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數紅籌架構中,都會在境外公司層面引進投資者,在
拆除紅籌架構并回歸境內資本市場的過程中,境外投資者的投資資金及其股權如何處理是紅籌架構公司回歸境內資本市場所需關注的另一重大問題,通常涉及處理方式有三種。
1. 境外投資者徹底退出
境外投資者退出原有紅籌架構,并且不在境內擬上市主體層面持有權益,由于搭建協議控制類架構的企業多處于外商投資產業限制類行業,因此該種選擇在協議控制類紅籌架構中也較為常見。
在境外投資者選擇退出的情形下:
(1)如境外投資者的大部分投資資金尚在境外,可通過境外SPV回購境外投資者股權的方式實現投資資金的歸還以及投資股權的處理;
(2)如境外投資者的投資資金已注入WFOE公司或VIE公司的,可以由境內投資者對VIE公司進行投資,再有VIE公司收購WFOE公司,通過這種方式將境外投資者退出所需的資金支付至境外,或可以由VIE公司想WFOE公司歸還所拆借的資金,WFOE公司通過分紅或還款方式將境外投資者退出所需資金支付至境外。
2. 境外投資者退出境外架構,并重新投資擬上市主體
該等情形是指境外投資者退出境外架構,但通過其自身或其境內關聯方投資于境內擬上市主體,對于境外投資者而言,這其中主要涉及境外投資價格與境內投資價格的銜接,以及投資成本的計算問題。
3. 不退出
在紅籌架構被拆除時,并不必然要求境外投資者退出投資,境外投資者仍然可以通過境外架構間接持有境內擬上市公司的股權,特別是在股權類紅籌架構中,這種安排很是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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