罾:九張(每張征銀二兩二錢),共征銀一十九兩八錢(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管轄)。

罾:三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一十七兩六錢四分。

縺:九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蠔:九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舊有澎湖大網(wǎng)一十六張(每張征銀三兩五錢),共征銀五十六兩;箔網(wǎng)二張(每張征銀一兩二錢六分),共征銀二兩五錢二分;大滬二口(每口征銀八錢四分),共征銀一兩六錢八分;小滬二十口(每口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八兩四錢。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以上通共征銀一千三百一十四兩二錢零五厘。

鳳山縣

安平鎮(zhèn)渡船:三十四只,計載梁頭九百八十九擔(dān)(每擔(dān)征銀七分七厘),共征銀七十六兩一錢五分三厘。

采捕小船:二百五十六只,計載梁頭五千零三十八擔(dān),共征銀三百八十七兩九錢二分六厘。雍正六年,報升梁頭銀一十四兩五錢八分六厘零。以上梁頭餉銀共征銀四百七十八兩六錢六分五厘零;內(nèi)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風(fēng)擊碎小船一百零九只無征銀一百六十三兩六錢二分零、又豁免失水無征溢額銀一兩七錢二分二厘零,二十一年豁免遭風(fēng)擊碎小船二十三只無征銀三十三兩一錢八分七厘,今實征銀二百八十兩四錢三分四厘)。

港潭:四所(竹滬、打鼓、蟯港、萬丹),共征銀二百一十兩九錢七分四厘零(舊尚有港塭一所,征銀七兩零五分六厘;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

石螺潭:一口,征銀一十二兩。鯤身港:一所,征銀二百二十兩(雍正九年,臺灣縣撥歸管轄)。

舊有喜樹仔鹽埕塭二口,征銀一兩五錢;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

罟:一十一張(每張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共征銀一百二十九兩三錢六分。

罾:二張(每張征銀四兩二錢),共征銀八兩四錢。

■〈罒上令下〉:一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

縺:一十一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六十四兩六錢八分。

蠔:八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四十七兩零四分。

箔:二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又罟罾尾溢升科銀三錢三分三厘六毫(雍正六年續(xù)報)。

以上罟罾■〈罒上令下〉、縺、蠔、箔等餉,共征銀二百六十七兩四錢五分三厘零;內(nèi)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風(fēng)沉沒罟二張無征銀二十三兩五錢二分,縺三條無征銀一十七兩六錢四分。

舊有小罾九張,征銀一十九兩八錢;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

采捕烏魚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銀一兩零五分),共征銀九十八兩七錢。以上烏魚旗餉額內(nèi),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風(fēng)失水魚旗二枝,無征銀二兩一錢。

以上通共征銀一千零四十六兩五錢三分二厘。

諸羅縣

采捅大小魚船:一百九十五只,共載梁頭二千九百四十三擔(dān)七十五斤(每擔(dān)征銀七分七厘),共征銀二百二十六兩六錢六分九厘。

魚塭:二口,共征銀一百兩。

新港并目加溜灣:一所,征銀二十七兩一錢六分五厘六毫。直如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征銀九十七兩三錢七分二厘八毫。茄藤頭港:一所,征銀一百六十九兩三錢四分四厘。南鯤身港:一所,征銀三十五兩二錢八分。猴樹并礁巴嶼潭、蠔嗌港、笨港:一所,征銀二十二兩二錢九分六厘四毫(舊有海豐等四港,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

罾:二張(每張征銀四兩二錢),共征銀八兩四錢。

縺:五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二十九兩四錢。

罟:一張,征銀五兩八錢八分(舊有罟一張,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

■〈纟袞〉:二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蠔:八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四十七兩零四分。

以上通共征銀七百八十兩零七厘八毫。

彰化縣

小■〈舟古〉船:一百三十五只,共征銀一百五十五兩八錢八分五厘(內(nèi)雍正九年新升二只,共征銀二兩三錢一分;乾隆十二年新升二只,共征銀二兩三錢一分;十三年新升四十五只,共征銀五十一兩九錢三分五厘;十四年新升八十四只,共征銀九十七兩二分;二十一年新升二只,共微銀二兩三錢一分)。

