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愈來愈多的國內企業決定赴港、海外上市。據數據分析,2020年全年,總共166家國內企業在港股美股市場完成上市,境外IPO融資額總計達3762.16億人民幣。
迄今為止,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都頒布了許多有關政策來合理規范企業境外上市或境外投資的行為表現。當中,ODI備案做為境內機構(非個人)的境外投資合法路徑之一,所涉及到的審核步驟和是業界極為關心的話題。
1.何為ODI備案?
▎ODI備案對象
境外投資備案(ODI),指的是在中國境內創辦的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等投資主體,以投入貨幣或有價證券、實物、國家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得到 境外企業的股權從而得到 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權以及其他有關利益的活動。
簡潔而言,當國內企業投資境外企業時,不管是新設公司、新建項目或是并購股權,只要是涉及到直接或間接得到 境外公司的歸屬權,控制權、經營管理等,就要進行境外投資(ODI)備案。假如企業境外投資涉及到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還要實施審批管控。
特別注意的是,ODI備案僅對于創辦的最后目的企業(境外企業)。換句話說,境內企業實施境外投資路徑上設定的空殼公司,均不在管控部門給予審核的范圍之列。另外,最后目的企業(境外企業)進行的二次投資行為表現,也不在境外投資管控的范圍,不用相關部門進行審核。
▎ODI備案條件
按照過去的ODI備案實操實例,絕大多數通過審核的企業基本上能夠滿足以下4個申請資格:
1.滿足“境外投資”定義:境內企業通過新設、并購以及其他方法在境外具有非金融企業或獲得非金融企業的歸屬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以及其他利益的行為表現
2.主體和創辦時間標準:主體要為我國境內依規創辦的企業。可是創辦時間未滿一年的企業,沒辦法出示完整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通常沒辦法通過審批部門的審批或備案。
3.股東背景、融資渠道、投資真實度標準:沒辦法具體表明境內股東或合伙人背景、融資渠道(比如:自有資金、銀行貸款、以募資等正規方法得到的資金)及其境外投資項目真實度的,難以通過審核。
4.財務標準:最近一年單獨第三方會計事務所提供的財務審計報告不可以出現損失;凈資產回報率最好是高于5%,另外資產負債率最好是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