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設立公司再投資備案,主要看以是境內公司的名義再投資還是以境外公司的名義再投資,如果是境內投資主體設立或控制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再投資設立或控制新的境外公司時,就需要重新辦理
ODI境外投資備案。
如果是以境內設立在境外的公司名義去進行再投資的話,就不用重新辦理ODI境外投資備案,因為這家境外的公司已經是外資公司了,外資公司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組織形式上,外資公司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實體,具備法人條件的外資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而根據外資公司法的規定,設立外資公司必須有利于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并國家鼓勵采用國際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產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資公司。
境外再投資系指經境外投資備案的最終目的地公司利用其境外利潤或境外自籌資金的再投資行為;再投資是事后報告,不需要辦理備案手續。根據規定,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續后,需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境內公司已經辦理過ODI境外投資備案,需要到境外再投資新項目的話,要如何備案?
答:ODI境外投資備案需要到發改委、商務部以及外匯局(銀行)三個部門辦理審批。發改委負責監管企業境外投資行業流向,為滿足條件的企業頒發《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商務部負責整體審批企業境外投資事項,為符合要求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外管局負責監管外匯登記和資金出境的相關手續。
備案手續完成之后,需要根據規定,在銀行完成外匯登記手續。辦理成功后會得到兩份分別由商務部和發改委頒發的證書——《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和《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涉及敏感行業,無論項目投資金額大小,一律提交商務部和發改委進行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