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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右翼到大流氓(7)

戰(zhàn)后日本的腐敗與治理——以震撼政壇的四大腐敗案為例 作者:冷葆青


(注:"總會屋"是日本特有的現(xiàn)象,歷史悠久。1903年左右,一些類似"總會屋"的不法行為就已被報紙曝光。二戰(zhàn)后,盟軍占領軍按照民主化、公司化的思路對日本經(jīng)濟進行了改造,大一點的企業(yè)都建立了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每年6月召開的股東大會是企業(yè)的最高決策機構。由于面向公眾公開募股的大公司股東非常分散,即使是大股東其持股比例達不到絕對控股的50%。日本企業(yè)的經(jīng)營管理者往往在生產(chǎn)線管理等方面是行家里手,缺乏媒體公關和危機處理等方面的知識,不善于應對股東會上的不同意見,有一些"混不吝"就利用這一點,買入少量公司的股票,獲得了參加股東大會資格后,以將在股東大會上制造麻煩來要挾企業(yè)管理者,這些人就是"總會屋"。

為回避矛盾,日本公司的管理層往往會選擇妥協(xié),向這些鬧事的人支付一定的"和解金",以換取他們的"合作"。"鬧事—談判—收錢"還是"總會屋"的初級形式,更高級的"總會屋"們會介入公司內部權力斗爭。那些獲得他們支持的管理人員掌握公司大權后,就通過支付"咨詢費"、透露內幕消息等方式回報他們。至洛克希德案發(fā)前的1975年,日本"總會屋"的人數(shù)已達到5000人,成為妨害現(xiàn)代公司治理結構在日本正常運作的重要"毒瘤"。1981年日本修改商法,以期打擊"總會屋"。日本證券交易法也規(guī)定,嚴禁證券公司向"總會屋"、"暴力團"等組織提供融資,不得向他們的賬戶劃撥交易利潤。然而,這些法律并沒有得到很好的執(zhí)行。)

將自己的影響力擴展到了日本的經(jīng)濟領域,在財源上逐步擺脫了對右翼政治團體捐贈、施舍的依賴,具備了從公司企業(yè)身上聚斂搜刮財富的"造血"功能。)

(1977年6月2日東京地方法院審判洛克希德案時出庭的兒玉譽士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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