舊額港:四所,共征銀三十八兩七錢三分八厘(海豐港一所,征銀二十四兩八錢四分;鹿仔港一所,征銀一十二兩四錢九分八厘;三林港一所,征銀一兩;港仔尾一所,征銀四錢。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新升港:三所,共征銀五兩八錢(水里港一所,征銀三兩;番仔橋港一所,征銀一兩四錢;大突溝港一所,征銀一兩四錢。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

罟:一張,征銀五兩八錢八分(舊有罟一張,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雍正七年,撥歸淡水廳管轄)。

以上通共征銀五十二兩七錢二分八厘。

淡水廳

罟:一張,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

澎湖廳

尖艚船:三十四只(每只征銀八錢四分),共征銀二十八兩五錢六分(舊額五只,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六年,增二十七只;八年,增二只)。杉板船:四百六十三只(每只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一百九十四兩四錢六分(原額九十七只,共征銀四十兩零七錢四分;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六年,新增二百零七只,共征銀八十六兩九錢四分;七年,新增一百二十一只,共征銀五十兩八錢二分。八年,新增一十五只,共征銀六兩三錢;十年,報升三只,共征銀一兩二錢六分;雍正十三年,報升一十二只,共征銀五兩零四分;乾隆四年,報升八只,共征銀三兩三錢六分)。

大網(wǎng):二十六張(每張征銀三兩五錢),共征銀九十一兩(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大網(wǎng)一十六張,征銀五十六兩;七年,報升大網(wǎng)四張,征銀一十四兩;十三年,報升大網(wǎng)一張,征銀三兩五錢;乾隆四年,報升二張,征銀七兩;五年,報升二張,征銀七兩;八年,報升一張,征銀三兩五錢)。小網(wǎng):三十六張(每張征銀一兩七錢五分),共征銀六十三兩(原額二十五張,征銀四十三兩七錢五分。雍正十三年,報升六張,征銀一十兩五錢;乾隆四年,報升五張,征銀八兩七錢五分)。

箔網(wǎng):二張(每張征銀一兩二錢六分),共征銀二兩五錢二分。小箔網(wǎng):一張,征銀六錢三分。

大滬:三口(每口征銀八錢四分),共征銀一兩六錢八分。小滬:七十二口半(每口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三十兩零四錢五分(原額二十口,征銀八兩四錢。雍正六年,報升三十四口,征銀一十四兩二錢八分;八年,報升半口,征銀二錢一分;十三年,報升一十八口,征銀七兩五錢六分)。

小罾:三十四張(每張征銀八錢四分),共征銀二十八兩五錢六分(原額一十張,征銀八兩四錢。雍正七年,報升六張,征銀五兩零四分;八年,報升二張,征銀一兩六錢八分;十年,報升二張,征銀一兩六錢八分;十三年,報升八張,征銀六兩七錢二分;乾隆四年,報升一張,征銀八錢四分;五年,報升五張,征銀四兩二錢)。

以上通共征銀四百四十兩零八錢六分。

附考

乾隆二年,上諭:『朕查閩省澎湖,地系海中孤島,并無田地可耕。附島居民,咸置小艇捕魚,以餬其口。昔年提臣施瑯倚勢霸占,立為獨行,每年得規(guī)禮一千二百兩。及許良彬到任后,遂此項奏請歸公,以為提督衙門公事之用;每年交納,率以為常。行家任意苛求,漁人多受剝削,頗為沿海窮民之苦累。著總督郝玉麟宣朕諭旨,永行禁革。其現(xiàn)在捕魚船只,飭令該地方官照例編號,稽查辦理。此項陋規(guī)既經(jīng)裁除,若水師提督衙門有公用必不可少之處,著郝玉麟將他項銀兩酌撥數(shù)百金補之』。

