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7號文出來之前,個人境外投資是由75號文在監管的,需要每年都去商委更新信息。在
37號文出來之后,個人境外投資得到了很多的完善,這個時候就會有人會問是否每年還需要到商委更新信息?
例如有個客戶在線咨詢我們舒心,BVI公司是在37號文剛替換掉75號文時,去商委做的境內居民個人返程投資初始登記,但WFOE剛核名還沒設立完畢,因為發展方向調整把之前搭建好的VIE境外結構就給拆了,現在BVI公司屬于正常留存狀態,每年有給BVI政府繳納年費、備案董事這類工作,不過境外沒有任何經營活動因此也沒有收入,所以想問一下,是否還需要每年去商委諸如更新或者報備公司的存續狀態?
答案是需要的。但不是更新或者報備公司的存續狀態,而是個人在進行了37號文登記后,每年6月30日之前都需要做“個人存量權益登記”,類似于37號文登記的“年檢”,需要每年向外管局報備境外公司的情況(主要是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相關數據),應提交資料由銀行代為辦理。
逾期沒有辦理存量登記的,會面臨業務受到管控,無法辦理外匯業務,其中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還會受到行政處罰。
誰需要辦理37號文登記?
境內居民個人,通常是境內企業的創始人或自然人股東或者是上市前的ESOP激勵已行權員工。境內居民個人也包括因經濟利益在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如在境內有永久性居所或持有內資權益)。
就37號文項下的外匯登記而言,僅適用于境內居民個人。境內機構的外匯登記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等相關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如果不知道37號文登記以及返程投資初始登記后的個人存量權益登記怎么辦理,可以委托我們幫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