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號文登記已經成為辦理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的重要途徑,在沒有
37號文出現之前,境內個人投資者未能切實掌握相關規定,未能在境外投資中受益。而現在,如果您想開展境外投資,37號文是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必備“通行證”。下面就來詳細了解關于辦理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37號文的問題解答。
1. 什么是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何時辦理初始登記?
答:匯發〔2014〕37號文附件1《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所涉業務操作指引》及匯發〔2015〕13號文附件《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指境內居民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設立或間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據此向外匯管理局或其授權機構申請的外匯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對境內居民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實行登記管理。境內居民個人辦理登記前,可在境外先行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法律實踐中,境內居民個人對該特殊目的公司不得有出資行為(含境外出資),也不可以支付注冊費用(含境外支付)。
2. 什么人需要辦理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以下簡稱匯發〔2014〕37號文)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以下簡稱匯發〔2015〕13號文)的規定,“'境內居民個人’是指持有中國境內居民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以及雖無中國境內合法身份證件、但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其中,無中國境內合法身份證件、但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是指持護照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港澳臺同胞,具體包括:(1)在境內擁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學、就醫、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暫時離開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內企業內資權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內企業原內資權益,后該權益雖變更為外資權益但仍為本人所最終持有的自然人。”
3. 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初始登記的審批部門是什么?審批時間預計多長?
答:根據匯發〔2014〕37號文及匯發〔2015〕13號文的規定,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內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的,應向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如有多個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且所在地不一致時,應選擇其中一個主要資產或權益所在地銀行集中辦理;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出資的,向戶籍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
審批時間取決于受理銀行的審批速度。
4. 境內居民持股境內權益公司時間與境內居民境外持股特殊目的公司時間是否有要求?為加速架構搭建,是否可以購買境外殼公司?
答:根據匯發〔2014〕37號文及匯發〔2015〕13號文的規定,境內居民需要先持有境內權益公司后才能在境外持股特殊目的公司。
因境外殼公司股東名錄中會出現與登記無關的企業或個人持股痕跡,不建議購買境外殼公司。在法律實踐中,當不能滿足上述登記規定時,各地銀行會根據項目實際背景,決定受理與否。
5. 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證明且同時擁有中國護照的自然人,是否需要辦理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答:匯發〔2014〕37號文附件1《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所涉業務操作指引》及匯發〔2015〕13號文附件《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在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業務時,須憑合法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件或護照等)辦理,境外永久居留證明等不能作為業務辦理依據。”故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證明且同時擁有中國護照的自然人,在符合登記條件時,需要辦理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6. 在法律實踐中可進行登記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及境外資產或權益分別是指什么?
答:在法律實踐中可作為登記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通常為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境外資產或權益通常為境內居民在境外的合法收入(需要提供一系列佐證境外合法收入的文件,如工作簽證、勞動合同、工資單、與工資單匹配的稅單等)。
7. 境內權益公司股東人數較多,但只有部分自然人到境外持股,在辦理初始登記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如果境內權益公司有部分股東不參與境外持股,需要該股東承諾其本次及以后均不以其擁有的此境內權益公司的資產和權益參與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同時,在《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的備注中注明。放棄的自然人股東須提供身份證件,放棄的機構股東須提供營業執照。
8. 境內居民在境外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特殊目的公司,是否都需要進行登記?
答:匯發〔2014〕37號文附件1《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所涉業務操作指引》及匯發〔2015〕13號文附件《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只為其直接設立或控制的(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辦理登記。”
9. 初始登記時,需要填寫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中哪些內容?
答:填寫內容參照可以《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10. 已登記過的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可以繼續沿用到新架構當中?是否可以重新登記?
答:匯發〔2014〕37號文附件1《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所涉業務操作指引》及匯發〔2015〕13號文附件《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只為其直接設立或控制的(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辦理登記。”故如果采用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在新架構中持股,并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但是從 VIE結構出發,新架構會有新的VIE內資公司,應按照獨立的架構進行登記,而已經登記過的特殊目的公司因在外匯局系統里已有錄入,不能重新登記。
11. 在法律實踐中,境內居民個人是否可以向境外公司實際投資?
答:在法律實踐中,境內居民個人不可以向境外公司實際投資。
12. 如果有高管希望參與境外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是否可以和創始股東的初始登記一起辦理?
答:首先需要確認高管是否同時為境內公司的股東,如是境內公司的股東,可以和其他創始股東一樣按照創始股東的方式辦理初始登記;如不是境內公司的股東而只是員工,則其無法和創始股東一起辦理初始登記。對于高管參與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權激勵計劃請參考后續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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