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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 首頁出版圖書人文社科法律法律教材與法律考試2012年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guī)匯編(套裝上中下冊 第3版)

2012年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guī)匯編(套裝上中下冊 第3版)

2012年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guī)匯編(套裝上中下冊 第3版)

定 價:¥138.00

作 者: 眾合教育 編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暫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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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0903670 出版時間: 2012-01-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開 頁數(shù): 1283 字數(shù):  

內容簡介

  《國家司法考試新航程系列No.2:2012年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guī)匯編(第3版)(套裝上中下冊)》對于重要法律條文,有立法宗旨、重要詞匯提示等,目的是讓大家真正掌握學習法條的方法。部分法條所附案例[小李飛刀]則從實例的視角,獨到地再現(xiàn)了該法條的命題精髓和考點所在,使一切重要命題角度盡在掌握之中?!秶宜痉荚囆潞匠滔盗蠳o.2:2012年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guī)匯編(第3版)(套裝上中下冊)》共收錄法律法規(guī)200余件,包括將2012年前后頒布的最新法律文件均收入其中,如《行政強制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以司考復習必要性的視角,本書收錄的法律文件已經(jīng)是全面的了。至于說有的同類書收錄的法律法規(guī)文件多達290多件,我們認為是完全不必要的。這是因為,本書畢竟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大全,而是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guī)匯編,收錄的原則并非越多越好,而以必要性為前提,將與司法考試沒有任何關聯(lián)的法律條文列進來,對于書本身而言徒增其厚,對于讀者而言徒增其煩,實在不足取也。

作者簡介

暫缺《2012年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guī)匯編(套裝上中下冊 第3版)》作者簡介

圖書目錄

《必讀法律法規(guī)匯編上冊》
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12月4日)
第一章 總 綱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四章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1988年《憲法修正案》(第1—2條) 1993年《憲法修正案》(第3~11條)1999年《憲法修正案》(第12—17條) 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18~31條)反分裂國家法(2005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法 律
第三章 行政法規(guī)
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
第五章 適用與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2010年3月14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選舉機構
第三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四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五章 各少數(shù)民族的選舉
第六章 選區(qū)劃分
第七章 選民登記
第八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九章 選舉程序
第十章 對代表的監(jiān)督和罷免、辭職、補選
第十一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十二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1992年4月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
第四章 代表執(zhí)行職務的保障
第五章 對代表的監(jiān)督
第六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集會游行示威的申請和許可
第三章 集會游行示威的舉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82年12月10日)
第一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委員會
第四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1979年7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章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章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五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2006年8月2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三章 審查和批準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
第四章 法律法規(guī)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五章 規(guī)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八章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九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1984年5月3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機關的組成
第三章 自治機關的自治權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內的民族關系
第六章 上級國家機關的職責
第七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1990年4月4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關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十三條
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政治體制
第五章 經(jīng) 濟
第六章 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
第七章 對外事務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九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關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政治體制
第五章 經(jīng) 濟
第六章 文化和社會事務
第七章 對外事務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九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11月4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四章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
第六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1989年12月26日)
國際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qū)法(1992年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jīng)濟區(qū)和大陸架法(1998年6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年9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出 境
第三章 入 境
第四章 管理機關
第五章 處 罰
第六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人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入 境
第三章 居 留
第四章 旅 行
第五章 出 境
第六章 管理機關
第七章 處 罰
第八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2000年12月2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請求引渡
第三章 向外國請求引渡
第四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1990年12月28日)
國際私法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
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2000年9月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章 裁 決
第四章 簡易程序
第五章 國內仲裁的特別規(guī)定
第六章 附 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1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2010年10月28日)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民法通則》(第142條第1款)《民法通則意見》(第178條、第19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條、第9—10條)
第二章 民事主體
第三章 婚姻家庭
《民法通則》(第147條、第148條)《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收養(yǎng)法》(第21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子女登記辦法》(第3條)《民法通則意見》(第189—190條)
第四章 繼 承
《民法通則》(第149條)《民法通則意見》(第191條)《繼承法》(第32條)
第五章 物 權
《民法通則》(第144條)《民法通則意見》(第186條)《海商法》(第270—272條)《民用航空法》(第185~187條)
第六章 債 權
《合同法》(第126條)
第七章 知識產(chǎn)權
第八章 附 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7年6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guī)定(1991年7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向外國公司送達司法文書能否向其駐華代表機構送達并適用留置送達問題的批復(2002年6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guī)定(2006年7月17日)
外資非正常撤離中方相關利益方跨國追究與訴訟工作指引(2008年11月19日)
關于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jù)的公約(1970年3月18日)
第一章 請求書
第二章 外交官員、領事代表和特派員取證
第三章 一般條款
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58年6月10日)
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1965年11月15日)
第一章 司法文書
第二章 司法外文書
第三章 一般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于執(zhí)行《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序的通知(1992年3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相互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安排(1999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安排(2007年9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關于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2006年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當事人協(xié)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06年6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qū)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guī)定(1998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qū)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guī)定(2009年3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1998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jù)的安排(2001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guī)定(2008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的規(guī)定(2010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guī)定(2009年2月16日)
……
國際經(jīng)濟法
經(jīng)濟法
法律職業(yè)道德
《必讀法律法規(guī)匯編中冊》
《必讀法律法規(guī)匯編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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