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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lián)邦證據(jù)規(guī)則

美國聯(lián)邦證據(jù)規(guī)則

定 價:¥14.00

作 者: 白綠鉉,卞建林譯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叢編項: 民商法典譯叢
標 簽: 程序法

ISBN: 9787800836565 出版時間: 2000-01-01 包裝: 平裝
開本: 20cm 頁數(shù): 244 字數(shù):  

內容簡介

  該書是我社出版的“民商法典譯叢”系列之一。“美國聯(lián)邦民事訴訟規(guī)則”是根據(jù)美國韋氏出版集團1997年英文版翻譯的,譯者為中國政法大學白綠鉉教授;“美國聯(lián)邦證據(jù)規(guī)則”是由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博士翻譯的,兩規(guī)則體現(xiàn)了英美法系最新的立法成果和立法趨勢。

作者簡介

暫缺《美國聯(lián)邦證據(jù)規(guī)則》作者簡介

圖書目錄

     目 錄
   美國聯(lián)邦民事訴訟規(guī)則
   導 論
   美國聯(lián)邦民事訴訟規(guī)則
   第1章 本規(guī)則的適用范圍和一種訴訟形式
    第1條 本規(guī)則的適用范圍和目的
    第2條 一種訴訟形式
   第2章 訴訟開始;傳喚令狀、訴答文書、申請書及
    命令的送達
    第3條 訴訟開始
    第4條 傳喚狀
    第4條之1其他令狀的送達
    第5條 訴答文書和其他文件的送達與提交
    第6條 期間
   第3章 訴答文書和申請書
    第7條 允許提出的訴答文書;申請書的格式
    第8條 訴答文書的一般規(guī)則
    第9條 訴答文書的特別事項
    第10條 訴答文書的格式
    第11條 訴答文書、申請書及其他文件的簽名;
    向法院的陳述;制裁
    第12條 抗辯和異議——提出的期間和方式——
    通過訴答文書或申請書——基于訴答文
    書請求判決的申請
    第13條 反請求和交叉請求
    第14條 第三當事人訴訟程序
    第15條 修改和補充訴答文書
    第16條 審理前會議;日程;管理
   第4章 當事人
    第17條 原告和被告;當事人能力
    第18條 請求和救濟方法的合并
    第19條 為公正審判而必要合并的人
    第20條 當事人的許可合并
    第21條 當事人的合并錯誤及不合并
    第22條 互爭權利訴訟
    第23條 集團訴訟
    第23條之1股東的派生訴訟
    第23條之2關于非法人團體的訴訟
    第24條 訴訟參加
    第25條 替代當事人
   第5章 庭外證言與發(fā)現(xiàn)程序
    第26條 規(guī)范發(fā)現(xiàn)程序的一般規(guī)定;出示義務
    第27條 訴訟之前和上訴系屬期間的庭外證言
    第28條 參與作成庭外證言的人員
    第29條 關于發(fā)現(xiàn)程序的約定
    第30條 口頭詢問的庭外證言
    第31條 書面質問的庭外證言
    第32條 在法院的訴訟程序中庭外證言的使用
    第33條 對當事人的質問書
    第34條 提供文件和物件以及為調查或其他目
    的而進入房地產(chǎn)
    第35條 身體和精神狀態(tài)的檢查
    第36條 要求自認
    第37條 不出示或不協(xié)助發(fā)現(xiàn):制裁
   第6章 開庭審理
    第38條 要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第39條 陪審團審判或法院審判
    第40條 為開庭審理而分配案件
    第41條 撤銷訴訟
    第42條 合并;分開審理
    第43條 證言的取得
    第44條 官方記錄證明
    第44條之1外國法的確定
    第45條 傳票
    第46條 不需要提出異議
    第47條 選定陪審團成員
    第48條 陪審團成員人數(shù)——參與裁決
    第49條 特別裁決和質問書
    第50條 在陪審團審判的案件中作為法律問題
    作出的判決;選擇重新審理的申請;
    有條件的裁定
    第51條 對陪審團的指示:異議
    第52條 法院認定事實;部分認定事實的判決
    第53條 主事官
   第7章 判決
    第54條 判決;費用
    第55條 缺席
    第56條 簡易判決
    第57條 宣告判決
    第58條 登記判決
    第59條 重新審理;判決的修改
    第60條 對判決或命令的救濟
    第61條 無害的錯誤
    第62條 執(zhí)行判決程序的中止
    第63條 法官不能繼續(xù)執(zhí)行職務
