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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 首頁出版圖書經濟管理自我實現(xiàn)/勵志求職/面試法律的未來

法律的未來

法律的未來

定 價:¥25.00

作 者: (英)阿爾弗高德·湯普森·丹寧(Alfred Thompson Denning)著;劉庸安,張文鎮(zhèn)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法律綜合

ISBN: 9787503626708 出版時間: 2000-04-01 包裝: 膠版紙
開本: 20cm 頁數: 380 字數:  

內容簡介

  一本深刻闡述丹寧勛爵本人及其法律思想的書,一本了解英國法律制度的“故事書”,思想火花的撞擊,讓你茅塞頓開;生動有趣的案例,讓你流連忘返。丹寧勛爵以自己的視角,將多年來工作的所見、所聞、所感向你娓娓道來……全書結構簡單,共分三個部分,前言部分運用較多筆墨介紹了丹寧勛爵及其法律思想,為讀者即將展開的閱讀做好鋪墊。正文部分的前部主要通過對偉大的改革者亨利·布雷克頓、愛德華·科克爵士、威廉·布萊克斯東爵士、威廉·默里和布魯漢姆勛爵等人的描述,拉開了英國法律發(fā)展的歷史長卷。后半部分則是從個案入手,介紹英國具體法律知識,內容有法律援助、人身傷害、誹謗罪、隱私與私密、權力法案以及權利的濫用六個方面,使讀者對英國的法律有一個感性的認識。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相信通過丹尼勛爵細致入微的闡釋,我們可以更好的改善自己。

作者簡介

  丹寧勛爵,前民事上訴法院院長和擔任了38年高等法院法官的丹寧勛爵于1999年3月5日在英國惠特奇逝世,享年100歲。阿爾弗高德·湯普森(“湯姆”)·丹寧1923年成為律師后很快廣泛地開展了業(yè)務,并因在商業(yè)法領域內的工作贏得了可靠的聲譽。1938年,他被授予王室法律顧問的榮譽稱號。1943年,他被任命為東北巡回法院的專員。1944年,他成為普利茅斯的司法官,隨后很快晉升為高等法院法官。1948年,他被任命為上訴法院法官,1957年進入上議院,就是在這段時間,丹寧勛爵成為一位具有爭議性的司法能動主義的支持者。1959年,丹寧在上議院發(fā)表的講話以及一系列講演中主張,上議院應該在改變法律就能符合公共利益的時候以自己的司法能力擔負起改變法律的任務,而不是等待國會的行動。這種哲學使他與上議院比較傳統(tǒng)的議員,特別是與明確反對篡奪國會權力的(原大法官)西蒙茲勛爵產生了直接沖突。正是這一沖突最終使丹寧在1962年采取了回到上訴法院這一不尋常的步驟。1963年,丹寧勛爵成了家喻戶曉的人物。這一年,他受當時的首相哈羅德·麥克米倫的委派調查普羅富莫事件。他的調查報告很快成了暢銷書。在他80歲后,他成功地出版了幾本著作:《法律的訓誡》(1979年)、《法律的正當程序》(1980年)、《家庭故事》(1981年)和那本引起爭議的《法律的未來》(1982年)。1982年,他從高等法院退休。丹寧勛爵,前民事上訴法院院長和擔任了38年高等法院法官的丹寧勛爵于1999年3月5日在英國惠特奇逝世,享年100歲。阿爾弗高德·湯普森(“湯姆”)·丹寧1923年成為律師后很快廣泛地開展了業(yè)務,并因在商業(yè)法領域內的工作贏得了可靠的聲譽。1938年,他被授予王室法律顧問的榮譽稱號。1943年,他被任命為東北巡回法院的專員。1944年,他成為普利茅斯的司法官,隨后很快晉升為高等法院法官。1948年,他被任命為上訴法院法官,1957年進入上議院,就是在這段時間,丹寧勛爵成為一位具有爭議性的司法能動主義的支持者。1959年,丹寧在上議院發(fā)表的講話以及一系列講演中主張,上議院應該在改變法律就能符合公共利益的時候以自己的司法能力擔負起改變法律的任務,而不是等待國會的行動。這種哲學使他與上議院比較傳統(tǒng)的議員,特別是與明確反對篡奪國會權力的(原大法官)西蒙茲勛爵產生了直接沖突。正是這一沖突最終使丹寧在1962年采取了回到上訴法院這一不尋常的步驟。1963年,丹寧勛爵成了家喻戶曉的人物。這一年,他受當時的首相哈羅德·麥克米倫的委派調查普羅富莫事件。他的調查報告很快成了暢銷書。在他80歲后,他成功地出版了幾本著作:《法律的訓誡》(1979年)、《法律的正當程序》(1980年)、《家庭故事》(1981年)和那本引起爭議的《法律的未來》(1982年)。1982年,他從高等法院退休。

