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類型申請企業 | 投資額<3億 | 3億≤投資額<10億 | 投資額≥10億 | 敏感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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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 | 報國家發改委備案 | 報國家發改委核準 | 不分限額,報國家發改委核準;其中: 1、投資額20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 2、地方企業報省級發改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國家發改委; 3、中央企業直接報國家發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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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企業 | 省級發改委備案 | 由省級發改委轉報 國家發改委備案 |
由省級發改委轉報 國家發改委核準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2017年年底發布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注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直接或間接獲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需要遵守《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簡而言之,國內企業投資中國大陸以外的公司,包括港澳臺以及其它國家和地區,新設立企業或并購企業股權,都需要遵照上述法規執行。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需要實行核準管理;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需要實行備案管理。
項目類型申請企業 | 投資額<3億 | 3億≤投資額<10億 | 投資額≥10億 | 敏感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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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 | 報國家發改委備案 | 報國家發改委核準 | 不分限額,報國家發改委核準;其中: 1、投資額20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 2、地方企業報省級發改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國家發改委; 3、中央企業直接報國家發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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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企業 | 省級發改委備案 | 由省級發改委轉報 國家發改委備案 |
由省級發改委轉報 國家發改委核準 |