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四

續(xù)修臺灣府志 作者:清·余文儀


賦役(一)

土田租賦

「禹貢」三壤、「周官」九賦,凡以民生攸系而國儲出焉。臺屬閩之海東郡,昔患土滿、今患人滿,地不加辟、賦不加增,所入恒至不敷。軍需歲靡帑金十?dāng)?shù)萬,取之內(nèi)郡。此臺民生計無日不上廑宸慮也。夫納總、納秸,不責(zé)于要荒;而一易、再易,酌輕于磽瘠:古治尚矣。我皇上仁恩優(yōu)渥,加意懷柔,履畝區(qū)方,爰照輕則,以定章程;更嚴(yán)經(jīng)界,以御強暴。雜稅酌其平養(yǎng)廉獨處其厚。海外臣民,胥安衽席;抑何幸歟!志賦役。

土田

租賦

土田

臺地田園,十分曰一甲。每甲東西南北四至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其坵段之方圓、曲直、寬狹不等,則計尺寸折算。雍正九年定:凡七年以后,新墾田園援照同安下沙則例,化甲為畝。每甲折內(nèi)地弓步,計一十一畝。

臺灣府

舊額田園,實在共一萬八千四百五十三甲八分六厘零;田七千五百三十四甲五分七厘零(內(nèi)上則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八分零、中則一千九百零一甲九分九厘五毫零、下則二千九百五十三甲七分七厘零),園一萬零九百一十九甲二分八厘零(內(nèi)上則二千五百六十五甲四分零、中則三千三百四十七甲二分九厘零、下則五千零六甲五分九厘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止,增墾田園共三萬四千四百零八甲六分一厘零。連前通府合計,舊額、新墾田園共五萬二千八百六十二甲四分七厘零;田一萬四千七百七十四甲零一厘零(上則二千九百五十二甲八分八厘、中則二千二百九十八甲九分四厘零、下則九千五百二十二甲一分九厘零),園三萬八千零八十八甲四分五厘零(上則三千一百四十一甲一分三厘零、中則四千零七十二甲四分六厘、下則三萬零八百七十四甲八分六厘零)。

乾隆五年起、至九年止,增墾田園二千八百五十甲零一分八厘三毫零;田八百四十甲九分四厘六毫零(下則),園二千零九甲二分三厘七毫零(下則)。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水災(zāi)崩陷田園一百六十甲四分二厘零;田中則九分、下則一甲,園上則二甲四分二厘零、中則一十六甲八分、下則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康熙六十一年,禁革生番地界新墾下則園二十一甲。

雍正五年,豁免水沖沙壓田園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厘零;田上則四十一甲六分九厘零、中則一十九甲一分三厘零、下則一百零九甲六分九厘零,園上則二十七甲零一厘零、中則三十八甲六分六厘零、下則八十六甲五分五厘四毫零。

雍正八年,豁免水沖圯陷田園五十五甲三分九厘零;田上則四分三厘、中則一甲六分一厘零、下則二十一甲五分三厘零,園上則一甲八分六厘零、中則二甲三厘零、下則二十七甲九分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沖沙壓田園一千七百八十五甲四分七厘零;田上則一十四甲五分三厘零、中則二十五甲二分六厘零、下則四百六十二甲零三厘零,園上則七甲六分、中則一十一甲八分、下則一千二百六十四甲二分三厘零。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園二百八十九甲六分一厘零;田四十二甲一分一厘零(上則八甲零七厘、中則一十五甲七分三厘、下則一十八甲六分一厘零),園二百四十七甲一分零(上則五甲三分一厘、中則一十八甲四分二厘零、下則二百二十三甲四分六厘零)。

通府合計,實在田園共五萬三千一百八十四甲九分六厘零;田一萬四千八百七十四甲八分一厘零(上則二千八百八十八甲一分四厘七毫、中則二千二百三十六甲二分九厘七毫、下則九千七百五十甲零二分五厘七毫),園三萬八千三百一十甲零一分五厘零(上則三千一百零二甲六分一厘五毫八絲四忽九微、中則四千零三甲一分五厘四毫二絲六忽二微、下則三萬一千二百三十四甲三分八厘)。

又,澎湖地種三百八十石零一斗零三合零。

按以上乾隆十年「舊志」。考臺灣府舊額田園共一萬八千四百五十甲二分六厘零,遞年增墾至雍正六年止,新墾田園共一萬二千一百六十五申七分二厘零。雍正七年起奉文化甲為畝,至乾隆二十六年止,續(xù)墾田園共三千二百九十三頃五十四畝七分三厘零。通府合計,實在田園共三萬零六百一十九甲九分八厘零、又三千二百九十三頃五十四畝七分二厘零。

臺灣縣

舊額田園,實在共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厘零;田三千八百八十五甲六分四厘零(內(nèi)上則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厘零、中則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零、下則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厘零),園四千六百七十六甲一分七厘零(內(nèi)上則二百零五甲三分五厘零、中則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厘零、下則三千一百零二甲九分九厘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一厘零;田三百三十八甲六分六厘零(內(nèi)上則一百零一甲五分四厘零、中則一百二十二甲三分六厘、下則一百一十四甲七分六厘零),園七十九甲五分四厘零(內(nèi)上則一十九甲六分三厘、中則二十五甲三分、下則三十四甲六分一厘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一十六甲二分八厘零;田一十五甲三分五厘零(內(nèi)上則三分五厘零、中則二甲五分一厘零、下則一十二甲四分八厘零),園一百零一甲零三厘零(內(nèi)上則一甲五分零、中則一十四甲九分零、下則八十四甲六分二厘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三百三十二甲零四厘零;田三十七甲零三厘零(內(nèi)中則三甲零八厘零、下則三十三甲九分五厘零),園二百九十五甲零一厘零(內(nèi)上則三甲七分二厘零、中則三十六甲四分八厘、下則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一厘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九十六甲九分三厘零;田二十六甲九分四厘零(內(nèi)上則一分五厘、中則二甲四分、下則二十四甲三分九厘零),園六十九甲九分九厘(內(nèi)中則一十三甲五分五厘零、下則五十六甲四分三厘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一十一甲八分三厘零;田一十二甲二分八厘零(內(nèi)中則六分三厘零、下則一十一甲六分五厘零),園一百九十九甲五分五厘零(內(nèi)上則七分、中則一十六甲五分七厘零、下則一百八十二甲二分七厘零)。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共八十七甲八分三厘零;田五申六分一厘零(內(nèi)上則五分一厘、中則八分四厘零、下則四甲二分五厘零),園八十二甲二分一厘零(內(nèi)上則三甲八分、中則一十甲零九分一厘零、下則六十七甲五分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九十甲一分三厘零;田五甲二分五厘零(內(nèi)中則二分四厘零、下則五甲一厘零),園一百八十四甲八分七厘零(內(nèi)中則四甲四分一厘、下則一百八十甲四分六厘零)。又各里自實新墾田園共三百零三甲三分四厘零;田一十甲五分(俱下則),園二百九十二甲八分四厘零(內(nèi)中則二十五甲八分五厘零、下則二百六十六甲九分八厘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共二十六甲三分零;田一甲二分五厘(俱下則),園二十五甲零五厘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三十三甲七分一厘;田九甲九分二厘(俱下則),園二十三甲七分九厘(俱下則)。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零四甲一分六厘零;田八甲九分三厘(俱下則),園九十五甲二分三厘零(內(nèi)中則二分、下則九十五甲零三厘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一甲一分四厘;田三分(下則),園一十甲八分四厘(俱下則)。

