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籌架構是歷史最為古老的私募基金交易架構。自90年代末就開始采用紅籌架構,2003年中國證監會撤消對紅籌上市的境內審核程序后直接影響了紅籌模式的普遍采用,直到2006年8月商務部等6部委推送《關于外國投資人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簡稱“10號令”)截止,紅籌架構是跨境私募基金與海外上市的優先選擇架構。
采用紅籌架構的私募股權投資,先由國內公司的始創股東在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開設離岸殼公司(法規上稱之為“特殊性目的公司”),接著借助這家特殊性目的公司利用各種各樣方法操縱境內合法權益,最后以這家特殊性目的公司為融資平臺開售優先股或是可股權轉讓貸款給基金開展私募基金融資,甚至是最后完成該境外特殊性目的公司的海外上市。紅籌上市又稱之為“造殼上市”。
在紅籌架構下,根據操縱境內合法權益的方法不同發展出許多變種,其中以“協議控制”模式最為著名。“協議控制”,又被稱為“新浪模式”、“搜狐模式”、“VIE架構”,在2006年以前主要運用于互聯網公司的境外私募基金與境外上市。因為外資企業直接投資增值電信企業遭受嚴格限制(法規規定投資的外資企業一定要是產業投資人,基金這類財務投資人不屬于符合標準投資人),而互聯網業務在我國法規上又屬于“增值電信業務”,精明的基金為了能避開這類限制,創造了協議控制這類交易架構,之后該架構獲得了美國GAPP的認同,特意為此構建了“VIE會計準則”,便可變利益實體原則,準許該架構下將國內被控制的企業財務報表與境外上市企業的財務報表開展合并,解決了境外上市的財務報表問題,故該架構又被稱為“VIE架構”。
10號令相對于跨境私募基金與海外上市的影響長遠。10號令頒布后,因為加入了海外上市的行政審批制度階段,海外紅籌架構上市相對于廣大中小民企已不擁有過大的吸引力。在營業收入的壓力下,海外投行與國內中介服務為國內企業設計了一些避開適用10號令的上市架構,如布置外資純現金收購國內企業、代持、期權等等這些,不過,嚴格意義上這類方法都擁有法規缺陷,對國內企業家的法律糾紛也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