捕魚處所,有蠔、潭、港、塭之分。蠔者,指海坪產(chǎn)蠔之處而言;駕小船用鐵鈀于水底取之。潭者,平埔開窩,積水甚深,魚蝦多蓄其中。港者,海水支流之處。塭者,就海坪筑岸納水蓄魚而名(「臺灣志略」)。

捕魚器具,有罟、罾、縺、藏、■〈罒上令下〉、箔之目。網(wǎng)有大小,而用法各別。每罟一張,駕船二只,先放海底,后用四、五十人兩頭牽挽,圍攏海邊,得魚最多。罾有車罾、舉罾、搖罾等屬:車罾永掛海坪,岸搭高寮;下罾時,漁人在寮上將罾索用車牽起,有魚則捕之。舉罾止用一人,于港、潭、沿海皆河采捕。搖罾必需五、六人駕龍艚船,帶小穵仔船,捕魚外海??€于冬、春二時,在外海捕涂魠等大魚用之。藏則專于隆冬以捕烏魚,故又名「討烏」。■〈罒上令下〉者,網(wǎng)上有蕩,能浮水面;下系網(wǎng)袋無數(shù),每袋各掛鉛墜沉入水底。魚入袋中,輒蔽不能出。大■〈罒上令下〉置諸外海,小■〈罒上令下〉置諸內(nèi)港。箔者,乘潮將滿,插在海坪,雜羅水族;水汐則取之,無一遺者(同上)。

澎湖有大網(wǎng),口闊尾尖,即北地之■〈人米田,上中下〉也。每口用大杉木二枝堅豎港口長流之所,名曰網(wǎng)桁。以網(wǎng)掛于桁上,凡有魚蝦之屬盡藏其中;潮退舉起,解網(wǎng)尾出之(同上)。

滬用石塊圍筑海坪之中,水滿,魚藏其內(nèi);水汐,則捕之(同上)。

烏魚旗罟者,結(jié)網(wǎng)長百余丈、廣丈余;駕船載出,常數(shù)十人,曰牽罟(「赤嵌筆談」)。

罾者,樹大竹棚于水涯,高二丈許,曰水棚;置罾以漁??€小于罟,■〈罒上令下〉又小于縺;網(wǎng)長可數(shù)十丈,廣五、六尺,曰牽縺、曰牽■〈罒上令下〉(同上)。

蠔,蠣房也;即以為取之之名。用竹二,長丈余,各貫鐵于末如剪刀;于海水淺處釣致蠣房(同上)。

■〈纟袞〉,垂餌以釣魚也。大繩長數(shù)十丈,系一頭于岸,浮舟出海;每尺許拴數(shù)釣,大小不一,繩盡則返棹而收,曰放■〈纟袞〉(同上)。

烏魚于冬至前后盛出,由諸邑鹿子港先出,次及安平鎮(zhèn)大港,后至瑯嶠海腳,于石罅處放子,仍回北路?;蛟谱渣S河來。冬至前所捕之魚,名曰在頭烏;則肥。冬至后所捕之魚,名曰倒頭烏;則瘦。漁人有自廈門、澎湖;伺其來時,赴臺采捕(同上)。

大小滬箔者,削竹片為之;繩縛如簾,高七、八尺,長數(shù)十丈。就海坪處所豎木杙,趁潮水未滿,縛箔于木杙上,留一箔門,約寬四、五尺;潮漲時,魚隨水入,以網(wǎng)截塞箔門,潮退魚不得出,采取之。滬者,于海坪潮漲所及處,周圍筑土岸高一、二尺,留缺為門;兩旁豎木柱,掛小網(wǎng)柱上,截塞岸門。潮漲淹沒滬岸,魚蛤隨漲入滬;潮退,水由滬門出,魚蛤為網(wǎng)所阻。寬者為大滬,狹者為小滬(同上)。