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共九甲九分六厘;田三分(下則),園九甲七分六厘(俱下則)。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三甲七分;田二分(下則),園一十三甲五分(內(nèi)中則二甲、下則一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七甲六分;田一甲七分(俱下則),園五甲九分(俱下則)。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下則園三甲五分五厘。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下則園二十八甲八分零。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下則園一甲一分三厘。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甲五分。

雍正三年,諸邑?fù)軞w本邑管轄下則園七甲。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零六甲三分一厘零;田一百甲零七分五厘零(俱下則),園五甲五分六厘零(俱下則)。

雍正七年,里民報墾田園共六十四甲二分八厘零;田三甲八分(俱下則),園六十甲四分八厘零(俱下則)。

雍正八年,里民報墾田園共四十七甲六分三厘零;田二十八甲三分五厘零(俱下則),園一十九甲二分八厘零(俱下則)。

雍正九年,鳳邑?fù)軞w本邑管轄田園共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零;田一百六十六甲四分八厘零(內(nèi)上則五十三甲八分零、中則三十二甲六分零、下則八十甲零七厘零),園六百一十五甲八分三厘零(內(nèi)上則六十甲零六分四厘零、中則六十四甲六分三厘零、下則四百九十甲零五分五厘零)。又新墾下則園二甲四分四厘零。

雍正九年,諸邑?fù)軞w本邑管轄田園共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零;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厘零(內(nèi)中則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零、下則一十五甲九分二厘零),園九百七十甲三分七厘零(內(nèi)上則三百零四甲二分三厘零、中則九十甲零七分九厘零、下則五百六十四甲五分八厘零)。又新墾下則園八甲七分六厘零。

雍正十一年,新墾下則田二甲七分五厘零。

雍正十二年,續(xù)墾下則園七甲三分。

乾隆五年,升科下則田園五十甲八分零;田一十九甲二分九厘零,園三十一甲五分一厘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五年止,新墾并撥歸田園共四千三百一十一甲五分一厘零;田一千零六十七甲五分七厘零(內(nèi)上則一百五十六甲二分六厘零、中則四百二十甲零八分四厘零、下則四百九十甲零四分七厘零),園三千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三厘零(內(nèi)上則三百九十四甲一分四厘零、中則三百零五甲六分二厘零、下則二千五百四十四甲零七厘零)。連前共計,舊額、新墾田園一萬二千八百七十三甲四分三厘零;田四千九百五十三甲三分一厘零(內(nèi)上則一千零一十三甲五分八厘零、中則一千二百零八甲四分三厘零、下則二千七百三十一甲三分零),園七千九百二十甲零一分零(內(nèi)上則五百九十九甲五分九厘零、中則一千六百七十三甲四分五厘零、下則五千六百四十七甲零六厘零)。

雍正五年,豁免水沖沙壓田園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厘零。

雍正八年,豁免圯陷田園五十五甲三分九厘零。

雍正九年,撥歸鳳邑管轄田園七十八甲三分一厘零。

乾隆二年,豁免圯陷田園一百二十一甲八分二厘零。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園九十一甲四分五厘。

以上共豁免并撥歸,共上、中、下則田園六百六十九甲七分五厘零;田三百零七甲七分九厘零(內(nèi)上則六十三甲零二厘零、中則五十二甲八分三厘零、下則一百九十一甲九分二厘零),園三百六十一甲九分五厘零(內(nèi)上則四十一甲七分九厘零、中則六十三甲三分七厘零、下則二百五十六甲七分八厘零)。

通縣合計,除豁免、撥歸外,實在田園共一萬二千二百零三甲六分七厘零;田四千六百四十三甲五分九厘零(內(nèi)上則九百五十甲零五分四厘零、中則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五分九厘零、下則二千五百三十七甲四分九厘零),園七千五百五十八甲一分(「舊志」作七千三百六十一甲九分零,誤)六厘零(內(nèi)上則五百五十七甲八分零。中則一千六百一十甲七厘零。下則五千三百九十甲二分八厘零)。

乾隆十九年,新墾下則田一甲六分五厘零,下則園五分五厘零。

乾隆二十年,新墾下則田一甲五分六厘零,下則園一十二甲一分七厘零。

以上乾隆十九、二十兩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五甲九分三厘零(內(nèi)田三甲二分一厘零,俱下則;園一十二甲七分二厘零,俱下則)。

連前共計:舊額新墾田園一萬二千二百二十一甲七分一厘零;內(nèi)田四千六百五十甲八分二厘零(內(nèi)上則九百五十甲五分四厘零、中則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五分九厘零、下則二千五百四十四甲六分八厘零),園七千五百七十甲八分八厘零(內(nèi)上則五百五十七甲八分零、中則一千六百一十甲七厘零、下則五千四百零三甲)。

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園二百二十七甲四分一厘;田一百五十七甲五分三厘(內(nèi)上則六十五甲三分九厘六毫、中則四十五甲一分四厘四毫、下則四十六甲九分九厘),園六十九甲八分八厘(內(nèi)上則一十九甲八分五厘、中則一十四甲八分九厘、下則二十九甲五分四厘、又新墾下則六甲)。

通聯(lián)合計,除升豁外,實在田園一萬一千九百九十四甲三分零;內(nèi)田四千四百九十三甲二分九厘零(內(nèi)上則八百八十五甲一分四厘四毫零、中則一千一百一十甲四分四厘六毫零、下則二千四百九十七甲六分九厘零),園七千五百零一甲零(內(nèi)上則五百三十八甲三分五厘零、中則一千五百九十五甲一分八厘零、下則五千三百六十七甲四分六厘零)。

舊有澎湖地種一百五十九石三斗五升七合八勺,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

鳳山縣

舊額田園,實在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厘零(內(nèi)上則一千八百零四甲三分八厘零、中則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厘零、下則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零),園二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厘零(內(nèi)上則七百三十八甲五分一厘零、中則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厘零、下則一千四百零一甲九分八厘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五百二十五甲五分六厘零;田二百六十六甲五分六厘零(內(nèi)上則八十三甲九分七厘、中則九十甲零五分二厘、下則九十二甲零七厘零),園二百五十九甲零(內(nèi)上則九十一甲一分六厘、中則七十六甲五分、下則九十一里三分四厘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七十甲八分九厘零;田三十九甲六分(內(nèi)上則九甲二分、中則七甲三分、下則二十三甲一分),園一百三十一甲二分九厘零(內(nèi)上則四十甲零九分一厘、中則二十九甲二分、下則六十一甲一分八厘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一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零;田八十五甲零六厘七毫零(內(nèi)上則一十三甲、中則三十八甲六分、下則三十三甲四分六厘七毫零),園一百零一甲八分一厘零(內(nèi)上則五甲、中則一十六甲、下則八十甲零八分一厘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七十七甲八分二厘零;田三十三甲九分五厘(俱下則),園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七厘零(內(nèi)中則五甲、下則二百三十八甲八分七厘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共四百六十三甲三分三厘;田一百三十六甲三分(俱下則),園三百二十七甲零三厘(內(nèi)中則一甲、下則三百二十六甲零三厘)。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共一百零四甲零四厘;田八甲(俱下則),園九十六甲零四厘(俱下則)。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九十五甲六分五厘;田一十六甲四分九厘(俱下則),園一百七十九甲一分六厘(俱下則)。又新墾田園共二百五十甲三分三厘零;田六十二甲七分三厘零(俱下則),園一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共二十六甲四分五厘;田四分(下則),園二十六甲零五厘(俱下則)。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田園共四十一甲二分二厘;田七甲四分二厘(俱下則),園三十三甲八分(俱下則)。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一十甲九分三厘零;田五甲二分(俱下則),園一百零五甲七分三厘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二百八十五甲八分七厘零;田二十三甲六分五厘(俱下則),園二百六十二甲二分二厘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五十三甲五分;田七十九甲二分(俱下則),園七十四甲三分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二十六甲一分九厘;田七分三厘(下則),園一百二十五甲四分六厘(俱下則)。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二甲一分一厘零;田一十九甲八分二厘零(俱下則),園三百九十二甲二分八厘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七十甲四分九厘零;田二甲六分四厘(俱下則),園二百六十七甲八分五厘零(俱下則)。