   第8章 臨時性和終局性財產(chǎn)救濟方法
    第64條 對人或財產(chǎn)的扣押
    第65條 禁止令
    第65條之1擔保:對保證人的訴訟程序
    第66條 被聯(lián)邦法院任命的財產(chǎn)管理人
    第67條 向法院提存
    第68條 判決方案要約
    第69條 執(zhí)行
    第70條 特定行為的判決;賦予權限
    第71條 有利于或不利于非當事人的第三人的
    令狀
   第9章 特別程序
    第71條之1不動產(chǎn)征收
    第72條 補助法官;審理前命令
    第73條 補助法官;同意審判及上訴的選擇權
    第74條 根據(jù)《美國法典》第28編第636條
    第3款(4)項和本規(guī)則第73條第4
    款的規(guī)定,對補助法官作出的決定向
    地區(qū)法院法官提起上訴的方式
    第75條 根據(jù)本規(guī)則第73條第4款的規(guī)定,
    對補助法官作出的決定向地區(qū)法院
    法官提起上訴的程序
    第76條 根據(jù)本規(guī)則第73條第4款的規(guī)定向
    地區(qū)法院法官提起上訴案件的判決
    和訴訟費用
    第10章 地區(qū)法院及其書記官
    第77條 地區(qū)法院及其書記官
    第78條 申請期日
    第79條 書記官保管的登記簿和記錄以及登記
    第80條 速記員;用作證據(jù)的速記員報告及速
    記譯回文字
    第11章 一般條款
    第81條 一般適用性
    第82條 管轄區(qū)域及審判地不受影響
    第83條 地區(qū)法院的規(guī)則;法官的指令
    第84條 訴訟文書格式
    第85條 本規(guī)則的稱謂
    第86條 生效日期
    附件一:訴訟文書格式
    附件二:《美國聯(lián)邦民事訴訟規(guī)則》
    中的詞匯英中文語義對照表
    美國聯(lián)邦證據(jù)規(guī)則
    導 言
    《美國聯(lián)邦證據(jù)規(guī)則》介紹
   第1章 一般規(guī)定
    第101條 適用范圍
    第102條 目的和結構
    第103條 關于證據(jù)的裁定
    (a)錯誤裁定的后果
    (1)異議
    (2)提供證明
    (b)關于提供證據(jù)和裁定的記錄
    (c)陪審團審理
    (d)顯見錯誤
   第104條 初步詢問
    (a)關于可采性的一般詢問
    (b)以事實為條件的相關性
    (c)陪審團審理
    (d)被告人作證
    (e)重要性和可信性
   第105條 有限的可采性
   第106條 書面或錄音證詞的剩余部分或相關
    部分
   第2章 司法認知
   第201條 關于裁判事實的司法認知
    (a)適用范圍
    (b)事實種類
    (c)任意采用
    (d)強制采用
    (e)被聽證的機會
    (f)采用司法認知的時間
    (g)指示陪審團
   第3章 民事訴訟中的推定
   第301條 民事訴訟中推定的一般規(guī)定
   第302條 民事訴訟中州法的適用性
   第4章 相關性及其限制
    第401條 “相關證據(jù)”的定義
    第402條 相關證據(jù)一般可以采納;無相關性的
    證據(jù)不能采納
    第403條 因偏見、混淆或浪費時間而排除相關
    證據(jù)
    第404條 品格證據(jù)不能采納來證明行為;例外;
    其他犯罪
    (a)品格證據(jù)的一般規(guī)定
    (1)被告人的品格
    (2)被害人的品格
    (3)證人的品格
    (b)其他犯罪、錯誤或行為
    第405條 證明品格的方法
    (a)名聲或評價
    (b)特定行為實例
    第406條 習慣;日常工作
    第407條 隨后的補救措施
    第408條 和解和要求和解
    第409條 支付醫(yī)療或類似費用
    第410條 答辯、答辯討論和有關陳述不可采納
    第411條 責任保險
    第412條 性犯罪案件;與被害人過去行為相關
   第5章 特權
    第501條 一般規(guī)則
   第6章 證人
    第601條 關于證人能力的一般規(guī)則
    第602條 缺乏親身體驗
    第603條 宣誓或鄭重聲明
    第604條 譯員
    第605條 法官作為證人的能力
    第606條 陪審員作為證人的能力
    (a)參加審理
    (b)對陪審團裁決或起訴書合法性的調查
    第607條 誰可以提出質疑
    第608條 關于證人品格和行為的證據(jù)
    (a)關于品格的評價證據(jù)和名聲證據(jù)
    (b)行為的具體實例
    第609條 以曾被定罪的證據(jù)提出質疑
    (a)一般規(guī)則
    (b)時間限制
    (c)赦免、撤銷或證明恢復名譽的效果
    (d)未成年人的裁判
