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協議控制類紅籌架構的模式根據具體情況有各種選擇,但是其目的是一致的,主要就是解除VIE協議,還原真實股權結構、清理境外SPV公司及其于境內設立的WFOE公司。
在一般情況下,VIE架構拆除所涉及的稅務問題主要是轉讓境內經營實體和WFOE股權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問題,如涉及WFOE的股權轉讓,還可能關系到WFOE變更為內資公司后以往年度取得的稅收優惠如何處理的問題等,與股權控制類紅籌架構無異。
在實際控制人不具備足夠資金來源或引進具有資金能力的境內投資的情況下,通過自境外SPV處收購WFOE的方式實現境外投資退出可能存在有障礙。因此,在必要情況下,VIE架構拆除中還需要使用利潤分配方式向境外投資人支付資金,使境外投資人實現退出。例如境外SPV分配利潤,或境內經營實體向境外SPV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等。
就該等情況可能涉及的稅務問題介紹如下:
1.根據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境外SPV或離岸公司作為非居民企業需遵守前述規定。同時,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2.對于境內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下列費用,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A.企業向未履行功能、承擔風險,無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
B.企業因接受下列勞務而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與企業承擔功能風險或者經營無關的勞務活動;關聯方為保障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方的投資利益,對企業實施的控制、管理和監督等勞務活動;關聯方提供的,企業已經向第三方購買或者已經自行實施的勞務活動;企業雖由于附屬于某個集團而獲得額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團內關聯方實施的針對該企業的具體勞務活動;已經在其他關聯交易中獲得補償的勞務活動;其他不能為企業帶來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的勞務活動;
C.向僅擁有無形資產法律所有權而未對其價值創造做出貢獻的關聯方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
D.企業以融資上市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資公司,因融資上市活動所產生的附帶利益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特許權費使用費。
以上就是VIE紅籌架構拆除過程中涉及的特別稅收問題的所有內容,在搭建VIE紅籌架構的過程中,企業需要辦理ODI境外投資備案,自然人需要辦理37號文登記備案,如果不知道如何辦理備案登記,可以找我們舒心企服幫您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