康熙四十年,新墾下則園六十甲零五分二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二甲三分。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下則園六甲五分。

康熙六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十四甲八分八厘。又新墾下則園七十六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墾下則旱園六甲八分零。

雍正五年,新墾下則旱園二十三甲一分六厘零。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九百九十六甲一分四厘零;田六甲八分四厘零(俱下則),園九百八十九甲三分零(俱下則)。

雍正七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七甲六分五厘零;田四甲零三厘零(俱下則),園二百三甲六分一厘零(俱下則)。

雍正八年,新墾田園共一千五百四十六甲五分八厘零;田二百二十四甲五分四厘零(俱下則),園一千三百二十二甲四厘零(俱下則)。又新墾下則園三十甲七分六厘零,又新墾下則園一十四甲六分,又新墾下則園三十一甲三分二厘。

雍正九年,臺灣縣撥歸鳳邑新、舊墾田園七十八甲三分一厘零;田二十三甲三分一厘零(內(nèi)中則三甲六分六厘零、下則一十九甲六分四厘零),園四十三甲七分九厘零(俱下則)。新墾下則園一十一甲二分。

雍正十年,新墾下則園三甲三分。

雍正十二年,新墾田園三十甲三分七厘;田一十三甲五分(俱下則),園一十六甲八分七厘(俱下則)。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墾并收臺邑田園共六千七百四十甲九分一厘零;田共一千六十甲零(上則一百六甲一分七厘、中則一百四十四甲一分二厘零、下則八百九甲七分一厘零),園共五千六百八十甲九分一厘零(上則一百三十七甲七厘、中則一百二十七甲七分、下則五千四百一十六甲一分四厘零)。連前通計,共田園一萬一千七百八十九甲五分二厘零。

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舊額、新墾田園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零(舊額上則田五十三甲八分零、中則田三十二甲六分零、下則田八十甲七厘零、上則園六十甲六分四厘零、中則園六十四甲六分三厘零、下則園四百九十甲五分五厘零,新墾下則園二甲四分四厘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園六十甲四分七厘零(上則田一甲七分、中則田一甲三分、下則田二甲四分五厘、中則園七分、下則園五十四甲三分二厘零)。

乾隆五年,新墾下則田五甲六分。

乾隆九年,新墾下則園一十甲零四分二厘。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一萬零九百六十甲零四分零;田共三千五百七十二甲一分六厘零(內(nèi)上則一千八百五十五甲五厘零、中則二百九十七甲四分四厘零、下則一千四百一十九甲六分六厘零),園共七千三百八十八甲一分三厘零(上則八百一十五甲三分二厘零、中則二百九十一甲五分七厘零、下則六千二百八十一甲二分二厘零)。

乾隆十四年,新墾下則園一甲一分三厘零。

乾隆十五年,新墾下則田五十八甲六厘零。

乾隆十七年,新墾下則田一甲七毫。

乾隆二十年,新墾下則園一十甲五分三厘零。

乾隆二十年,新墾下則田園三十三甲一分六厘零;內(nèi)田三十甲六厘零(俱下則),園三甲一分零(俱下則)。

乾隆二十三年,新墾下則田七畝二分零。

乾隆二十四年,新墾下則田園一百二十五頃零一畝九分零;內(nèi)田四十五頃七十三畝一分零(俱下則),園七十九頃二十八畝八分零(俱下則)。

以上乾隆十四年起、至二十四年止,新墾田園共一百零三甲八分八厘、又一萬二千五百零九畝一分。

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園九十九甲五厘零。

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崩陷園九甲七分八厘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一萬九百五十五甲四分五厘、又一百二十九頃七十八畝一分零;內(nèi)田共三千六百四十九甲一分七厘零、又四十五頃八十畝二分零,園共七千三百五甲二分九厘零、又七十九頃二十八畝八分零。

諸羅縣

舊額田園四千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二厘零;田九百七十甲四分三厘零(內(nèi)上則一十七甲二分零、中則九百二十七甲一分七厘零、下則二十六甲五厘零),園三千八百七十三甲三分八厘零(內(nèi)上則一千六百二十一甲五分二厘零、中則一千七百五十甲二分四厘零、下則五百零一甲六分一厘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一千六百二十四甲四分三厘零;田二百甲六分零(內(nèi)上則六十五甲三分四厘零、中則七十三甲五分六厘、下則六十一甲七分零),園一千四百二十甲零八分二厘零(內(nèi)上則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七厘、中則三百零四甲三分八厘零、下則七百四十五甲七分六厘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七厘;田二十甲四分八厘(內(nèi)中則一十二甲零一厘、下則八甲四分七厘),園二百七十三甲四分九厘(內(nèi)上則二十一甲八分三厘、中則六十二甲一分三厘、下則一百八十九甲五分三厘)。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五十七甲三分九厘零;田四十九甲八分七厘零(內(nèi)中則四甲八分四厘零、下則四十五甲零三厘),園二百零七甲五分二厘零(內(nèi)上則一十甲二分、中則六甲一分五厘、下則一百九十一甲一分七厘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三百一十一甲六分九厘零;田六十九甲四分(內(nèi)中則二十六甲、下則十三甲四分),園二百四十二甲二分九厘零(內(nèi)中則九甲六分零、下則二百三十二甲六分八厘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四厘;田九甲二分(內(nèi)中則六甲二分、下則三甲),園二百八十四甲七分四厘(內(nèi)上則一甲二分、中則一十一甲、下則二百七十二甲六分四厘)。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零;田三甲一分八厘(內(nèi)中則一甲八分、下則一甲三分八厘),園一百九十三甲五分零(內(nèi)上則二甲五分、中則五甲五分、下則一百八十五甲五分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六甲七分五厘零;田四甲八分(俱下則),園四百一十一甲九分五厘零(內(nèi)上則一甲、中則五甲五分、下則四百零五甲四分五厘零)。各里新墾園五百二十五甲五分九厘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園一百四甲六分八厘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園一十一甲六分三厘(俱下則)。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五甲七分五厘;田一甲六分(俱下則),園一十四甲一分五厘(俱下則)。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一十六甲五分二厘;田五甲三分(俱下則),園一百一十一甲二分二厘(俱下則)。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下則園一百八十三甲九分一厘。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下則園一百八十七甲。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三百二十五甲五分零;田五分四厘(俱下則),園三百二十四甲九分六厘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八甲四分五厘零;田二分五厘(下則),園四百一十八甲二分零(俱下則)。