    (e)上訴未決
    第610條 宗教信仰或主張
    第611條 詢問和舉證的方式和次序
    (a)法庭控制
    (b)交叉詢問的范圍
    (c)誘導性問題
    第612條 使用書面材料來喚醒記憶
    第613條 證人先前的陳述
    (a)就證人先前的陳述進行詢問
    (b)有關證人先前陳述不一致的外部證據(jù)
    第614條 法庭傳喚和詢問證人
    (a)法庭傳喚證人
    (b)法庭詢問
    (c)異議
    第615條 排除證人
   第7章 意見證據(jù)和專家證詞
    第701條 一般證人的意見證詞
    第702條 專家證詞
    第703條 專家意見證詞的基礎
    第704條 關于最終爭議的意見
    第705條 公開專家意見所依據(jù)的事實和數(shù)據(jù)
    第706條 法庭指定專家
    (a)指定
    (b)補償
    (c)將指定公開
    (d)當事人自己選擇專家
   第8章 傳聞證據(jù)
    第801條 定義
    (a)陳述
    (b)陳述者
    (c)傳聞
    (d)不是傳聞的陳述
    (1)證人的先前陳述
    (2)為對立當事人承認
    第802條 傳聞證據(jù)規(guī)則
    第803條 傳聞證據(jù)的例外;陳述者可否作證無關
    緊要
    (1)表達感覺印象
    (2)刺激的發(fā)泄
    (3)當時存在的精神、感情或身體狀態(tài)
    (4)出于醫(yī)療診斷或治療目的的陳述
    (5)被記錄的回憶
    (6)關于日常行為、活動的記錄
    (7)在第(6)項規(guī)定的記錄中缺乏記載
    (8)公共記錄或報告
    (9)重要統(tǒng)計資料
    (10)缺乏公共記錄或沒有記載
    (11)宗教組織的記錄
    (12)婚姻、洗禮或類似證明
    (13)家庭記錄
    (14)反映財產(chǎn)利益的文件記錄
    (15)文件中反映財產(chǎn)利益的陳述
    (16)在陳年文件中的陳述
    (17)市場報告 商業(yè)出版物
    (18)學術論文
    (19)關于個人或家庭歷史的名聲
    (20)關于邊界和一般歷史的名聲
    (21)性格方面的名聲
    (22)先前定罪的判決
    (23)關于個人、家庭、或一般歷史、或邊界的
    判決
    (24)其他例外
    第804條 傳聞證據(jù)的例外;陳述者不能到庭作證
    (a)不能出庭的定義
    (b)傳聞證據(jù)的例外
    (1)先前證詞
    (2)臨終陳述
    (3)對己不利的陳述
    (4)關于個人或家史的陳述
    (5)其他例外
    第805條 傳聞中的傳聞…
    第806條 攻擊和支持陳述者的可信性
   第9章 鑒定和辨認
    第901條 要求鑒定或辨認
    (a)一般規(guī)定
    (b)說明
    (1)具有知識的人的證明
    (2)對筆跡的非專家意見
    (3)由審判者或專家證人進行比較
    (4)與眾不同的特征或類似品質
    (5)聲音辨認
    (6)聲音通話
    (7)公共記錄或報告
    (8)陳年文件或數(shù)據(jù)匯編
    (9)過程或系統(tǒng)
    (10)法律或規(guī)則規(guī)定的方法
    第902條 自我鑒定
    (1)國內蓋有印章的公文
    (2)國內未蓋印章的公文
    (3)外國公文
    (4)經(jīng)證實的公共記錄的副本
    (5)官方出版物
    (6)報紙和期刊
    (7)商品注冊或類似標記
    (8)被承認的文件
    (9)商業(yè)票據(jù)和相關文件
    (10)根據(jù)國會立法推定
    第903條 不必要有補強證人證詞
   第10章 文字、錄音和照相的內容
    第1001條 定義
    (1)文字和錄音
    (2)照相
    (3)原件
    (4)復制品
    第1002條 要求原件
    第1003條 復制品的可采性
    第1004條 其他關于內容的證據(jù)的可采性
    (1)原件遺失或毀壞
    (2)原件無法獲得
    (3)原件在對方掌握中
    (4)附屬事項
    第1005條 公共記錄
    第1006條 摘要
    第1007條 當事人的證詞或書面承認
    第1008條 法庭和陪審團的職能
   第11章 綜合規(guī)則
    第1101條 規(guī)則的適用性
    (a)法院和治安法院
    (b)訴訟范圍
    (c)關于特權的規(guī)則
    (d)不適用規(guī)則的情況
    (e)部分適用的規(guī)則
    第1102條 修改
    第1103條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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