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在進行
境外投資備案之前,都會考慮以那種方式進行境外投資,目前比較主流的兩種境外投資方式新設和并購,簡單來說,新設是指在境外成立子公司,而且并購是在境外收購或者并購海外公司的股份來成為股東。
境外投資備案新設和并購的主要區別
股權并購和新設子公司是兩種不同的投資模式,并購模式指的是企業投資人在境外進行并購收購目標企業的股權和認購目標企業的增資成為境外企業的股東,并由了參與和控制境外公司企業的投資模式,而新設是指投資人與合作方共同出資成立一家合資公司,對于境內的公司來說,海外這家公司就是子公司,以合資公司為平臺接續和收購合作方原有的經營業務和資源的投資模式。
兩種模式進行投資操作的區別也不同:
新設模式
1.實現路徑:投資方與合作方共同出資設立新公司;
2.簽署文件:新公司設立登記文件,新公司章程等;
3.操作程序:投資方與合作方共同辦理新公司的設立登記手續;
4.稅務承擔:目標公司;
5.設立公司:一般新設立一家公司,個別設立兩家或多家公司;
6.經營資質:以新公司名義重新申辦,同時合作方及其關聯方須注銷相關經營;
7.業務轉移:合作方及其關聯方將現有業務資源全部轉入新公司;
8.人員安置:合作方及其關聯方部分人員進入新公司,與新公司簽署勞動合同;
9.資產收購:選擇性收購;
10.存貨轉移:以新公司設立至合作方及其關聯方注銷經營資質為過渡期,過渡期滿前新公司須分期購合作方及其關聯方的全部經營性存貨。
并購模式
1.實現路徑:投資方受讓合作方持有目標公司股權,或投資方以對目標公司增資的形式取得目標公司股權;
2.簽署文件:股權轉讓協議或增資協議、新章程或章程修改正案、新董監事任職文件等;
3.操作程序:目標公司召開股東會議,同意原股東與合作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或同意由投資方對目標公司進行增資,其他股東放棄優先增資權;目標公司辦理股東更變、注冊資本變更的工商登記手續;
4.稅務承擔:投資方;
5.設立公司:一般不新設公司;
6.經營資質:無須重新辦理;
7.業務轉移:無須轉移;
8.人員安置:無須安置;
9.資產收購:無須收購;
10.存貨轉移:無須轉移;
以上就是
境外投資備案中新設和并購的區別,企業在選擇這兩種模式進行境外投資的時候,需要結合自身企業的情況和未來要發展的發現去選擇。不管選擇那種模式進行境外投資都需要辦理ODI境外投資備案,如果在備案的過程中有不懂的,歡迎咨詢我們舒心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