康熙四十年,新墾園三百三十一甲五分九厘(內(nèi)上則二甲、中則三甲、下則三百二十六甲五分九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園七十六甲五分五厘(內(nèi)中則四十甲、下則三十六甲五分五厘)。

康熙四十二年,新墾下則園二十二甲九分五厘。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三甲五分四厘。

康熙四十四年,新墾下則園四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下則園四十九甲八分五厘。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下則園四十九甲四分二厘。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下則園三十二甲九分。

庚熙四十八年,新墾下則園五十八甲五分。

康熙四十九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九甲七分二厘。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九甲三分。

康熙五十二年,新墾下則園九十三甲一分九厘零。

康熙五十三年,新墾田園共三十一甲三分;田三甲五分(俱下則),園二十七甲八分(俱下則)。

康熙五十四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二甲五分。

康熙五十五年,新墾下則園一百零二甲六分二厘。

康熙五十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二十九甲二分三厘;田四十二甲九分(俱下則),園八十六甲三分三厘(俱下則)。

康熙五十七年,新墾下則園四甲五分五厘。

康熙五十八年,新墾下則園二十八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墾下則園二十甲。

雍正二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五十六甲四分一厘零;田六十二甲零八厘零(俱下則),園九十四甲三分二厘零(俱下則)。

雍正五年,新墾下則園一百零六甲八分三厘。

雍正六年,新墾下則園九百四十五甲五分六厘零。又新墾下則園三千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九厘零。又新墾下則園八百五十五甲八分。

雍正七年,新墾下則田七甲七分。又新墾下則田五百五十一甲九分九厘零。

雍正八年,新墾下則園六十七甲四分一厘零。

雍正九年,新墾下則園一十甲二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九年止,新墾田園共一萬二千二百七十一甲零五分二厘零;田共一千零三十三甲三分八厘零(內(nèi)上則六十三甲三分四厘零、中則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厘零、下則八百四十三甲六分三厘零),園共一萬一千二百三十八甲一分三厘零(內(nèi)上則四百零九甲三分、中則四百四十七甲二分七厘零、下則一萬零三百八十一甲五分六厘零)。通縣合計,舊額、新墾田園共一萬七千一百一十五甲三分四厘零;田共二千零三甲八分二厘零(內(nèi)上則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則一千零五十一甲五分八厘零、下則八百六十九甲六分八厘零),園共一萬五千一百一十一甲五分二厘零(內(nèi)上則二千零三十甲八分二厘零、中則二千一百九十七甲五分二厘零、下則一萬八百八十三甲一分七厘零)。

康熙三十七年,水災(zāi)崩陷田園一百六十甲四分二厘零;田一甲九分(內(nèi)中則九分、下則一甲),園一百五十八甲五分二厘零(內(nèi)上則二甲四分二厘五毫、中則一十六甲八分、下則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舊額下則園一百四十甲零一分五厘零、新墾上中下則園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零,康熙六十一年禁墾生番地界下則園二十一甲,實撥歸園三百七十甲六分九厘零(內(nèi)上則二甲九分七厘、中則一十甲五分四厘、下則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厘零)。

雍正三年,撥歸臺邑管轄下則園七甲。

雍正九年,撥歸臺邑管轄田園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零;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厘零(內(nèi)中則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零、下則一十五甲九分二厘零),園九百七十甲零三分七厘零(內(nèi)上則三百零四甲二分三厘零、中則九十甲七分九厘零、下則五百六十六甲五分八厘零)。又新墾下則園八甲七分六厘零。

乾隆二年,豁除水沖崩陷田園二百零四甲八分三厘;田九十甲六分七厘(內(nèi)中則一十一甲二分七厘、下則七十九甲四分),園一百一十四甲一分六厘(俱下則)。

以上撥歸并豁免田園共二千六甲四分零;田三百六十四甲六分四厘零(內(nèi)中則二百六十八甲三分二厘零、下則九十六甲三分二厘零),園一千六百二十甲七分五厘零(內(nèi)上則三百零九甲六分二厘零、中則一百一十八甲一分三厘零、下則一千一百六十四甲二分三厘零)。新墾下則園二十八甲七分六厘零。

乾隆六年,新墾下則園五甲五分九厘零。

乾隆九年,新墾下則園一百二十二甲零三厘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園一百九十八甲一分六厘零;田一甲八分九厘零(下則),園一百九十六甲二分七厘零(內(nèi)中則六甲八分五厘零、下則一百八十九甲四分一厘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一萬五千零三十八甲四分七厘零;田一千六百三十七甲二分八厘零(內(nèi)上則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則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厘零、下則七百七十一甲四分七厘零),園一萬三千四百零一甲二分零(內(nèi)上則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厘零、中則二千零七十二甲六分三厘零、下則九千六百零七甲三分八厘零)。

乾隆十二年,新墾田園四十五甲一分五厘零;內(nèi)田四甲八分五厘(俱下則),園四十甲三分(俱下則)。

乾隆十五年,新墾園九甲二分(俱下則)。

乾隆十九年,新墾園三百零八甲八厘零(俱下則)。

乾隆二十年,新墾園四十二甲四分七厘零(俱下則)。

以上自乾隆十二年,起至二十年止,共新墾田園四百零四甲九分;內(nèi)田四甲八分五厘,園四百甲零五厘。

連前共計,舊額、新墾田園一萬五千四百四十三甲三分七厘零;內(nèi)田一千六百四十二甲一分三厘(內(nèi)上則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則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厘、下則七百七十六甲三分二厘零),園一萬三千八百零一甲二分五厘零(內(nèi)上則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厘零、中則二千零七十二甲六分三厘、下則一萬零七甲四分三厘零)。

乾隆十八年,豁免被水沖陷田園九十一甲一分三厘;田三十二甲(俱下則),園五十九甲一分三厘(俱下則)。

通縣合計,除升豁外,實在田園一萬五千三百五十二甲二分四厘零;內(nèi)田一千六百一十甲一分二厘零(內(nèi)上則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則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厘零、下則七百四十四甲二分二厘零),園一萬三千七百四十二甲一分二厘零(內(nèi)上則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厘零、中則二千七十二甲六分三厘零、下則九千九百四十八甲三分八毫)。

彰化縣

舊額下則園一百四十甲零,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新墾上中下則園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零,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內(nèi)除康熙六十一年禁墾生番地界下則園二十一甲,實二百三十甲五分四厘零。以上實撥歸舊額、新墾園共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九厘零(內(nèi)上則二甲九分七厘、中則一十甲零五分四厘、下則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厘零)。

雍正六年,報墾田園共一萬零二百八十三甲三分三厘零;田二千三百七十四甲三分一厘零(俱下則),園七千九百零九甲零九毫零(俱下則)。

雍正七年,報墾田園共二千五百一十九甲一分零;田一千七百九十四甲三分一厘零,園七百二十四甲七分八厘零。

雍正九年,報墾田園共五十八甲一分八厘零;田五甲三分二厘零(俱下則),園五十二甲八分六厘零(俱下則)。

雍正九年,報墾田八甲九分七厘零。

雍正十年報墾田三甲四分(下則)。

雍正十一年,報墾田一百六十三甲三分六厘(下則)。

雍正十二年,報墾田一百四十一甲四分五厘(下則)。

以上自雍正六年起、至十二年止,新墾田園共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七甲七分九厘零。連前撥歸新墾田園共一萬三千五百四十八甲四分九厘零。