圖書目錄

    前言
   案例表
   
   第一篇 偉大的改革者
   導言
   第一章 亨利·布雷克頓(1200—1268)
   第二章 愛德華·科克爵士(1552—1634)
   第三章 威廉·布萊克斯東爵士(1723—1780)
   第四章 威廉·默里,后來的曼斯菲爾德勛爵(1705——1793)
   第五章 布魯漢姆勛爵(1778—1868)
   
   第二篇 陪審團審判
   第一章 英國法律的光榮
   第二章 轟動一時的訴訟案(1367—1688)
   第三章 1770年以來轟動一時的刑事案件
   第四章 陪審團審判的民事案件
   第五章 向后的一瞥
   第六章 在我任職期間的改革
   第七章 提供考慮的建議
   結論
   
   第三篇 法律援助
   導言
   第一章 過去的訴訟費
   第二章 以往的副作用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出現(xiàn)
   第四章 這種制度的缺點
   第五章 刑事法律援助
   第六章 提供考慮的建議
   結論
   
   第四篇 人身傷害
   第一章 皇家委員會的報告被擱置
   第二章 舊時代
   第三章 現(xiàn)代
   第四章 不追究責任
   第五章 對人身傷害的賠償
   第六章 活死人
   第七章 一個人被傷害致死時
   第八章 未來收入的損失
   第九章 痛苦、苦惱和生活享受方面的損失
   結論/附錄-無禮對待
   
   第五篇 誹謗罪
   導言
   第一章 星宮法院
   第二章 普通法的接管
   第三章 19世紀
   第四章 法律的錯誤轉向
   第五章 專門性靠不住
   第六章 過長的時間
   第七章 正確的消息
   第八章 1964年以前懲戒性的損害賠償
   第九章 1964年以后懲戒性的損害賠償
   第十章 由陪審團審判還是由法官審判?
   第十一章 法律援助
   結論
   
   第六篇 隱私與秘密
   第一章 兩種人權陷入矛盾
   第二章 我國的判例法
   第三章 泄密
   第四章 保密性受到普遍重視
   第五章 廢止保密
   第六章 關于“鼴鼠”的一切
   第七章 “普利莫道斯事件”
   第八章 關于文件的公開問題
   第九章 對侵害私生活或泄密的法律賠償
   第十章 未來
   
   第七篇 權利法案
   第一章 自《大憲章》以來
   第二章 關于我們這個時代的問題
   第三章 繼續(xù)分析一些案件
   第四章 斯特拉斯堡法院
   第五章 不要把公約列入我國法律
   第六章 歐洲共同體法
   第七章 我們應該做什么
   
   第八篇 權力的濫用
   導言
   第一章 權力的等級制度
   第二章 統(tǒng)治者濫用權力
   第三章 關于榮譽
   第四章 憲法慣例
   第五章 國會本身
   第六章 工會
   第七章 國王的大臣
   第八章 國會議員
   第九章 新聞媒介
   第十章 法官本身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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