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明初酷刑

我的兩個世界 作者:方舟子 著


明初酷刑

《大明律》草創(chuàng)于吳元年(1367),制定于洪武六年(1373),至洪武二十二年(1389)完備,洪武三十年(1397)頒行天下。在此之前,作為決獄標(biāo)準(zhǔn)的是朱元璋親手寫定的《大誥》。明初處元代法紀(jì)縱弛之后,故太祖決定法外用刑,以嚴(yán)刑峻法治亂世,以達(dá)到移風(fēng)易俗的目的。

見于《大誥》的酷刑,有族誅、凌遲、極刑(凌遲本已是極刑,則這一極刑之殘酷定甚于凌遲)、梟令、斬、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去膝蓋、剁指、斷手、刖足、閹割為奴、斬趾枷令、常加號令(至死而止)、枷項游歷(遍九州之邑)、免死發(fā)廣西拿象、人口遷化外、充軍、全家抄沒、載罪還職、載罪充書吏等三十余種,多為《大明律》所無,那項“免死發(fā)廣西拿象”更是帶著幾分幽默,此即所謂法外用刑。而量刑標(biāo)準(zhǔn),也比《大明律》嚴(yán)酷得多,四十年之中,據(jù)《大誥》所載,凌遲、梟令、族誅有幾千案,棄市以下的有一萬多案,這些案子,如果按《大明律》量刑,大多是罪不至死的,有的甚至只該受到輕微的懲罰。像官吏隱漏文書不報的,按律只杖八十,收糧違限的,只杖一百,而《大誥》居然全都用凌遲之刑;有司濫設(shè)官吏,按律只杖一百,囚三年,而大誥卻是族誅。真是令人觸目驚心!

如此濫用刑罰,也難怪為了浙江的一件假鈔案,而“捕獲到官,自京至于句容,其途九十里,所梟之尸相望”,連朱元璋自己也感嘆說“其刑甚矣”!(《大誥》偽鈔四十八)

而這些酷刑,真可謂設(shè)計巧妙,用刑者為了折磨罪人,到了挖空心思的地步。差不多同時,中世紀(jì)基督徒也在想盡種種法折磨迫害異教徒和女巫,兩相比較,不由讓人感嘆人性都是一樣的,東西方的智慧在這一點(diǎn)上也沒什么太大的差別。而我們也該慶幸這樣的時代大概是一去不復(fù)返了。

根據(jù)《孤樹裒談》等野史的記載,以下列舉一些較別出心裁的酷刑:

鏟頭會:這個刑罰是用來對付“頑民竄避緇流”的,把這些“盲流”抓起來,排成行掘坑活埋,只剩頭露在地上,然后用大斧削過去,一斧頭砍下幾顆頭來。

刷洗:把犯人剝光了放在鐵床上,澆上沸水,用鐵刷刷去皮肉。

梟令:用鐵鉤鉤住犯人的脊骨,吊起來示眾。

稱竿:把犯人綁在竿上,另一頭掛上石頭。

抽腸:把犯人綁在竿上,用鐵鉤鉤入谷道,把腸子鉤出,再在竿的另一端掛上石頭,犯人的身體向上彈起,腸子也就全鉤出來了。

剝皮:每一地的土地廟都是剝皮的場所,稱為皮場廟。凡貪贓六十兩以上的,梟首示眾,剝皮實(shí)草,放在官府公座的旁邊,以警告后來的官員。

到了洪武二十八年(1395),該殺的都?xì)⒐饬?,朱元璋覺得天下太平了,自己也老了,可以讓子孫吃吃現(xiàn)成飯了,于是在這一年的五月下詔禁止酷刑:“朕自起兵至今四十余年,親理天下庶務(wù),人情善惡真?zhèn)?,無不涉歷。其中奸頑刁詐之徒,情犯深重,灼然無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懼,不敢輕易犯法。然此特權(quán)時措置,頓挫奸頑,非守成之君所用長法。以后嗣君統(tǒng)理天下,止守律與大誥,并不許用黥、刺、剕、劓、閹、割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處以重刑?!?《太祖實(shí)錄》卷二三九)這里雖然說“止守律與大誥”,但從上下文關(guān)系看,他是不要后人守大誥的,一切以《大明律》為準(zhǔn)。他自己確實(shí)也是希望自己的子孫不要像自己那樣依靠嚴(yán)刑峻法治國的。有一次與太子出郊,指著路旁的荊樹教育太子說:“古人用此為撲刑,以其能去風(fēng),雖傷不殺人。古人用心仁厚如此,兒當(dāng)念之?!?趙翼《廿二史札記》卷三十二)晚年太孫參政,改重刑七十三條,朱元璋也很贊賞,說:“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當(dāng)輕,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明史》卷九十三)

洪武之后,對死刑的執(zhí)行大體上按照《大明律》,以上的那些酷刑算是消失了。《大明律》對死刑的規(guī)定還算是相當(dāng)人道的,只有斬、絞兩種。但此外還有不列于五刑的凌遲,專門用于對付大逆不道。凡是凌遲處死的,按例要?dú)⑷傥迨叩?,即所謂千刀萬剮,每十刀一歇一吆喝,最后一刀才是斬首。行刑時在旁邊架一丫形木桿,挖出肝腑后放在上面示眾。國人似乎自古以來就喜歡看殺人,看凌遲時更是“人集如山,屋皆人覆”(計六奇《明季北略》卷十五)。

199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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