鳳山雜餉,給烏魚旗九十四枝。旗用白布一幅,刊刷「烏魚旗」字樣,填寫漁戶姓名,縣印鈐蓋;插于船頭,帶網(wǎng)采捕(同上)。

船制大小,咸資水利,名目各異。一曰澎仔船:平底單桅,今多雙桅者;可裝榖四、五百石至七、八百石。一曰杉板頭船:亦有插雙桅者;可裝三、四百石至六七百石。一曰一封書船:雙桅,■〈木盛〉蓋平鋪,前后無艙;可裝二、三百石。一曰頭尾密船:單桅,無艙,中有拱篷;可裝百余石至二百石。皆往來南北各港貿(mào)易所乘。一曰大船仔船;單桅、拱篷,即大鎮(zhèn)渡船(從府治渡往安平為大鎮(zhèn)渡);可裝百余石,亦或駕駛內(nèi)港撥載。一曰小■〈舟古〉仔船:在嵌腳渡人、載貨登岸。一曰漁船:即龍艚船,亦鎮(zhèn)渡船之類。一曰穵仔船:每船止容三人;往各港采捕。一曰當(dāng)家船(俗訛為蛋家船):漁人眷屬悉住其中,無登岸結(jié)廬者;蓋浮家也。皆往來各港采捕并鹿耳門、安平鎮(zhèn)生理(「臺灣志略」)。

贌社者,招捕鹿之人;贌港者,招捕魚之人。俱沿山海蓋草為寮,時去時來,時多時少。雖為賦稅所從出,實亦奸宄所由滋(「赤嵌筆談」)。

陸?zhàn)A

臺灣府

街市瓦、草店厝:共五千三百五十間(每間征銀不等),共征銀一千四百六十六兩六錢九分五厘零。

牛磨:五十首(每首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二百八十兩。雍正八年,報升牛磨月餉五十七兩二錢零四厘。

蔗車:三百四十九張半(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一千九百五十七兩二錢。乾隆二年,豁免蔗車一張,減征銀五兩六錢;九年,豁免蔗車一張八分零,減征銀一十兩一錢零。實征蔗車三百四十六張,共征銀一千九百四十一兩五錢零。

番檨檳榔:共四十四宅(每宅征銀不等),共征銀一百三十六兩。

瓦窯:五座,共征銀一十二兩五錢。

菜園:三所,共征銀三兩。

新升當(dāng)稅:銀五十兩。

以上通共征銀三千九百四十六兩八錢九分九厘。

按以上乾隆十年「舊志」原額。乾隆二十八年查:各廳縣并有新升、豁除等餉,詳具各廳縣「陸?zhàn)A」下。

臺灣縣

街市瓦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間(每間征銀三錢零三厘八毫),共征銀八百一十八兩四錢三分七厘零。草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間(每間征銀二錢一分七厘),共征銀三百八十五兩八錢二分六厘。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本縣管轄土墼埕瓦厝五十二間(每間征銀三錢零三厘八毫),共征銀一十五兩七錢九分七厘零;又草厝七十二間(每間征銀二錢一分七厘),共征銀一十五兩六錢二分四厘;又安平鎮(zhèn)瓦厝一百六十六間(每間征銀一錢六分九厘三絲三忽),共征銀二十八兩零五分九厘零;又草厝二十九間(每間征銀八分四厘五毫一絲六忽),共征銀二兩四錢五分零。

牛磨:餉銀二百二十五兩二錢零四厘(牛磨舊額二十首,每首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一百六十八兩。雍正八年,報升牛磨盈溢銀五十七兩二錢零四厘)。

蔗車:四十九張(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二百七十四兩四錢(原額四十五張,共征銀二百五十二兩。雍正八年,報升蔗車三張半,征銀一十九兩六錢;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蔗車二張半,征銀一十四兩。又撥歸鳳山縣蔗車一張,減征銀五兩六錢。乾隆二年,豁免蔗車一張,減征銀五兩六錢)。

