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
返程投資備案和ODI境外投資備案的區別,可以說一個返程投資備案是國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所需要的備案,其中涉及到37號文登記備案等;而ODI境外投資備案是國內企業通過設立、并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資,以控制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核心目的投資行為,這兩種通常會一起出現在VIE紅籌架構中。
返程投資備案:
返程投資備案的歷史可以追溯到改革開放之初。早期的返程投資表現為貨幣資金的跨境實際流動。而隨著時代的發展,特別是境外控股公司的興起,返程投資越來越多的表現為跨境并購。返程投資備案涉及外資使用政策、資本市場發展、稅收制度改革、資本項目管理等多個方面,同樣也是這些方面相互作用的結果。
返程投資基本都涉及到跨境避稅相關,通常返程投資的過程會涉及一層或多層境外殼公司,并伴隨復雜的關聯資本交易,但實際上相關資本或股權的最終控制人仍是境內居民,受益的也是境內民居。
ODI境外投資備案:
ODI境外投資備案只能是以企業主體來進行備案,我國境內的企業對于海外的項目或者是對于海外子公司進行投資,打投資款所需要申請的備案。一般情況下來講,這樣的企業必須要經過商委以及發改委的審批,甚至還有一些涉及到大金額的必須要用到金融局去審批。假如想要注冊國企的情況下,必須要通過國資委,最主要的文件就是要拿到他們的企業投資證書。
其實在很早年之前的時候,ODI備案也比較簡單一些,那就是可以去請到現場申請。只不過現在國家對于外匯出境的管制讓這件事情變得比較困難了起來,最主要的原因也比較簡單一些,其實就是為了遏制轉移資產到海外,因此才設置的這種困難。現在的篩選制度非常嚴格,因此在此期間也篩掉了很多不真實的企業,如今留下來的全部都是貨真價實的對外投資企業。
不管是返程投資備案還是ODI境外投資備案,這兩者本質上有著區別,但是兩者的相關性卻很高,通常會一起用到,特別是在VIE紅籌架構中,企業需要辦理ODI境外投資備案,個人需要辦理返程投資備案,這樣子VIE紅籌架構才能順利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