雍正九年,大甲溪以北撥歸淡防廳管轄舊額、新墾田園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零;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厘(俱下則),園三百三十六甲一分三厘零(俱下則)。

雍正九年,豁免水沖沙壓舊額、新墾田園共一千三百九十八甲三分四厘零;田三百五十五甲八分六厘零(俱下則),園一千零四十二甲四分七厘零(俱下則)。

乾隆五年,新升下則田三百七十六甲二分零。

乾隆七年,新升下則園二百一十五甲六分三厘零。

乾隆八年,新升下則園一百六十七甲一分。

乾隆九年,新升下則園三百五十六甲三分六厘零。又新升下則田園二百五十甲零三分零;下則田一百五十三甲五分四厘零,下則園九十六甲七分六厘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一萬三千零三十甲零三分一厘零;田四千五百一十五甲七分二厘零,園八千五百一十四甲五分九厘零(內(nèi)上則二甲九分七厘、中則一十甲零五分四厘、下則八千五百零一甲零八厘零)。

乾隆十五年,新升下則田五十甲。

乾隆二十年,新升下則園三十甲。

乾隆二十二年,新升下則田園一千三百六十甲一厘零;內(nèi)田三百五十一甲四分七厘零,園一千零八甲五分四厘八毫零。

乾隆二十四年,新升下則田園一百六十三甲二分三厘零;內(nèi)田二十六甲六分四厘零,園一百三十六甲五分九厘零。又新升下則田園三十四甲二分七厘零;內(nèi)田三十二甲,園二甲二分七厘。又新升下則田園二千三百零二甲七分九厘零;內(nèi)田二千零七十九甲八厘,園二百二十三甲七分七毫零。又新升下則田園八十五甲九分八厘零;內(nèi)田三十甲一分二厘、園五十五甲八分六厘零。

以上自乾隆十五年起、至二十四年止,共新墾田園四千二十六甲二分八厘零;內(nèi)田二千五百六十九甲三分一厘零,園一千四百五十六甲九分七厘零。

連前共計,舊額、新墾田園一萬九千六十四甲七分五厘零;內(nèi)田四千二百零六甲五分九厘,園一萬四千八百五十七甲一分七厘。

乾隆十三年,豁免水沖沙陷下則田園七十九甲四分七厘零(此條田園據(jù)奏銷各冊,未經(jīng)分晰)。

乾隆十八年,豁免水沖沙陷下則園一百九十一甲五厘零。

通縣合計,除升豁外,實在田園一萬八千七百九十四甲二分三厘零;內(nèi)田四千□百□十□甲□分零(內(nèi)上則□□□甲□分零、中則□□□甲□分零、下則□百□十□甲□分□零),園一萬四千□百□十□甲□分零(內(nèi)上則□千□百□十□甲□分□厘零、中則□千□百□十□甲□分□厘、下則□千□百□十□甲□分零)。

淡水廳

舊額下則園共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又撥歸田園四十九頃一十七畝零;內(nèi)下則田一十七頃八十九畝五分九厘零,下則園三十一頃二十七畝四分一厘零。

雍正十三年,報墾下則田六頃五畝。

乾隆五年,新升下則園三頃六十九畝八分。又新升下則田三十一頃四十九畝三分。

乾隆九年,新升下則園一百零一頃二十一畝一分;內(nèi)除二十四年劃出界外田園三頃三十畝,今實九十七頃九十一畝一分。

乾隆十二年,報墾下則田園一十五頃二十四畝六分;內(nèi)田六頃二十七畝,園八頃十七畝六分。

乾隆十四年,報墾下則田園四頃零七畝三分零;內(nèi)田三頃一十三畝七分零,園九十三畝五分零。又十四年報墾下則園二頃三十四畝三分零。

乾隆十六年,報墾下則田一十一頃二十二畝。

乾隆十八年,報墾下則園四頃零四畝二分零。

乾隆二十二年,新墾田園九十二頃零二畝一分零;內(nèi)除二十四年劃出界外田園三十一頃八十一畝九分,今實六十頃二十畝一分零。內(nèi)田三頃九十三畝一分零,園五十六頃二十七畝零。又新升田園七十八頃九十三畝八分零;內(nèi)除二十四年勘詳崩陷田園二十七頃一十九畝四分零,今實五十一頃七十四畝三分零。內(nèi)田三十五頃一十八畝九分零,園一十六頃五十五畝三分零。

乾隆二十四年,新升田園五十九頃九十二畝一分零。內(nèi)田四十七頃三十六畝二分零,園二十頃五十五畝八分零。

乾隆二十六年,新升田園五頃六十六畝二分零;內(nèi)田二頃三十三畝四分零,園三頃三十二畝八分零。

乾隆二十七年,新升田園一百二十六頃八十六畝六分零;內(nèi)田一百零七頃八十一畝六分零,園一十九頃零五畝四厘零。

通淡水合計,實在田園共五百二十九頃五十五畝二分九厘零;內(nèi)田共二百七十二頃七十畝一分四厘零,園共二百五十六頃八十五畝一分五厘零。又另原撥歸園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

澎湖廳

舊額地種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

雍正六年,報墾地種二十七石五斗八升六合零。

雍正七年,報墾地種一十一石三斗五升。

乾隆二年,報墾地種三十五石九斗八升。

乾隆四年,報墾地種一十四石四斗六升。

乾隆九年,新升地種一百三十一石四斗六升(折畝共九百八十二畝七分三厘零)。

以上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共新墾地種二百二十石零八斗四升六合零。

通澎湖合計,實在地種三百八十石零一斗零三合零。

租賦

臺、鳳、諸、彰四縣及淡水廳征粟,惟澎湖廳地種征銀。舊顫,通臺賦役規(guī)則:上則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園每甲征粟五石;中則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園每甲征粟四石;下則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園每甲征粟二石四斗。乾隆九年,奉上諭:『臺灣七年以后升墾田園,欽奉皇考諭旨:「照同安則例升科」;后經(jīng)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yīng)將臺地新墾之田園按照臺灣舊額輸納。朕念臺民遠(yuǎn)隔海洋,應(yīng)加薄賦之恩,以昭優(yōu)恤。除從前開墾田園照依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后報墾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其巳照同安下則征收者,亦不必再議加賦。至嗣后墾辟田園,令地方官確勘肥瘠,酌量實在科則,照同安則例分別上、中、下定額征收,俾臺民輸納寬舒,以昭朕加意邊方之至意』。

上則田:照同安民米例,每畝征銀八分五厘三毫四絲,另征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以一米、二榖折算。

中則田:照同安鹽米例,每畝征銀六分五厘八毫八絲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谷折算。

下則田:照同安官米例,每畝征銀五分七厘五毫五絲,不征秋米。

上則園:照中田鹽米例,每畝征銀六分五厘八毫八絲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榖折算。

中則園:照下田官米例,每畝征銀五分七厘五毫五絲,不征秋米。

下則園:照同安鹽米不征鹽折例,每畝征銀五分六厘一毫八絲,不征秋米。

臺灣府

舊額田園,實征粟共九萬二千一百二十七石九斗八升七合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新墾田園,起科粟八萬零七十五石九斗六升九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田園,實征粟一百四十三石六斗八升零。又新升田,征粟一千一百七十四石八斗五升一合零。

