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知道企業境外投資需要辦理ODI備案,而這個備案是根據
境外投資管理法律規定孕育而生的,為促進境外投資發展,外匯管理局發布《境外投資聯合年檢暫行辦法》和《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辦法〔試行)》,商務部發布《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關于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商務部、外交部發布《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國家發改委發布《境外投資項目核推暫行管理辦法》,以及境外開展加工項目的政策性規定。
正是這些規定,所以企業境外投資需要到商務部、發改委以及外匯管理局進行備案,這個備案也叫做ODI備案。我國企企業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或取得既有企業所有權或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就需要辦理ODI備案。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法律規定:
1、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審查、核準
對于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核準:國別投資環境;國別安全狀況;投資所在國與我國的政治經濟關系;境外投資導向政策;國別合理布局;履行有關國際協定的義務;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國內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在經濟、技術上是否可行,由企業自行負責。
國內企業境外投資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準: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可能導致中國政府違反所締結的國際協定的;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的;東道國政局動蕩和存在重大安全問題的;與東道國或地區的法律法規或風俗相悖的;從事跨國犯罪活動的。
2、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申請材料
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境外企業章程及相關協議或合同;外匯主管部門出具的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我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室)的意見;國內企業營業執照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具備的相關資格或資質證明;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央企業的申請獲得核準后,由商務部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準證書》。其他企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代發《批準證書》。國內企業憑《批準證書》辦理外匯、銀行、海關、外事等相關事宜。
獲得批準的國內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統計資料、參加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和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經批準開辦的境外企業,在當地注冊后,應將注冊文件報商務部備案,并向我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室)報到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國內企業境外投資流程須經省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核準,其中經商務部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赴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由商務部核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赴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向下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委托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核準事宜及增加核準環節、申報材料和核準內容。
3、企業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
境外并購,是指國內企業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資企業通過購買境外企業的股權或資產的方式(包括參股、股權置換等)獲得該企業的資產或經營控制權的投資行為。
為及時了解我國企業境外并購情況,向企業提供境外并購及時有效的政府服務,2005年3月31日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企業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該《報告制度》規定,企業在確定境外并購意向后,須及時向商務部及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地方省級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其他企業向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分別向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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