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登記須知》第三條規定,
私募基金公司高層特別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是不能兼職一些與私募基金沖突的行業的,這也是為保護私募基金公司和投資者,避免出現違規風險,分散私募基金公司高層的精力。
私募基金公司高層應遵守以下規定:
1、不能兼職非關聯的私募基金機構;
2、不能從事或兼職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的行業;
3、私募基金公司高層人員應當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協會將重點關注在多家公司兼職的高管人員任職情況;
4、對于在一年內變更2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管人員,協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
5、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提交高管人員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時,應上傳所涉高管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
如果私募基金公司高層不小心兼職不允許的行業,應當立即離職,若有兼職情形,應當提供兼職合理性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是否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等材料),同時兼職高管人員數量應不高于申請機構全部高管人員數量的1/2。
還有一種情形是人員“掛靠”風險:
“兼職”和“掛靠”是2個概念,但日常溝通過程中,我們發現有些小伙伴偶有混淆。提醒大家,“掛靠”行為是一定要杜絕的,不管是正在申請登記的機構還是已經完成登記的機構,存在“掛靠”人員對于當事人和公司而言都將面臨很大的風險。
1、申請機構員工、高管人員掛靠,或者專業勝任能力不足的,協會或將終止辦理管理人登記。
2、掛靠人失信,取消從業資格及加入黑名單。比如掛靠的是法代或者高管,一旦公司出現重大事故,比如私募失聯事件,名義法定代表人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最后已經到無法避免的程度,私募基金公司高層離職,需要辦理變更手續,這是屬于重大事項變更,需要涉及到很多流程和資料,如果在處理私募基金重大事項變更的時候,遇到辦理不了的事情和不懂的流程,可以咨詢我們幫您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