番檨:〔一十九〕宅,征稅銀七十兩(雍正七年報升)。

當(dāng)稅:銀五十兩(乾隆四年,報升五兩;五年,報升一十兩;六年,報升五兩;八年,報升一十兩;十年,報升二十兩)。

以上通共征銀二千三十兩七錢九分九厘。

鳳山縣

蔗車:一百張半(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五百六十二兩八錢(原額蔗車九張,征銀五十兩零四錢??滴跞?,新升二十張,征銀一百一十二兩;雍正六年,新征二十九張半,征銀一百六十五兩二錢;七年,新升六張半,征銀三十六兩四錢;八年,新升一張,征銀五兩六錢;九年,臺灣縣撥歸本縣管轄一張,征銀五兩六錢;十三年,新升六張,征銀三十三兩六錢;乾隆三年,新升八張,征銀四十四兩八錢;八年,新升六張半,征銀三十六兩四錢。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二張半,減征銀一十四兩;乾隆九年,豁免半張,減征銀二兩八錢;二十年,新升七張,征銀三十九兩二錢;二十四年,新升九張,征銀五十兩四錢)。

番檨:一宅,征稅銀六兩。

當(dāng)稅:銀五兩(乾隆十六年新升)。

以上通共征銀五百七十三兩八錢。

諸羅縣

笨港市厝:五百九十九間(每間征銀不等),共征銀二百兩零五錢。

蔗車:一百五十五張六分九厘零(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八百七十一兩九錢零(舊額蔗車二十五張,征銀一百四十兩。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四張,減征銀二十二兩四錢;又新升一百三十五張,共征銀七百五十六兩;乾隆九年,豁免一張三分零,減征銀七兩二錢零;十三年,新升一張,征銀五兩六錢)。

檳榔:二十四宅,共征銀六十兩。

瓦■〈石屚〉窯:五座,共征銀一十二兩五錢。

菜園:二所,共征銀三兩。

舊有牛磨一首,征銀五兩六錢;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

當(dāng)稅:銀一百一十五兩(乾隆十二年,報升五兩;十三年,報升十五兩;十四年,報升二十兩;十七年,報升十兩;十八年,報升十五兩;二十年,報升五兩;二十二年,報升五兩;二十三年,報升十兩;二十四年,報升十五兩;二十五年,報升五兩;二十六年,報升十兩)。

以上通共征銀一千二百六十二兩九錢。

彰化縣

蔗車:六十二張半(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三百四十七兩二錢(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四張,征銀二十二兩四錢;新升二十八張半,征銀一百五十九兩六錢;乾隆七年,新升九張半,征銀五十三兩二錢;九年,新升一十五張半,征銀八十六兩八錢;十二年,新升八張半,征銀四十七兩三錢;十五年,豁除三張半)。

牛磨:一十八首(每首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一百兩八錢(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一首,征銀五兩六錢;新升一十八首,征銀一百兩零八錢;乾隆□年,陷一首,減征銀五兩六錢)。

以上通共征銀四百四十八兩。

淡水廳

牛磨:一首,征銀五兩六錢(乾隆九年新升)。

蔗車:二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一十一兩二錢(內(nèi)乾隆九年升一張,□年升一張)。

以上通共征銀一十六兩八錢。

附考

臺邑額載厝餉、磨餉二項,俱始于偽鄭。志載:瓦厝、草厝共征銀一千二百四兩零。數(shù)十年來,有片瓦寸草俱無、子姓零落及孤寡不能自存者,亦必按冊拘追;而大井頭一帶行店碁布,終歲不出分文。雍正元年五月,所司查驗府治房店,將破壞瓦厝、草厝悉為開除。凡得大瓦厝七千零七十四間、小瓦厝一千七百零三間;小者每間折半科算,共七千九百二十五間半。額餉勻攤,每間一錢五分一厘九毫有奇。每戶給以餉單;如倒壞無存者,許執(zhí)單繳驗注銷,另查新屋頂補。磨三十首,共額征銀一百六十八兩;除磨壞人亡者無從追比,現(xiàn)征十九首,官年賠解十一首。即十九首內(nèi),實在開市者不及十首,余皆牛磨倒壞。按冊問賦,與厝餉等。而近年新開磨戶,悉投營弁;以開則完銀,不開即止。今各戶給以照單,按月照數(shù)勻征,將前項變?yōu)榛铕A,可以足額(「赤嵌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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