乾隆六年新升園,征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乾隆七年新升園,征粟三百七十石零一斗六升三合零。

乾隆八年新升園,征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乾隆九年新升田園,征粟二千五百零六石五斗九升七合零。

連前舊額,共征粟一十七萬六千六百九十五石七斗一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康熙六十一年,開除禁革生番地界新墾園粟五十石四斗。

雍正五年,豁免水沖沙壓田園無征粟一千六百零九石三斗九升八合零。

雍正八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粟三千九百二十四石三斗六升八合零。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粟九百二十六石三斗六升二合零。

以上共豁免粟七千一百五十四石九斗八升六合零。

通府合計實在田園,共征粟一十萬零五千一百五十四石七斗二升七合零。

又澎湖地畝,實征銀一百五十九兩六錢一分。

又番社實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零(原額征糯米二十三石。乾隆二年,豁免一十五石三斗三升三合零)。

按以上乾隆十年「舊志」。乾隆二十六年冊載:臺灣府田園,除升豁外,雍正七年前原額新收田園共三萬零六百一十九甲九分八厘零,共征粟一十二萬六千五百零八石五斗八升四合零。雍正七年后續(xù)墾化甲為畝,田園共三千二百九十三頃五十四畝七分三厘零,共征粟五萬四千六百六十一石四斗一升三合零。通府合計實在共征粟一十八萬一千一百六十九石九斗九升八合零。

臺灣縣

舊額田園,實征粟三萬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二十六年起科征粟三百六十石六斗三升六合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二十八年起科粟九百八十五石六斗三升七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三百四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年起科粟五百七十六石零四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升九合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四百八十石一斗四升三合零。又報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升五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七石零一合零。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一石六斗五升六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一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四十年起科粟二十七石六斗六升六合。

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二十四石五斗二升四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三十六石七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二十三石五斗一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四十七年起科粟八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四十八年起科粟六十九石一斗四升三合零。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二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五十二年起科粟三石六斗。

雍正三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下則園七甲,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六年報墾田園,應(yīng)于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六石七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七年報墾田園,應(yīng)于本年起科粟一百一十石五斗一升一合零。

雍正八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本年起科粟八十二石九斗六升三合零。

雍正九年鳳邑?fù)軞w本邑管轄田園,該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雍正九年諸邑?fù)軞w本邑管轄田園,該征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零。

雍正十一年報墾田,應(yīng)于十年升科粟四石八斗四升七合零。

雍正十二年報墾園,應(yīng)于十三年起科粟一十二石五斗三升一合零。

雍正十三年報墾田園,應(yīng)于乾隆九年起科粟八十八石零二升五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止新墾并收鳳、諸二縣田園,起科共征粟一萬五千八百一十五石零三升六合零。連前通計,共征粟五萬五千四百五十六石五斗九升四合零。

雍正五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粟一千六百九石三斗九升八合零。

雍正八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撥歸鳳邑管轄田園該征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二升三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粟五百四十一石四斗八升三合零。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粟四百三十三石九斗二升八合。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征本色粟五萬二千三百九十七石二斗六升六合零。

乾隆十九年報墾田園,應(yīng)于十九年起科粟三石八斗五升四合。

干降二十年報墾田園,應(yīng)于二十年起科粟二十三石六斗三升一合。

以上乾隆十九、二十兩年新墾田園,起科共征粟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五合。連前通計,共征粟五萬二千四百二十四石七斗五升一合。

乾隆十八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粟一千四百零六石零六合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征本色粟五萬一千零一十八石七斗四升五合零。

舊有澎湖地種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征銀六十六兩八錢八分八厘。雍正五年,撥歸澎通判管轄。

鳳山縣

舊額田園,實征粟二萬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康熙三十二年報墾田園,于本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零。又報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零。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二升零。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

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

康熙六十一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六十一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六十一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百三斗六升。

雍正元年新墾旱園,應(yīng)于雍正十年起科粟一十六石三斗二升一合零。

雍正五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三十九石七斗七升二合零。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七百一十石二斗七升五合零。

雍正七年報墾田園,應(yīng)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三百五十七石九斗三升一合零。

雍正八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雍正九年起科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八升零。又報墾田園,應(yīng)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八斗一升五合零。又新墾田園,應(yīng)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十五石六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臺灣縣撥歸新舊田園,征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零。

雍正十年升科園,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三石七斗六升四合零。又新墾園,于本年起科粟五石六斗六升四合零。

雍正十二年報墾田園,應(yīng)于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六斗九升八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田,應(yīng)征粟九石八斗四升七合零。

乾隆九年升科園,應(yīng)征粟一十七石八斗八升七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墾報升及收臺邑?fù)芙惶飯@,起科征粟共一萬七千九百三十石零七斗六升一合零。連前通計,共征粟四萬六千九百四十八石八斗八升五合零。

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新舊墾田園減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乾隆二年,豁免崩陷田園減征粟一百七十一石二斗四合二合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征本色粟四萬三千八百七十九石一斗八升三合零。

乾隆十四年報墾下則園,應(yīng)于十四年起科粟一石九斗三升九合七勺零。

乾隆十五年報墾下則田,應(yīng)于十五年起科粟一百零二石一斗一升三合七勺零。

乾隆十七年報墾下則園,應(yīng)于十七年起科粟一石七斗二升八合零。

乾隆二十年報墾下則園,應(yīng)于二十一年起科粟一十八石八升一合零。

乾隆二十年報墾下則田園,應(yīng)于二十一年起科粟五十八石一斗八升四合零。

乾隆二十三年報墾下則田,應(yīng)于二十三年起科粟三十一石五斗三升九合零。

乾隆二十四年報墾下則田園,應(yīng)于二十四年起科粟一千九百六十八石四斗三合四勺零。

以上乾隆十四年起、至二十四年止新墾田園,起科共征粟二千一百八十一石九斗八升九合四勺零。連前通計,共征粟四萬六千六十一石一斗七升二合四勺零。

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征粟二十三石四斗七升六合三勺零。

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征粟二百三十八石一斗七升六合一勺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征本色粟四萬五千八百四十五石二斗二升五合零。

諸羅縣

舊額田額,共征粟二萬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零七合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二十五年起科粟六千三百一十九石四斗九升二合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九百四十八石一合。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一十七石九斗一升一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一千二十七石九斗七升三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年起科粟七百六十六石二斗一升六合。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五百石六斗一升四合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一千零二十六石四斗九升六合零。

康熙三十二報墾田園,于本年起科粟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三升二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園,應(yīng)于三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園,應(yīng)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二十七石九斗一升二合。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五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七斗六升。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二百九十六石七升八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園,應(yīng)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一石三斗八升四合。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園,應(yīng)于三十八年起科粟四百四十八石八斗。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二石八斗八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四十年起科粟一千零五石六升二合零。

康熙四十年新墾園,應(yīng)于四十一年起科粟八百零五石八斗一升六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園,應(yīng)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二升。

