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訴權】
第三條【獨立審判原則】
第四條【法律適用】
第五條【合法性審查】
案例1:合法性審查
案例2:商標侵權案件中對法院合法性審查要件的判斷
第六條【審理制度】
第七條【當事人地位平等】
第八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第九條【辯論原則】
第十條【檢察監(jiān)督原則】
第二章 受案范圍
第十一條【受案范圍】
案例3:公安局扣押相對人財產而不屬于刑事偵查的,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4:相對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的有權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不受案范圍】
案例5:非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管轄
第十三條【基層法院的管轄】
案例6: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四條【中級法院的管轄】
案例7:海關處理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
第十五條【高級法院的管轄】
案例8: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范圍
第十六條【最高法院的管轄】
第十七條【一般地域管轄】
第十八條【特殊地域管轄】
第十九條【不動產的特殊地域管轄】
第二十條【選擇管轄】
第二十一條【移送管轄】
案例9:移送管轄
第二十二條【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管轄權的轉移】
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四條【原告】
第二十五條【被告】
案例10:大學是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
第二十六條【共同訴訟】
案例11:合并審理
第二十七條【第三人】
案例12:行政訴訟第三人
第二十八條【法定代理】
……
第五章 證據
第六章 起訴和受理
第七章 審理和判決
第八章 執(zhí)行
第九章 侵權賠償責任
第十章 涉外行政訴訟
第十一章 附則
配套法規(gu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