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企業再投資備案,一般都是遇到了新的投資項目或者是追加投資金額才需要辦理
再投資備案。但是企業境外投資所辦理ODI境外投資備案并沒有再投資備案這一操作,也就是說,不管企業是投資新的境外項目還是再投資追加金額,都是需要重新辦理ODI境外投資備案的。
如果是以境內設立在境外的公司名義去進行再投資的話,就不用重新辦理境外投資備案,因為這家境外的公司已經是外資公司了,外資公司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組織形式上,外資公司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實體,具備法人條件的外資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而根據外資公司法的規定,設立外資公司必須有利于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并國家鼓勵采用國際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產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資公司。
如果是對原有的項目進行再投資,追加投資金額,或者有新的股東進來,在原備案項目尚未完成情況下,且投資主體擬新增的投資仍用于原備案項目,僅因市場、匯率等因素致使投資額增加,則投資主體應申請原備案項目變更。如果新增投資并非用于原備案項目,而是用于新的境外投資活動,例如新注冊子公司或者投資新的項目,則投資主體應申請新的境外投資備案。
境外投資企業再投資備案的辦理流程:
1、發改委負責監管企業境外投資行業流向,為滿足條件的企業頒發《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
2、商務部負責整體審批企業境外投資事項,為符合要求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3、外管局負責監管外匯登記和資金出境的相關手續。
備案手續完成之后,需要根據規定,在銀行完成外匯登記手續。辦理成功后會得到兩份分別由商務部和發改委頒發的證書——《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和《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涉及敏感行業,無論項目投資金額大小,一律提交商務部和發改委進行核準。
所以境外投資企業再投資備案是屬于需要重新辦理ODI境外投資備案的,境外投資企業再投資的是新的境外項目,且用的是國內企業的名義和資金就需要重新辦理備案,對原有的項目再進行投資,不管金額大小都需要備案,按照第一次辦理境外投資備案的流程一樣去辦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