康熙四十二年新墾園,應(yīng)于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園,應(yīng)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三十二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四十四年新墾園,應(yīng)于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園,應(yīng)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九石六斗四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園,應(yīng)于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一十八石六斗零八合。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園,應(yīng)于四十八年起科粟七十八石九斗六升。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園,應(yīng)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石四斗。

康熙四十九年新墾園,應(yīng)于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園,應(yīng)于五十二年起科粟四十六石三斗二升。

康熙五十二年新墾園,應(yīng)于五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七升零。

康熙五十三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五十四年起科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

康熙五十四年新墾園,應(yīng)于五十五年起科粟三十石。

康熙五十五年新墾園,應(yīng)于五十六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六石二斗八升八合。

康熙五十六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五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二合。

康熙五十七年新墾園,應(yīng)于五十八年起科粟一十石零九斗二升。

康熙五十八年新墾園,應(yīng)于五十九年起科粟六十八石一斗六升。

雍正二年報墾田園,于本年起科粟五百六十七石八斗五升一合零。

雍正五年報墾園,于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八升五合零。

雍正六年報墾園,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六百二十三石一斗七升三合零。又報墾園,于雍正九年起科粟五千三百九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七年起科田,征粟一十三石五斗四升零。又雍正七年起科田園,粟五千零八十九石七斗六升零五合零。

雍正八年報墾園,應(yīng)于十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五石七斗二升六合零。

雍正九年報墾園,應(yīng)于十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零九合零。

乾隆六年升科園,應(yīng)征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乾隆九年升科園,應(yīng)征粟二百零九石四斗九升三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墾,起科粟三萬二千零八十八石七斗五升二合零。連前舊額,通共粟五萬五千五百五十七石零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崩陷田園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舊額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零、新墾園粟五百二十九石八斗八升九合零。又撥歸臺邑額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九年,撥歸臺邑額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圯陷田園粟七百九十四石零八升二合。

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園粟四百九十二石四斗三升四合零。

以上撥歸并豁免,共粟七千八百三十七石七斗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征本色粟四萬七千七百一十九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乾隆十二年報墾下則田園,起科粟三石七斗六升八合一勺零。又下則田起科粟五石二斗七升五合四勺。

乾隆十二年報墾下則園,應(yīng)于乾隆十五年起科粟六十八石六斗六升四合四勺零;內(nèi)除撥補陳林源缺額榖五石六斗四升外,實征升科粟六十四石二升四合四勺零。

乾隆十五年報墾下則園,應(yīng)于乾隆二十年起科粟一十五石七斗九升二合八勺零。

乾隆十九年報墾園,應(yīng)起科粟五百二十八石八斗六升七合四勺零。

乾隆二十年報墾園,應(yīng)起科粟七十二石九斗四合四勺零。

以上自乾隆十二年起、至二十七年止新墾田園,起科共征粟六百八十九石六斗三升二合五勺零。連前通計,共征粟四萬八千四百零八石九斗八升八合五勺零。

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征粟三百一十七石九斗一升二合。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征本色粟四萬八千零九十六石三斗七升八合五勺零。

彰化縣

舊額園,征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零,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新墾園,征粟五百七十七石八斗八升九合零,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以上撥歸新、舊墾園,實征粟九百一十四石二斗五升五合零。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于七年起科粟一萬七千七百五十石零四斗九升三合零。

雍正七年新墾田園,于七年起科粟四千三百九十九石四斗四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新墾田園,于九年起科粟一百石零八升七合零。

雍正九年新墾田,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一十五石七斗八升八合零。

雍正十年新墾田,于乾隆二年起科粟五石九斗七升八合零。

雍正十一年新墾田,于乾隆三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七石二斗六升四合零。

雍正十二年新墾田,于乾隆四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八石七斗三升五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園,征粟八十七石三斗七升五合零。又升科田,征粟六百六十一石五斗五升三合零。

乾隆六年升科園,征粟三百七十石一斗六升三合零。

乾隆八年升科園,征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乾隆九年升科園,征粟六百一十一石七斗三升七合零。又報墾下則田園,征粟四百三十六石一斗一升零。

以上自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墾田園,起科粟二萬五千二百六十一石五斗七升二合零。連前截歸新墾田園通計,共征粟二萬六千一百七十五石八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新舊墾田園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沖沙壓新舊墾田園粟二千四百一十七石五斗六升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征本色粟二萬二千八百八十二石四斗三升七合零。

乾隆十五年升科下則田,征粟八十七石九斗二升三合零。

乾隆二十年升科下則園,征粟五十一石四斗九升八合零。

乾隆二十二年升科下則田,征粟六百一十八石零五升二合零。又升科下則園,征粟一千七百三十一石二斗八升四合零。

乾隆二十四年升科下則田園,共征粟二百八十一石三斗二升四合零。又升科下則田園,共征粟六十石一斗七升二合零。又升科下則田園,共征粟四千零四十石零三升五合零。又升科下則田園,共征粟一百四十八石八斗五升六合零。

以上自乾隆十五年起、至二十四年止新墾田園,起科共征粟七千一十九石一斗四升四合零。連前通計,共征粟二萬九千九百零一石五斗八升一合零。

乾隆十三年,豁免水沖沙壓田園共減征粟一百四十一石七斗八升四合零。

乾隆十八年,豁免水沖沙壓下則園共減征粟三百三十六石五斗四升八合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征本色粟二萬九千四百二十三石二斗四升九合零。又水沙連社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零。

淡水廳

舊額下則園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照舊則征輸),共征粟一百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九合零,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又撥歸田園四十九頃十七畝零(照同安則例升科),合征粟七百七十四石一斗三升五合零。

雍正十三年新墾田,于十三年起科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五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園,征粟五十六石三斗四合零。又升科田,征粟五百零三石四斗五升零。

乾隆九年升科園,征粟一千五百七十九石四斗五升三合零,內(nèi)除二十四年劃出界外田園減征粟五十一石四斗九升八合零,今實征粟一千五百二十七石九斗五升五合零。

乾隆十二年升科,征粟二百四十石三斗零八合零。

乾隆十四年升科,征粟六十四石七斗五升八合零。又升科園,征粟三十六石五斗七升一合零。

乾隆十六年升科,征粟一百七十九石三斗六升四合零。

乾隆十八年報墾,于二十七年升科征粟六十三石八升二合零。

乾隆二十二年升科田園,征粟一千四百三十八石三斗五升六合零;內(nèi)除二十四年劃出界外田園減征粟四百九十七石三斗八升一合零,今實征粟九百四十石九斗七升五合零。又新科充公田園,征粟一千二百五十一石六斗七升七合零;內(nèi)除二十四年勘詳崩陷田園減征粟四百三十石七斗九升八合零,今實征粟八百二十石八斗七升九合零。

乾隆二十四年升科,征粟九百五十三石一斗二升八合零。

乾隆二十六年升科,征粟八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

乾隆二十七年升科,征粟二千零二十石八斗五升八合零。

以上合計廳屬實在田園,供粟共八千三百六十七石七斗四升六合零。又原撥下則園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另征粟一百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九合零。

