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企業“走出去”融資產品創新。
一是建議銀行根據“走出去”企業特色業務類型,發揮外匯擔保、國際結算、國際貿易融資、避險增值服務等不同業務功能,提供項目全周期綜合金融服務支持。
二是加強買方信貸、流動資金貸款、并購貸款、境外資產或資源抵押貸款、內保外貸、跨境人民幣結算等金融產品創新,積極探索以境外股權、資產等為抵(質)押提供項目融資,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三是鼓勵和推動銀行機構完善海外分支機構布局,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絲路基金等的作用,為企業發放低息、免息、貼息貸款等,形成政策性和商業性金融有機結合的支持體系。
四是成立國內海外投資基金,并與國內證券機構加強合作,便利國內“走出去”龍頭公司資本輸出入,推進企業“走出去”境內外股權、債務融資,形成境外投資“基金+證券”的直接融資支持體系。
五是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為企業“走出去”提供遠程外匯服務支持,為企業海外投資提供及時高效的外匯服務保障。六是鼓勵國內企業在國外離岸市場發債,解決國內企業的境外子公司經營海外業務的融資問題。
鼓勵包括省屬金融類企業在內的金融機構開發國際市場。
一是協調搭建銀企交流溝通平臺。如成立國內銀行和“走出去”企業組成的境外投資協會,通過組織展會和跨境城市合作等方式,進一步加強國內銀行、擔保機構和境外投資企業之間的交流溝通。鼓勵和支持銀行依托網絡銀行開展金融創新,發展離岸業務,為境外中資企業提供全方位、國際化的金融服務。推動國內銀行、南京銀行等省內金融機構在企業集中的地方以及國內境外投資園區(包括柬埔寨西港特區、埃塞俄比亞東方工業園等)設立分支機構。
二是促進“走出去”金融機構主動參與企業海外運作咨詢。鼓勵“走出去”金融企業積極參與企業海外運作,指導企業根據國內外經濟環境和自身發展戰略自主決策、自負盈虧、自擔風險,開展境外投資合作。
三是加強金融政策的宣傳和培訓。指導國內“走出去”企業合理利用相關支持政策,合理規避投資國的政策風險,熟練運用當地法律法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是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境外國有企業定期審計制度以及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規范省屬國有金融機構對外投資決策程序,制定省管金融企業境外投資風險管理指引。
建立商業化的對外產業投資基金,實現“走出去”企業的融資多元化。
一是針對特定的區域(國家)、特定的市場,設立若干類似中非發展基金的股權投資基金,實行商業化操作,鼓勵PPP的形式。設立對外并購基金,鼓勵民間資金參與,通過股權并購,在國際上獲取知識產權、品牌、市場份額和資源。
二是進一步爭取放寬外匯管理政策。積極爭取個人境外直接投資政策試點在全省推廣,適當放寬個人境外直接投資額度,逐步放寬境內企業對境外子公司融資額度限制,鼓勵商業銀行直接向境外投資企業發放貸款。
三是積極推動企業拓展人民幣境外投、融資業務。積極支持國家人民幣國際化政策,穩步推進境內母公司使用人民幣間接為海外企業提供貸款,鼓勵銀行使用人民幣保函為海外企業提供支持。
進一步完善境外投資保險體系。
要不斷擴大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國內分公司對國內企業境外投資保險的覆蓋面。針對國內中小企業面臨的保費費率過高的問題,應盡快出臺相應措施,對國內投資流向政治和信用風險較高的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企業,實施全額保費資助,對其它企業也不斷提高保費資助比例,幫助企業降低投保門檻,提升國內企業海外投資保險覆蓋率。可以新成立一家專門服務于企業境外投資的政策性信用保險機構,可以采取政府機構承保的企業形式,也可以采取政府委托國內現有的私營保險公司承辦境外投資保險具體事宜的途徑,并撥付相應款項。發揮政策性信用保險的作用,加大對企業境外投資中的外匯兌換風險、東道國政府征收風險、戰爭風險和政府違約風險等政治風險的保障力度。
建立境外投資風險補償機制。
從國內產業轉型升級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實際需求出發,探索建立海外投資損失補貼制度:在遭遇國外政治風險、匯兌風險的情況下,對于高新技術、先進制造業及優勢行業投資合作領域,如新設、增資、并購的境外研發中心,收購國外關鍵設備技術;推進國內富余產能轉移而進行境外投資和工程承包項目,如紡織服裝、造船、光伏、工程承包等的相關企業;資源能源開發、農業合作投資相關領域的境外投資企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最高限額給予其海外投資損失補貼。可以借鑒日本海外投資損失準備金以及稅收支持等制度,加快建立國家層面的境外投資風險補償制度。準許企業在一定年限內,每年從應稅收入中免稅提取相當于投資額一定比例的資金計入準備金用于彌補風險損失。同時,在稅制方面彌補投資風險,在計算企業綜合抵免限額時允許將海外虧損額計算在內,減輕境外投資企業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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