澎湖廳

舊額地種,征銀六十六兩八錢八分八厘零(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

雍正六年新報墾地種,征銀一十一兩五錢八分六厘零。

雍正七年新墾地種,征銀四兩七錢六分七厘。

乾隆二年新墾地種,征銀一十五兩一錢一分一厘零。

乾隆九年新墾地種,征銀六兩零四分八厘。

乾隆九年新墾地種,征銀五十五兩二錢一分零。

通澎湖合計舊額、新墾,共征銀一百五十九兩六錢一分。

附考

臺灣田賦,與中土異者三:中土止有田,而臺灣兼有園(有陂塘貯水者為田、旱種者為園);中土俱納米,而臺灣止納榖;中土有改折,而臺灣止納本色。蓋自紅夷至臺,就中土遺中土俱納米,而臺灣止納榖;中土有改折,而臺灣止納本色。蓋自紅夷至臺,就中土遺民令之耕田輸租;以受種十畝之地名為一甲,分別上、中、下則征粟。其陂塘堤圳修筑之費、耕牛、農(nóng)具、耔種,皆紅夷資給。故名曰「王田」;亦猶中土之人受田耕種而納租于田主之義,非民自世其業(yè)而按畝輸稅也。及鄭氏攻取其地,向之王田皆為「官田」;耕田之人,皆為官佃。輸租之法,一如其舊;即「偽冊」所謂官佃田園也。鄭氏宗黨及文武偽官與士庶之有力者招佃耕墾,自收其租而納課于官,名曰「私田」;即「偽冊」所謂文武官田也。其法,亦分上、中、下則。所用官斗,較中土倉斛每斗僅八升。且土性浮松,三年后則力薄收少,人多棄其舊業(yè),另耕他地。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棄而增其新墾,以為定法。其余鎮(zhèn)營之兵,就所駐之地自耕自給,名曰「營盤」。及歸命后,官私田園悉為民業(yè),酌減舊額按則勻征。既以偽產(chǎn)歸之于民而復(fù)減其額,以便輸將,誠圣朝寬大之恩也(「諸羅雜識」)。

內(nèi)地之田論畝,二百四十弓為一畝,六尺為一弓。臺郡之田論甲,每甲東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計一甲,約內(nèi)地十一畝三分一厘零。內(nèi)地上則田一畝,各縣輸,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計一甲,約內(nèi)地十一畝三分一厘零。內(nèi)地上則田一畝,各縣輸法不一,約征折色自五、六分至一錢一、二分而止。一甲為地十一畝三分零,不過征至一兩三錢零。今上則征八石八斗,即榖最賤每石三錢,巳至二兩六錢四分零;況又有貴于此者。而民不以為病,地力有余,上者無憂不足、中者絕長補短,猶可借漏卮以支應(yīng)。若履畝勘丈,便難仍舊貫矣(「赤嵌筆談」)。

雍正九年定:自七年開墾及自首升科者,改照同安則例,化一甲為十一畝三分零(田甲戈數(shù)另載「田園」),計畝征銀,仍代納以粟。上田每畝征銀八分五厘三毫四絲(以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米六合九抄五撮(一米納二粟),合計每甲輸粟二石七斗四升有奇;中田每畝征銀六分五厘八毫八絲四忽、米三合八抄七撮,合計每甲輸粟二石八升有奇;下田每畝征銀五分七厘五毫五絲(不征秋米),合計每甲輸粟一石七斗五升有奇;上園照中田,中園照下田;下園每畝征銀五分六厘一毫八絲,合計每甲輸粟一石七斗一升有奇,照下田少差。新則較輕舊則不啻數(shù)倍,統(tǒng)計歲征正供額粟一十六萬九千二百六十六石九斗九升零(例系十月開征)。每粟一石征耗粟一斗,折納銀五分。其正供額粟,支給全臺十五營兵米四萬四千八百五十一石八斗,折粟八萬九千七百三十石六斗。又例運福、興、泉、漳四府平糶額粟并兵眷金、廈兵米一十六萬六千五百石,又例運督標(biāo)兵米折粟一萬五千五百七十石。計臺郡征收粟數(shù)不敷起運,每年將運糶四府粟價發(fā)臺分給四縣糴補足額。其耗粟所折之銀與人丁、餉稅、官莊各耗羨暨并封戥頭,皆解充各衙門養(yǎng)廉及津貼船工公費。以上六項銀粟,惟綜核現(xiàn)在之?dāng)?shù),并統(tǒng)計兩廳四縣之額。至或多或寡,各屬之因地制宜有定規(guī)焉(「臺灣志略」)。

撥運督標(biāo)兵米:臺灣縣年撥運粟五千一百九十石、鳳山縣年撥運粟五千一百九十石、諸羅縣年撥運粟五千一百九十石:以上共運督標(biāo)兵米粟一萬五千五百七十石。每石原給腳費銀一錢二分八厘,今核減一分二厘。乾隆二十八年查,照原額。

撥運金、廈兵米:臺灣縣年運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照原額。鳳山縣年運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諸羅縣年運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現(xiàn)運八千一百八十五石五斗六升。彰化縣年運粟□千□百□十□石□斗□升□。以上共運金廈兵米粟□萬□千□百□十□石□斗□升。每石給海船腳費銀八分。其鳳、諸、彰三邑南北各港運粟至郡城,每石給小船戶腳費三分;于大船腳費八分內(nèi)扣給小船一分三厘三毫,又于存縣采買盈余內(nèi)給一分六厘六毫零。

撥運內(nèi)地各營兵米:臺灣縣年運閩安、云霄等營粟二千九百八十石一斗五升六合。鳳山縣年運烽火、南澳等營粟□千□百□十□石□斗□升。諸羅縣年運閩安、銅山等營粟四千七百九十三石九斗六升。彰化縣年運烽火、漳鎮(zhèn)等營粟□千□百□十□石□斗□升。以上共運各營兵米粟□萬□千□百□十□石斗□升。支給腳費與金、廈兵米同。

撥運班兵眷米:臺灣縣年運粟四千九百零九石八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現(xiàn)運四千二百八十一石。鳳山縣年運粟六千一百五十三石一斗一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現(xiàn)運一千四百四十五石六斗。諸羅縣年運粟七千七百八十三石九斗一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現(xiàn)運一萬一千二百二十三石一斗三升八合。彰化縣年運粟三千四百一十三石九斗;乾隆二十八年查,現(xiàn)運五千九百二十八石八斗八升。以上共運班兵眷米粟二萬三千七十八石六斗一升八合。腳費與運金、廈兵米同。

撥運福、興、泉、漳四府平糶米(原額):臺灣應(yīng)原運粟二萬四千三百八十六石六斗七升零,后改運一萬四千一百零六石二升零;今停。鳳山縣原運粟三萬二千一百三十四石二斗一升零,后改運一萬八千七百零六石五斗一升零;今停。諸羅縣原運粟四萬一千五百二十八石五斗五升零,后改運二萬四千二百四十二石零五升零;今停。彰化縣原運粟二萬二千二百三十七石六斗,后改運一萬三千二百三十二石四斗四升零;今停。以上四縣原運四府平糶粟一十二萬二百八十七石零,嗣于乾隆六年奏準(zhǔn)改運七萬二百八十七石零。每石原發(fā)價銀四錢,乾隆九年奏準(zhǔn)每石加增銀五分。乾隆二十年,俱停。

又澎湖廳原支給兵米九百石,乾隆二十四年奉文改米易榖,年撥運粟一千八百石。每石給海船腳費銀□分零六毫五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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